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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12.3.12. 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如何划分基坑安全等级 基坑安全等级与支挡结构选型. 基坑安全等级各规范(规定)的划分.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 ( JGJ 120-2012 )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 ( DBJ13-84-2006 ) 《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 第 3.1.3 条 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 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 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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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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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福建省建专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12.3.12

  2. 基坑支护结构安全等级 • 如何划分基坑安全等级 • 基坑安全等级与支挡结构选型

  3. 基坑安全等级各规范(规定)的划分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 •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4. 第3.1.3条 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 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按表3.1.3 采用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 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5. 表3.1.3 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

  6. 条文说明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划分的解释 规程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采用原则性划分方法而未采用 定量划分方法,是考虑到基坑深度、周边建筑物距离及 埋深、结构及基础形式、土的性状等因素对破坏后果的 影响程度难以统一标准界定,不能保证普通适用,定量 化的方法对具体工程可能会出现不合理的情况。

  7. 条文说明对支护结构安全等级划分的解释 划分原则: 1、基坑周边存在受影响的重要既有住宅、公共建筑、道路或地下管线等时,或因场地的地质条件复杂,缺少同类地质条件下相近基坑深度的经验时,支护结构破坏、基坑失稳或过大变形对人的生命、经济、社会或环境影响很大,安全等级为一级。 2、当支护结构破坏、基坑过大变形不会危及人的生命、经济损失轻微、对社会或环境的影响不大时,安全等级可定为三级。 3、对大多数基坑,安全等级应该定为二级。

  8.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 第5.4.1条 本节适用于各类基坑工程。所有基坑工程均应进行 工程勘察,基坑工程勘察宜与主体建(构)筑物工 程勘察相结合进行。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可根据基坑 开挖深度、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周边环境和破坏后 果的严重性进行划分,应符合表5.4.1的规定。

  9. 表5.4.1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标准 与《基坑规程》相同

  10. 表5.4.1 注: 1、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确定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2、有特殊要求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 确定; 3、破坏后果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 坑周边及地下结构施工的影响程度。

  11.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建筑边坡和基坑,其安全等级均按 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DBJ13-84-2006)划分。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12.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基坑安全等级均按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岩 土工程勘察规范》(DBJ13-84-2006)划分。

  13. 基坑安全等级与支挡结构选型 •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1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第3.3.2条:支护结构应按表3.3.2选型。

  15. 表3.3.2的支护结构形式 排桩-锚杆结构 锚拉式支挡结构 支挡式结构 地下连续墙-锚杆结构 排桩-支撑结构 支撑式支挡结构 地下连续墙-支撑结构 土钉墙+预应力锚杆 复合土钉墙 土钉墙+水泥土桩 土钉墙+水泥土桩+预应力锚杆 土钉墙+微型桩+预应力锚杆

  16. 《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第4点 开挖深度超过4m(含4m)、开挖影响范围内属软土场地 的一级基坑,禁止采用放坡、土钉支护、喷锚支护、水 泥土墙(搅拌桩)、悬臂支护等结构体系。 第十四条第2点 属厚软土地基的一级基坑,支护结构应优先选择稳定性 及变形控制较好的排桩加内支撑结构体系,且支撑形式 及道数的选择应满足各种工况的稳定性和变形要求。

  17. 《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深基坑与建筑边坡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二条第5点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在开挖深度范围内属软土场地时,禁止采用放坡、土钉墙、喷锚支护、水泥土墙(搅拌桩)、悬臂式支护以及这几种支护类型形成的组合型支护。

  1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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