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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政策法规宣贯

进口酒类政策法规宣贯. —— 广州检验检疫. 2012.06.26. 国家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55 号公告. 1.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2. 办理进口酒类业务需要关注一些的细节. 3. 目录. 国家质检总局 2012 年第 55 号公告. 相关工作进程. 55 号公告实行前,广东局已循序渐进地推进了相关工作的进程 境内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2008 年 6 月 1 日 进口食品流向记录, 2008 年 6 月 1 日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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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酒类政策法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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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进口酒类政策法规宣贯 ——广州检验检疫 2012.06.26

  2.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 办理进口酒类业务需要关注一些的细节 3 目录

  3.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4. 相关工作进程 • 55号公告实行前,广东局已循序渐进地推进了相关工作的进程 • 境内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2008年6月1日 • 进口食品流向记录,2008年6月1日 •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 进口乳制品、肉类产品、食用植物油,2009年10月19日 • 进口酒类,2011年6月1日

  5. 概要 • 55号公告2012年10月1日起实行

  6.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4号)

  7. 我国对进口食品建立全方位管理体系 5、检疫审批 6、口岸检验检疫 7、收货人备案 8、安全监控 9、违法企业名单 10、食品召回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 2、明确标准 3、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 4、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8.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 部门职能 • 备案申请 • 备案流程、备案要求 •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 收货人备案 • 备案监督管理

  9. 部门职能 • 国家质检总局 • 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 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 • 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 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 • 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10. 备案申请 •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 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 • 进口食品收货人 • 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11.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 • 在线环境访问地址: http://ire.eciq.cn • 《用户手册》直接在主页下方下载

  12. □初次申请备案Initial Filing  第一项——企业信息Section 1-Applicant’s Information *企业名称(中英文)Name (in Chinese AND English) *企业地址(中英文)Address(in Chinese AND English) *企业类型Company Type: □出口商Exporter  □代理商Agent *国家(地区)Country/Region: *邮政编码Postal Code *联系人姓名Contact Name: *联系人电话/传真(请注明国家/地区代码及区域码)或者手机Contact Telephone/Fax (Include Area/Country/Region Code) or Cell Phone: *联系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act E-mail: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表1

  13. *第2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Section 2-Food Category of Operation □肉类meat            □蛋及制品类egg and egg products □水产及制品类aquatic products and preserved aquatic products □中药材类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materials of animal and plant origin □粮谷及制品类grains and grain products □油脂及油料类oil and oil seeds □饮料类soft drinks and drinking water   □糖类 sugar □蔬菜及制品类vegetable and vegetable products □植物性调料类processed flavorings of plant origin □干坚果类dried fruits and nuts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other plant origin food □罐头类canned foods         □乳制品类dairy products □蜂产品类bee products        □酒类alcoholic beverage □糕点饼干类pastry biscuits and crackers □蜜饯类candied (preserved) fruits    □卷烟类cigarette □茶叶类tea             □调味品类processed flavorings □其他加工食品类other processed foods □特殊食品类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其他,请描述  others, please describe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表2

  14. 第3项——中国贸易伙伴信息Section 3-Information of the Chinese Trade Partner to be contracted with: 企业名称(中文)Name (in Chinese): 企业地址(中文)Address (in Chinese): 联系人Contact person: 电话/传真Telephone/Fax: 电子邮件信箱E-mail: 第4项——承诺书Section.4-letter of commitment  兹承诺: 上述资料信息准确、真实。I hereby commits: The information we submit is authentic and accurate. *填表人姓名(印刷体)Contractor name (in printing version): *填表人电话/传真或者手机Contractor’s office Telephone/Fax or cell phone: *填表人电子邮件信箱Contractor’s E-mail Address: *填表日期Date of submitting this form: 第5项——填表说明Note1、 标“*”的项目必须填写。The above items with mark * must be effectively filled in.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申请表3

  15.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外

  16.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流程

  17. 系统功能体系图-出口商或代理商

  18.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要求 • 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 • 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 进出口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 进出口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19. 收货人备案 • 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是指 • 进口食品、化妆品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

  20. 收货人备案申请表1 第1项——备案申请项目 □初次备案           第2项——企业资料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手机: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期日: *工商营业执照到期日: *工商营业执照范围: *进出口企业代码(进口肉类企业填写): *企业工商注册号: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 *企业办公地址: *企业法人: *第3项——经营食品种类(多选项) *第4项——企业承诺书

  21. 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

  22. 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系统流程

  23. 系统功能体系图-进口食品收货人

  24. 收货人备案 • 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通过备案系统提交申请表 •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25.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材料 •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 二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 进口酒类实际收货人还需提供酒类专卖许可证

  26. 收货人备案要求 • 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 进出口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 进出口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27. 备案监督管理 • 报检要求 •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 • 在报检单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 检验检疫机构 • 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 • 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28. 备案监督管理 • 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29. 备案监督管理 • 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30.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 基本要求 • 食品进口记录 • 食品进口记录档案材料 •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 销售流向记录 •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 销售记录档案材料

  31. 基本要求 • 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 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32. 基本要求 • 收货人应当妥善保存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防止污染、破损和遗失。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 本规定所称收货人指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与外方签订贸易合同的实际收货人。

  33. 进口食品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重量 货值 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保质期 原产地 输出国家(地区) 生 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在华注册号(如有)               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号 出口商/代理商名称 出口商/代理商联系方式 贸易合同号 进口口岸 目的地 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 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 报检单号 入境时间 存放地点 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食品进口记录

  34. 食品进口记录档案材料 • 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35.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 • 销售流向记录 • 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36. 进口食品名称 规格 数量 重量 生产日期 生产批号 销售日期 购货人/(使用人)名称 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 出库单号 发票流水编号 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进口食品销售流向记录

  37. 涉及的进口食品名称  涉及产品生产批号 生产日期 规格 数量 重量   召回或者销售对象投诉原因  自查分析 应急处理方式 后续改进措施  部门负责人签名 企业负责人签名  进口食品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

  38. 食品销售记录档案材料 • 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 • 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 自用食品的收货人还应当保存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

  39.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系统 食品进口记录 和销售记录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 或代理商备案管理系统 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 备案管理系统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的管理 收货人备案

  40.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可通过备案系统管理 • 如果进口食品收货人企业备案信息已经发布,那么登录进口食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系统后,则可看到“进口食品和销售情况”,该页面提供查询、增加、修改、删除、查看功能,实现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管理。

  41.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42.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43.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2012年4月20日实施

  44. GB7718-2011 • 生产日期的定义 • “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 可以标注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45. GB7718-2011 • 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46. GB7718-2011 • 关于联系方式的标示 • 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传真、电子邮件等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等) • 关于贮存条件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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