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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調查資料

鄉土調查資料. 指導老師 : 陳鸞鳳. 一.傳統聚落的調查項目. 1.傳統聚落有二類: (1)非都市化老聚落(一般鄉村聚落) (2)1960年前已有之老社區,區內大部分 地段未經都市更新或改建(都市內部)地 理環境為塑造聚落性格之基礎元素 地理環境可解析為二個部分:    1.聚落的地點( site )特性    2.聚落的位置( position )特性 【 兩者合稱區位( location ) 】. 1.1:地點的調查 地點在地理學上是指聚落本身內部環境的優劣,如 聚落的自然環境基礎(如氣候、地形、地質、水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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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鄉土調查資料 指導老師:陳鸞鳳

  2. 一.傳統聚落的調查項目 • 1.傳統聚落有二類: (1)非都市化老聚落(一般鄉村聚落) (2)1960年前已有之老社區,區內大部分 地段未經都市更新或改建(都市內部)地 理環境為塑造聚落性格之基礎元素 • 地理環境可解析為二個部分:    1.聚落的地點(site)特性    2.聚落的位置(position)特性 【兩者合稱區位(location)】

  3. 1.1:地點的調查 • 地點在地理學上是指聚落本身內部環境的優劣,如 聚落的自然環境基礎(如氣候、地形、地質、水文、性 等)、安全性(如天然災害、治安情況)、土地贍養力 (如天然資源的貧富土地、生產力之高低)、基礎設施 (如水利設施、港口條件)等要素。 • 1.2:位置的調查 • 位置指一聚落相對於外部環境所處的地位,包括: 中心性、對外交通的便利性、與中心都市聯繫的密切程 度(與時間距離有很大的關係)等,其發展潛力受外部 環境之牽引。

  4. 二.傳統聚落相關之鄉土資料及其應用 • 1.地圖的應用 1.1:古地圖在鄉土研究的應用 古地圖是繪當代人對景觀(尤其是人文景觀)的視覺而呈現地圖中所在現之景物,人文景觀大於自然景觀,故在解讀上應較重於政、經、社、文等人文詮釋。

  5. 古地圖可作為自然景觀重建與自然環境變遷之佐證的自然物:如山岳、分水嶺、河川、湖泊、海岸、沙丘、港口、灣澳、島嶼、沙洲、地名中的自然景觀地名等古地圖可作為自然景觀重建與自然環境變遷之佐證的自然物:如山岳、分水嶺、河川、湖泊、海岸、沙丘、港口、灣澳、島嶼、沙洲、地名中的自然景觀地名等 • 古地圖可作為土地拓墾、區域開發、聚落發展、人文景觀變遷、漢原關係等研究素材與佐證資料的人文物如: (2.1)海防:海岸、港口、灣澳形勢等 (2.2)政經部署:官署、軍備、郵傳、鎮營、關隘、隘屯等 (2.3)聚落:地名、市街、堡里、庄厝、原住民社等 (2.4)建築:城池、官署、寺廟、學校、鎮營、街肆等 (2.5)定位:地名、里程、方位等 (2.6)疆界:堡里、街庄界、沿海形勢、沿山形勢、番界、隘寮      等 (2.7)其他:水利、地理景觀的描述等

  6. 1.2:地形圖與航照圖在聚落研究上的應用 • 地形圖與航照圖示鄉土研究野外調查時所使用的底圖,可觀察並判斷 1.聚落的區位條件 2.用於調查時註記的資料 3.用以計算面積與距離 4.鳥瞰聚落及鄰近地區的土地利用型態

  7. 1.3:海圖在聚落研究上的應用 • 海圖應用於漁村聚落的調查,可以明瞭 海流方向、漁場的分布、海底等深線變化、海底底質、訪問時正確指出漁船作業地點等

  8. 2.古契的應用 • 古契,係指日治或日治前,民間私相定立之各種授受契字之總稱 1.紅契:為立字後經稅契手續,由官方於契上鈐蓋印信,      即完稅之證明 2.白契:雖有立文字,未向官方申報、納稅與鈐印。 3.二者皆屬司法契券之範疇,通名之「字紙」 4.契券具法律效力,具下列功能:  (1)佐證其他史料之正確性  (2)明瞭鄉土開發方式與鄉土重要家族的興衰演變      過程  (3)為移民社會生活的第一手資料  (4)回溯人文景觀與判別環境變遷

  9. 3.族譜的應用 • 普修的觀念始自漢至魏晉南北朝士族階級之形成,九品中正取材推其波瀾,蔚成風尚。   制式族譜 • 豪門望族所修之族譜(genealogy),可提供一地區區域開發與人文發展可資參考的史料;然而,使用此類史料時,必須注意因編譜者之專業能力,敘寫零亂,謬誤百出,將會失其參考價值。

  10. 本篇以桃園新屋「范姜氏」為例,「范姜氏」為當地土地開發者與望族角色(新屋地名之命名來自於范姜祖屋),當研究新屋之人文地理,當不可忽略范姜氏之重要性。本篇以桃園新屋「范姜氏」為例,「范姜氏」為當地土地開發者與望族角色(新屋地名之命名來自於范姜祖屋),當研究新屋之人文地理,當不可忽略范姜氏之重要性。   1.范姜氏來台前的原鄉、姓氏由來、族群特色   1.1族譜中詳細說明范姜氏之發源地(廣東省惠        州府陸豐縣)   1.2公平墟庵冬獅子嶺大壟口[按:「墟」廣東       地區特有的地名形式]   1.3姓氏由來(忠厚傳家與不忘本)

  11. 2.對聯 • 宗祠的對聯,「棟對」式的長句對聯乃是敘說其先祖的發跡、豐功偉業與遷徙過程 3.遷徙成員及拓墾範圍 4.族譜中相關土地拓墾單據 •  墾單可推出田地耕作型態、田地面積家族拓墾定居年代、歷代家族拓墾時為何種墾戶。

  12. 5.手抄或油印家譜(生庚簿或生時簿) • 民間尋常百姓家,仍建立手抄簿或自行編印的家譜,俗稱「生庚簿」或「生時簿」,在紀錄家譜與本家譜係中,其可用價值極高。 1.家族遷徙史 2.聚落創建的年代 3.世襲職業 4.土地開發 • 手抄或油印家譜在驗證上述研究時,是較為可靠的資料又因祭祀為目的,對於直系親屬之生卒日八字有明確記載;同時可為人口及 • 生命統計、婚姻關係、祭祀關係的禮儀等研究之基礎資料。

  13. 4.戶政資料的解讀 • 台灣戶政管理所使用之「戶籍登記簿」格式乃延續自日治時期,由於日制時期的警察統治與1949年之後的「動員戡亂」,使台灣擁有世界最完整的戶政資料 • 戶政資料可充分用於鄉土史的研究上,如村誌撰寫等。

  14. 4.1.日制戶政制度的改革和演變 日人在台之戶口調查始於明治28年(1895),地方行政機關建立「戶籍簿」制度,警察機關為便於清除抗日事件,掌控地方治安,建立「戶口調查簿」。 •  明治38年(1905)台灣進行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將戶政歸併於警政業務,成為警察一元化之管理制度,戶籍登記書面格式分為「本居地」、「寄留(暫住)」,以兼採本籍主義(籍貫)及現住主義。 •  大正3年(1914)日本實施「新戶籍法」,該法適用範圍從本土擴及其殖民地區 •  昭和7、8年(1932~1933)頒布特別條文,使台灣之「戶政規則」成為「戶籍法令」 •  昭和10年(1935)將原施行多年之「戶口調查簿(副本)」書面格式簡化,台灣光復後為適應過渡時期之需要,日治時期的「戶口調查簿」沿   用至民國35年5月,才為現行之「戶籍簿」取代。  簡而言之,留存於各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的「戶口調查簿」,前後施行41年,光復後所使用的戶籍簿亦以此為基礎,格式大同小異。

  15. 4.2.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的查閱   針對日治台灣的歷史研究,此份資料因具有法律憑藉,可靠性是無庸置疑。更甚,時間斷面可回溯至清末階段,其所能提供的部分內容,仍有助釐清聚落與居民內部間的關係。

  16. 5.戶口調查簿在傳統聚落研究的應用   戶口調查簿的調查應用可以是地理學、歷史學、民族學、人口學、社會學、地政學等學科的範疇。就聚落而言,戶口調查簿至少有兩方面的應用: (1)研究聚落發展的應用:經歸納、統計日治時期迄今超過100年的戶口資料建檔核對,便可釐清聚落發展狀況,如聚落族群與姓氏組成,甚至鄉土開發年代。 (2)聚落內部社會現象分析的應用:聚落內之社會流動性和土地贍養力問題、家庭人口組成結構,家族的遷徙始,家庭主要維生方式、聚落內族群的互動(遷徙、通婚)等。

  17. 6.地政資料的解讀    地籍資料的使用必須是圖文對照,劉銘傳撫台期間的「魚鱗冊」對照「魚鱗圖」,合稱「魚鱗圖冊」。    日治初期有「土地申告書」,後正式登錄成「土地台帳」,並以大字及小字為基礎,區分為「(大)字」、「土字(或小字)」及「地番」等階層單位,使用時必須參照地籍圖使用。光復後更改土地台帳為「土地登記簿」(地籍謄本之正本),鄉村沿用舊有名稱,僅將原有的「字」改為「地段」,「土名」或「小字」改為「小段」,地番改名為「地號」;部分都市地區為因應都市化之需求而編整,新開發地區則另立地段。

  18.   地籍資料必須至各鄉鎮市區地政事務所抄錄或藍曬(地籍圖),魚鱗圖冊及土地申告書,在國圖台灣分館、中研院民族研究所有影印本。地籍和戶籍資料主要用於小區域研究,便於了解人文景觀及其空間變化之過程。  地籍資料必須至各鄉鎮市區地政事務所抄錄或藍曬(地籍圖),魚鱗圖冊及土地申告書,在國圖台灣分館、中研院民族研究所有影印本。地籍和戶籍資料主要用於小區域研究,便於了解人文景觀及其空間變化之過程。

  19. 7.訪問調查 • 微地形的辨識與觀察    自然發生的聚落通常符合自然法則,此法不外乎是:取水方便、避開洪水、地勢平坦、躲避強風、交通便利、安全性高等。 • 深度訪談    深度訪談時預先做成備忘錄,可以補充一般性訪問調查的不足,更可以發掘屬於聚落居民深層的內心世界,包括價值觀與倫理道德觀等。

  20. 8.尋找古建築物遺址  尋找石碑、塚地與墓碑、古橋與古路跡、古宅與石刻等調查(最好將其空間位置註記於地圖上),有助於聚落景觀的重建。 8.1石碑 • 台灣省文獻會及某些縣市文獻委員會(文化中心或文化局)已出版「碑文集」。解讀碑文內容之外,另一方面必須確認碑文座落之原始地點,並堆敲此地點之意義,如在台灣師大本部附近的同安街上,「長慶廟」有ㄧ座台北市立文獻委員會所立的「鼓亭莊舊址」碑,可概略瞭解「古亭」第名之來源、開發史、開發初初期的族群關係、古聚落的選址。

  21. 8.2塚地與墓碑  塚地在地點的選擇上十分具鄉土意義。  從:塚地的選址思考(需調查現有的塚地、古塚地與目前該址的土地應用) • 墓葬形式(可分辨族群關係) • 墓碑的石材(可分辨墓葬年代) • 墓碑性事祖籍(可大致明暸聚落內社群結構) • 墓碑座落方向(風水觀)  以上皆是鄉村聚落野外調查所應關注的。  台灣漢人的墳墓碑石與種幕式連在一起的「龜甲墓」,與中國北方碑石與墓塚分離的方式是有別的。

  22. 而台灣漢人的墓碑在外觀上,閩客群間是無太大差別的,以下用新竹地區的文化特徵為例。而台灣漢人的墓碑在外觀上,閩客群間是無太大差別的,以下用新竹地區的文化特徵為例。 • 閩:1.各自大廳祭祀直系祖先    2.少有祖墳 • 客:1.回祠堂祭祖    2.個別姓氏多祖墳 • 同:1.撿骨習俗    2.死者往生一年後之祭辰,皆有「對年」之習俗 • 異:客家為死者撿骨入祖墳,所以初葬時,墓碑、棺木、      埋葬方式較閩南人簡略

  23. 8.3.(古)橋與(古)路跡 • (古)橋與(古)路跡的調查對於鄉土聚落研究之重要性主要在預期交通上的意義,(交通為影響聚落的形成與演變的重要因素) • 古橋之調查重點:橋名橋墩題字(含地、時、人、文)、橋之作為聚落間「通道」(gates)之意義,建材與建築技術水準。

  24. 辨識法: • 地圖參照法:從比例尺較大之地圖鳥瞰,大致研判古路的輪廓 • 沿途路邊遍植竹子或當地常見喬灌木,或可能因為道路拓寬,僅殘存一邊或斷斷續續,不過辨識上應當無問題 • 古路通常為遷就連接聚落也都呈現彎曲,古路為彎曲的 • 古陸不會很寬:若拓寬,注意原路基。若是要了解清末重要的道路規格,可尋找各地現存之「牌坊」作為比對依據 • 屬於官道的道路系統:沿途會經過古聚落或殘存留有牌坊,可由建築上分辨

  25. 8.4.古宅第與建築   古宅第過去必為當地「有力人士」所居住,這些有力人士對過去的聚落景觀有其重要之影響。利用航照圖可觀察它在聚落內部之區位與地位,也可掌握聚落動態演化的機制。古宅第本身即為聚落景觀的重要部分,其建築、雕刻、題字也為藝術的瑰寶。此外,古宅第較可能留存與聚落相關的「古文書」。

  26. ※竹北新社地區之平埔族竹塹社公廨           「采田福地」(內政部三級古蹟)※竹北新社地區之平埔族竹塹社公廨           「采田福地」(內政部三級古蹟) 以上文物提供竹塹社來龍去脈的諸多線索,封賜采邑、學習儒家禮儀及漢化。

  27. 8.5.古地名之調查  藉地名演變可回溯鄉土初墾時之景觀來佐證鄉土環境演變歷程。

  28. 9.廟誌、對聯、匾額、建廟(重修)、捐款(捐地)芳名錄石刻9.廟誌、對聯、匾額、建廟(重修)、捐款(捐地)芳名錄石刻 • 廟宇與聚落的互動關係、發展演變有相關密切的關係,是鄉村調查中不可忽略的重點。廟誌內容可以之廟宇沿革,最好能攝影或抄錄紀錄。 •  一般廟宇匾額的真實性相當高,可確認建廟宇重修年代之參考,調查時因注意:匾文、題文人及其身份、提文年代(若以天干地支計年月,注意年代的轉換)。捐款與捐地芳名錄石刻,常見以當地或鄰地聚落仕紳領銜,亦可知這些仕紳與當地的互動關係;若該廟為村廟性質,石刻上的姓氏與姓氏分配比例,相當能反應該聚落之姓氏結構。

  29.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廟宇為招攬香客,常把建廟年帶往前挪,對於廟宇的神話傳說,不符史實者相當多,解讀時需格外注意。不過,這些神話往往反應鄉土色彩,或多或少呈現區域性格。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廟宇為招攬香客,常把建廟年帶往前挪,對於廟宇的神話傳說,不符史實者相當多,解讀時需格外注意。不過,這些神話往往反應鄉土色彩,或多或少呈現區域性格。 • 上述之神話傳說,以消極面而言,必須指導學生瞭解神話的來龍去脈,使學生不至於迷信下去;就積極面而言,可訓練學生如何以詮釋的方式解讀神話,並運用歷史學的學理做科學的推論,辨別其資料傳承的合理性。

  30. ※由一塊墓碑看平埔族漢化

  31.  清廷自雍正12年及乾隆23年(1757)兩度厲 清廷自雍正12年及乾隆23年(1757)兩度厲 行平埔族「漢化」政策 • 1.墓碑的格局與「清皇」二字看來,該家族應該是相當顯赫 • 2.該墓碑為乾隆25年3月所立,主人為一位諡「大巴來」,應為當地原住民對婦女漢字譯音的解釋。 • 3.「孝男:八烈、伊朗、巴寧、眉翁」應為原住民名字的漢字譯音,「孫:南木、東梁、東玉、南仁」孫字輩卻已改為漢人式名字,可見父到子的漢化速度與過程;此外,潘姓也為漢化之結果。

  32. 4.未刻女眷,與女姓主義盛行的平埔族習慣不同,表示「乾隆」二十五年,清廷對平埔族「漢化」的影響深遠。4.未刻女眷,與女姓主義盛行的平埔族習慣不同,表示「乾隆」二十五年,清廷對平埔族「漢化」的影響深遠。 • 5.女主人被稱「孺人」,只有客家婦女才稱「孺人」,表示崁頂一帶當時有客家人的居住。 • 6.崁頂力力社移風易俗,顯然是乾隆23年之前便在進行了,與漢人拓墾崁頂地區有密切關係。

  33. ※撿骨風俗的傳承 1.閩南地區的漢人有洗骨之俗,又稱拾骸。 2.二次葬與一次葬的間隔,從五、六年到三、四十年不等,大部分為六至八年撿骨再葬。 3.由於客家人重視二次葬(約下葬後5-6年撿骨),因此第一次葬大多選在公墓,撿骨後才重葬於公墓或其他地方之祖塔中。 4.祖塔有些是設在祖先留下的產業上,有些為子孫合資購買的山坡地上。

  34. 10.聚落的地緣與血緣關係 • 藉人際紐帶(personal ties)的意識行為運作,聚落初期的發展,易成以血緣或地緣的臍帶關係的人際網絡,通常是「先血緣後地緣的運作」。

  35. 10.1.相關定義 1.集村與散村的定義(本處按施添福的定義1996:16-19) (1)居民點(民居點):相鄰的戶籍番地(地藉之地番)合併成一個 一個居民點,不相鄰者則是為一個獨立的居民點。 (2)集村與散村:以十戶(日治的十戶為一個保甲的單位)作為劃分集村與散村的臨界點,即一個居民點若居住十戶或以上則視為集村;以下則視為散村。 (3)集村度:以小字內集村得戶數佔總戶數的百分比。

  36. 2.聚落的血緣姓 (1)一姓村(同姓村、單姓村):是指小字部落中有一姓,其戶數佔全村的比例大於50%,成為一姓村。 (2)主姓村:小字部落內無一姓戶數的比例超過50%,但前五大姓氏戶數合計大於50%,且其中有一姓的比例比下一姓多出一倍以上者,稱為主姓村。 (3)雜姓村(多姓村):不符合上述條件者,成為雜姓村。

  37. 3.聚落的地緣性 (1)拓墾居民或先住民居:「拓墾居民」士指,將聚落土地由原始景觀開闢成傳統農業景觀者;「先住民居」則指最早進入聚落內定居者,此二者皆是為該聚落開發之先驅。 (2)島內移民、二次移民或二次移民以上者:「島內移民」指台灣島內間的移民;「二次移民」或「二次移民以上」者指從大陸祖籍地來台遷移到某處再遷移到他處的移民;少數可能是拓墾居民或 先住民居。 (3)同籍性聚落:聚落就地緣關係 可劃分為同省、同府(州)、同縣之同籍性聚落與非地緣姓聚落四種。

  38. 註:為何移民會有台灣島內遷徙的行動? 1.地力已盡或遭受天災使生產力遞減甚至田園全部流失,因而不得不遷地為良。 2.競爭失敗,移民為生存而競爭,失敗者只好他遷。  3.分類械鬥,械鬥的原因雖然複雜,然而失敗的一方經常被迫搬遷他處,或者為了保障身家安全而遷到同鄉人口聚居的地方。 4.由於分家,割裂了祖產,而部分子孫為了有更大的發展而搬遷。

  39. 5.因為風水的關係,若是家中有人相繼生病或死亡,則可能因此認為是風水的問題,而導致再次的遷徙。5.因為風水的關係,若是家中有人相繼生病或死亡,則可能因此認為是風水的問題,而導致再次的遷徙。 6.累積資本後,自願移往新開發或有開發潛力的地區創業。 7.追尋原鄉生活方式,在遷移時,人們傾向於選擇與原鄉(移出區)生態 環境類似的移入區,以便發揮其來自原鄉生活的維生計能,尤其是在移入的初期。

  40. 10.2.聚落的血緣性與地緣性 1.富利曼的「華南的宗族組織」富利曼認為:中國的宗族組織較常見於華南各省的原因,是由於華南是較晚開發的邊疆社會,其農業屬稻作之水田。華南地區稻米的生產 力高,易於形成剩餘資產,因而有利於宗族族產的設立與擴張。但此一模式不足以完整解釋台灣的現象,學者大多認為有二個原因。 • (1)開發時間過短:從渡海來台到「現代社會」的時間長者不過200年,短者不及100年,無時間發展成宗族組織。 • (2)受清廷消極的治台政策限制:台灣開墾初期,少能舉家遷台,遑讓舉族遷移,移民流動性大且性別極不均勻,所以不易形成宗族組織。

  41. 2.地緣組織與村廟: (1)地緣組織與村廟:早期的地緣組織:拓墾初期宗族組織不發達,為了代替血緣關係所組成的宗族組織-原鄉「祖籍」於是產生,其次,為了對抗他群的欺侮與對抗原住民,凝聚人群力量與維護共同利益,遂劃分出「我群」與「他群」的界線,供奉原鄉神祇為團體凝結標誌,如廣澤尊王、保生大帝、開漳聖王、三山國王等具有地域性色彩。 (2)後期的地緣組織:到十九世紀後半,台灣的分類械鬥件少,表現在組織形態上的是,居民不再明顯以大陸祖籍或鄉土神的供奉為中心,而是以現居地的村落或其他行政單位為認同對象。宗族活動上,原有的鄉土神祇漸超越祖籍意識,受不同組籍而居住於同意區域內居民所膜拜,轉型成為「村廟」(公廟),或以現居地為「祭祀圈」的宗教信仰成為新的地方神,這表示台灣由一「移民社會」轉為「土著社會」。  

  42. 3.堂號、祖先牌位與墓碑的觀察 • 堂號、祖先牌位與墓碑有助於預先觀察時初步確認聚落的血緣或地緣性,作為輔助野外調查。 • 堂號為五胡亂華時期北方士族南遷時,標明別於南方住民的一種空間符號,六朝原使用之堂號(郡望)為準,極少以縣籍地名為準(蔡姓-濟陽堂、施姓-臨濮堂)有些家族則以特殊出身及誇耀光榮事蹟作為表徵(謝安族裔以「寶樹」為堂號、郭子儀被封為汾陽公,子孫以「汾陽」為堂號)

  43. ※台灣傳統建築 • 台灣傳統建築源自閩系建築,閩系建築與其他地方南方建築最大不同在於:(1)建材之材料以紅磚、紅瓦為主調;(2)建築結構上的斗拱系統,一直保持自屋架縫上向外出跳的方式,沒有向左右發展,即所謂「天竺式」。閩南系建築與閩北系建築仍見若干差異,閩南系統沒有斗拱,山牆夾持的情況也較少,三合院更為常見。 • 台灣建築主體是中國南方系建築中的閩系建築,「南方系建築」較諸於「北方系建築」呈現以下特色。

  44. ※台灣地區建築與閩南系建築的差異  台灣傳統建築雖源自閩系建築,略有差異的為: 1.氣候上較福建多雨,引進南洋的「亭仔腳」,中國東南沿海地區雖有「亭仔腳」,但不及台灣普遍。 2.市屋(或稱街屋)式建築不見於中國大陸建築研究文獻中,殆為台灣傳統建築中重要特色。 3.多護龍式建築為台灣地區傳統建築之特色 4.台灣地區傳統建築雕梁畫棟,裝飾細緻的程度與高於中國大陸各省,尤其是木雕發達(與盛產樟木有關)。

  45. ※台灣傳統建築所依據的空間觀(宇宙觀)   民間宗教由神鬼層層界定(人、鬼、神三界)的內外空間與差序觀念的內外原則結合,同時內外的層次也增強了(風水)生氣觀念裡藏風的作用;又如生氣觀念引導的吉凶分辨與鬼神的分辨相通,所以風水說的種種規制與魯班經的咒文、禁忌有著相似的內容;而倫理位序觀念所需要的方向感和定點,又由風水的方向法擇定基地所決定。

  46. 關華山、李乾朗兩人對台灣傳統建築所表現的空間秩序:關華山、李乾朗兩人對台灣傳統建築所表現的空間秩序: 1.講究中軸對稱及嚴正的幾何形 2.嚴謹的倫理觀念所反應的差序格局、層次分明的合   院型態 3.運用自然材料有機性組織方式 4.整體結構採有機組織方式 5.重視風水觀,各類建築及裝飾具象徵意涵

  47. 11.台灣西北部沿海地區民間信仰體    系形成的階梯性與聚落發展 11.1.村廟的建立過程 • 受散村聚落型態,聚落規模不大,及經濟能力有限的影響。在過去較難以支持 村廟的建立與運作,土地廟或私人家中的守護神暫時替代村廟的功能。 • 另一種是以聯莊祭祀方式,以村莊(角頭)為單位,每年選舉頭家、爐主,輪流將神明迎接至莊內,由該年獲選爐主家祭祀,並有類似莊廟的祭祀活動。 • 若無偶發的神蹟出現,則私人家中的守護神(通常是王爺)將順利被請出供奉,作為村廟的主神。

  48. 若缺乏村民聳共同認同的神祇,則土地祠也有機會演化成村廟。若缺乏村民聳共同認同的神祇,則土地祠也有機會演化成村廟。 • 若有其他「本土」神蹟造神運動所創立的神祇出現,則本土神明極有可能取代 • 私家奉祀的守護神,成為村廟之主神,並提前建立村廟(按:建廟時,聚落尚未有充足的力廟經濟力) 例:新竹香山區南油車港的順天宮,系以石頭裂開為神蹟的自然崇拜-石明仙祖為村廟主神。 • 區域孤立的村廟易形成獨立的祭祀圈體系,苗栗後龍鎮的外埔與水尾,一南一北,處中港溪與後龍溪間,後背台地,此二處在區位上顯得有些孤立,尤其受兩條大溪的阻隔,形成獨立之祭祀圈,而受聚落內部異質性影響,角頭廟宇林立。

  49. 11.2.村廟的建立反應村落集體意識的確立11.2.村廟的建立反應村落集體意識的確立 • 台灣西北部沿海地區,村廟創建年代較多者為1960-1980年的20年間,反應了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與村落人口規模擴張的事實,也顯示原有三家村的「居民點」聚落性質,蛻化成自然村或相連結合成行政村的演化過程。 • 作者認為:村廟的創建可視為村落的集體意識已完全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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