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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相關法規 有關法人交易的主要問題與修正方向. 主講人 : 朱士廷 臺灣期貨交易所 副總經理 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4 日. 簡報大綱. 國內法人從事期貨交易現況 國內法人從事期貨交易相關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銀行業 保險業 政府基金 結論與建議. 法人參與現況 (交易量統計). 註:未包括專業法人全權委託交易 , 銀行業交易量含部分票券商. 結論:已有多家本國專業法人機構實際從事期貨交易,但整體交易量比重尚不及 1% ,顯示未來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法人參與程度與國際間比較. 韓國交易所 (KRX) 2006.1-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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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有關法人交易的主要問題與修正方向期貨交易相關法規有關法人交易的主要問題與修正方向 主講人:朱士廷 臺灣期貨交易所 副總經理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簡報大綱 • 國內法人從事期貨交易現況 • 國內法人從事期貨交易相關規定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銀行業 • 保險業 • 政府基金 • 結論與建議
法人參與現況(交易量統計) 註:未包括專業法人全權委託交易, 銀行業交易量含部分票券商 結論:已有多家本國專業法人機構實際從事期貨交易,但整體交易量比重尚不及1%,顯示未來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法人參與程度與國際間比較 韓國交易所(KRX) 2006.1-2006.12 香港交易所(HKEX) 2004.7-2005.6 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 S&P500 Index Futures/Options 2006.12.5 (交易量百分比) 專業期貨商 0.6% 證券商自營 43.1% 銀行 0.3% 投信基金 1.6% 保險公司 0.2% 其他法人 0.8% 外資機構法人 16.1% 本國自然人 37.3% (交易量百分比) 自營及造市帳戶 35% 國外機構法人 26% 本國機構法人 10% 國外自然人 3% 本國自然人 26% (未沖銷部位百分比) 避險法人 63.0% 價差交易人 8.8% 非避險性大額交易人 7.5% 小額交易人 20.6% 小結: 我國期貨市場法人參與程度與韓國接近,但低於香港;在未沖銷部位方面,則略低於美國 資料來源:1.Derivatives Market Transaction Survey 2004/05,HKEX 2.KRX網站(fm.krx.co.kr:8888/english/index.asp?pg=5) 3.Commitments of Traders Report, CFTC, 2006.12.5
投信基金法令規範 • 法源: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96年1月22日修正) • 期交所每日盤後檢核 • 多頭期貨契約總市值+(Long Call+Short Put+Short Call)×履約價格×契約乘數+MAX(0,(空頭期貨契約總市值+Long Put×履約價格×契約乘數-有價證券總市值總市值)) • ≦A.淨資產價值15%(簡稱G1) • B.可運用資產餘額(簡稱G2) • 買進選擇權權利金總額≦淨資產價值5% 投信業者每日盤後向本公司 媒體申報系統申報辦理
投信基金問題點 • 選擇權市值以「履約價格×契約乘數」計算,不考慮選擇權價內外程度、權利金高低,影響投信基金交易選擇權意願(尤其是價外選擇權) • Short Call策略視為「增加投資效益」,與Long Call 、Short Put額度合計,不同於一般多、空分計概念
銀行業法令規範 • 法源:金管會93.09.21金管銀(一)字第0931000568號函 • 交易標的:以期交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 • 額度限制: • 股價類期貨:期貨未平倉部位(空頭避險部位)總市值+Long Put權利金+Short Call履約價值≦前日收盤股票總市值 • 但銀行因辦理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等衍生性金融商品,得因避險需求建立期貨避險部位,不受前項限制 • 利率類期貨:多、空頭部位應依利率風險管理政策之需求,控管持有部位,並由獨立於交易部門之風險管理單位依每日市價予以評估
銀行業問題點 • 目前銀行業實際從事期貨交易情形,與法令允許之額度上限相距甚遠,顯示未來銀行業從事期貨交易,仍極有發展潛力 • 惟目前法令限制銀行業從事期貨交易,除新台幣台股股權連結式商品避險交易外,只得從事股價類期貨空方避險交易,不得作多,對其交易彈性造成限制
保險業法令規範 • 法源: • 95.6.1金管會「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自律規範」 • 額度限制: • 基於避險目的:持有契約總(名目)價值≦持有被避險項目部位之總帳面價值 • 基於增加投資效益目的:持有契約總(名目)價值, ≦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40%;國外部分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業主權益20% 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利率、 匯率或指數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保險業法令規範(續)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有稽核單位、高階主管及相關業務主管共同參與訂定處理程序,載明以下項目報董事會同意: • 交易原則與方針 • 作業程序 • 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稽核制度 • 會計處理制度 • 風險管理制度 • 交易對手風險 • 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影響:法令雖開放保險公司得運用期貨「增加投資 效益」,但因相關行政程序與管理制度過於繁複, 目前僅有少數保險公司建立多方部位
保險業問題點 • 主管機關已開放保險公司以「避險目的」以「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從事期貨交易,惟後者內部控制制度與風險控管作業認定上仍有困難,致目前所有保險公司幾乎全數以避險目的從事期貨交易(即持有空方部位) • 保險公司額度限制尚無不敷使用之虞。事實上,部分保險公司之未沖銷部位總市值已居交易人空方市值排序前幾位,顯示其已積極透過期貨市場從事避險性交易 • 預期未來保險公司將會隨著期貨市場的發展,逐步增加參與規模
建議推動方向 • 法規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