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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人口販運防制法. 美國人口販運問題 (TIP) 報告 評等之分級說明. TIP 報告對我國歷年人口販 運之評等. 2004 年:第一級 2005 年:第二級 2006 年:第二級觀察名單 2007 年:第二級 2008 年:第二級 2009 年:第二級 2010 年:第一級 2011 年:第一級 2012 年:第一級. 「人口販運」定義.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第 1 款第 1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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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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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人口販運防制法

  2. 美國人口販運問題(TIP)報告評等之分級說明

  3. TIP報告對我國歷年人口販運之評等 • 2004年:第一級 • 2005年:第二級 • 2006年:第二級觀察名單 • 2007年:第二級 • 2008年:第二級 • 2009年:第二級 • 2010年:第一級 • 2011年:第一級 • 2012年:第一級

  4. 「人口販運」定義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目 1.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蔽、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5. 「人口販運」定義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目 2.意圖使未滿18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 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 、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蔽、媒 介、容留未滿18歲之人,或使未滿18歲之人從 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 其器官。

  6. 要件解析 • 一、剝削目的:性剝削、勞力剝削、摘取器官。 • 二、不法手段: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 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或其 他強制方法。 • 三、人流處置: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 收容國內外人口或使之隱蔽。

  7. 「人口販運」定義 • 被害人為18歲以上: 人口販運=剝削目的+不法手段+人流處置行為 =不法手段+剝削行為

  8. 「人口販運」定義 • 被害人未滿18歲: 人口販運=剝削目的+人流處置行為 =剝削行為

  9. 不當債務約束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3款: 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10. 「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6條: 人口販運加害人利用被害人『非法入境』、 『非法居留』、 『身處異鄉』、『語言不通』,或其他相當情形之弱勢處境 。

  11. 案例一: • 印尼籍女子瑪利亞為能來臺工作賺錢、改善家中經濟情況,遂答應人蛇集團的條件,以美金6000元的代價辦理假結婚入境臺灣。 • 本案是否屬人口販運案件?

  12. 案例二: • 承上一案例,瑪利亞入境臺灣後,於機場即由人蛇集團的人帶走,將她拘禁在一小套房內,威脅她須從事性交易償還仲介費用,否則將對她印尼家鄉的家人不利。 • 本案是否屬人口販運案件?

  13. 案例三: • 大陸籍女子陳小娟在大陸認識臺灣籍男子何小東,為能入境臺灣工作,拜託何男與她辦理假結婚,並應允每月工作所得四分之一分給何男。 • 本案是否屬人口販運案件?

  14. 案例四: • 承上案例,何男於陳女入境後反悔,除將陳女拘禁於他的住處外,並強暴及恐嚇她。 • 本案是否屬人口販運案件?

  15. 案例五: • 警方於臨檢尊爵酒店時當場查獲2名越南籍女子脫衣陪酒,並自願以每次3000元之代價與客人性交易,事成之後與酒店六四分帳。 • 本案是否屬人口販運案件?

  16. 案例六: • 安宏診所醫師王小明收養棄嬰、偽造出生證明,以新臺幣28萬至35萬元之不等價位販賣嬰兒。 • 本案是否屬人口販運案件?

  17. 實際案例-勞力剝削

  18. 實際案例-勞力剝削 • 以「假結婚、真打工」方 式,誘騙單身女子嫁給台 籍人頭老公,合法進入台 灣勞力巿場,透過仲介層 層剝削。 • 被害人若遭買主以能力或 態度不佳「退貨」時,即 帶回毆打,再「轉包」出 去,多數被害人飽受凌 虐,求生無門。

  19. 人口販運之通報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 • 通報義務人: 警察人員、移民管理人員、勞政人員、社政人員、醫事人員、民政人員、戶政人員、教育人員、觀光業及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其他執行人口販運防制業務人員。 • 通報時點: 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

  20. 人口販運之通報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9條: • 通報受理單位: 司法警察機關。 • 受理通報之處理: 1、司法警察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接辦處 理及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2、通報人之身分資訊保密。

  21. 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 •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 • 實施鑑別人員: 司法警察人員、檢察官 鑑別之標準: 1.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2.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

  22.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服務(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服務 • 方案源起 疑似被害人往往因為需面臨語言的隔閡、對台灣法令的不熟悉、對檢警人員的畏懼、以及回顧被販運歷程的重大創傷等種種壓力,使其無法清楚陳述其證詞,甚而排斥與檢警人員配合。 • 服務目的 提供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偵訊說明及情緒支持等陪同服務,以穩定被害人身心狀態使偵訊及鑑別.工作順利進展。

  23.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服務(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服務 • 服務對象 在臺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在臺無戶籍國民 • 服務內容 備勤社工人員接獲調派提供陪同偵訊服務時,以立即赴現場提供陪同偵訊服務為原則,除特殊原因外,最遲應於3小時內抵達偵訊地點(花東地區及偏遠山區6小時,外島地區12小時內)

  24. (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服務(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初步鑑別階段社工人員陪同偵訊服務 • 陪偵專線介紹 • 2支24小時專線 0988-682-381 0988-682-383 • 於接獲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社工陪同偵訊時,負責調派當地備勤社工人員前往陪偵。全國各地共有12名備勤社工員,透過專線調派出勤。 • 專線亦提供人口販運案件相關諮詢,提供轉介資訊及資源連結。

  25.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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