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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 法律 法规及标准规范. 丁世彤. 主要内容. 对应教材 《 道路运输考评指南 》 第二章、第四章; 《 城市客运考评指南 》 第二章、第四章、 第十二章、第二十章。.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法的基本知识 1. 法的概念 法是指 国家 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 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行为 规范 的总和。. 2. 安全生产法律的特征 (1) 保护的对象是从业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 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 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除具有政策性特点外,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二)安全生产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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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企业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丁世彤
主要内容 对应教材《道路运输考评指南》第二章、第四章; 《城市客运考评指南》第二章、第四章、 第十二章、第二十章。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一)法的基本知识 1.法的概念 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安全生产法律的特征 (1)保护的对象是从业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除具有政策性特点外,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二)安全生产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按照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将各种法律法规从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我国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渊源如下:
安全生产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技术标准 国际公约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立法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在全国具有普遍约束力。
5.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且未将其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是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6.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自1919年创立以来,一共通过了186个国际公约和192个建议书,其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公约有60个。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的公约有24个,其中5个是与职业安全健康有关的。 例如: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0号,1994年批准)、 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67号,2001年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环境公约(155号,2006年批准)。
(三)法律的效力等级 按《立法法》的规定,总的原则是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中央立法高于地方立法。但是,当出现同一事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如裁定部门规章大于地方性法规,则应报全国人大批准; (2)如裁定地方性法规适用,则不用报批。
(一)概述 1.立法目的
排除适用: 消防安全——消防法; 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交通安全——铁路法; 水上交通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法。
(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1.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4.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5.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6.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8.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前三项为法律责任
9.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有关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11.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1)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规定 (1)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 (1)概念。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要求。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
专业 (3)范围(共16种以上)。 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 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行业
7.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流程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
9.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10.工伤保险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
3.安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