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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知识及业务. 一、 互助保障计划知识介绍 二、互助保障计划业务介绍. 一、互助保障计划知识介绍:. 此项工作创建于 1993 年,其承办机构是中国职工互助保障会,它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批准,国家民政部审批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它是由各级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在职工之间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死、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 其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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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互助保障知识及业务 一、互助保障计划知识介绍 二、互助保障计划业务介绍
一、互助保障计划知识介绍: 此项工作创建于1993年,其承办机构是中国职工互助保障会,它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批准,国家民政部审批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它是由各级工会组织职工自愿参加,在职工之间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事业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 任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死、病、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障业务。
其基本特征 1、会员制: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职工必须首先成为中 国职工互助保障会的会员,申请入会,缴纳低廉保费。 2、保障性:指保障会员的意外、工伤、疾病等待遇,及时 赔付。 3、互助性:利用参加会员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会 员,互助互济,满足急需,赔付额度较大。 4、非强制性: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会会员志愿参加,手 续减便。 5、福利性:是工会会员之间开展的互助互济活动,是不以 盈利为目的。坚持基本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目前,中国职工互助保障会成立十几年来,在全国设立了36个办事处。互助会共组织了2800多万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为24.8万名会员支付了2.8亿互助金。为参加职工互助保障的职工支出累计有11亿多。
有关规定 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 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于 2002年5月21日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中明确指出: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总工办发[2006]13号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组织不准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等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展业宣传,不准组织动员职工参加投保等销售活动。总工办发[2007]17号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为了给职工办实事,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互助互济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总工办发[2006]13号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工会组织不准从事商业保险宣传、销售活动的通知》中规定:各级工会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不准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商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机构等商业保险机构进行展业宣传,不准组织动员职工参加投保等销售活动。
亳州代办处主要开设的保障计划有: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二、互助保障计划业务介绍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条件 参加年龄: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参加比例:全体在职职工的50%,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保障期限 一年 互助费标准 每人每份50(62)元、100(124)元; 每人只能选择一个档次,且每个档次只能参加一份。 (括号内为高危行业的收费标准)
高危行业 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范围 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 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 是指在没有预见到,违背被保障人意愿的 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人身体明显 剧烈的侵害的客观事实。 条件: (1)意外发生(非本意)的; (2)突然发生的; (3)外来因素造成的。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享受的互助金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除外责任 1、会员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条件 参加年龄: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 参加比例:全体在职女职工的60%,1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100% 参加,且参加人数不低于20人。 凡患过各种癌症的女职工不能参加本计划。 互助费标准 1、每人每份36元;每人最多可参加2份。 2、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单位须统一份数,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医疗观察期 60天 保障期限 二年
保障范围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享受的互助金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3)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A、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B、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C、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除外责任 (一)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经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 (二)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生效后60天内(含60天),发现患有上述六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一种或者多种的; (三)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四)医院误诊; (五)由其他疾病转移所导致的; (六)因辐射所导致的; (七)因吸毒、爱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 (八)对健康状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九)不符合参加条件而参加本计划的。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条件 参加年龄: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职工子女持有户 口本,并且年龄在18岁以下。 保障期限 一年 • 互助费标准 • 1、每人每份50元;每人最多可参加4份。 • 2、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单位须统一份数,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保障范围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下列四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如会员的未成年子女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身体伤害互助金。 (2)、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住院治疗的,可以根据参加本计划时选择的互助费交纳档次和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同,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最高可以领取180天的康复照顾互助金。 住院时间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核定。 在为期一年的互助保障期内,因同一次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需多次住院治疗的,住院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3)、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完整入院、出院记录,首次住院连续治疗的,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不同金额按日领取不超过180天的住院补助互助金。 因伤情不稳定断续住院治疗,不累计计算住院治疗时间。 (4)、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精神抚慰和丧葬互助金,互助保障责任终止。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符合本条第2、3项规定的可以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会员的未成年子女因遭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前三项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的未成年子女一次或多次发生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身体伤害互助金、康复照顾互助金和住院补助互助金的领取,累计均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参加条件 参加年龄: 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 保障期限 三年 互助费标准 1、每人每份66元;每人最多可参加4份。 2、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参加单位须统一份数,保障期内不能增加份数。
保障范围 (1)、急性心肌梗塞 ;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3)、恶性肿瘤 ;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 (5)、重要器官移植 ; (6)、白血病 ;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 ; (8)、严重烧、烫伤 ; (9)、截瘫 ; (10)、多个肢体缺失 ;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享受的互助金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3、可以领取5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4、按照职工单位劳资部门提供的证明,首次患病在家休养超过1个月的(按照23个工作日计算),可以一次性领取1500元的休养康复互助保障金。 5、因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6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6、住院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3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7、在三年的互助期内,会员患有上述9类重大疾病中同一种疾病需多次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流程 1、详细阅读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印发的《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具体条款内容。 2、录入单位参保人员信息(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的EXCEL表格,即申请书导入模板。 2、填写入保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3、通过银行把互助费存入中互会安徽办事处亳州市代办处帐户1311272529200006477,开户行:工行新区支行。 4、以上资料纸质版送至市政府东门友阳步行街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电子版发送至邮箱:bzghwqb@163.com;由具办人开具入保确认书。(联系人:刘秀兰 电话:5123282,手机:13856819961)
理赔流程 1、参保意外伤害、子女意外伤害的会员,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三天之内;女职工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十天内电话至0558--5123282报案。报案之后,在一年之内提出理赔。 2、理赔所需证明共6份: ①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②身份证复印件(或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 ③确认书、申请书、会员名单(会员所在页)复印件。 ④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发现)情况证明。 ⑤医疗证明:病例、特殊检查报告。(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完整的入、出院记录、特殊检报告、大病病理诊断报告、)复印件。 ⑥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复印件。 3、以上理赔材料送至市政府东门友阳步行街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4、市工会整理好资料寄省总工会,当赔付款到账由工会电话通知职工前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