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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線索之發掘

貪瀆線索之發掘. 報告人:張榮貴. 上課大網. 壹、前言 貳、發掘工作實質內涵 參、案源開拓幾個層面 肆、主動計畫發掘方式 伍、發掘重大貪瀆案件基本作法 陸、發掘工作應注意事項 柒、結論. 壹、前言. 壹之一 工作架構. 目標與理想. 先期消弭弊端 協助機關施政推動 贏得首長員工肯定. 偵破重大貪瀆 降低犯罪黑數 建立民眾信心. 狀況評估. 計劃性作為. 發掘. 輔助性來源. 防貪工作. 肅貪工作. 政風資料. 基本課題. 企圖心. 使命感. 壹之一之一. 發掘工作模式與平台. 起訴. 蒐證. 檢察. 鐵三角.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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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線索之發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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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貪瀆線索之發掘 報告人:張榮貴

  2. 上課大網 壹、前言 貳、發掘工作實質內涵 參、案源開拓幾個層面 肆、主動計畫發掘方式 伍、發掘重大貪瀆案件基本作法 陸、發掘工作應注意事項 柒、結論

  3. 壹、前言

  4. 壹之一 工作架構 目標與理想 先期消弭弊端 協助機關施政推動 贏得首長員工肯定 偵破重大貪瀆 降低犯罪黑數 建立民眾信心 狀況評估 計劃性作為 發掘 輔助性來源 防貪工作 肅貪工作 政風資料 基本課題 企圖心 使命感

  5. 壹之一之一 發掘工作模式與平台 起訴 蒐證 檢察 鐵三角 調查 政風 發掘 發掘點 查處工作其他作為 預防工作 事實真相之探索或查明

  6. 壹之二 發掘工作之重要性 一、火車頭工作  (一)政風工作成功之前提與核心所在  (二)各層面之深入瞭解  (三)工作面開展順利與否之關鍵  (四)創造政風工作豐富內涵與價值之起點  二、發動機工作  (一)辦案的基礎  (二)鐵三角精神之貫徹  (三)建立員工及民眾之信心 

  7. 壹之三 檢調單位之看法 一、案滿為患-線索品質不佳 二、匿名檢舉太多-無法有效過濾   三、調卷困難-推託、資料不全 四、專業知識不足-案情釐清不易 五、被害人為國家,關係人不願配合 六、濫告案件太多,浪費人力 七、行政法規不齊全,案件常逆轉

  8. 壹之四 政風機構存在的問題 一、機關弊端資訊(情報)不足  (一)資訊(情報)之蒐集平日未有計劃經營  (二)機關法規及業務疏於充實,難以專業化  (三)缺乏敏銳之(觀察力、蒐集力)觸角  (四)對於分析判斷、歸納整合之訓練待加強 二、機關各項狀況無法掌握致評估流於形式 三、缺乏對解決機關長期弊端問題之因應作為 四、安於現狀使命感、企圖心不足

  9. 壹之五 查處業務應具備之   工作條件與工作素養 一、工作條件  (一)嫻熟法令(內部業務法令、查處 相關法令)  (二)熟悉各項業務流程及弊端之狀況  (三)建立工作網及資料庫

  10. 壹之六 查處業務應具備之   工作條件與工作素養 二、工作素養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與施行細則對查處之規範 (二)司法調查權與行政監督權之分際 (三)政風單位調卷、訪談(筆錄)運作之基本概念 (四)跟監、守候與蒐證錄影可行性之評價 (五)涉嫌事實、涉案證據、涉案人員、涉案之法令、偵 查方向五段式寫法之重要性 (六)政風單位形象之塑造與查處工作之重要關聯 (七)與調查單位之分工合作如何融為一體 (八)行政肅貪工作如何建立權威 (九)與首長的聯繫機制如何有效運作 (十)雙軌制的正確作法

  11. 壹之七 貪瀆特性分析 一、隱密性 二、高犯罪黑數 三、被害人不明確性 四、忌諱性 五、交互影響性 六、擴散性 七、狡猾性

  12. 壹之八 發掘及偵辦貪瀆案件之基本模式 一、把握「快」「準」「穩」之要領 二、注意保密避免驚動遵守偵查不公開 三、對於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 四、線索內容之具體化程度 五、查證路線之掌握與提供包括人證、 書證、物證 六、線索內容若屬實是否構成犯罪 七、案件以偽造文書-圖利-行受賄建構基礎 八、行受賄及不正利益其對價關係應嚴謹建構

  13. 壹【案例】建軍國宅工程監工不法圖利案 P1 (一)因政風訪查接獲工程小包商之投訴,對於監工鄭某於施工細節百般挑剔,為息事寧人避免工期延誤而影響計價請款,仍應允招待到酒家作樂及性交易,前後花費115萬元並製作西服乙套並提供消費單據。 (二)經政風室積極查證西服店部分,順利取得人證,另其中一攤聯合酒家性交易部分因另一林姓監工坦承前往,經先提考績會,鄭、林二位監工均坦承並遭處分。

  14. 壹【案例】建軍國宅工程監工不法圖利案 P2 (三)法官僅認定聯合酒家之花費及性交易依主管事務直接圖利罪名,於91年8月判處七年。其餘以縱能證明被告曾在各該場合參與飲宴接受招待,但未能證明被告積極索受亦未顯示被告監工職務間特定行為之對價關係,僅係有違風紀。 (四)喝花酒-不正利益蒐證課題 1跟監觀察的困難點 2現場觀察的困難點 3警方臨檢的問題與實務 4查訪聲色場所的問題 5內部業務執行與喝花酒的對價關係 6行政肅貪與刑事肅貪

  15. 貳、發掘工作實質內涵

  16. 貳、發掘工作實質內涵 一、貪瀆訊息之掌握–案例如下 (一)省自來水第四區管理處圖利案 (二)石門水庫抽砂作業圖利案 (三)台北市中正二分局出納毛美雲 以人頭詐領薪津案 二、貪瀆涉嫌之確認 三、貪瀆証據之保全-賄款、會勘記錄、 重要文件、憑證等 四、貪瀆線索之函送 五、檢調單位之聯繫協調

  17. 貳 二、貪瀆涉嫌之確認 (一)人證 (二)書證 (三)物證 (四)其他證據

  18. 案例3:台北市中正二分局出納毛美雲       以人頭詐領薪津案 案例2:石門水庫抽砂作業圖利案 案例1:省自來水第四區管理處圖利案

  19. 貳【案例】(一)省自來水第四區管理處圖利案貳【案例】(一)省自來水第四區管理處圖利案 1吳勝隆負責神岡營運所機房業務,當選清水鎮代會主席,私下請其父及其子代理業務並簽名詐領薪資案,自六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八十五年九月止,共計詐得四八四萬餘元。 2四任營運所主任均知情,管理處人事主任亦知情,處圖利罪三年至五年五月不等。 3發掘時間八十四年十二月第五任主任發覺上情,八十年九月始由政風單位處理。

  20. 貳【案例】(二)石門水庫抽砂作業圖利案 1抽砂業者變相經營砂石場,搭建辦公室及相關碎石設備,竊占國有土地,未作水保措施,經營混凝土預伴場。 2稽核小組成員均多次至現場稽核,業者違規事項自難諉為不知,以圖利罪起訴。 3犯案時間七十九年至八十四年,經檢察官八十四年自動檢舉偵辦。

  21. 貳【案例】(三)台北市中正二分局出納毛美雲以人頭詐領薪津案 1利用警備隊員眾多(310人)調動,相關主管核章不易審核。 2利用郵局漏洞轉帳系統僅能辨識立帳局號、存簿帳號及身分證字號無法辨識戶名之盲點。 3利用人事與會計並未逐一比對情形三份報表其中二份塗改偽造虛列人頭混在一起由總務、人事、會計逐一核章,核章後未偽造交人事室保管,偽造的交會計收存,另一份本身留存。 4虛列之人頭帳戶均由毛女預先開戶並領取現金轉入自己戶頭。 5毛女坦承因購宅需款,作案時間79年12月至90年6月。(該員自68年7月即任出納,並未依院頒規定6年輪調一次)

  22. 參、案源開拓幾個層面

  23. 參、案源開拓幾個層面 一、檢舉陳情資料 二、工作關係之提供 三、媒體輿情反映 四、民意機關送查 五、上級交查案件 六、相關單位通報 【案例】大直橋改建工程偷工減料案 七、主動計畫發掘

  24. 參之一 檢舉陳情資料 (一)重視與盡調查能事 (二)判斷過濾檢舉人所掌握資訊深度 (三)建立信任感,排除檢舉障礙 (四)避免將檢舉資料交被檢舉人提出說明

  25. 參【案例】大直橋改建工程偷工減料案 1發掘單位-公共工程督導會報品質查證小組 290.3.2.檢驗結果抗拉強度不符合 3供料商達存公司涉嫌以中拉力鋼筋D28冒充SD42W高拉力鋼 筋(經濟部核准授權之廠商)。 4大直橋工務所監工及承商春原公司90.3.12.再抽驗送工務局 材料試驗室受檢,結果承商監工於材試時發現供料商拿三根 鋼筋進入材試室,再由材試室拿三支離開,懷疑偷換鋼筋, 經會勘工務局監工確認簽名字跡不一樣,經通知達存公司負 責人承認有上述情事。 5工務所監工90年3月下旬承受不住壓力向政風室密報,經政 風室查證後函送偵辦。 6達存公司承認所供不合格鋼筋自88.12-90.12.30止約6000 公噸(合約使用量8000噸)

  26. 肆、主動計畫發掘方式 一、先期評估掌握 二、發掘工作規劃

  27. 肆之一 先期評估掌握 (一)蒐集影響機關貪瀆因素資料 (二)易滋弊端之部門 (三)民眾廠商抱怨詬病之所在-建管、 監理、殯葬 (四)生活違常人員

  28. 肆之一 先期評估掌握 (一)蒐集影響機關貪瀆因素資料 1不合宜的法令規章    2不良的管理制度    3不彰的行政效率    4不良的主管與人員    5監督與制衡機制缺乏  

  29. 肆之一【案例】 桃園地院公證處主任違背職務收賄案 雲林地檢署蕭某收賄案 台銀購買行舍圖利案 捷運局局長齊某包庇回扣案 動產質借處侵占弊案 台北市稅捐處稅務員劉某收賄案 台北市建管處徐建輝貪污案 台灣高等法院前書記官饒某收賄案

  30. 肆【案例】桃園地院公證處主任違背職務收賄案 1永信不動產鑑定公司蘇某,為營造執照辦理升等出售謀利,晉升甲等者,法院公證書每件送賄公證處主任王某五千元,乙等者四千元,丙等者三千元。八十二年至八十五年間計收取賄款三十四萬元,處徒刑十二年。 2申請為甲級者,資本額二二五0萬元,並具備現金、施工機具及不動產,公證人必須前往存放機具地點勘驗,但蘇某等變更時,均未有機器設備,王某亦未前往現場勘查,核發不實之公證書。

  31. 肆【案例】雲林地檢署蕭某收賄案 1蕭某係檢察官,承辦林內鄉農會賄選案理事長詹某 為求連任,於競選期間送日本清酒及水果賄選,八 十六年初,蕭某以他案承辦後,八十六年三月十九 日蒐索扣得物證,傳訊詹某及農會代表均坦承不諱, 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改分偵字案,惟其後未再接續 進行。 2八十七年二月間,某國大代表張某向詹某遊說可找 蕭某說情,經蕭某同意不起訴,並以二十萬元賄款, 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於雲林看守所旁停車場,由 張某以茶葉禮盒手提袋交給自小客車內之蕭某,八 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賄選案不起訴。

  32. 肆【案例】台銀購買行舍圖利案 1簡某以省議員財委會委員身分為其叔侄楊某等人所建新莊豪 門雙星大樓,向台銀高層施壓。 2建物不符合正面寬度及縱深需面臨道路十五公尺以上,由總 經理卜某親自會勘,「面寬差一點沒關係」予以通過,嗣經 議價,委託鑑價第一次低價二億八千多萬,簡某等報價五億 六千萬未議成,勾串另一鑑價公司並撤換稽核室審核權,另 成立價格審議小組,另由卜某率簡某向審計處科長遊說提高 底價,經提高底價為四億四千萬元,以四億三千萬議定,圖 利九千餘萬元。 3事成之後,簡某得利九九五萬仲介費,另由公司祕書交付卜 某等幫忙人士各五十萬元,惟均遭退還。 4犯案時間自八十年十月開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送賄款 止,八十三年二月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六月一審判決。

  33. 1齊於75.7.1由榮工轉任捷運局長,於局長任內數度  要求秘書室主任比照榮工處作法以公款代為支付首長 私人開支家裡水電瓦斯費用,劉某向會計室請示,會 計室以於法不合未應允,劉某據實稟報。遭齊某斥責 「到底想不想幹」 因倍感壓力即指示事務股長蔣某 儘速解決,蔣某找廣告業務承辦人富某決意向廣告代 理商王某索取刊登費用一成佣金,此一作法並向局長 齊某報告,並因此取得2萬6千元佣金報銷。 2齊某平日應酬花費龐大,上述佣金不符支出,再請  文具印刷公司以不實發票報銷,嗣後運動服裝、禮  品等均以浮報方式報銷,取得捌、玖佰萬之款項作  為齊某支出之用,嗣後三任之主任承辦人均以此模  式繼續運作。 肆【案例】捷運局局長齊某包庇回扣案

  34. 肆【案例】動產質借處侵占弊案 P1 (1)依市府規定職務輪調,涉案人無奈向主管報告,經主管通 報政風室。 (2)作案手法:估價員、出納、倉管員相互勾結 a先由司庫盜取質押品 b交由估價員以人頭借貸 c或無質押物以偽造明細單質空借實 d利用質物六個月可換單之漏洞,迴避贖回壓力。 E盜取之質押品以金條為多 F從北投分處盜到士林分處

  35. 肆【案例】動產質借處侵占弊案 P2 (3)樂某因於八十九年擔任會首遭倒會300萬無力償還始犯案。 (4)輪調可以防弊 (5)無政風單位如何建構預防網 (6)經費在那裡,問題就在那裡 (7)總處稽核形同虛設,有制度未落實執行 (8)立即動員清查,並全面盤點其餘十分處有無類似 不法型態。

  36. 肆【案例】台北市稅捐處稅務員劉某收賄案 1冠儀科技銷售呼叫器漏稅,經稅捐處會同台北市 調處查獲處罰鍰9049萬餘元,劉某收受賄款壹佰 萬元,更改裁罰金額,為肆佰九十萬餘元。 2冠儀科技係以一千三百萬元統包方式之代價委託 生活通訊王某負責打通關節,並以立委關說及邀 宴方式勾串劉姓稅務員並偽造銷售(保管)資料, 第一次稅務員並未採信、第二次再以如果裁罰金 額降為七百萬元以下,將可獲得之賄款愈高,致 萌貪意,並以四百九十萬之裁罰金額提復查委員 會討論,惟遭駁回,第二次再提竟然決議通過。 通過後除繳納賄款外,其餘一干人朋分餘款。

  37. 肆【案例】台北市建管處徐建輝貪污案 P1 1徐建輝負責北投區查報業務,發現該區致遠三路有工人搭鐵棚架,即留下電話要屋主於次日現場勘查,勘查時屋主將一萬二千元塞入徐某口袋要求徐某通融不予查報,次日徐某又電告屋主上開違章檢舉厲害,需要五萬元始能免拆,屋主深覺不妥,即向本府政風單位檢舉,經聯繫台北市調查處在屋主配合下於第二次取款時以現行犯逮捕,經法院判處二年七個月徒刑。 2紅包陋規蒐證的課題 (1)維護廉政的重要一環 (2)蒐證困難度待克服 (3)如何證明與職務之對價

  38. 肆【案例】台北市建管處徐建輝貪污案 P2 (4)當事人合作,拉出內線(運用關係),科技蒐證 (5)現行犯處理需具備條件(刑訴法88條) a檢舉人(當事人)筆錄製作 b確認索賄(要求)的意思 c違背職務行賄罪之判斷 d避免教唆或引誘犯罪 e現場蒐證與佈置 f行賄之證據保全 g與調查單位之聯繫

  39. 肆【案例】台灣高等法院前書記官饒某收賄案 饒某因會款、借貸之金額超過一千八百萬元,且每月薪資三分之一亦遭該院扣押,債務高築,適煙毒犯判刑確定應移送檢方執行之案件,饒某見有機可乘,竟收取該煙毒犯鉅額賄賂,而將應移送檢方執行之案件加以燒毀,致煙毒犯逍法外。

  40. 肆之二 發掘工作規劃 (一)整體規劃部分 1資訊蒐集:案件清查、人員訪查、   現場會勘 2犯罪型態之確認 (二)個案處理部分 1案情來源及案情初步研判 2蒐證方向之分析與執行   3調卷與筆錄製作 4調查報告撰寫

  41. 肆之二【案例】 台北縣政府丁種用地變更圖利案 龍門國中拆遷弊案 鹿谷鄉長林某圖利案

  42. 肆【案例】台北縣政府丁種用地變更圖利案 P1 1羅某擔任建設局技正,於八十一年七月以其父名義 開設工程顧問公司,招攬山坡地開發、地目變更之業務,另於八十二年七月一日至八月底代理局長差假期間之核稿及判行,於此期間由立昌公司辦理完成地目變更計五件,費用二五一0萬元。 2辦理變更地目均由代書及建設局工業課員吳某及地政局技士介紹,辦理時對於工廠登記未註銷者,均以偽刻負責人印鑑以遷廠歇業或切結不作工業使用為由,申請註銷,會勘時製作不實會勘紀錄,並由羅某核稿、判行函地政局同意變更為甲種建築用地。

  43. 肆【案例】台北縣政府丁種用地變更圖利案 P2 3經八四年間發掘,八七年一審判決。 4變更程序 丁種建地其工廠設立失效或註銷者,~經農業局、 環保局地政局水利課水土保持課派員會勘~合格者, 由建設局彙整~再由台北縣地政局核准其變更編定。

  44. 1商人就勢論利-引誘共謀 2指導監督機制喪失-請託關說 3不遵守法令-便宜行事 4僥倖心理-不拿白不拿 5未依合約運棄拆遷物品,反以現場挖坑掩埋再進用 廢土方覆蓋通過驗收,因現場高程超出路面,民眾抱怨淹水,現場實地踏勘並試挖發現弊情,經追縱原合約運棄地點證明均未運出。搜索約談當日公司負責人坦承前述犯罪手法,且承認行賄過五名校長及科長。 肆【案例】龍門國中拆遷弊案

  45. 肆【案例】鹿谷鄉長林某圖利案 1林某為圖利鄉民黃某,以形式上之比價程序,並由祕書陳某及工程協辦劉某配合辦理,由黃某以借牌方式圍標標得。 2嗣因發包之田寮地區地主反對,無法動工,由祕書逕行指示將工程地點變更為初鄉村及竹豐村,惟該二村排水溝工程早已完工,經陳、劉二人佯為重新設計,並另隱藏編列於鹿谷鄉排水工程,惟該工程包商於施作時,發現該二村已施作完成,經報告監工蘇某,蘇某簽報鄉長,工程已施工,可否視為本工程,鄉長批示如擬,惟會計認有違規定,不予同意,始經政風單位發掘。

  46. 伍、發掘重大貪瀆案件基本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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