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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第七章 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講師介紹:李銘義 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電子郵件: mylee@isu.edu.tw. 目錄. 壹、前言 貳、國際法的基本概念與發展 參、國際組織 肆、結語. 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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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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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七章 國際法與國際組織 李銘義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2. 講師介紹:李銘義 博士 •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博士 •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席格中心訪問學者 • 義守大學助理教授 • 電子郵件:mylee@isu.edu.tw

  3. 目錄 • 壹、前言 • 貳、國際法的基本概念與發展 • 參、國際組織 • 肆、結語

  4.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原稱「萬國法」(Law  of  Nations),是指國家之間的法律,乃國家在其相互交往中所形成,主要是針對那些規範國家間關係中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國際法指適用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 國際法又稱國際公法,用以區別國際私法或法律衝突,國際私法主要處理的是不同國家的國內法之間的差異,法律所規範乃是不同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國內法,因而與國際公法的性質不同。國際法與國際私法有各自不同的內容體系。

  5. 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 國家之間在這些不同領域的互動過程中,會逐漸產生和形成一些具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有些領域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日趨完備,於是形成一些較為系統的部門法。 • 例如,海洋法、空間法、外交關係法、領事關係法、國際經濟法、國際人權法、戰爭法等。這些不同的部門法律,包括條約法,都是國際法的組成部分。

  6. 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 • 最突出的是荷蘭的格勞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他於一六二五年發表了著名的「戰爭與和平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這部著作以戰爭為重點,系統論述了當時國際法的主要內容,奠定近代國際法成為一獨立法律體系的基礎,對後來國際法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7. 國際法的特徵 • 第(一)、國際法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個人一般不是國際法主體。這就是說,在國際上主要是國家才是國際法律關係的參加者,而自然人或法人則不能作為國際法律關係的平等一方直接參與國際關係,承擔國際權利與義務。 • 第(二)、國際法的制定或產生過程與國內法迥異。在國際上沒有也不應該有超國家的國際立法機關來制定國際法。國際法只能在國家之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以協議的方式制定,也就是以締結條約的方式制定。此外,國際法中還有一部分國際習慣法,是由各國在國際實踐中反覆適用,為各國承認為法律而確立的。這就是說,國際法的制定必須徵得國際法主體本身的同意或認可,否則是沒有法律效力。

  8. 國際法的特徵 • 第(三)、國際法的強制約束力與國內法不同。國際上雖說也有某種形式的國際法院和國際制裁,如聯合國甚至還可以派出維持和平部隊(peace-keeping forces)等,但無論從性質上和執行程序上,它們基本上都沒有國家機關的那種強制力。

  9. 法源 •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CJ)第卅八條,國際法的形成方式主要有三:條約、國際習慣法和為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條約和其他經一致同意的協定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法主體可以透過它們宣佈、修改或發展現行的國際法。

  10. 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 • 組織的國際社會裏,一如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和聯合國(United Nations, UN)這樣的機構,是在各國一致同意和聯合的基礎上形成的國際性的綜合性組織。它們對國際法的影響則表現在三方面: • (一).經各成員國明示同意,對以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為基礎的那些規則進行修改。例如聯合國憲章限制了國際法主體按照國際習慣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脅或者訴諸武裝報復和戰爭的權利。 • (二).透過聯合國大會的決議對國際法的規則進行間接的修改。 • (三).對國際法作進一步的編纂和發展。

  11. 條約的定義 • 條約的定義,一九六九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一九八六年「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根據各自的適用對象分別作了規定。根據以上兩項條約的規定,條約是指國際法主體之間按照國際法所締結的確定其相互間權利和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12. 條約 • 一九六九年五月廿三日召開的維也納外交大會上通過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該公約已於一九八○年元月廿七日生效。 • 關於條約的締結,有兩個概念應加以區別,即締約能力和締約權。締約能力是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締結條約的能力,而締約權則是指國家和其他國際法主體內部某個機關或個人代表國家行使締結條約的權限。前者由國際法決定,而後者主要由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的內部法律決定。

  13. 小結 • 國際法和國內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二者是有著密切聯系的。由於國家既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的參與制定者,因此,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要顧及國內法的規定。這樣使二者相互影響,相互補充,一般是不容易發生衝突的,或即使發生衝突,一般也是可以協調的。至於具體以何種方式來保證條約在國內的適用或規範條約與國內法的關係,這屬於各國國內法應與規定的事項範圍。

  14. 定義 • 國際組織是指兩個以上的政府、政黨、團體和個人基於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協議形式而設立的各種機構」。「國際組織是跨越國界的一種多國機構,是國家間為了實現特定的目的和任務,根據共同同意的國際條約而成立的常設性組織

  15. 聯合國的主要組織機構 • 大會:大會就像一個世界會議,開會審議世界上最緊迫的問題,每一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 安全理事會:主要責任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安理會有十五個理事國,其中法國、俄羅斯、聯合王國、大陸和美國為常任理事國。其他十個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 •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協調聯合國及聯合國系統的經濟和社會工作。有五十四個成員,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 托管理事會:設立托管理事會,是為了對由七個會員國管理的十一個托管領土實行國際監督,並確保採取適當步驟為托管領土的自治或獨立作好準備。托管理事會現由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 • 秘書處:根據大會、安全理事會和其他機關的指示,執行聯合國實務工作和行政工作。 • 國際法院:亦稱世界法院,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經由大會和安全理事會選出的十五名法官組成,負責對國家間爭端作出裁決。

  16. 歐盟 • 歐洲聯盟(稱歐盟,European Union,EU)由歐洲共同體 (European communities) 發展而來的,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 •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歐洲共同體在荷蘭馬斯垂克(Maastricht)舉行的高峰會通過了以建立歐洲經濟貨幣聯盟和歐洲政治聯盟為目標的「歐洲聯盟條約」(The Treaty of Amsterdam) ,通稱「馬斯垂克條約」(簡稱「馬約」)。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馬約」正式生效,歐盟正式誕生。

  17. 歐盟 • 總部設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一九九五年,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入,使歐盟成員國擴大到十五個。二00四年五月一日,賽普勒斯、匈牙利、捷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馬爾他、波蘭、 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亞等十個國家正式成為歐盟的成員國。這是歐盟歷史上的第五次擴大,也是規模最大的一次擴大。 • 此次擴大後的歐盟成員國從十五個增加到廿五個。歐盟成員國的總面積達到三百九十七點三萬平方公里,人口約四點五三億 。整體國內生產總值將增加約百分之五,從現在的九萬多億美元增加到十萬多億美元,經濟實力與美國不相上下

  18. 歐盟 • 歐洲理事會 (European Council):即首腦會議,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負責討論歐洲聯盟的內部建設、重要的對外關係及重大的國際問題。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歐洲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歐洲理事會是歐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在決策過程中採取協商一致通過的原則。理事會下設總秘書處。 •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EU):即部長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半年。 • 歐盟委員會(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歐洲聯盟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洲聯盟條約和歐盟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聯盟的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繫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等。在歐盟實施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範圍內,只有建議權和參與權。

  19. 歐盟 •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是歐洲聯盟的執行監督、諮詢機構,在某些領域有立法職能,並有部分預算決定權,並可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歐洲議會議員由成員國直接普選產生,任期五年。 •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歐盟的仲裁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爭執。現有十五名法官和九名檢察官,由成員國政府共同任命。 • 歐洲審計院 (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負責歐盟的審計和財政管理。

  20. 北約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是根據一九四九年四月四日,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比利時、荷蘭、盧森堡、丹麥、挪威、冰島、葡萄牙和義大利等十二國在美國首都華盛顿所簽訂之北大西洋公约(North Atlantic Treaty)所成立之共同防禦性組織,簡稱北约(NATO)。北約又被稱為北大西洋聯盟或北大西洋集團。北約的最高決策機構是北大西洋理事會(North Atlantic Council, NAC)。理事會由成員國國家元首及政府首腦、外長、國防部長組成,常設理事會(Council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由全體成員國大使組成。總部設在布魯塞爾。希臘和土耳其於一九五二年、西德和西班牙分別於一九五五年和一九八二年加入。

  21. WTO •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她的前身是創立於一九四八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的秘書處。目前該組織有一百四十九個會員國,二00二年一月一日台灣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的名義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該組織的會員之一。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為「部長級會議」(Ministerial Conference),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下設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22. WHO •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 簡稱「世衛組織」, 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其前身可以追溯到一九二0年成立於日內瓦的「國際聯盟衛生組織」。二次大戰後,經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的決定,總共有六十七個國家的代表於一九四六年七月在紐約舉行了一次國際衛生會議,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 • 一九四八年四月七日,該法經廿六個聯合國會員國批准後生效,世界衛生組織宣告成立。同年六月廿四日,世界衛生組織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 WHA)上正式成立,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23. APEC • 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APEC)簡稱「亞太經合會」,成立於一九八九年,其宗旨是通過貿易投資自由化和經濟技術合作促進亞太地區的經濟發展和共同繁榮。現有廿一個成員經濟體(Member Economy)。亞太經合是經濟合作的論壇平臺(forum),其運作是通過非約束性的承諾與成員的自願,亦強調開放對話及平等尊重各成員意見,不同於其他經由條約確立的政府間組織(organization)。APEC現有廿一個成員,即澳大利亞、汶萊、加拿大、智利、中國、香港、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巴布亞新磯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台灣、泰國、美國和越南。此外,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太平洋經濟合作理事會(PECC)和南太平洋論壇(SPF)是APEC的觀察員。

  24. APEC • 部長級會議:APEC部長級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各會員體外交部長或經濟部長參加,已分別舉行過九屆部長級會議。部長級會議係由APEC會員體輪流主辦,並由主辦國擔任主席。 • 資深官員會議(SOM):SOM為APEC運作之核心機制,主要任務在於執行部長級會議之決議,建立工作程序、監督各委員會、工作小組之進展與運作之協調,以及研議、準備部長級會議之議程等。 • 委員會議(Committee Meeting):一九九三年APEC部長級會議通過,將區域貿易自由化(RTL)非正式小組擴編為投資暨貿易委員會(CTI),處理APEC貿易及投資議題;一九九四年APEC部長級會議通過自一九九五年起CTI架構下增設標準暨一致化分組及關務程序分組;又將經濟趨勢與問題小組擴編為經濟委員會,處理APEC與經濟有關之相關議題。

  25. APEC • 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工作小組為APEC最基層之組織,由各會員體代表組成,小組開會決議送交委員會討論。APEC共設有十個工作小組:A.貿易及投資資料審定,B.貿易推廣,C.工業科技,D.多邊人力資源開發,E.區域能源合作,F.海洋資源保護,G.電信,H.漁業,I.運輸,J.觀光。 • 秘書處:為維護和協助APEC各層次之活動及解決有關財源之問題,APEC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在新加坡設立秘書處。秘書處執行長由APEC主辦國指定,執行長下設一位副執行長、若干技術幕僚與行政幕僚。至於APEC秘書處運作之基金,係由各會員體依據其GNP之大小比例分擔。

  26. 本文結束 • 敬請 指正 • 聯繫方式 • mylee@is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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