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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目 录. 2014/10/21.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六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一、破产界限 (一)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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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六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八章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九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十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目 录 2014/10/21

  2. 第四章 破产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第六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3.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 • 一、破产界限 • (一)破产 •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以其全部财产依一 • 定程序进行清产还债的行为。 • 破产具有如下特点: •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 3.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 4.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 • (二)破产界限 • 破产界限是指人民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4.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资金、信用和生产力等任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即不能以资金、信用和生产力等任 • 何方式清偿债务; •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 • 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 • 偿,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 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 • 宣告破产: •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 • 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二、破产法的概念 • 破产法是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强制对其全 • 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 • 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 (一)破产申请人 • 1.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 2.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 • (二)申请方式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 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 • 2.债权性质和数额; • 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 • 4.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6.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 2.有关会计报表; • 3.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 5.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 • 见; • 6.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 (一)立案 • (二)管辖 •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 1.立案受理时间; •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7.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 (五)破产案件受理的效力 • 1.停止债务清偿。 • 2.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 • 序必须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财产保全程序也应中止。 • (2)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经 • 济纠纷案件,应当终结诉讼。 • (3)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经 • 济纠纷案件,应当中止诉讼。待破产程序终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 • (4)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 • 三个月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8. 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 •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3.通知保证关系人。 • 4.妥善保管企业财产。

  9.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 • 同利益为目的,在人民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 • 宜,表达债权人意愿的破产机构。 •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 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2.债务人的保证人。 • 3.别除权人。 2014/10/21

  10. 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 会议主席一般有以下几项职责: • (1)确定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召集会议; • (2)编排会议议事日程; • (3)宣告会议开会闭会,主持会议进行,安排会议发言,维持会 • 场秩序等; • (4)负责作成会议记录与决议文件,并提交有关机关。 •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 •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 四、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决议方式

  11. 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即可召集开会: •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 • 2.清算组要求召开时; • 3.占无财产担保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召开 • 时。 • 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 (1)决议的通过不符合法定程序; • (2)决议违反了法律的实际规定。

  12. 第四节 和解与整顿制度 • 一、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 • 所谓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 • 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计划等问题达 • 成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 • 序,从而使企业免于破产,使债务人重新获得复 • 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 2014/10/21

  13. 所谓整顿是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被申请破所谓整顿是指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被申请破 • 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挽救和振兴该企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 法院申请,并经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在上级主管部门的主持下, • 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调整内部事务、改善经营管理 • 、恢复清偿能力的一种法律制度。 • 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是: • 1.和解的开始以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为前提,从而使和解存在于 • 破产程序开始以后。 • 2.和解与整顿并不是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须程序,是否和解完 • 全依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意思而定。 • 3.和解制度与整顿制度相结合,均由立法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和解 • 协议的执行与企业整顿的成功。 • 4.和解整顿的申请人是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而不是被申请破 • 产的企业。

  14. 二、和解与整顿的程序 • 整顿方案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 1.对企业达到破产界限的原因分析; • 2.调整或组建企业新的领导班子的计划; • 3.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和改造、转产措施的可行性; • 4.扭亏增盈的办法; • 5.整顿的期限和目标等。 • 和解协议草案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1.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 2.清偿债务的办法; • 3.清偿债务的期限等。 •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 1.和解协议成立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债 • 务清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

  15. 2.债务人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允许或给予和解协议之外的利益均无2.债务人对任何一个债权人允许或给予和解协议之外的利益均无 • 效,债务人只能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 • 3.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无效,债权人对债务 • 人所作的减免债务或延期偿还让步,效力不及于其保证人和连带债务 • 人,他们仍应按原来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 •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 四、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 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经人民法院裁定, • 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 1.不执行和解协议。 •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 3.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6. 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 一、破产宣告 • 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能够清偿到 • 期债务的债务人,不能适用破产宣告。 •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法院 • 之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作出破产宣告。 •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是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 • 务人财产的核心阶段。 •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债 • 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上的权利限制. • 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只有出现了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人民 • 法院才能宣告企业破产:

  17.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 • 条件; • 2.企业破产整顿提前终结; • 3.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 二、清算组 • 清算组又称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 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包括: • 1.接管破产企业; • 2.保管和管理破产财产; • 3.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辅助活动; • 4.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 5.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 三、破产财产

  18. 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由清算组占有、破产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由清算组占有、 • 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 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 (2)破产财产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 (3)破产财产受清算组的占有和支配; • (4)破产财产是法律明文规定范围内的财产。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 1.经国家许可,破产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 • 或者由此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破产财产; • 2.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作 • 为破产财产;

  19. 3.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学校、3.破产企业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如非营利性的托儿所、学校、 • 医院、养老院等不列入破产财产; • 4.破产企业内社团经费及其拥有的财产不得记入破产财产; • 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已作为他人担保物的, • 不属于破产财产。 •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所取得的财产 •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清偿债务所取得的财产; • 2.因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 • 3.因破产宣告前的投资所取得的财产; • 4.因破产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 5.因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所取得的财产; • 6.因其他原因而合法取得的财产。 •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权利

  20. 主要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破产企主要包括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债权、证券权利、破产企 • 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 四、破产债权 •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 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可以通过破 • 产程序受偿的财产请求权。 • 1.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 2.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前,即债权得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在 • 破产宣告前已存在,而不论该债权在破产宣告时是否已经生效。 • 3.破产债权是财产请求权。 • 4.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 5.破产债权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1.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 2.有财产担保而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 • 3.附期限的债权。 • 4.附条件的债权。 • 5.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 • 6.保证企业或连带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债权或负连带责任的债权。 • 7.票据付款人的追偿权。 • 8.因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时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破产债权的例外 • 法定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不能参加破产程序接受清偿,又被 • 称为除斥债权。 • 下列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22.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 3.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利息。 • 另外,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等也不计入破产债权。 • (四)破产债权的行使 • 破产债权的行使,是实质破产债权向形式破产债权的转化.符合 • 法律规定而构成的破产债权,非经破产程序不得行使。 •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 (一)破产费用 •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费用。 •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 (二)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3.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 3.破产企业债权。 • 六、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程序终结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三个方面: • (1)解除《破产法》关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活动的限制及相关 • 义务。 • (2)终结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作为破产机关的活动,解散其机构。 • (3)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 • 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破产企业的所有 • 人对余债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得再进行追讨。 • 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的确认以裁 • 定方式解决。

  24. 第六节 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 一、破产救济 • 破产救济是政府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生活物质帮助,并安排其重 • 新就业的社会制度。 • 我国的破产救济制度目前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失业救济; 二是就业安置。 • 二、破产责任 • 《破产法》规定,对造成企业破产,违反破产法的行为,要追究相 • 应的法律责任。 • (一)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 (二)破产企业责任 • 除此之外,在其他有关法律中,还对破产责任者在领导组织中的 • 任职资格加以限制,这也具有处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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