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8

行政复议 与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与 行政诉讼. 周 珍 一 2011 年 11 月.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相关内容. 行政复议法是 1999 年 4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共 7 章 43 条 )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 2007 年 5 月 23 日国务院第 177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 共 7 章 66 条 ) 。. 第一章 总则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 概念 (P178):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行政复议 与 行政诉讼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周 珍 一 2011年11月

  2.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行政复议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

  3. 行政复议相关内容 • 行政复议法是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7章43条)。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是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共7章66条)。

  4. 第一章 总则 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 概念(P178):  相对人(相关人) 申请→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主体:行政复议机关(仲裁者的角色)和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特征(P178):: (1)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是行政争议。 (2)审查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3)审理机关是上级行政机关。 (4)启动者是行政相对人。 (5)行政复议的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程序。

  5.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 第1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6. 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1.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只能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 2.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只能是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申请复议,但可以根据第7条的规定提出附带性审查申请。 4.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如复议范围、程序等必须依据本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复议法调整范围

  7. 第一章 总则 复议机关复议机构职责 第3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 第一章 总则 复议机构另六项职责  条例第3条 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9. 关于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具体来说,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非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下列两类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一是不设立派出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二是乡级人民政府。 • 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即法制工作机构。

  10. 第一章 总则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有错必纠原则 5.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原则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第4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条例第51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见P.179-P.182

  11. 合法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必须合法。4)行政复议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合法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适用的程序必须合法。4)行政复议行为的形式必须合法。 • 公正、公开原则。 • 1)公正原则。一是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一视同仁,不能官官相护;二是对不同的申请人,不论其地位、权势等,应一样相待,不能厚此薄彼;三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要严格以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认的公正标准为尺度。 • 2)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合法原则、公正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行政复议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 • 及时、便民原则。 • 1)及时原则。一是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及时审查。三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及时。四是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要及时了解。 • 2)便民原则。一是受理复议申请时要便民;二是复议管辖上便民;三是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上便民;四是行政复议不收取申请人费用。

  12. 第一章 总则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 第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1.自愿选择型:复议法第16条,诉讼法第37条 2.选择兼终局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 3.必经型(又称为复议前置型):复议法第30条第1款,法律或法规设定。 4.复议终局型:复议法第30条第2款,法律设定。

  13. 自愿选择型: • 复议法第1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 诉讼法第37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14. 选择兼终局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兼终局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前置型:复议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复议终局型:复议法第30条第2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这样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15.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1 1.概括式(第2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 (1)具体行政行为 • (2)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的各种权益(人身权、财产权、政治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 • (3)合法性、适当性 行政复议范围确立方式:      混合式=概括式+列举式

  16.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2 2.列举式 肯定性列举 第6条 ①行政处罚;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③行政许可以及不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第6条第(四)项和第(八)项; ④行政确权; ⑤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 ⑥废止或变更农业承包合同; 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⑧不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职责; ⑨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 ⑩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否定性列举第8条 ①内部行政行为; ②行政调解; ③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其他处理(权属纠纷裁决除外) ④抽象行政行为

  17.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3 3.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第7条) 可以附带审查 不可以附带审查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①法规 ②部委规章 ③地方政府规章 ④国务院的规定

  18.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4 • 第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19.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5 • 附带审查处理 • 第26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27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0.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6 • 例: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认为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多选) 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CD

  21.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1 一、行政复议期限  • 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2.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2 • 复议期限计算之一: • 条例第15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3.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3 复议期限计算之一: • 条例第15条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24. 复议期限计算之二 4 • 条例第1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17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5.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1 第10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1)相对人: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利损直接指向的人。 (2)相关人: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利损没有指向人,但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利损对其也产生了影响。 (3)复议资格转移: ①公民死亡(第10条第2款)→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诉法解释第11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②组织终止(第10条第2 款)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6.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2 (4)特殊情形下的复议申请人资格的确定 A合伙组织:(条例第6条) ①合伙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②其他合伙组织→合伙人共同作为申请人 B 股份制企业(条例第7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 →可以以企业的名义

  27. 二 行政复议参加人 3 (1)一般情况下的被申请人资格的确定 ①独立的一个行政主体 →该行政主体 ②共同的几个行政主体→全体共同主体 ③行政机关被撤销 →继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没有继承机关→撤销机关 ④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该授权组织 ⑤派出机关→该派出机关 (省派1个→地区公署; 县派2个→区公所、街道办) ⑥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该派出机构 (二)被申请人(=行政主体)(法第10条第4款、12、13、14、15条;条例11 )

  28. 二 行政复议参加人 4 (2)特殊情形下被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条例12、13、14条) ①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的名 义→共同作为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名义→行政机关 ②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批准机关 ③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机关

  29. 三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国务院 ┠┈┈┈┈┈┈┈┈┈┈┈┈┈┈┈工作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作部门 市(自治州、设区的市) ┠┈┈┈┈┈┈┈┈┈┈┈┈┈┈┈工作部门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地区行署→ ┏━━┻━━┓┈┈┈┈┈┈┈┈┈┈┈┈工作部门 ┃   区公所 街道办 乡(镇、民族乡) 居委会 村委会 我国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管辖关系图

  30. 三 行政复议机关 (一)一般管辖(一级政府和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 (法12条、13条、14条) 工作领导→同级政府 工作关系 业务指导→上级部门 中央垂直领导(海关、国税、外汇管理、金融)和国家安全→上级部门 ②工作部门 同级政府 工商、质监、药监、 国土,除非该省另有规定 省级以下垂直领导 上级部门 ①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但省政府、国务院部门仍找原单位。 ③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 国务院终局裁决

  31. 三 行政复议机关 (二)特殊管辖(其他行政主体作为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确定,法15条、法30条第2款、条例23条) 设立部门 ②派出机构 设立部门本级政府 ⑥复议转送 上述5种情形 向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 向接受地县级人民政府转送 7日内向有关复议机关转送 ①派出机关 ≈ 一级政府→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③授权组织 → 行政主管机关 ④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 →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⑤行政机关被撤销 → 继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⑦根据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和征用 (收)土地的决定,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属性权力)→省级政府 ⑧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向其中一个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2.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1 一、复议的程序(法17条、23条、31条、条例29条、48条、行诉法38条2款) 受理 7日 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10日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审理 决定 60日(最长90日, 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 5日内一次性通知补正 驳回申请 执行 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复议申请 不予受理 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受理或直接受理 (5日) 不予答复 复议审理期限届满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注意,上述期限中5日和7日为工作日。

  33. 1.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2 (1) 申请期限: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小于60日,按60日。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依法律规定。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方式(法11条):书面申请,口头申请(转化为申请笔录)。 (3)申请复议一般应具备的条件 • 条例第28条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34. 2.受理 (法17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3 (1)受理期限:5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决定是否受理。 (2)四种特定受理情形: ① 推定受理:第17条规定,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不予受理或者超过法定审查期限(5个工作日)后也无其他答复的,则推定复议机关受理。 ②责令受理和越级受理:第20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③指定受理:条例第30条规定,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35. 2.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4 (3)复议申请的转送:(法18条) 目的在于方便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当申请人不知道该往 何机关申请复议, 就去找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由接受申请的县级政府在7日内转送给适格的复议机关,由该机 关进行复议。 转送(7日内) 对第15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接受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 告知申请人

  36.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5 ≤60日 ≤60日(≤90天) 15日,(例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复议 复议决定 起诉 ≤3个月,例外 起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①自由选择关系:先复议再诉讼或者直接诉讼。 a.不能同时进行 → 如同时复议诉讼:救济机关性质相同,先收到机关办理;救济机关性质不同,由先受理的机关审查。 b.机会只有一次 → 撤回复议,不得再复议,但可以诉讼;撤回诉 讼,不可诉讼,也不可复议 c.复议后诉讼15日 → 受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受理、不决定,期満后15日;不予受理,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

  37.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6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a.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由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复议 国务院裁决终局(二级复议) 行政复议终局(该法是对国人) 行政复议终局(该法是对外国人) b.《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拘留→ c.《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 ②限制选择关系:可选择复议和诉讼,但复议终局 。

  38.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7 ③复议前置关系: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 a.《行政复议法》30条第1款:申请人已经依法取得 + 自然资源权属 + 行政确认 → 复议前置(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是前置,缺一为复议诉讼选择 ) 例1: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已取得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单选)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理由是行政裁决,只符合复议前置要求的二个条件

  39.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8 ③复议前置关系: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 b.《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争议(主体、数额、方式)→复议前置。(不包括处罚、强制、保全) 第8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4: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选) 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 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 C.要求缴纳滞纳金的决定 D.罚款决定 答案:CD 理由A是方式 B是数额 C是处罚 D是处罚

  40. 4.具体行为在复议期间的执行力(21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9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 被处罚人不 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 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例外 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

  41.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1 1.行政复议审理 (1)审理方式:原则上书面方式,但并不排除其他方式(调查、听取意见,听证) (22条、条例33条)。 (2)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期限和提出答复期限(23条) • 送达期限:受理之日起7日内 • 提出答复期限: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 (3)被申请人不按期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依据和证据的法律后果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为 (28条第1款第4项) (4)其他规定 申请人、第三人资料查阅权,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23条第2款)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24条) 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但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25条)

  42. 第五章 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2 1.行政复议审理 (4)行政复议和解(条例40条)和行政复议调解(条例50条) • 和解范围: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 • 和解要求: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和解后处理(条例42条第1款第4项):提交和解协议 终止决定 • 调解范围: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纠纷、自由裁量权。 • 调解原则:自愿、合法 • 调解后处理: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例:对下列哪些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A.市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该村居民认为补偿数额过低申请复议 B.某企业对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率及税额不服申请复议 C.公安机关以张某非法种植罂粟为由对其处以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张某申请复议 D.沈某对建设部门违法拆除其房屋的赔偿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答案:ACD 理由A是行政补偿纠纷 C自由裁量权 D是 行政赔偿

  43.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3 2.行政复议决定 (1) 决定期限: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少于60日的除外。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31条) (2)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构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复议决定 (28条第1款)

  44. 申请不作为,理由不成立 驳回 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条件;条例48条 撤销: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并责令重作(第28条第1款第3项、条例第49条规定重作的期限) 复议决定 变更:→限制:不得对申请人更为不利(条例51条) 28条1款3项、条例第47条明显不当依据错误、事实不清查清 不作为,限期履行已无实际意义 违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确认违法 违法,公共利益重大损害 不成立或无效的 赔偿 依职权:财产权损害→撤销财产权损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赔偿决定29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 (3)7种决定类型适用情形 维持(28第1款第1项) 履行:拒绝/拖延-限期履行,28条第1款第2项 依申请: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赔偿决定

  45. 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期限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条例第4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期限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6.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5 (4)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制作决定书,要加盖印章;送达(31条第2、3款) (5)效力体现: ①申请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必须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47. 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②对时间的限制规定 未规定的60日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6 (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 ①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制 责令重新作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28条第2款)

  48.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7 (7)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①行政复议中止(条例41条): • 申请人死亡→近亲属尚未确定参加 • 申请人丧失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 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 申请人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近亲属不能直接承受申请人资格) •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 • 涉及法律适用,需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 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又未审结 • 其他需要

  49.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8 ②行政复议终止(条例42条): • 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机关准予撤回 • 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 • 组织终止→承受人放弃 • 和解 • 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行政拘留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50. 自己执行 有执行权 复议维持→原行政机关 ②申请人不起诉 且不履行义务 33条 无执行权 复议改变→ 复议机关(同上) 第五章 行政复议审查决定和执行 9 (8)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①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 限期履行。 申请法院执行 ③第三人不起诉且不履行义务(条例52条):按33条的规定处理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