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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辦理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 - 臺中市中區都市計畫廣場 6 用地

審查事項第 60-3 案. 審查事項第 案. 臺中市政府辦理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 - 臺中市中區都市計畫廣場 6 用地. 興辦事業種類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廣場)。 興辦事業 法令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臺中市政府 102 年 12 月 20 日府授建園字第 1020246568 號函簽奉市長核准。 徵收土地 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臺中市中區建國段四小段 50-25 地號土地,面積 0.082 公頃。 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有. 工程位置圖. 工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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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辦理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 - 臺中市中區都市計畫廣場 6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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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審查事項第60-3案 審查事項第 案 臺中市政府辦理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臺中市中區都市計畫廣場6用地 • 興辦事業種類: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廣場)。 • 興辦事業法令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 •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 臺中市政府102年12月20日府授建園字第1020246568號函簽奉市長核准。 •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 臺中市中區建國段四小段50-25地號土地,面積0.082公頃。 • 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 有

  2. 工程位置圖 工程位置 國光客運

  3. 50-2地號 50-2地號 地籍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為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既成道路已列入徵收。

  4. 土地使用計畫圖

  5. 本徵收土地計畫書第4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略以:「本案用地為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之進行,故需進行用地取得,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廣場開闢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惟依現況照片所示,本計畫範圍內部分土地已作廣場使用,則本案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是否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請就徵收之必要性說明。 • 依案附第1場及第3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該公司長期為臺中地區旅客服務,車站位址之變更將影響旅客長久以來之搭乘習慣,事涉旅客權益,且目前臺中市國道客運轉運站未完成,希望該府能提供其他地方或替代方案以利該公司繼續營運。」該公司提供臺中車站前重要之交通轉運,徵收將影響多數乘客之權益,惟會議紀錄未見該府針對是項意見進行回復,本案申請徵收所造成之損失利益是否小於可獲得之公共利益?請就徵收之公益性詳予說明。

  6. 依徵收土地計畫書所載本案土地(廣6用地)於59年即劃設為廣場用地,原屬93年6月15日府工都字第0930091958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第3次通盤檢討)(有關計畫圖、第十二期重劃區、部分體二用地、後期發展區部分)案」範圍內,為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辦理上開都市計畫變更,本案土地係屬100年3月10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042061號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臺中市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台中車站地區)案(第一階段)」範圍內,土地使用分區仍維持廣場用地,惟依本案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所示,本案工程範圍包含道路使用(建國路、台灣大道一段、中山路等),則本工程範圍內土地是否皆為廣場使用?請說明其土地使用配置情形。

  7. 協議價購經過: •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 希望土地與地上物補償總金額可以提高至2.7億。 • 徵收補償市價 • 2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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