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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政風處服務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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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政風處服務白皮書. 一 、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與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透 過 稽 核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 查 察 作 業 違 常 單 位 及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等 方 式 , 調 查 民 眾 檢 舉 、 首 長 交 查 及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本 機 關 貪法 不 法 , 以 塑 造 縣 政 清 廉 風 氣 。 本 處 提 供 多 元 管 道 供 民 眾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 均 以 審 慎 嚴 謹 態 度 把 握 時 效 妥 慎 處 理 , 對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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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政風處服務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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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澎湖縣政府政風處服務白皮書 一 、 發 掘 貪 瀆 不 法 與 處 理 檢 舉 事 項 透 過 稽 核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 查 察 作 業 違 常 單 位 及 生 活 違 常 人 員  等 方 式 , 調 查 民 眾 檢 舉 、 首 長 交 查 及 媒 體 報 導 有 關 本 機 關 貪法 不 法 , 以 塑 造 縣 政 清 廉 風 氣 。 本 處 提 供 多 元 管 道 供 民 眾 檢 舉 貪 瀆 不 法 , 均 以 審 慎 嚴 謹 態 度 把 握 時 效 妥 慎 處 理 , 對 檢 舉 人 身 分 絕 對 予 以 保 密 , 經 查 證 後 發 現 涉 有 刑 責 者 , 移 送 調 查 機 關 依 法 處 理 ; 涉 有 行 政 責 任 者 , 依 相 關 規 定 作 行 政 處理 ;查 非 事 實 者 , 予 以 澄 清 。

  2. 二 、 宣 導 廉 政 資 訊 與 表 彰 廉 潔 楷 模 為 增 進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法 律 常識 , 培 養 守 法 守 紀 工 作 觀 念 , 以 提 昇 行 政 效 能 , 本 處 廣 泛 運 用 各 種 方 式 宣 導 廉 政 資 訊 , 主 動 蒐 編 貪 瀆 不 法 案 例 印 發 員 工 引 以 為 鑑 , 每 月 製 作 海 報 、 利 用 有 限 電 視 傳 播、「政 風 講 古 」 、「心 靈 小品 」、 「法 令 公 布 欄」, 並 透 過 大 型 專 題 演 講 活 動 聘 請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淨 化 心 靈 及 與 公 務 員 切 身 有 關 之 法 律 常 識 ; 舉 辦 政 風 法 令 宣 導 漫 畫 或 論 文 比 賽 鼓 勵 員 生 參 加 , 以 達 到 寓 教 於 樂 之 目 的 ; 適 機 辦 理 有 獎 徵 答 、 放 映 宣 導 影 片 等 活 動 , 無 不 希 望 員 工 能 知 法 守 法 , 善 盡 公 僕 本 分 , 戮 力 為 民 服 務 。 除 前 揭 宣 導 管 道 外 更 積 極 發 掘 員 工 廉 潔 事 蹟 , 對 認 真 負 責 、 堅 守 本 分 、 不 受 誘 惑 、 拒 受 饋 贈 之 好 公 務 員 予 以 公 開 獎 勵 表 揚 , 藉 此 提 振 機 關 良 廉 風 氣 。

  3. 三 、 召 開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為 有 效 推 動 政 風 工 作 , 由 縣 長 任 召 集 人 、 副 縣 長 、 主 任 秘 書 、 各 單 位 主 管 組 成 「 澎 湖 縣 政 府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 , 每 半 年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積 極 推 動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廉 政 工 作 之 策 劃 、 督 導 、 考 核 、 獎 懲 建 議 事 項 , 研 議 政 風 重 要 興 革 議 案 , 隨 時 檢 討 本 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重 大 政 風 案 件 , 研 訂 具 體 預 防 措 施 , 並 執 行 上 級 政 風 督 導 會 報 決 議 事 項 , 以 發 揮 便 民 、 利 民 目 的 。 四 、 政 風 興 革 (一)辦 理 政 風 座 談 會 本 府 為 廣 徵 政 風 興 革 意 見 , 俾 作 為 行 政 革 新 參 考 , 每 年 皆 規 劃 重 要 政 風 議 題 舉 行 政 風 座 談 會 。 邀 請 具 有 代 表 性 之 學 者 、 專 家 、 業 者 、 社 會 人 士 及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參 加 , 由 縣 長 親 自 主 持 , 會 中 針 對 與 會 人 員 提 供 寶 貴 興 革 建 言 , 經 彙 整 後 , 按 權 責 分 別 陳 報 上 級 及 函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參 辦 , 作 為 施 政 改 革 參 考 。 最 近 幾 年 中 , 本 府 陸 續 舉 辦 地 政 、 建 管 、 教 育 改 革 、 財 政 、 工程 品 質 等 不 同 主 題 座 談 會 。

  4. (二)辦 理 問 卷 調 查 本 府 為 瞭 解 各 項 政 風 指 標 ( 包 括 貪 瀆 狀 況 輕 重 程 度 、 機 關 業 務 貪 瀆 成 因 、 改 善 之 道 ) 、 民 眾 滿 意 度 等 , 每 年 透 過 政 風 民 意 問 卷 調 查 活 動 , 擇 定 易 滋 弊 端 業 務 不 同 主 題 為 問 卷 內 容 , 並 以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 村 里 長 及 一 般 民 眾 、 地 方 仕 紳 為 主 要 問 卷 對 象 。 最 近 幾 年 中 , 本 府 陸 續 辦 理 民 眾 申 請 工 商 登 記 ; 建 造 ( 或 使 用 ) 執 照 ; 土 地 建 物 複 丈 ; 一 般 民 意 反 映 及 本 府 執 行 八 大 行 業 稽 查 業 者 、 公 安 檢 查 業 者 及 立 案 補 習 班 業 者 等 問 卷 調 查 活 動 , 辦 理 截 止 後 , 就 問 卷 項 目 中 有 關 民 眾 不 滿 意 之 原 因 、 建 議 事 項 及 可 能 發 生 弊 端 業 務 , 詳 提 統 計 分 析 資 料 陳 報 縣 長 核 閱 後 , 函 請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參 酌 檢 討 改 進 , 以 防 範 弊 端 。 (三)辦 理 訪 查 工 作 為 瞭 解 民 眾 對 本 府 施 政 缺 失 反 應 , 以 發 掘 不 便 民 、 無 效 率 , 甚 至 刁 難 、 需 索 等 不 法 情 事 , 政 風 處 每 月 皆 派 員 分 赴 各 基 層 查 訪 , 蒐 得 民 眾 興 革 意 見 , 經 彙 整 後 皆 能 及 時 陳 報 縣 長 , 及 會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切 實 改 進 , 並 函 覆 反 應 民 眾 , 以 達 到 簡 政 便 民 目 標 。

  5. 五 、 貪 瀆 不 法 預 防 (一)辦 理 政 府 採 購 人 員 講 習 : 本 府 為 提 昇 所 屬 採 購 人 員 之 專 業 知 識 與 實 務 經 驗 ,每 年 均 舉 辦 政 府 採 購 人 員 講 習 , 參 與 人 員 除 本府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 政 風 、 主 計 人 員 , 所 聘 講 師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員 會 種 子 教 官 等 學 者 、 專 家 擔 綱 , 相 信 與 會 者 每 次 虛 心 學 習 後 , 皆 有 助 於 工 程 品 質提 昇 , 同 時 對 各 項 綁 標 、 圍 標 案 件 , 亦 有 能 力 去 杜 絕 防 止 , 以 期 有 效 提 昇 相 關 承 辦人 員 專 業 智 能 避 免 採 購 弊 端 重 蹈。 (二)加 強 工 程 抽 驗 工 作 : 本 府 為 提 昇 工 程 品 質 , 查 舉 不 法 弊 端 , 本 府 陸 續 訂 定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暨 作 業 要 點 、 抽 驗 要 點 各 乙 種 , 積 極 執 行 工 程 抽 驗 工 作 , 將 針 對 民 眾 檢 舉 及 重 大 異 常 工 程 執 行 抽 驗 , 凡 發 現 缺 失 或 鑽 心 不 合 格 案 件 , 要 求 承 包 商 切 實 改 善 或 拆 除 重 作 , 並 列 管 追 蹤 直 到 改 善 為 止 。 近 年 來 發 掘 偷 工 減 料 案 件 移 請 檢 調 機 關 偵 辦 對 心 存 僥 倖 之 廠 商 , 已 發 揮 嚇 阻 作 用 。 尤 其 稽 核 小 組 成 員 經 常 上 山 下 海 , 不 時 冒 著 十 級 強 風 乘 船 赴 離 島 執 行 抽 驗 , 無 不 為 本 縣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嚴 格 把 關 , 冀 望 不 久 將 來 轄 內 所 有 工 程 皆 能 以 嶄 新 面 貌 呈 獻 給 縣 民 。

  6. (三)重 要 防 止 工 程 弊 端 機 制 本 府 經 常 透 過 政 風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功 能 , 研 提 業 務 防 弊 作 為 , 及 防 制 綁 標 、 圍 標 提 昇 工 程 品 質 之 重 要 興 革 議 案 , 經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函 請 各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貫 徹 執 行 。 (四)全 民 監 工本 府 為 結 合 全 民 力 量 , 共 同 監 督 公 共 工 程 , 規 範 凡 達 五 百 萬 元 以 上 工 程 案 件 , 要 求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工 地 現 場 豎 立 工 程 標 示 牌 , 以 利 民 眾 瞭 解 施 工 概 況 , 並 作 不 法 之 檢 舉 , 以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 同 時 規 定 逾 一 百 萬 元 在 村 里 施 作 之 工 程 案 件 , 要 求 本 府 暨 所 屬 工 程 單 位 能 於 開 工 前 將 設 計 圖 說 送 請 各 該 鄉 公 所 及 村 里 辦 公 處 協 助 監 工 , 以 鼓 勵 熱 心 公 益 民 眾 隨 時 關 心 地 方 建 設 , 並 廣 加 利 用 本 府 檢 舉 工 程 弊 端 專 線 9271210 , 適 時 反 映 不 法 。

  7. (五)分 開 領 標 分 散 投 標 為 貫 徹 招 標 作 業 透 明 化 及 防 止 圍 標 情 事 , 要 求 各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 辦 理 重 大 工 程 達 二 千 萬 元 以 上 者 , 發 包 時 應 採 取 「 分 開 領 標 , 分 散 投 標 」 方 式 辦 理 , 亦 即 二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招 標 案 , 民 眾 可 任 選 向 本 府 政 風 處 或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購 領 招 標 文 件 及 圖 說 , 絕 不 留 下 廠 商 名 稱 , 在 投 遞 標 單 則 回 歸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 即 採 郵 政 信 箱 乙 處 , 廠 商 專 人 送 達 指 定 場 所 乙 處 雙 軌 制 辦 理 , 開 標 場 所 必 要 時 設 立 登 記 簿 以 管 制 閒 雜 人 員 進 入 , 並 視 需 要 加 派 警 力 維 持 秩 序 , 以 建 立 週 延 的 發 包 機 制 。 (六)開 闢 工 程 弊 端 檢 舉 管 道 為 利 廠 商 適 時 檢 舉 工 程 招 標 作 業 涉 有 貪 瀆 不 法 之 情 事 , 要 求 各 工 程 主 辦 單 位 於 招 標 須 知 或 標 封 等 招 標 文 件 , 特 別 印 載 檢 舉 電 話 、 信 箱 , 提 供 業 者 反 應 管 道 , 有 效 杜 絕 弊 端 。

  8. (七)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公 開 閱 覽 作 業 : 為 使 本 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公 開 公 開 化 、 透 明 化 、 制 度 化 , 訂 定 『 澎 湖 縣 政府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作 業 要 點  』乙 種 提 經 本 府 政 風 督 小 組 第 五 十 九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函 請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配 合 辦 理 希 望 藉 由 招 標 文 件 公 開 閱 覽 , 徵 求 廠 商 或 民 眾 意 見 提 昇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 並 減 少 招 標 及 履 約 爭 議 , 以 落 實 行 政 防 貪 效 能 。 六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政 府 為 端 正 政 風 、 確 立 公 職 人 員 清 廉 之 作 為 , 特 別 訂 定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 以 規 範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之 制 度 。 並 自 八 十 二 年 起 實 施 , 本 府 每 年 均 按 規 定 通 知 各 國 中 、 小 學 校 長 、 總 務 、 會 計 及 縣 級 以 上 採 購 、 營 建 、 地 政 、 主 計 等 主 管 於 每 年 十 二 月 底 前 完 成 申 報 並 依 規 定 公 開 抽 籤 進 行 審 核 。 為 落 實 陽 光 法 案 精 神 , 也 歡 迎 民 眾 依 據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資 料 審 核 及 查 閱 辦 法 」 規 定 向 本 處申 請 查 閱 , 以 審 核 其 申 報 是 否 確 實 。

  9. 七、機 關 安 全 防 護 維 護 機 關 安 全 著 重 防 患 未 然 , 為 防 制 危 害 、 破 壞 事 件 之 發 生 , 本 府 針 對 機 關 環 境 、 業 務 特 性 , 就 可 能 發 生 之 各 種 危 害 狀 況 預 作 研 判 , 訂 定 週 延 之 「 預 防 危 害 或 破 壞 事 件 實 施 計 畫 」 , 以 防 範 各 種 偶 突 發 事 件 之 發 生 。 對 於 民 眾 或 機 關 員 工 因 爭 取 或 維 護 權 益 向 本 府 陳 情 請 願 時 , 為 預 防 其 突 發 失 控 或 擴 大 變 質 , 本 室 積 極 蒐 集 陳 情 請 願 預 警 資 料 並 機 先 通 報 相 關 單 位 防 處 。 八、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對 維 護 公 眾 權 益 , 建 立 公 正 社 會 甚 為 重 要 。 為 確 保 本 府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 提 昇 員 工 保 密 素 養 , 嚴 防 機 密 資 料 外 洩 , 造 成 機 關 損 害 及 困 擾 , 針 對 易 滋 洩 密 弊 端 業 務 , 如 人 事 甄 試 、 重 大 採 購 、 營 繕 工 程 案 件 , 事 先 會 同 業 務 單 位 訂 定 專 案 機 密 維 護 措 施 結 合 業 務 單 位 共 同 執 行 , 防 止 洩 密 案 件 發 生 。 另 策 訂 本 府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檢 查 計 畫 據 以 實 施 定 期 、 不 定 期 保 密 檢 查 , 適 時 發 掘 執 行 公 務 機 密 工 作 之 缺 失 , 有 效 杜 絕 洩 密 情 事 發 生 , 以 確 保 公 務 機 密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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