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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相關法律與案例研討

資訊相關法律與案例研討. 縣立三重高中 魏嘉輝 jhwey@mail.scjh.tpc.edu.tw 931026. 網際網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探討. 網際網路民事侵權行為之類型 一、進入網路遊戲,盜用他人帳號,竊取他人之寶物、天幣等。 二、利用電腦以詐欺方式取得財產,例如用不正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變更記錄,以取得他人的財產 三、利用網路恐嚇他人. 四、利用網路侵入他人電腦系統窺視他人電子郵件或電腦檔案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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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相關法律與案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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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資訊相關法律與案例研討 縣立三重高中 魏嘉輝 jhwey@mail.scjh.tpc.edu.tw 931026

  2. 網際網路民事侵權行為責任之探討 • 網際網路民事侵權行為之類型 • 一、進入網路遊戲,盜用他人帳號,竊取他人之寶物、天幣等。 • 二、利用電腦以詐欺方式取得財產,例如用不正的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製作財產變更記錄,以取得他人的財產 • 三、利用網路恐嚇他人

  3. 四、利用網路侵入他人電腦系統窺視他人電子郵件或電腦檔案等資訊。四、利用網路侵入他人電腦系統窺視他人電子郵件或電腦檔案等資訊。 • 五、利用網路散佈電腦病毒,造成電腦系統、電腦網路、周邊設備或電磁記錄物本體等電腦硬體損壞或喪失效用;或以電腦病毒程式損害他人電腦記錄物所儲存的資料檔案及程式等電腦軟體。 • 六、竄改他人著作。 • 七、利用網路發表不當言論,例如:誣指他人考試作弊、罵他人畜生不如等人身攻擊的言論、散佈不實的消息或揭露他人不為人知的癖好等。

  4. 八、於網路冒用他人姓名發表不當言論或對他人姓名權不當使用。八、於網路冒用他人姓名發表不當言論或對他人姓名權不當使用。 • 九、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將他人相片張貼於色情網站或其他不當網頁。 • 十、將他人幽會情節或情侶私密生活錄影畫面,公開於網路上。

  5. 侵權行為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 侵權行為,乃指因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所損害負賠償責任之行為 • 民法規定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 • 一、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 • 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後段) • 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第一八四條第二項)

  6. 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 • 1.    須有加害行為。 • 2.    行為須不法。 • 3.    須侵害他人之權利。 • 4.    須致生損害。 • 5.    加害行為與權利受侵害之間,權利受侵害與損害之間須具因果關係。 • 6.    須有責任能力。 • 7.    須有故意或過失

  7. 網路刑事法律-電腦駭客 • 駭客在網路上進行的危害

  8. (一)散發黑函 • 依據刑法的「偽造文書罪」,若冒名行使他人之事宜,不論是否行為涉及其他違法事項,其構成要件—行使偽造、登載不實事項,即已構成犯罪之事項,因此必須要負擔刑事責任。而其散佈的言論涉及到侮辱或是誹謗,則可依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9. 盜刷信用卡 • 網路購物商家常要求消費者輸入信用卡的卡號,有時因為程式的漏洞,消費者所持有的卡號可能被駭客得知,而造成破財的悲劇。 • 如盜用他人信用卡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獲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至於財物上的損失,則可依照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

  10. 販賣個人資料  販賣他人資料依據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以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的妨害秘密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11. 竊取機密 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竊盜等罪嫌,若因入侵他人電腦,使致內部資料損毀,則可依照新增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對竊取、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資訊,導致公眾或電腦重大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2. 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 立法院92.06.03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 ** 92.06.25總統公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 (刑法第358~363條)

  13. 「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增法條 • (一)無故入侵電腦罪 •  刑法358條規定:「凡無故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電腦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14. 「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增法條 • (二)保護電磁紀錄規定 •     刑法359條明訂:「對竊取、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資訊,導致公眾或電腦重大損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5. 「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增法條 • (三)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 •   刑法360條規範駭客癱瘓網路的攻擊行為:「凡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它電磁干擾化電腦致生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361條則對上述電腦犯罪對象為公務機關電腦者,加重刑罰二分之一。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因此,對於入侵公務機關電腦犯行,也加重刑度至二分之一。

  16. 「妨害電腦使用罪」新增法條 • (四)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 •    刑法362條規定:「對電腦病毒程式的設計者,其設計電腦程式因他人或自己用於犯罪導致公眾或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363條但上述三條條文(第358~360條)都是告訴乃論,必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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