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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总 体 框 架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

安 徽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总 体 框 架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 主 要 内 容.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解读 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和思路框架 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和方式 四、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软件系统特点 五、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度和组织保障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常效机制.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解读.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解读 1 、政府信息的定义 2 、政府信息的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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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总 体 框 架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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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 徽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总 体 框 架 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安徽省经济信息中心 二〇〇八年一月

  2. 主 要 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和思路框架 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和方式 四、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软件系统特点 五、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度和组织保障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常效机制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1、政府信息的定义 2、政府信息的一般规范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 5、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6、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7、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5. 1、政府信息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条例》第一章第二条

  6. 2、政府信息的一般规范 •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 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 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7. 3、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 行政机关 •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8. 行政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9.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比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掌握有大量的政府信息,这些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必须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轨道。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10.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需参照《条例》执行。 ----《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

  11.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主 体 公共事务管理机构 公共企事业单位 行 政 机 关 地震 气象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监会 教育 卫生 供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环保 公共交通 计划生育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市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

  12. 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机关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两个层面: •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3. 5、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5.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5.2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5.3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14. 5.1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针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做出了规定。

  15.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16.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7.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18. 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19.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0. 5.2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 属于国家秘密的; • 属于商业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 属于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被泄露的; • 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 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规定不予公开的 ----《条例》第十四条

  21. 5.3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条例》对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作出了以下的规定: • 在主动公开的范围之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 对申请形式进行了规范,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明确申请的内容; • 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方式和时限要求;

  22.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申请公开后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规定了第三方参与审查的机制;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依申请公开后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规定了第三方参与审查的机制; • 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 • 规定了政府应当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适用于存在阅读或者视听障碍的特殊群体。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至二十八条

  23. 6、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新闻发布会 报刊 广播 电视 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

  24. 7、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条例》第二十九条

  2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三十条

  26.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条例》第三十一条

  27.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8.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条例》第三十二条

  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第三十三条

  30.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第三十四条

  31.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32.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第三十五条(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条例》第三十五条

  33. 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和思路框架

  34. 根据皖政办秘〔2007〕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根据皖政办秘〔2007〕4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安徽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公开原则 分工协作原则 统一规范原则 1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35. 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依法公开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36. 分工协作原则:省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分工协作原则:省编制工作小组负责统一组织、规划、检查、验收编制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37.  统一规范原则: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的要求,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38. 2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的思路框架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政办[2007]21号)要求,为确保2008年3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任务,由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省信息中心和有关单位具体开发建设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

  39. 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栏目导航和数据整合,把全省政府公开的信息整合至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来,并围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利用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从而为公众提供目录清晰、信息完整、易于查询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的管理和条理性的归档,形成统一、规范、权威的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资料库。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栏目导航和数据整合,把全省政府公开的信息整合至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上来,并围绕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利用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从而为公众提供目录清晰、信息完整、易于查询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化的管理和条理性的归档,形成统一、规范、权威的省政府信息公开数据资料库。

  40. 安 徽 省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系 统 框 架 图

  41. 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内容和方式

  42. 1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体 根据《条例》规定,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包括: 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

  43. 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2.1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2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

  44. 2.1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为: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 设17个栏目 市、县(区)政府(政府办公厅)设17个栏目 乡镇(街道)政府设7个栏目 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设12个栏目 公共企事业单位 设10个栏目 说明:省政府公开信息,按职责分工,由省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

  45. 说 明: 市、县(区)政府(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需按职责分工,目录所对应的内容由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

  46. 2.2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 •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 •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47.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 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我省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48. 为了满足《条例》所规定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性:为了满足《条例》所规定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性: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由机构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月、信息流水号四部分计2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 编制规则如下: 省、市、县代码(2位)+ 部门代码(3位)+ 业务处 室代码(2位) + 信息分类(4位,大类 + 子类)+ 编制年份(4位) + 编制月份(2位) + 流水号(3位)

  49. 省、市、县代码: 第一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省政府为O,合肥为A,芜湖为B, 蚌埠为C,淮南为D,马鞍山为E,淮北为F,铜陵为G,安庆为H,黄山为J,阜阳为K,宿州为L,滁州为M,六安为N,宣城为P,巢湖为Q,池州为R ,亳州为S。

  50. 第二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省、市级单位为A。县(区)级单位从B开始由各市按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第二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省、市级单位为A。县(区)级单位从B开始由各市按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 淮北市直FA 濉溪县FB 相山区FC 烈山区FD 杜集区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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