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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 核算细则

“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 核算细则. 核算细则编制组 2011 年 12 月. 主要内容. 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总体要求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体系.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其他行业. 钢铁行业. 电力行业. 实行全口径核算. 逐步推行全口径核算. 宏观核算方法. 常规燃煤(油)电厂; 自备电厂; 煤矸石电厂; 热电联产机组. 建材; 有色; 焦化; 石化; 锅炉; …… 。. 钢铁联合企业 ( 不含自备电厂 ) ; 独立球团(烧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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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 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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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十二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核算细则编制组 2011年12月

  2. 主要内容 • 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总体要求 •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3.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体系 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其他行业 钢铁行业 电力行业 实行全口径核算 逐步推行全口径核算 宏观核算方法 • 常规燃煤(油)电厂; • 自备电厂; • 煤矸石电厂; • 热电联产机组 • 建材; • 有色; • 焦化; • 石化; • 锅炉; • ……。 • 钢铁联合企业(不含自备电厂); • 独立球团(烧结)企业; • 独立炼铁企业; • 独立炼钢企业

  4. 6900台机组 50万台工业炉窑 遍布城乡的居民炉灶 复杂的排放源构成

  5. 实行行业总量控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SO2减少8%,NOx减少10%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 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

  6. 物料衡算法、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排污系数法 基于排放基数、新增排放量、新增削减量进行核算 排放量数据采取绝对量和相对量两种表达形式 钢铁行业逐步推行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 实施电力行业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水泥行业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 鼓励有条件城市实行大型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全口径核算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全口径核算, 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域 排放 总量 采用 宏观 核算 方法 核算方法 重点 行业 排放 量采 用全 口径 核算 方法

  7. 核算方法 二氧化硫实际新增排放量 监察系数 非正常 排放 相对新 增量 等量替代 增量 根据落后产能淘汰规模以及新增产量的排放强度核算 排放强度法 项目累加法

  8. 落后产能等量替代新增污染物量是指:指在宏观核算方法中,核算期落后产能淘汰较上一核算期减少的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转移到其他设施生产(消费),对其他生产设施而言相对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落后产能等量替代新增污染物量是指:指在宏观核算方法中,核算期落后产能淘汰较上一核算期减少的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转移到其他设施生产(消费),对其他生产设施而言相对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期产品变化量 新建生产设施产品量 现有企业 产品变化量 落后产能淘汰减少产品量 排放强度 排放强度 二氧化硫相对新增量 结构调整减排量 结构减排量(上年环统) 落后产能等量替代新增量 二氧化硫实际新增量 结构减排量的30%

  9. 核算方法 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 工程减排 管理减排 结构减排 核细工程减排项目,翔实核查工程措施实施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核准削减率和削减量 核实管理减排项目,强化污染治理设施中控系统和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督检查,实时监控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确保稳定高效运转。 核清结构减排项目,仔细清查淘汰关闭的生产线或工艺设备,基于核算期上年环统排放量和排放基数合理核算削减量

  10. 鼓励结构减排 • 原则上一次性结清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的二氧化硫削减量,其中2015年按照实际关停的时间从次月起核算削减量。 • 淘汰、关闭企业及生产设施(含破产企业)的认定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且落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 • 二氧化硫结构减排措施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焦化、有色冶炼、炼油、锅炉、陶瓷等落后企业及生产设施的关停。关停主要涉水行业的企业、生产工艺、设备(造纸、印染),同步关停的燃煤设施核算结构减排量。

  11. 合理认定工程减排 • 工程减排设施必须具有连续长期稳定的减排效果,包括末端新建(改造)脱硫设施、煤改气等措施; • 现有企业新建(改造)脱硫设施,必须配套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 原则上削减量自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后次月起核算。

  12. “十二五”重点工程减排项目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工程 SO2 治 理 八 大 工 程 项 目 钢铁烧结烟气脱硫工程 石油炼制催化裂化装置 再生烟气脱硫工程 石油炼制业硫磺回收工程 焦炉煤气脱硫工程 硫酸尾气治理工程 建材窑炉烟气脱硫工程 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13. 严格核定管理减排 • 严格核算管理减排措施的新增削减量,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燃煤电厂取消脱硫设施 烟气旁路 管理减排 的重点 循环流化床锅炉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 钢铁烧结机(球团)提高烟气收集率 钢铁烧结机(球团)提高脱硫设施投运

  14. 减排量数据一致性检验 环境统计 设施运行记录系统 在线监测系统 全国二氧化硫分布 在线监测系统数据变化曲线 DCS系统脱硫设施运行相关参数 核查核算方法 建立基于环境统计、在线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等信息监督核定和数据一致性核查核算技术方法

  15. 数据要求 • 各省(区、市)提供的能源消耗量、煤炭消耗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发电(供热)煤炭消耗量和增长速度,生铁、粗钢、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等主要耗能产品产量和增长速度等必须来源于统计部门; • 地区有关累计数据与国家统计部门数据不一致的,采用国家统计数据。

  16. 主要内容 • 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总体要求 •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17.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核算方法 物料衡算法 包括常规燃煤(油)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 本辖区各电厂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之和 过渡 原则上采用全口径核算 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 电力行业 宏观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 结构减排 宏观核算 方法 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 工程减排 各省、电力集团公司火电装机容量、发电量与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误差在5%以上的,或煤炭消耗量小于统计部门公布数据的 管理减排

  18. 电力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 • 物料衡算法:主要根据燃料消耗量、含硫率、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核算。 • 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在线监测点位设置在烟囱上、监测数据经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核合格的机组,可采用在线监测直接测量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19. 电力二氧化硫全口径核算 • 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物料衡算法核算公式

  20. 注意分段核算 • 核算期通过新建、改造脱硫设施等措施,使机组脱硫效率发生显著变化的,二氧化硫排放量采用公式4-2-2 分段进行核算; • 对于新建脱硫设施的机组,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前按直排进行核算,稳定运行后(168小时后第二个月起)按实际综合脱硫效率进行核算;三同时机组从通过168小时后稳定运行起开始认定,之前按直排核算。 • 对于实施脱硫设施改造的机组,应根据脱硫设施改造前、改造期间及改造后的实际脱硫效率分别核算; • 鼓励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对于取消旁路的机组,核算期二氧化硫排放量按旁路取消后的脱硫岛脱硫效率进行核算

  21. 案例:分段核算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 1、新建脱硫设施 脱硫设施运行不稳定,按直排核算 直排

  22. 案例:分段核算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 2、取消烟气旁路 旁路取消前煤炭消费量 旁路取消后煤炭消费量

  23. 硫份核准与校核 • 硫份核准:以电厂分批次入炉煤质数据为准,通过加权方法(每一批煤炭消耗量)核算核查期平均硫份。 入炉煤质分析单 硫份定义:入炉煤质。 入炉煤质:元素分析; 工业分析; 干燥基硫份; 全硫份;

  24. 硫份核准与校核 • 硫份校核:通过现场核查核算期的烟气在线监测脱硫系统入口二氧化硫浓度数据进行校核。 4120mg/Nm3 3250mg/Nm3 2150mg/Nm3 1850mg/Nm3 SO2浓度为2100毫克/标准立方米,硫份为1% 平均为3050mg/Nm3,硫份为1.45%

  25. 煤炭消耗量校核 • 各地要提供分机组的发电耗煤量和供热耗煤量;对于热电联产机组无法将发电和供热分开的,发电和供热煤炭消耗量按锅炉实际的热电比拆分;采用一炉多机或多炉一机组无法将煤炭消耗量分解到各机组的电厂,按机组发电及供热总量分解至各机组。 • 电厂燃煤消耗量包括发电煤炭消耗量和供热煤炭消耗量,采用电厂生产报表数据,并根据核算期机组发电量、供热量数据进行校核。

  26. 综合脱硫效率认定 • 脱硫岛效率是指入口与基准氧含量烟气出口二氧化硫浓度差与入口二氧化硫浓度之比。

  27. 综合脱硫效率认定 • 脱硫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硫设施投运后,脱硫设施运行时间与发电机组运行时间之比,通过DCS数据、脱硫设施运行记录以及企业上报环保部门停运时间等综合确定。 • 对于有烟气旁路的脱硫设施,根据旁路挡板铅封制度执行情况、密封风机运行情况、旁路烟气流量、温度监测情况等因素,扣减综合脱硫效率。

  28.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 • 适用煤种含硫量范围广; • 脱硫效率高; • 存在积垢、堵塞、腐蚀、磨损等问题; • 工艺复杂,工程投资大,运行费用高。 • “十一五”减排核算 • 石灰石-石膏湿法平均认定的综合脱硫效率为80%; • 原则上综合脱硫效率认定不超过85%; • “十二五”减排核查 • 无烟气旁路,原则上不超过95%; • 有烟气旁路的,原则上不超过85%; • 排放量用物料衡算法与流量和浓度之积的直接测量法比较,并通过脱硫剂消耗量校核;

  29. 海水脱硫 • 用海水作为冷却水、燃用低硫煤的电厂; • 脱硫效率高; • 烟气脱硫后产生的重金属沉积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 • 环境质量敏感和环保要求较高的区域需慎重考虑。 • “十一五”减排核算 • 全国采用海水脱硫的煤电机组共计59台,装机容量约2027万千瓦 • 综合脱硫效率平均值为86%; • “十二五”减排核查 • 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95%; • 海水脱硫法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海水流量和pH值予以校核。

  30. 烟气循环流化床 喷雾干燥 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 • 工艺简单,投资省,脱硫效率偏低; • “十一五”减排核算 • 烟气循环流化床机组平均综合脱硫效率为70%; • “十二五”减排核查 • 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80%; • 条件:安装脱硫剂自动投加和计量系统、DCS能反映出脱硫系统运行实际情况;

  31. 双碱法 氨法 镁法 • “十一五”总量核算 • 氨法综合脱硫效率平均为68%; • 镁法综合脱硫效率平均为70%; • 双碱法综合脱硫效率平均为64%; • “十二五”总量核查 • 综合脱硫效率原则上不超过75%; • 未安装DCS系统的,综合脱硫效率不超过65%

  32. 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

  33. 注意事项 • 水膜除尘器、除尘脱硫一体化、仅添加硫转移剂等无法连续稳定去除二氧化硫的,综合脱硫效率为0; •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假的,核算期综合脱硫效率为0; • 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损坏,且不能通过脱硫DCS或脱硫剂消耗量等情况进行证明的,未更换期间按脱硫设施不运行扣减投运率,确定综合脱硫效率; • 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在DCS系统或传输至环保部门时缺失的,且未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并整改的,缺失时段出口二氧化硫浓度按当月记录数据最大值作为取值,入口浓度按全月平均值取值,确定综合脱硫效率。

  34. 注意事项(DCS要求) • 未安装DCS系统的机组,原则上不认定脱硫设施减排效果; • DCS系统存储历史数据不足一年的、历史记录信息不全的或现场核查无法及时调阅历史记录的,视具体情况扣减综合脱硫效率。

  35. 电厂二氧化硫核查重点 • 脱硫主设备 • “小马拉大车”:实际燃煤硫份远高于FGD设计硫份,导致脱硫效率下降; • 腐蚀、磨损等问题,影响投运率; • GGH堵塞;

  36. 电厂二氧化硫核查重点 • 监测监控系统 • CEMS数据准确性,日常校核检查; • 安装位置是否规范; • 比对和校验情况,标准气是否过期; • 脱硫设施停运情况; • 测量仪表精确性问题(如PH计、石膏浆液密度计); • DCS系统参数(参数不全、保存时间短、数据调阅速度慢);

  37. 电厂二氧化硫核查重点 • 管理问题 • 旁路开启,旁路挡板关闭不严,密封风机不开,漏风现象突出,漏风率高; • PH计、石膏浆液密度计、氧化风机、浆液循环泵等不及时更换; • CEMS作假(人为设置量程、修改内部程序); • 修改DCS核心程序(改效率、改浓度,不如实反映实际运行状况); • 修改历史数据库记录

  38. 电力行业排放标准不断加严 排放现状与新标准要求的差距很大

  39. 电力行业宏观核算 •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宏观核算方法是指采用宏观方法核算新增排放量,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削减量。

  40. 电力行业SO2新增排放量核算方法 • S—上一核算期地区平均发电燃煤平均硫份; • η—上一核算期地区以发电用煤为权重所有机组平均脱硫效率; • E非正常—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吨,包括在日常核查、定期核查、专项行动检查等发现综合脱硫效率下降或不正常运转的。

  41. 监察系数:由环境保护部核定。依据核算期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综合达标率与上年同期综合达标率之差来确定。监察系数:由环境保护部核定。依据核算期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综合达标率与上年同期综合达标率之差来确定。

  42.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现役机组新建脱硫设施; 现役机组改建脱硫设施; 现役机组燃料替代。 鼓励结构减排。结构调整SO2新增削减量一次性结清。 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 循环流化床锅炉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

  43.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 新建脱硫设施(仅为现役机组) 宏观方法核算:新增耗煤量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排放量核算中已经考虑了综合脱硫效率(以发电用煤为权重的所有机组平均脱硫效率)。

  44.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 改造脱硫设施 • 燃料替代

  45.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新增削减量核算方法 • 结构调整 • 加强管理

  46. 注意事项 • 永久性关闭的火电机组,且落入在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库中的,如果上一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排放基数或前几年排放量明显偏大的,且排放量与产品产量逻辑关系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应根据排放基数核算削减量; • 现役机组新建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削减量应根据2010年机组煤炭消耗量而非核算期的煤炭消耗量来进行核算。各减排措施新增削减量不能大于该机组2010年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中二氧化硫排放基数。

  47. 主要内容 • 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总体要求 •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 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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