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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项目规范管理与创新

交通项目规范管理与创新. 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 周小棋 2014 年 7 月 8 日. 讲座提纲. 一、交通投资项目审核流程和特点 二、 交通投资项目管理简政放权有关情况 三、 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初步考虑 四、 交通生产建设情况及未来趋势. 一、交通投资项目审核流程和特点. 我委有关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 交通项目审批的共性特点 交通项目审批的个性特点. 我委有关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 政府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 交通项目审批的共性特点. ( 1 )申报材料方面 ( 2 )审查依据方面 ( 3 )审查内容方面 ( 4 )办理流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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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项目规范管理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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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交通项目规范管理与创新 国家发改委基础产业司 周小棋 2014年7月8日

  2. 讲座提纲 • 一、交通投资项目审核流程和特点 • 二、交通投资项目管理简政放权有关情况 •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初步考虑 • 四、交通生产建设情况及未来趋势

  3. 一、交通投资项目审核流程和特点 • 我委有关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 • 交通项目审批的共性特点 • 交通项目审批的个性特点

  4. 我委有关交通投资项目的审核权限 • 政府投资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

  5. 交通项目审批的共性特点 • (1)申报材料方面 • (2)审查依据方面 • (3)审查内容方面 • (4)办理流程方面 • (5)审批中常见问题

  6. 交通项目审批申报材料的共性特点(1) • 规划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 节能审查意见; •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

  7. 交通项目审批申报材料的共性特点(2) • 资本金承诺函以及银行贷款承诺函; • 招投标方案表及相关资质材料; • 投资方和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外商投资项目需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外商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外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 交通项目审批审查依据的共性特点 • 法律 • 《招标投标法》等; • 部门规章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 •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9. 交通项目审批审查内容的共性特点 •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 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国家五年规划纲要、交通行业规划等相关发展规划; • 各项前置性文件齐备且有关分歧已协商解决; • 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 未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 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10. 交通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共性特点(1) • 地方企业投资建设交通行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我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交通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向我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分别附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11. 交通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共性特点(2) • 交通行业项目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我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补正。 • 我委在正式受理交通行业项目的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 交通行业的项目涉及交通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我委在7个工作日内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行业管理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12. 交通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共性特点(3) • 交通行业的项目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我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 我委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13. 交通项目审批办理流程的共性特点(4) •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我委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我委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 交通行业跨国境项目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由我委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14. 交通项目审批中常见问题 • 一是项目申报时,用地、环评、规划选址、银行贷款承诺等支持性文件不具备 • 二是有关部门出具支持性文件的时间过长,导致我委批复项目的周期延长

  15. 交通项目审批的个性特点 • 铁路项目 • 公路项目 • 水运项目 • 民航项目

  16. 铁路领域项目的特点 • 线路长、投资大、公益性特征明显 • 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地质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工程施工艰巨、盈利能力差,地方政府筹资和吸引社会资本困难,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投入; • 跨省的国家铁路干线一般由铁路总公司为实施主体,资源开发性铁路、地方铁路、城际铁路率先向社会资本开放;

  17. 铁路项目申报材料 • 共性材料以外: • 国家铁路局的审查意见;需要使用车购税的,还需征求交通运输部意见; • 涉海项目需提供国家海洋局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 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需提供交通运输部出具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意见;

  18. 铁路项目审查依据 共性内容以外: • 《铁路法》等

  19. 铁路项目审查内容 • 共性内容以外: • 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等相关铁路规划; • 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0. 公路领域项目的特点 • 公路属于地方管理,由多地根据区域交通量增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分路段适时安排建设,国家从通道资源、土地利用等角度对公路通道项目进行管理; • 我们会同交通运输部编制了《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并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公路网规划是一个布局规划,实施时间跨越20年,还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高速公路为远期展望线,需要慎重决策,原则上在2030年左右视区域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需求适时安排建设,这些要求国家高速公路逐步有序推进建设; • 同时,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作为国家公路运输大通道,各路段技术标准必须相匹配,需要各省(区、市)统一协调,联动推进,并且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占用大量土地等资源,需要总量控制,统一平衡;

  21. 公路项目申报材料 共性内容以外: • 交通运输部行业审查意见

  22. 公路项目审查依据 共性内容以外: • 《公路法》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

  23. 公路项目审查内容 共性内容以外: • 符合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 符合公路专项建设规划等发展规划、公路发展产业政策、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 • 根据行业特点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24. 公路项目办理流程 • 主要区别: • 公路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规定由省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的,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其联合报送初审意见。而铁路项目一般仅要求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初审意见; • 公路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与铁路项目的行业管理部门略有差异,所以具体操作层面略有差异,但整体上操作方法基本一致;

  25. 水运领域项目的特点 • 沿海集装箱码头项目。涉及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统筹安排,有助于增强我国枢纽港口的国际竞争力,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 沿海年通过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油气、矿石码头,涉及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煤电油运、冶金工业发展,要与铁路运输、能源需求协调配套,需要统筹安排。 • 内河千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涉及上下游高等级航道的航行畅通,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需要统筹安排。

  26. 水运项目申报材料(1) 共性内容以外: • 国家海洋局出具的涉海项目用海预审意见; • 交通运输部行业审查意见; • 对内河航电枢纽项目水利部门出具的防洪流域规划意见和政府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 • 投资方出具的资本金承诺函以及银行贷款承诺函;

  27. 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2) 共性内容以外: • 共同投资协议、招投标方案表及相关资质材料,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投资方营业执照副本,外商商务登记证,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外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28. 水运项目审查依据 共性内容以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29. 水运项目审查内容 共性内容以外: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国家有关发展建设规划 • 《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 《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 •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等

  30. 机场设施项目的特点(1) • 机场的盈利性水平不高、公益性较强 • 支线机场公益性强,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贡献大,但95%以上亏损,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 • 干线机场主要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一般在旅客吞吐量达到一定数量、具有一定盈利能力的时候,机场又面临新一轮的改扩建,因此,总体上看盈利水平也不高;

  31. 机场设施项目的特点(2) • 军民航统筹协调任务重 • 机场与空管、空防、战场布局、民航安全等关系密切,开展前期工作时,地方政府需要和军方就场址、空域、飞行程序等多方面进行协调,情况较为复杂,前期工作周期长;

  32. 机场项目申报材料 共性内容以外: • ①涉及军方的项目需提供军队有关方面的意见; • ②涉海项目需提供国家海洋局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

  33. 机场项目审查依据 共性内容以外: • 民用航空法等;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

  34. 机场项目审查内容 共性内容以外: • 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等发展规划 • 民航行业产业政策、行业规范标准 • 准入政策等

  35. 机场项目办理流程(1) 共性内容以外: : • 新建机场立项由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立项请示,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委后,我们将商总参谋部、民航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新建机场可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我委报送可研请示。

  36. 机场项目办理流程(2) • 扩建民用机场立项和可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我委报送立项和可研请示。 •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立项和可研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改委向我委、总参谋部报送立项和可研请示。

  37. 机场项目办理流程(3) • 涉及民航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职能的项目,有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 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新建机场项目立项送总参谋部会签,会签后上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批; •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也送总参谋部会签,会签后我委和总参谋部联合印发批复文件; • 其他项目(新建机场可研、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由我委印发批复文件;

  38. 机场设施项目审批常见问题 •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性建设基金(民航发展基金、中央预算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出资扩建机场项目均需报我委审批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使用中央财政性建设基金5000万元作为扩建机场审批的标准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 新建机场未区分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均需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核。通用机场审批权限过高,不适应通用航空发展需要

  39. 二、交通投资项目管理简政放权有关情况 • 取消和下放的交通类行政审批及执行情况 •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效果 •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监管 • 关于地方发改委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40. 取消和下放的交通类行政审批及执行情况(1)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取消2项 • 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 取消企业投资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41. 取消和下放的交通类行政审批及执行情况(2)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下放6项 • 将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核准职责下放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将企业投资除国家铁路网和跨省(区、市)项目外的其他铁路项目核准职责下放省级政府; • 将企业投资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公路项目核准职责下放省级政府;

  42. 取消和下放的交通类行政审批及执行情况(3) •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 下放6项 • 将企业投资跨非重要海湾、大江大河(三级以下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职责下放省级政府; • 将企业投资在内河建设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核准职责下放省级政府; • 将企业投资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年吞吐能力500-1000万吨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核准职责下放省级政府;

  43. 选择审批事项下放的原则 • 一、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需要和变化自主作出投资的决定; • 二、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投资投向基础设施领域; • 三、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积极性,实现权责统一,提高事权范围内的决策效率; • 四、有利于推动我委职能转变,从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宏观监测、督促指导等;

  44.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效果(1) •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政策执行情况良好,有关项目顺利推进,效率得到提高。 •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已有13个城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规划共批复城市轨道交通项目21个,线路总长度超过470公里,涉及总投资超过3000亿元; • 民航方面:审批数量减少了约三分之一,效率得到了提高 • 公路方面:上半年批复13个项目,比去年同期减少5个 • 水运方面:今年上半年共批复2个项目,比去年同期减少2个

  45.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效果(2) • 总体来看,批复项目数呈减少趋势,效率得到提高。 • 含金量较高; • 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积极性 ; • “抓大放小”;

  46.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监管(1) • 轨道交通方面 • 向国务院上报《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等; • 民航方面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与程序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 根据企业和地方需要,帮忙协调有关方面; • 动态掌握项目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作观察和研判,必要时予以通报;

  47.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监管(2) • 公路方面 • 加强和规范地方高速公路规划管理; • 开展《取消一级公路和经营性二级公路收费可行性》等政策研究; • 水运方面 • 完善有关港口规划 • 健全宏观管理措施 • 推动港口转型升级

  48. 地方发改委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 个别地方存在不顾实际、过度超前的苗头; • 出现未批先建、集中开工以及建设方案随意调整等违规行为;

  49. 地方发改委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 •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调控和监管的政策措施: • 明确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超前编制线网规划,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 严格建设规划审批,明确受理条件、审查重点、审批程序和调整条件,增强权威性和指导性; • 强化建设规划实施监管,制定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审大纲,指导各地工作; • 主动公开规划信息、建立投资项目库,实现在线监测、动态跟踪; • 省级政府要抓紧制定项目审批和监管办法,城市政府要科学组织项目实施 ;

  50. 地方发改委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 • 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可能出现的问题: • 机场和地方发改委不清楚如何办理; • 地方上自我监管难度较大; • 机场扩建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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