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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

房屋. 第四組. 第四組. 組長:鄭永麟( 6 ) 組員:黃民杰(36) 組員:麥志江(28) 組員:楊卓偉(38) 組員:羅文偉(19)   組員:林天恩(17). 香港房屋的主要類型. 主題. 1 公共房屋(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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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房屋 第四組

  2. 第四組 組長:鄭永麟( 6 ) 組員:黃民杰(36) 組員:麥志江(28) 組員:楊卓偉(38) 組員:羅文偉(19)   組員:林天恩(17)

  3. 香港房屋的主要類型 主題

  4. 1 公共房屋(公屋) 公屋是為真正有住屋需要,但又無法負擔其他類別房屋的家庭而設的,也是協助這些家庭邁向自置居所的第一步.(因為房署推出可租可買計劃,在下頁有詳細的講解)現時房委會擁有約670000個租住公屋單位.本港人口中,約有230萬人(佔人口的35%)居住在公屋單位.現時,公屋輪候冊登記的家庭仍然有約10萬8千個,目前的公屋平均輪候時間約為五年. 公屋-全名為公共房屋

  5. 公屋的申請方法 家 庭 申 請 公 屋一 般的 辦 法 申 請 條 件 1.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現 居 香 港 及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 且 無 附 帶 逗 留 條 件 ( 逗 留 期 限 除 外 ) , 在 外 地 居 住 未 抵 港 定 居 人 士 不 能 包 括 在 申 請 書 內 。 2.十 八 歲 以 下 人 士 必 須 與 父 母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一 同 申 請 。 3.申 請 人 與 其 他 成 員 的 關 係 必 須 為 夫 婦 、 父 母 、 子 女 、 祖 父 母 、 孫 、 未 婚 兄 弟 姊 妹 , 或 願 意 與 申 請 人 共 住 並 倚 靠 其 供 養 的 親 屬 。 4.申 請 表 內 所 有 已 婚 家 庭 成 員 , 必 須 與 配 偶 一 同 申 請( 已 離 婚 、 配 偶 並 非 居 於 香 港 或 已 去 世 者 除 外 ) 。 5.申 請 人 只 可 與 其 中 一 位 已 婚 子 女 一 同 申 請 。 6.在 配 屋 時 , 申 請 書內至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十八歲以下的子女,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6. 7.在 申 請 表 登 記 前 的 二 十 四 個 月 內 及 直 至 獲 配 屋 後 簽 訂 租 約 前 期 間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 I ) 擁 有 或 與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 II ) 簽 訂 協 議 購 買 住 宅 樓 宇 , 或 ( III ) 持 有 一 間 擁 有 住 宅 樓 宇 的 公 司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權 。 住 宅 樓 宇 包 括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戰 後 住 宅 樓 宇 、 未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 不 受 租 務 管 制 或 自 住 的 戰 前 住 宅 樓 宇 、 經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許 可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 用 作 居 住 用 途 的 屋 地 及 丁 屋 批 地 。 如 有 關 物 業 已 出 售 超 過 二 十 四 個 月 ,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証 明 文 件 ; 例 如 土 地 註 冊 處 業 主 登 記 記 錄 文 件 影 印 本 , 以 供 查 閱 。 8.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規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該 類 限 額 會 按 年 修 訂 。 當 房 屋 署 職 員 約 見 時 , 受 薪 申 請 人 必 須 申 報 其 家 庭 總 收 入 及 提 交 房 委 會 所 指 定 的 薪 金 證 明 書 。 而 自 僱 的 申 請 人 及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供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商 業 登 記 證 ( 正 本 和 影 印 本 ) 、 營 業 表 、 損 益 表 、 資 產 負 債 表 、 報 稅 表 、 生 意 往 來 的 單 據 及 帳 項 等 以 便 查 閱 。

  7. (vii)銀 行 活 定 期 存 款 及 可 動 用 的 現 金 ( 包 括 港 幣 及 外 幣 活 期 及 定 期 存 款 , 及 港 幣 5,000 元 或 以 上 的 可 動 用 現 金 )擁 有 資 產 的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提 交 有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閱 。 10.公 屋 租 戶 整 個 家 庭 的 新 申 請 將 不 獲 接 納 。 11.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私人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和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現時業主/聯名業主/借款人(一人家庭除外) 及 其 家 庭 成 員,以及前業主/借款人的家庭成員則不受此限,惟他們必須已取消其有關的紀錄,並符合公屋申請條件 。 9.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申 報 資 產 -(i)土 地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所 擁 有 的 土 地 ) ; (ii)房 產 ( 包 括 在 香 港 及 香 港 以 外 已 落 成 及 預 售 的 住 宅 、 商 業 及 工 業 物 業 , 停 車 位 及 已 協 議 買 賣 的 房 產 ) ; (iii)車 輛 ( 包 括 私 家 和 商 用 車 輛 ) ; (iv)可 轉 讓 的 汽 車 牌 照 ( 包 括 的 士 和 公 共 小 型 巴 士 牌 照 等 ) ; (v)投 資 類 別 的 資 產 ( 包 括 互 惠 基 金 、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 上 市 股 票 、 經 紀 投 資 按 金 、 商 品 期 貨 、 紙 黃 金 、 存 款 證 券 和 債 券 ) ; (vi)業 務 經 營 ( 包 括 在 獨 資 , 合 顆 經 營 的 商 號 或 有 限 公 司 的 權 益 及 其 公 司 所 擁 有 的 各 項 資 產 ) ;

  8. 單 身 人 士 申 請 公 屋 的 辦法 申 請 條 件 1.申 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訂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2.申 請 人 須 符 合 適 用 於 一 般 家 庭 申 請 公 屋 的 所 有 加 入 家 庭 成 員 名 列 在 單 身 人 士 輪 候 冊 的 申 請 人 , 如 有 需 要 , 可 要 求 加 入 其 家 庭 成 員 , 以 符 合 一 般 家 庭 申 請 公 屋 資 格 。 申 請 人 原 先 輪 候 的 時 間 , 將 會 計 算 入 其 申請 內 , 但 只 以 半 數 計 算 , 並 以 不 超 過 三 年 為 限 。 • 配 屋 辦 法 • 單 位 編 配 將 嚴 格 依 照 申 請 表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先 後 次 序 及 申 請 人 所 選 擇 的 地 區 辦 理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將 獲 編 配一 人 單 位, 由 於 資 源 有 限 , 申 請 人 不 能 堅 持 編 配  某 種 類 型 的 一 人 單 位。若 單 身 人 士 在 配 屋 時 年 滿 六 十 歲,則 可 按「高 齡 單 身 人 士」優 先 配 屋 計 劃 辦 理 。

  9. 高 齡 人 士 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申 請 條 件 1.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五 十 八 歲 , 在 配 屋 時 , 則 必 須 年 滿 六 十 歲 及 在 香 港 居 住 已 有 七 年 並 仍 在 香 港 居 住 。 2.申 請 人 的 每 月 總 收 入 及 現 時 的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得 超 過 房 委 會 訂 定 的 最 高 入 息 及 總 資 產 淨 值 限 額 。 3.申 請 人 須 符 合 適 用 於 一 般 家 庭 申 請 公 屋 的 所 有 申 請 條 件 。 配 屋 辦 法 編 配 單 位 將 嚴 格 依 照 其 申 請 表 在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先 後 次 序 及 申 請 人 所 選 擇 的 地 區 辦 理 。 申 請 人 會 被 編 配 入 住  長 者 住 屋 (專 為 高 齡 人 土 而 設 的 公 共 設 施 單 位) 或 一 人 公 屋 單 位 。輪 候 時 間 會 視 乎 申 請 人  選 擇 的 區 域 及 我 們 的 房 屋 供 應 量 而 有 所 分 別 , 輪 候  市 區 單 位 通 常 需 時 較 長 。我 們 的 目 標 是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 把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輪 候 時 間 平 均 縮 短 至 兩 年 。

  10. 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11. 公屋輪候冊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設 有 公 屋 輪 候 冊 , 以 便 為 合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編 配 入 住 公 共 房 屋 。 全 港 的 公 共 房屋 主 要 分 佈 在 四 個 區 域 內 , 分 別 為 市 區 ( 包 括 香 港 及 九 龍 ) , 擴 展 市 區 ( 包 括 沙 田 、 馬 鞍 山 、 將 軍 澳 、荃 灣 、 葵 涌 、 青 衣 及 東 涌 ) , 新 界 ( 包 括 大 埔 、 粉 嶺 、 上 水 、屯 門 、 元 朗 及 天 水 圍 ) 及 離 島 ( 不 包 括 東 涌 ) 。 由 於 市 區 現 時 沒 有 足 夠 公 屋 可 供 編 配 予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 申 請 人 只 可 從 其 餘 三 個 非 市 區 的 地 區 中 選 擇 一 區 作 為 將 來 編 配 公 屋 的 地 區 。 不 過 , 符 合 申 請 「 高 齡 單 身 人 士 」 、「共 享 頤 年 」及「家 有 長 者」優 先 配 屋 計 劃 的 人 士 則 可 選 擇 以 上 任 何 一 區 。

  12. 可租可買計劃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推 出 「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 , 旨 在 為 準 公 屋 租 戶 提 供 多 一 個 置 業 安 居 機 會 , 讓 他 們 在 租 住 公 屋 之 外 ,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購 買 由 公 屋 轉 作 居 屋 出 售 的 新 落 成 單 位 , 及 早 達 成 置 業 理 想 。 此 計 劃 可 同 時 達 到 房 屋 委 員 會 為 有 需 要 人 士 提 供 公 屋 及 協 助 市 民 自 置 居 所 的 目 標 。為 了 協 助 準 租 戶 更 輕 鬆 地 當 上 業 主 , 房 屋 委 員 會 還 為 「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 的 購 樓 人 士 提 供 為 期 最 長 六 年 的 按 揭 補 助 金 , 毋 須 償 還 。 每 個 合 資 格 購 買 「 可 租 可 買 計 劃 」 單 位 的 家 庭 , 可 按 本 身 的 家 庭 狀 況 及 供 款 能 力 , 選 擇 購 買 單 位 抑 或 租 住 公 屋 。

  13. 2 居者有其屋(居屋) 為 協 助 中 下 收 入 家 庭 置 業 安 居 , 房 委 會 於 一 九 七 八 年 及 一 九 七 九 年 分 別 推 出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 居 屋 計 劃 ) 及 私 人 機 構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 私 人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 , 以 低 於 市 值 的 價 格 提 供 出 售 單 位 。 居 屋 / 私 人 參 建 居 屋 計 劃 至 今 已 售 出 超 過 304,000 個 單 位 ( 截 至 二 ○ ○ 一 年 三月 ) 。 居 屋 的 銷 售 對 象 包 括 公 屋 租 戶 , 符 合 資 格 入 住 公 屋 人 士 , 以 及 居 住 在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 受 重 建 影 響 的 公 屋 租 戶 可 優 先 選 購 , 而 選 購 單 位 的 次 序 由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 由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起 , 符 合 資 格 的 單 身 人 士 也 可 以 申 請 居 屋

  14. 白表 申請方法 ( 一 )住 在 私 人 樓 宇 的 家 庭 / 單 身 人 士 , 或 住 在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屋  、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屋  、 臨 時 房 屋 區 、 平 房 區 或 中 轉 房 屋 而 欲 與 家 人 分 開 居 住 的 居 民 。1.申 請 人 類 別 -(A)家 庭 組 合 類 別 :(i)夫 妻 ( 結 婚 證 書 必 須 在 申 請 書 截 止 日 期 前 已 發 出 );(ii)父 母 子 女 ;(iii)祖 父 母 與 孫 兒 ; 或(iv)其 他 親 屬 。(B)單 身 人 士 類 別 :單 身 人 士 包 括 未 婚 人 士 、 離 婚 人 士 、 喪 偶 人 士 及 那 些 已 婚 而 配 偶 沒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的 人 士 。 ( 任 何 擁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但 須 遵 守 居 留 條 件 《 與 居 港 期 限 有 關 的 條 件 除 外 》 的 人 士 , 均 不 作 擁 有 香 港 入 境 權 論 ) 。 單 身 人 士 的 選 樓 次 序 會 在 所 有 以 家 庭 組 合 申 請 的 申 請 人 ( 包 括 白 表 非 核 心 家 庭 申 請 人 ) 之 後 。 輪 到 他 們 的 選 擇 次 序 時 , 單 身 申 請 人 可 選 購 當 時 可 供 出 售 的 任 何 面 積 單 位。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屋  單 位 除 外 ) 。 所 有 人 士 ( 包 括 單 身 人 士 ) 成 功 購 得 單 位 後 , 則 其 本 人 及 配 偶 日 後 不 能 再 申 請 房 委 會 轄 下 任 何 房 屋 資 助 計 劃 ;  2.家 庭 總 收 入 每 月 不 超 過 一 萬 二 千 五 百 港 元 (單 身 人 士)或 二 萬 五 千 港 元 ( 二 人 至 八 人 家 庭 )或 二 萬 六 千 六 百 港 元 (九 人家 庭)或 二 萬 八 千 四 百 港 元 (十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3. 家 庭 總 資 產 淨 值 不 超 過 三 十 萬 港 元 (單 身 人 士 ) 或 六 十 萬 港 元 ( 二 人 至 六 人 家 庭 ) 或 六 十 一 萬 港 元(七 人 家 庭 )或 六 十 三 萬 港 元 ( 八 人 家 庭)或 六 十 六 萬 港 元 (九 人家 庭)或 六 十 八 萬 港 元 (十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 4.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15. 5.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書 截 止 前 已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 及 其 在 港 的 居 留 不 受 附 帶 居 留 條 件 ( 與 居 留 期 限 有 關 的 條 件 除 外 ) 所 限 制 ;6.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均 不 能 為 任 何 公 務 員 建 屋 合 作 社 或 同 類 性 質 建 屋 計 劃 的 成 員 , 或 為 本 地 公 務 員 建 屋 計 劃 下 的 物 業 承 批 人 ; 7.由 截 止 申 請 該 日 之 前 二 十 四 個 月 起 計 , 直 至 購 買 居 屋 計 劃 樓 宇 時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不 得  (i)擁 有 或 與 他 人 共 同 擁 有 任 何 住 宅 樓 宇 ; (ii)簽 訂 協 議 購 買 住 宅 樓 宇 ; (iii)持 有 一 間 擁 有 住 宅 樓 宇 的 公 司 一 半 以 上 的 股 權 。 住 宅 樓 宇 包 括 任 何 在 香 港 的 戰 後 住 宅 樓 宇 、 未 落 成 的 私 人 住 宅 樓 宇 、 不 受 租 務 管 制 或 用 作 自 住 的 戰 前 住 宅 樓 宇 、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許 可 的 天 台 搭 建 物 、 建 築 用 地 及 小 型 屋 宇 批 地 ; 8.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接 受 指 定 的 房 屋 資 助 。 ( 二 )根 據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購 得 單 位 的 業 主 ( 由 成 為 業 主 之 日 起 計 十 年 內 ) 亦 可 用 白 表 申 請 ,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以 家 庭 組 合 申 請 的 人 士 , 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有 親 屬 關 係 , 並 且 是 有 關 單 位 內 的 認 可 成 員 ; 2.單 身 人 士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 一 )1(B) 項 」 ; 3.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及  4.任 何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接 受 指 定 的 房 屋 資 助 。  屬 第 ( 二 ) 類 的 申 請 人 在 成 功 購 得 單 位 後 , 須 在 簽 署 樓 契 日 起 計 三 個 月 內 , 將 現 居 的 租 者 置 其 屋 單 位 按 有 關 規 定 出 售 。  所 有 白 表 申 請 人 均 不 能 選 購 「 租 者 置 其 屋 計 劃 」 的 單 位 。 

  16. 綠表 申請方法 ( 一 ) 下 列 人 士 可 用 綠 色 表 格 申 請 :  1.房 屋 委 員 會 或 房 屋 協 會 轄 下 公 屋 的 租 戶 , 以 及 房 屋 委 員 會 轄 下 臨 時 房 屋 區 、 平 房 區 或 中 轉 房 屋 的 認 可 居 民 , 只 要 獲 得 現 居 屋  辦 事 處 或 租 約 事 務 管 理 處 認 許 其 綠 表 資 格 , 便 可 用 綠 色 表 格 申 請 ; 成 功 購 得 單 位 後 , 須 按 有 關 規 定 , 將 現 居 單 位 騰 空 交 回 房 屋 委 員 會 或 房 屋 協 會 。   ( 二 ) 凡 用 綠 色 表 格 申 請 購 樓 者 , 均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1.以 家 庭 組 合 申 請 的 人 士 , 申 請 人 與 其 家 庭 成 員 必 須 有 親 屬 關 係 ; 2.單 身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 詳 情 請 參 閱 白 表 第( 一 )1(B) 項 」 ; 3.申 請 人 必 須 年 滿 十 八 歲 ; 4.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並 無 違 反 現 居 公 營 房 屋 的 租 約 / 暫 淮 租 用 證 / 佔 用 官 地 暫 淮 證 / 居 住 許 可 證 或 定 期 暫 淮 居 住 證 上 的 任 何 條 款 ( 此 項 只 適 用 於 公 營 房 屋 租 戶 ); 2.下 列 各 類 人 士 , 如 獲 房 屋 署 發 給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 亦 可 用 綠 色 表 格 申 請 , 但 在 購 得 單 位 後 , 將 不 獲 編 配 公 屋 單 位 - (i)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人 ; (ii)根 據 初 級 公 務 員 公 屋 配 額 申 請 公 屋 的 初 級 公 務 員 ; (iii)受 清 拆 影 響 的 人 士 及 天 災 災 民 ;(iv) 因 離 婚 / 分 戶 而 獲 發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的 公 屋 住 戶 。 5.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書 截 止 日 期 前 已 在 香 港 居 住 滿 七 年 , 及 其 在 港 的 居 留 並 無 附 帶 居 留 條 件 《 與 居 留 期 限 有 關 的 條 件 除 外 》 所 限 制 ( 此 項 只 適 用 於 沒 有 入 住 公 屋 資 格 的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持 有 人 ); 6.申 請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員 均 無 接 受 指 定 的房 屋 資 助 。

  17. 感謝您的耐心收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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