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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汇缴申报及 注意事项. 市局所得税科 陈瑞 2014.3.12. 汇 算 清 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 纳税人 年度终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行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月季度预缴情况,确定应补(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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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及注意事项 市局所得税科 陈瑞 2014.3.12
汇 算 清 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年度终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月季度预缴情况,确定应补(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汇算清缴申报 • 申报时限。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结清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在汇缴期内可多次重新申报。超过汇缴期,只能进行补充申报。 • 关于汇缴申报。建议企业先用税务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填写报表,再带齐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大厅完成报盘申报。不推荐企业直接进行网上申报。
年度申报需报送资料 • (一)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电子申报软盘; • (二)年度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增值税申报时已报的可不再提供); • (三)已办理备案(或申报)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 (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汇缴申报业务前提 • 1.税种登记: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 2.征收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 注:企业所得税只有三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定率、定额)。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应进行年度申报。
汇缴申报业务前提 • 3.网上申报和软盘申报只是在保存时做校验。 • 4.迟申报和未申报的提示:在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录入税款所属时期后,系统需校验所得税年度申报是否逾期申报及申报年度的最后月(季)度申报是否完成。如果逾期申报,则给出提示;如果纳税人申报年度内的最后(月)季度未进行申报,则应申报完后再进行年度申报。
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 2.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 3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 4 .纳税人公章和经办人签名要齐全、清晰。
关于汇缴应申报数据的产生口径 • 1.对年末12月31日为非正常、注销状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产生年度应申报信息; • 2.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信息维护中“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类别”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分支机构”, 且“跨地区税收转移企业”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或“跨县(区)”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产生年度应申报信息 • 3.“定额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产生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申报信息。 • 4.除上述条件外,年度内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种信息的纳税人均产生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申报信息。 • 注:定额征收及跨地区经营的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申报管理 • 《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阜国税函〔2014〕17号) • 一、加强宣传辅导 • 《企业所得税政策摘编(2013年电子版)》 •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须知》 • 内、外网站“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移动专栏 • 请各单位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公告栏、12366短信平台等载体,及时通知纳税人下载浏览学习.
二、强化审核分析 •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实行“受理审核---查询分析---调整申报”模式。 •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审核。企业到纳税服务部门进行年度申报时应同时携带纸质申报资料(主要包括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和电子申报软盘,受理人员应重点对企业纸质和电子申报资料的齐全性、一致性、准确性及规范性等进行符合性审核,结合备案表核对《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申报)受理审核台账》,审核无误后录入CTAIS系统,申报资料按规定归档。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如有以下特殊情形,必须按规定处理后,方可受理申报: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如有以下特殊情形,必须按规定处理后,方可受理申报: • 1.对全零申报或亏损企业要求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 2.对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收入不一致的企业,必须由其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 3.对连续两年亏损、当年弥补亏损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对连续亏损作出书面说明; • 4.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或发生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应提供已备案的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表、已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供核对。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除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主管国税机关查询分析 •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及时登陆CTAIS等申报系统,在汇缴期内实时查询统计本辖区应申报、已申报、未申报等情况,掌握汇缴申报进度和质量,加大催报催缴力度。结合年度申报各主附表,对照《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后续监管台账》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后续监管台账》,对已申报企业进行问题分析。对企业申报存在表间逻辑关系有误、零负申报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未备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未申报及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并在汇缴期内重新申报。
严格备案管理 • 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制度,规范台账管理,实行纸质备案和电子备案双重管理,备案时限以CTAIS备案时间为准(不能电子备案的项目除外)。 • 企业凡2013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或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一律要在汇算清缴申报前按照《阜阳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先进行备案或申报,再进行年度申报。凡没按规定办理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或税前扣除。
汇缴资料要求 • 1.预缴率。要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不得低于70%。 • 2.申报率。凡2013年12月31日前,CTAIS系统显示为开业状态的查账征收、定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进行2013年度汇缴申报。各单位务必认真排查,汇缴期内加大催报催缴力度,确保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率达到99%以上。 • 3.差错率。要加强汇缴数据疑点问题分析,争取问题早发现、早解决,确保汇缴数据差错率不超过1.5%。
按时总结上报 •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工作,严格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内容及格式进行总结报告。汇缴总结及汇缴数据务必于6月30日前上报市局(汇缴总结以公文形式上报,汇缴数据电子上报路径:FTP\市局\CTENE\所得税科\2013年度汇算清缴)。
补充申报 • 申报期类可以多次申报 • --未开票未计应征,可删除或修改 • -- “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 ,只能更正 • 超过申报期限,补充申报(自查补、纳税评估) • --自动产生申报差额表,可查询。 • 申报顺序,强制监控 • --已经进行下一个属期的申报后,不允许再对上一个属期的申报表进行删除和修改的操作; • 核定定额方式的不允许零申报;
补退 • 纳税人预缴少于应缴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 • 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后,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年度纳税申报 • 主表结构 ——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附列资料四部分 • 主附表关系 ——主表项目与一级附表项目对应;二级附表是一级附表的明细反映 主表相应行次与附表一至附表六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 附表三相应行次与附表五至附表十一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
主表结构-利润总额的计算 •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反映会计利润的形成,应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 --执行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项目调整后填报 • 利润总额—计算捐赠的基数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主表结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主表第二部分:反映由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 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负数作为当年亏损; • 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正数或0;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主表结构-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主表第三部分:处理减免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已交税款的抵顶等问题,计算出企业实际应补退税款 • ——税率25%,税率优惠体现在减免税栏目; • ——汇总纳税总机构:本级25%和中央25%预缴;对不同税率分支机构的计算,按国税发[2008]28号,差额体现在减免税中 • 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主表结构-附列资料 • 主表第四部分: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税年度税款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 • 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 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 •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本表又分为3个子表,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填报 附表一(1):适用于一般企业 附表一(2):适用于金融企业 附表一(3):适用于事业单位 除“视同销售业务收入”(第13至16行)外,其他行次一律按照会计口径填报。
收入的年度申报及调整 • 收入主要可分为四大块,重点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 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 • 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等, •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等
在5月31日前,通过自查多计、少计或应计而未计的应税收入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详细并准确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下面是介绍一些有关收入易出现的问题。在5月31日前,通过自查多计、少计或应计而未计的应税收入一律要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详细并准确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下面是介绍一些有关收入易出现的问题。
年度汇缴申报时,收入自查调整内容 • 1.是否存在材料销售、房屋出租、车辆无赔款优待等应计未计入应税收入情况。 • 2. 供电企业随电费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可再生能源附加及其他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补贴、贴息等是否在申报时计入应纳税所得; • 3.企业已核销的应收帐款等坏账损失收回时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收入,固定资产等资产毁损报废后期处置收入是否计税。 • 4.是否存在企业资产整体拍卖后政府返还的部分未计入收入总额。 • 5.是否存在代垫或应收手续费等其他应收款长期挂往来账;销售材料未作收入,代办工程结余款长期挂往来 ;供电企业“一户一表”、“分时电表”等收费长期挂往来帐户,不计入收入等情况。
6.供电企业是否存在电费违约金收入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反窃电罚款收入、废旧物资等残值收入不入账或坐支且支出不合理等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待结算”中收取客户违约金的30%部分返还给相关内部科室使用,“其他应付款/工程待算/负荷系统款”收取客户费用,而没有申报收入等情况。6.供电企业是否存在电费违约金收入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反窃电罚款收入、废旧物资等残值收入不入账或坐支且支出不合理等情况。是否存在“其他应付款/其他/待结算”中收取客户违约金的30%部分返还给相关内部科室使用,“其他应付款/工程待算/负荷系统款”收取客户费用,而没有申报收入等情况。 • 7.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如供电下属“三产劳服公司”)的交易中是否存在计费偏高等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价格不合理,利润转移等情况问题。 • 8.是否存在将以前查补增值税冲减本年营业外收入, 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等情况。 • 9.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及其他等其他收入是否计入应税收入。资产评估净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视同销售 • 视同销售业务是会计上未作为销售处理,未列入当期利润,但属于所得税应税项目,需要在税收上做销售处理,确认税收利润;(这里要注意是会计上未做销售处理,未列入当期利润,如果会计上已做销售、已计入会计利润的,不能重复填写) • 视同销售业务并不列入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而是作为纳税调整项目通过附表三归集,保证了主表利润总额会计口径的完整性。 • 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行第3列。
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 营业外收入 • 第17至26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 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 • 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现的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在本行填列。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 附表二:成本费用支出明细表,与收入明细表一一对应,也分三个子表 附表二(1):适用于一般企业 附表二(2):适用于金融企业 附表二(3):适用于事业单位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 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其他均按会计口径填报(第12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成本) • 本附表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在结构上相对应,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与《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配比关系。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 是整套附表的核心 • 本表“调增金额”合计数填入主表第14行,“调减金额”合计数填入主表第15行 • 主表:会计利润总额+主表14行-主表15行=调整后所得,大大简化了主表结构。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 • 分为-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其他七大项 • 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 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
纳税调整表-二级附表 • 附表五:税收优惠 •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 •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 •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 • 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视同销售收入 •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应作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与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相对应。 ———事业单位需分析填报 ———金融企业取自附表一(2)第38行 ———一般工商企业取自附表一(1)第13行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接受捐赠收入 • 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 ——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收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这里不需要调整; ——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接收捐赠时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利润,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 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基本原则 ——税收: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也有例外(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分期收款等以及超过12个月的劳务,按照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 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十一第5列“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的“合计”行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根据附表十一分析填列。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 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一”表示)”。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时,附表三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附表三第10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的绝对值。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 • 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的计算”中包含境外所得,应从利润表中调整出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计算通过附表六反映,主表第31行、32行)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 • 只有“调增”栏,1、2、4栏不填(按国税函【2008】1081号文说明,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 • 不征税收入:通过附表一(3)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 •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填报。 •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应考虑弥补亏损,分析填报。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扣除类调整项目 • 本部分“帐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 第2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填报第21至40行“调增金额”列、“调减金额”列的合计数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视同销售成本 • 与“视同销售成本”对应: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 --(1)事业单位直接填报第4列“调减金额”。 --(2)金融企业取自附表二(2)第41行。 --(3)一般企业取自附表二(1)第12行。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工资薪金支出 •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判断标准可参照国税函〔2009〕3号文); 不含三项经费以及“五险一金” • 不包括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属于税收优惠,通过附表五反映) • 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 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三项经费支出 •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工会经费 --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国税函【2008】1081号) •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准许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扣,其余职工教育经费按2.5%标准扣(需准确划分,不能准确划分的一律按2.5%标准扣)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业务招待费支出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上确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 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下面数值较小: 数值1=(第1列-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60% 数值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 ——一般企业=附表一(1)第1行×5‰ ——金融企业=附表一(2)(第1+38行)×5‰ ——事业单位=主表第1行×5‰ • 第1列-第2列的差值填入“调增”栏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 •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饮料、医药、化妆品30%;烟草不允许扣除 • 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第7行;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第10行。第1、第2列不填 • 调增、调减的计算参见附表八
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三《纳税调整表》 捐赠支出 •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 • 这里的利润总额,就是填入主表第12行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