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likes | 243 Vues
航港 建設基金 改制前後差異分析. 102 年 6 月 25 日. 1. 壹 、 前言. 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依據行政院 101 年 2 月 15 日核定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資產作價投資計畫書」,原四港務局減資作價投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四港務局移撥航港局之資產,扣除代管資產及列入公務財產外,其餘將納入航港建設基金 。
E N D
航港建設基金 改制前後差異分析 102年6月25日 1
壹、前言 • 配合「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依據行政院101年2月15日核定之「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資產作價投資計畫書」,原四港務局減資作價投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四港務局移撥航港局之資產,扣除代管資產及列入公務財產外,其餘將納入航港建設基金。 • 有關101年3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航港局之預算,依據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決議,航港局年度所需經費沿用原四港務局預算,並承接航港建設基金補助原各港務局之各項計畫。101年12月31日原四港務局辦理決算後,依財產劃分原則將屬航港建設基金之資產納入。
貳、業務移轉法源 有鑒於新修訂之商港法規定國際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維護、航港局經管財產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商經營事業機構之租金及權利金收入、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等,該等與港埠建設相關收支作業均由航港局辦理,爰由交通部修正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將交通部為管理機關變更為以交通部為主管理機關,航港局為管理機關。
參、業務移轉前後變動分析 一、收支部份: (一)基金之商港服務費收入:原採專款專用補助四個港務局基礎建設。業務移轉後港務局之公共基礎設施財產已納入基金,嗣後國際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及維護均由基金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二)收入增加:基金管有之財產提供港務公司使用每年所收取之權利金及租金、港務公司盈餘提撥(依該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三)支出增加:國際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及維護、國內商港布袋港及澎湖港由航港局經營及管理其所須相關經費、配合租金收入其相對之支出(如地價稅、本局基本維運、基金財產相關支出及其他一般行政管理費用)。
肆、購建固定資產辦理情形 102年度辦理之購建固定資產工程主要包括兩大部分: 一、承接101年度沿用各港務局預算未完成之工程。 二、102年度編列專案計畫工程計57億8,746萬1千元、港灣建設整建及維護計畫6億6,038萬6千元。 註:以上工程,依據商港法第10條規定商港區域內設施之興建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本局已委託港務公司自101年3月1日代為辦理。
陸、研擬國際(內)商港建設經費負擔原則 一、「國際商港」部分:航港建設基金負擔商港法第10條所規範商港公共基礎設施之興建及維護計畫,港務公司負擔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與港區內、外道路年度性經常維護費用。 二、澎湖、布袋國內商港部分經營管理、興建及維護費用由航港建設基金負擔。 三、金門、馬祖國內商港則由公務預算或地方政府設立港區建設基金負擔。 四、前揭原則已代辦部稿函報行政院俟奉核定後將供未來港埠建設經費預算編列之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