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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課目

授課課目. 民防法及相關子法闡述. 壹、法令依據. 一、母法:民防法。 二、相關子法: (一)民防法施行細則。 (二)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 援軍事勤務辦法。 (三)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 標準。. 貳、民防法立法意旨. 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 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 防衛人民、身體、財產 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 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 任務。. 叄、民防工作範圍.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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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授課課目 民防法及相關子法闡述

  2. 壹、法令依據 一、母法:民防法。 二、相關子法: (一)民防法施行細則。 (二)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 援軍事勤務辦法。 (三)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 標準。

  3. 貳、民防法立法意旨 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 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 防衛人民、身體、財產 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 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 任務。

  4. 叄、民防工作範圍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5.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備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6. 肆、民防主管機關 一、在中央為內政部。 二、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三、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7. 伍、民防團隊編組方式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方執行: 一、各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直屬任務隊、院、站;鄉市公所應編組民防團 ,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隊、分隊、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務組。

  8. 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應編組特種防護團。

  9. 三、機關、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工作 人數達100人以上, 應編組防護團,但 其人數未達100人, 而在同一建築物或 工業區內者,應編 組聯合防護。 

  10. 陸、民防編組概況: 一、目前編組概況: 台澎金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鄉、市、區)公所、重要之公民營事業機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分別編組為民防總隊、民防團、特防團及防護團等四個體系,現計編組49萬3093人。 二、本縣編組概況: 統計至1月1日止總計1520人。

  11. (一)民防總隊:664人(含民防人員151 人、義勇警察187人、戰時災民收容 救濟站68人、醫護大隊105人、環境 保護大隊92人、工程搶修大隊61人) 。 (二)民防團:567人(含婦女中隊、民 防分團、勤務組)。 (三)防護團:289人(含機關、學)。 (四)特種防護團:由中央單位統籌編管 。

  12. 柒、民防人員編組依據 一、編組人員:依民防法第4條第1項各款規 定,編組機關單位內員工與村里鄰長, 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 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 編組。 二、依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1條規定,鐵路 、公路、港口、航空站、電力等公民營 事業機構應依其特性,編組特種防護團

  13. ,並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災害防 救體系,負責各該管轄之特種技術工 程搶修、災害防護及本單位自衛自救 等任務。 三、前項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20歲至未 滿65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 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 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者。

  14. 四、編組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編組機關應於編組前10天製發編組 通知單送達參加民防人員;民防人 員之權利及義務自編組通知單送達 之日起生效。 (二)選編之民防人員具有後備軍人或補 充兵身分者,編組單位應於每年一 月列冊送戶籍所在地縣(市)後備司 令部審查同意納編。

  15. (三)繕製修訂編組人員名冊編組人員名冊 應具實填寫,其聯絡電話及地址並應 以居家電話、地址填寫,非以辦公室 電話、地址,以便緊急時聯繫。本名 冊電腦檔案編製1式3份,1份由編團隊 留存,1份由編組團隊上級團隊留存, 1份由民防總隊(或特種防護團)留存。

  16. (四)民防人員之異動: 民防團隊編組完成或整編完成後,民 防人員如有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 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5條規定異 動情形,依實際原因及規定之報告人 填報「民防人員異動報告表」,經送 團隊長批示後承辦人即留存據以修正 「編組人員名冊」。

  17. 1.戶籍遷徙或工作單位變更者,由 民防人員填具民防人員異動報告 表。 2.因職務異動、徵召服役、因案羈 押、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傷 病、身心障礙、死亡或其他事故 異動者,由編組機關填具民防人 員異動報告表。

  18. 捌、訓練.演習.服勤注意事項 一、訓練:依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30條規定: (一)基本訓練:配合民防團隊 整編年度辦理一或分二次 實施8小時之民防人員訓練 。 (二)常年訓練:非整編之年度 各民防團隊辦理4小時之民 防訓練。

  19. (三)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 勤及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 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10天前 送達受召集人簽收(第7條)。 召集時有下列情形得檢具證明文件 向民防團隊申請免除召集: 1.罹患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2.直屬血親或配偶罹患重病或死亡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3.遭鑀不可抗力之災害,非本人處理者。

  20. 4.結婚者。 5.航行國外商船、遠洋漁船船員,無法返回者。 6.參加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主辦之訓練、進修者。 7.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或學校入學考試者 8.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證明無法參加召集者。(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7條規定)

  21. 訓練應注意事項 四、可儘量結合相關訓練辦理(如災害防救 法第25條規定之災害防救訓練、專業 訓練),以節省民防團隊之人力、物力 及時間,惟仍應注意重點課程之講授 。 五、各項訓練課程,應注意依規定課程編 排靜態與動態時間,以求課程之吸收 並兼顧受訓人員精神之提振。

  22. 演習 演習區分如下: 一、配合災害防救演習:依災害防 救法第25條規定辦理。 二、全民防衛動員演習:依全民防 衛動員準備法第26條規定實施 三、全民防空演習:參與國防部實 施之全民防空演習。 四、其他演習:依實際需要實施。 五、各項演習,可儘量結合相關演 習辦理,以節省人、物力。

  23. 服勤 服勤:所稱服勤,係指民防人員 為執行民防任務,服行與 與下列工作範圍相關之勤 務:(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 38條) 1.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2.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3.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4.支援軍事勤務。

  24. 支援軍事勤務 所謂支援軍事勤務,指由民防團隊人員於戰時配 合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下列事項: 1.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 2.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 3.協助裝卸運輸軍品。 4.協助設置軍事阻絕障礙。

  25. 5.對空監視及報告敵機動態。 6.監視、報告敵軍空降、飛彈襲擊等情形。 7.協助傷患醫療作業。 8.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6. 玖、權利 民防法第8~11條規範 (一)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 ,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 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 或改發代金。 (二)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 間,所屬機關(構)應給予 公假(民防法第8條2項)。

  27. (三)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三)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 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 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 下列規定辦理: (民防法第9條) 1.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 關負擔。 2.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 付: (1)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36個基數。 (2)中度身心障礙者:18個基數。 (3)輕度身心障礙者:8個基數。

  28. (4)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3095190元)。(4)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90個基數(3095190元)。 (5)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1 次撫卹金基數。 (6)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 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依行政院94年1 月24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001001號函,溯自 民國94年1月1日生效之規定,現行公務人員 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金額為 新台幣3萬3,390元整。(100年7月1日加薪後 增加1001元 )。

  29. 拾、義務 一、民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 依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 訓練、演習及服勤。 二、遴選編組民防人員應為年滿20歲 至未滿65歲之國民。 三、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之 編組機關成員,非全員參加。 四、各機關、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所 屬員工應全員參加,執行本單防 情傳遞、警報發放、防護、救護 消防及自衛、協助災害搶救等任 務。

  30. 五.鐵路、公路、港口、航空 空站、電信、電力、煉油 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 應編組特種防護團,其編 組成員因有遴選規定,故 不必全員參加;其編組依 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21條 規定辦理。

  31. ☆特種防護團編組如下: 一.置團長1人。 二.置副團長若干人(由團長遴選)。 三.置總幹事1人(由團長遴選) 。 四.設若干任務組(遴選機構適當人員專任) 五.依地區或單位特性,下設分團、大隊、 中隊。 六.團本部視實際需要設消防班、救護班、 防護班及其他必要之特業班隊。

  32. 四.機關(構)、學校、團體 、公司、廠場工作人數 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 防護團,因無遴選規定 ,因此所屬員工應全員 參加編組,惟需考慮員 工之身體、體力等狀況 。

  33. 罰責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依第12條或第13條所為徵用或徵購之命令。 2.違反國防部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所發布之命令者:

  34. (1)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2)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 行。 (3)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4)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5)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 查。

  35.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連續處罰:(民防法第24條) 1.違反民防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 ,機關( 構)、學校、團體、公司 廠場應編組特種防護團、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而不編組,經通知其限期(3個月)編組,自通知日起逾3個月不編組者。 2.違反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 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不辦理相 關之編組、訓練、演習、服勤或支 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 者(各任務大隊、民防團、特種防 護團)。

  36. 3.違反第5條第1項第1款( 民防總隊各任務大隊、民防團、分團)、第2款(特種防護團)規定,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加,屆期不參加者。 4.違反第5條第1項第3款(防護團、聯合防護團)、第4款(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 民防團、民防分團)規定,不參加民防編組、訓練、演習或服勤,經令其限期參屆期不參加者 ,處1000~6000元。

  37. 三、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 處新台幣3萬元~15萬元 以下罰鍰。 1.違反第8條第2項規定不予公假者。 2.違反第21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實施疏散避難與交通、燈火、音響及其必要之管制)。

  38. 1960年智利大地震

  39. 水利專家成大校長黃煌煇報告 *國內知名水利工程專家、成大校長黃煌煇在2011年11月22日中日工程技術研討會中提出警告,日本和台灣地理環境相似,從歷史紀錄來看,台灣也一定會發生大海嘯。 *曾發生海嘯的地方,一定會再發生海嘯。人類無法避免自然災害,但如能用心防範,就可以把災害降到最低。

  40. 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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