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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艺术系 邓坤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艺术系 邓坤. ·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原则. 违纪处理办法. 原则.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视所应担负责任、过错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 违纪处理办法. ( 1 )警告; ( 2 )严重警告; ( 3 )记过; ( 4 )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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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艺术系 邓坤 ·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和学风,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 原则 违纪处理办法 原则 •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视所应担负责任、过错情节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 处分的种类: 违纪处理办法 • (1)警告; • (2)严重警告; • (3)记过; • (4)留校察看; • (5)开除学籍。 处分的种类

  4. 违纪处理办法 留校察看处分的规定: •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间内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给予延长查看期或开除学籍处分。

  5. 违纪处理办法 • 第六条学生违纪行为触犯了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它法律法规的,依违法情节性质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6. 违纪处理办法 • 第七条 学生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校园秩序: • (一)有一般错误言论,但主要属于认识范畴的,应以教育和帮助为主,并给予通报批评。 • (二)公开发表错误言论,影响恶劣,但经教育能认识并愿意改正错误的,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拒不改正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7. (三)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三)出现下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1. 从事其它非法宣传活动的; 2. 从事违法活动的; 3. 参与邪教、非法宗教以及封建迷信活动的; 违纪处理办法

  8. 4.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危害安定团结的; 5. 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违纪处理办法

  9.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 (一)偷窃财物,所偷窃财物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 第八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者,给予留校查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 (三)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比照偷窃行为处理,给予留校查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11. 违纪处理办法 (四)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给予留校查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 第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常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三)污损校园环境及卫生,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 (四)故意损坏学院房产、仪器设备、校园设施、图书资料等,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 (五)恶意撕毁、涂改学校发布的宣传品、张帖物等,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 (六)属于过失毁坏公物,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13. 违纪处理办法 • 第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 (一)不服从学院教育管理,妨碍学院干部、教师、职工及学生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无理取闹、围攻教职员工和学生干部而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威胁恐吓、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辱骂、威胁、恐吓、挑衅及其它方式侵犯他人或因其它过错激化矛盾、引发事端,造成双方斗殴,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14. (二)在打架中动手殴打致伤他人,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二)在打架中动手殴打致伤他人,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三)持械粗暴殴打他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物损毁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物严重损毁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 (四)凡属持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物损毁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凡属持凶器参与打架斗殴者,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物损毁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五)报复他人或参与报复他人,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 (六)凡策划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七)怂恿他人打架或聚众斗殴,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 (八)打架事件被制止或自行终止后又寻衅挑起事端、扩大事态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16. (九)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偏袒或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九)为打架提供凶器者、偏袒或作伪证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留校查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取证造成困难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4.故意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17. (十)有以下行为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十)有以下行为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聚众打架斗殴的策划组织者和打架为首者; 2.持械、持凶器打架者; 3.不听从组织制止或他人劝阻继续扩大事态者; 4.首先行凶打人者; 5.邀约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 6.违纪事件参与者,拒不配合调查或订立攻守同盟者的; 7.威胁、报复证人的; 8.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 违纪处理办法

  18. 第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或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处分: • (一)下载复制、浏览播放、制作传播反动或色情淫秽内容的, 违纪处理办法 (二)创办反动   或色情网站,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散布政治谣言、宣传反动内容、辱骂侮辱诽谤他人的,

  19.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校园网中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数据或应用程序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干扰破坏的, 违纪处理办法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的, (六)盗用互联网帐号,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

  20. 第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查证,有贩卖或吸食毒品行为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21. 第十三条 赌博、酗酒滋事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赌博者: • 1.参与赌博者,情节轻微,赌资共计在200元(含200元)以内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 2.赌资共计在200元—500元(含5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 3.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4.聚众赌博或赌资较大,情节严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5.虽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22. (二)酗酒滋事者 1.酗酒滋事者,伤及他人或影响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因酗酒损坏公物或造成打架者,分别按第九条或第十条相关条款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3.因酗酒滋事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23.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 考试作弊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 (一)在闭卷考试过程中,藏匿、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书籍、纸条等以及在身体部位上、考场桌面上等记录考试课程内容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记过处分; • (二)考试过程中不按安排指定的座位就坐,未经监考老师许可擅自离开考场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作弊事实的,给予记过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24. (三)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不按考试要求摆放试卷或故意移动试卷供他人抄袭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答案的,给予记过处分;不按考试要求摆放试卷或故意移动试卷供他人抄袭的,均按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四)考试中,以口头、手势、纸条、计算器等方式传递考试答案信息的,给予记过处分;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5. (五)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包括与考试有关的纸张)或互换姓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包括与考试有关的纸张)或互换姓名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六)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者,给予请人代考及替人代考者开除学籍处分; • (七)窃取试卷或试卷标准答案,篡改考试成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八)向老师疏通更改考试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26. (九)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或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至留校查看处分;(九)课程结业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或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者,给予记过或至留校查看处分; • (十)不遵守考场规则,故意扰乱考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十一)以其它方式作弊或弄虚作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弊作假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十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而再次发生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27. 第十五条 有涉及违反学院学生管理制度行为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私接乱拉电源线路或违章用电照明、做饭、烧开水、取暖、制冷等造成潜在火灾隐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收缴电器,责成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 (二)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其它违章行为造成火灾,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情节较重、损失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酿成严重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28.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于火灾隐患不予制止、排除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现火灾不予积极报警、施救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四)因造成火灾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赔偿相应损失; (五)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29. (六)擅自组织出游、游泳等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六)擅自组织出游、游泳等造成人员伤亡等恶性事故的,对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其他相应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 (七)不遵守作息规定经常晚归,擅自在校外留宿、租房住宿的,经教育无效者,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 (八)私藏管制刀具,不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或其它危险品等,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30. 违纪处理办法 • 第十六条 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治安管理及校园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男女交往有碍校园文明形象、有损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经劝阻无效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 (二)在寝室留宿异性或男女在校内外混居的,经劝阻无效且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 • (三)男女生在校内混居,经劝阻无效且影响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至留校查看处分;

  31. (四)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有性骚扰或其它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四)调戏、侮辱、诽谤他(她)人,有性骚扰或其它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从事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色情陪侍或卖淫嫖娼活动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凡涂写污言秽语、勾绘淫秽画像,贩卖、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相、图片等,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32. 第十七条 未履行请假批准手续,无故旷课(含迟到、早退)或连续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 •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5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 (三)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5—42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3—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33. 违纪处理办法 (五)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5—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80学时以上(含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每旷课一天以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两次折算1学时。

  34. 第十八条 拒不履行院、系、班的管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无效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 违纪处理办法 • 第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和形象,凡恶意造谣、诋毁学院声誉形象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外事纪律,在涉外交往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视情节及产生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依据《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不予以学籍注册。

  35.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国家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恶意拖欠学费的,依据《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不予以学籍注册。 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本办法中的两条(款)或两条(款)以上者; (二)在本院已受过处分属屡犯或重犯者; (三)阻挠他人举报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订立攻守同盟或毁坏、隐匿重要证据的。

  36. 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违纪后主动向组织坦白交代违纪事实,或积极消除后果,挽回影响,有立功表现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 第二十七条 处分文件应及时在一定场合宣布或在校内张榜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和学生的违纪检讨书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37. 违纪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及立功表现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院)提供相关表现证明及情况说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核通过,可将处分决定书及相关记录从学生档案中拿出。

  38. 违纪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处理告知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需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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