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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实务. 项目四 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项目要求: 熟悉入境货物报检的基本规定和报检程序; 了解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和报检范围; 掌握各类特殊货物入境报检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掌握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任务一 申报一般货物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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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四 申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项目要求: 熟悉入境货物报检的基本规定和报检程序; 了解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和报检范围; 掌握各类特殊货物入境报检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掌握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任务一 申报一般货物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7年底,一艘装载6.46万吨印度粉铁矿的货轮靠泊北仑港区某泊位。北仑某港埠公司的码头作业人员在未取得检验检疫人员同意,没有完成水尺鉴定的情况下,擅自登轮与货轮大副办理相关卸货手续,并下达指令开始卸船作业。北仑局鉴定人员到达码头时,作业人员已擅自卸货时间长达20分钟,部分铁矿石未经重量鉴定被运至堆场,鉴定人员立即要求停止卸货作业。
经过调查得知,这是由于码头作业人员外语较差,在与大副沟通中误以为检验检疫人员已经完成水尺鉴定,于是开始卸货。北仑检验检疫局依照2007年10月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认定,港埠公司在检验检疫人员未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卸货,破坏了进口铁矿石重量检验现场条件,影响了检验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港埠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经过调查得知,这是由于码头作业人员外语较差,在与大副沟通中误以为检验检疫人员已经完成水尺鉴定,于是开始卸货。北仑检验检疫局依照2007年10月起施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认定,港埠公司在检验检疫人员未对货物进行数、重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卸货,破坏了进口铁矿石重量检验现场条件,影响了检验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港埠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请思考: 1.入境货物的报检范围? 2.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报检工作程序如何? 3.如何正确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
一、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 根据我国有关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入境检验检疫的报检范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2. 有关国际条约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 3. 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入境货物
二、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及流程 (一)进境一般报检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 (二)进境流向报检 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 (三)出境预检报检 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三、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间和地点 (一)报检时间 • 对于一般的入境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期到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天报检; 3.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天报检; 4.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5.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6.入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在到达口岸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疫,经检疫或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合格的,方准入境; 7.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二)报检地点 入境货物一律在入境口岸申请报检,检验检疫则根据不同的商品特性,选择在入境口岸或者在目的地进行。
四、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不同的商品提供相关的特殊单证。
五、入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人要认真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内容应按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运单上的内容填写,报检单应填写完整、无漏项,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且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打*的内容由检验检疫机构填写。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已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报检专用章”。 (3)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4)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5)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6)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7)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8)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货物应注明。 (9)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0)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10)产国(地区):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1)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量为准,并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2)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3)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如是木质包装还应注明材质及尺寸。
(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14)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5)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6)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7)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8)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由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9)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20)启运国家(地区):货物的启运国家或地区。 (21)许可证/审批号:需办理进境许可证或审批的货物应填写有关许可证号或审批号。 (22)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3)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4)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5)索赔有效期至: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6)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的外国口岸。 (27)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8)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29)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30)货物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1)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自以下9个选项中选择:Ⅰ种用或繁殖、Ⅱ食用、Ⅲ奶用、Ⅳ观赏或演艺、Ⅴ伴侣动物、Ⅵ试验、Ⅶ药用、Ⅷ饲用、Ⅸ其他。
(32)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32)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划“√”或补填。 (33)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4)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5)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6)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7)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及领证人姓名。
任务二 申报机电产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6年11月26日,检验检疫人员前往宁波某德国独资企业对其报检、已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三台旧拔丝机货物进行现场查验。查验过程中,检验检疫人员注意到了上述三台旧设备中夹带着一台乳化设备。德国方的工程师一再声明此设备为全新设备,并且找到了该设备的标牌,标牌显示该设备制造于2006年。检验员注意到该设备有使用过的痕迹,属翻新设备,虽然设备外表喷涂一新,但是电机和和传动部分的磨损是无法掩盖的。检验员当场打开了机器的盖板,机器内部未作翻新处理,
锈迹斑斑,据此可以确定该设备已在国外使用十年左右。在事实面前,德国方工程师不得不承认此设备在国外已经使用多年,只不过在2006年对机器的电气部分和管道、阀门等进行了更新,并且对外表进行了喷涂处理。机器标牌中标示的日期为机器翻新处理日期。锈迹斑斑,据此可以确定该设备已在国外使用十年左右。在事实面前,德国方工程师不得不承认此设备在国外已经使用多年,只不过在2006年对机器的电气部分和管道、阀门等进行了更新,并且对外表进行了喷涂处理。机器标牌中标示的日期为机器翻新处理日期。 据此,检验员向德国方工程师指出,这样不诚实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进口机电产品的规定。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认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当场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在以后的机电产品进口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请思考: 1.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机电产品的报检要求有哪些?
一、入境机电产品报检范围 入境机电产品(包括所有的旧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 所谓“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1) 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2) 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3)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3) 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4) 新旧部件混装的; (5) 经过翻新的,如旧压力容器类、旧工程机械类、旧电器类、就车船类、就印刷机械类、旧食品机械类、就农业机械类等。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构申请办理进口检验。
二、报检要求及检验检疫规定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涉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二)进口许可证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目录》内检验检疫类别中,标有“L”标记的进口商品的收货入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报检时,应当提供有关进口许可的证明文件。
(三)旧机电产品 1.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 2.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的检验条款。 3. 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应提供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注明为旧机电的相关机电进口证明。
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4.进口用于销售、租赁或者维修等用途且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有其他规定要求的旧机电产品的,备案申请人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CCC认证”证明文件。 5.国家根据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的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对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6.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备案后,如需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改,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6.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备案后,如需对备案内容进行更改,应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许可变更申请表”。 7.进口旧机电产品报检时,须经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等;无须装运前检验的产品,需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四)电池产品 自2001年1月1日起,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强制检验。进出口电池产品实行备案和汞含量年度专项检测制度。 (五)成套设备 成套设备是指完整的生产线、成套装置设施,包括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成套装置设施和与国产设备配套组成的成套设备中的进口关键设备。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1.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检验。 2.对大型成套设备,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条款。收货人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权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3.成套设备中涉及旧机电产品的,应按旧机电产品的相关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任务三 申报食品出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6年1月5日,浙江某公司委托某货代公司向宁波局报检一批从泰国进口的冻墨鱼蛋、冻小杂鱼干,H.S.编码分别为:0307490000P.R/Q.S、0305599090P.R/Q.S,重量分别为:10650KG、500KG。货物放行后,宁波局于1月16日在冷库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并抽样。经检测,该批货物中的冻墨鱼蛋检验检疫合格,但冻小杂鱼干检出镉含量为0.42mg/kg,而根据我国卫生部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食品中鱼类的镉限量为0.1mg/kg,所以该批小杂鱼干中镉含量明显超标。对此,2月5日宁波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收货人该冻小杂鱼干须做退货或销毁处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食品中鱼类的镉限量为0.1mg/kg,所以该批小杂鱼干中镉含量明显超标。对此,2月5日宁波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告知收货人该冻小杂鱼干须做退货或销毁处理。 请思考: 1.入境食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食品标签审核的内容? 3.入境食品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一、入境食品报检范围 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入境食品报检要求 1.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 3.凡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进口食品必须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合格,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准进口。 4.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评估材料。
5.货主或代理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例如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及原产地证书),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5.货主或代理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例如动植物源性食品,还应根据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相应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及原产地证书),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6.进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简称食品包装)是指已经与食品接触或预期会与食品接触的进口食品内包装、销售包装、运输包装及包装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包装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包装产品实施检验。
三、入境食品标签审核 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物。由于食品标签将直接影响着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下列入境食品标签中所标示内容、图形和符号等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否则不得进口。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其应标明的事项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
(二)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四、进口食品换证 进口食品的经营企业(指进口食品的批发、零售商)在批发、零售进口食品时应持有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进口食品在口岸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后再转运内地销售时,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正本或副本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取《卫生证书》。
五、入境食品监督管理 (一)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
(三)备案与注册制度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注册有效期4年。 (四)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任务四 申报化妆品入境报检 案例导入 2009年4月2日,韩国媒体报道,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对市场销售的以滑石粉为原料制造的30种婴幼儿爽身粉进行检查,在12种产品中发现了禁用的一级致癌物石棉。12种产品中,包括德国NUK品牌婴儿爽身粉。质检总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经查,德国NUK品牌婴儿爽身粉在我国有销售。从2008年3月12日—2009年,苏州德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苏州市丝绸进出口公司从韩国保宁公司进口了5批总计11.6吨婴幼
儿爽身粉半成品,委托苏州新兴保健品厂加工生产,标注德国NUK品牌在国内市场销售。儿爽身粉半成品,委托苏州新兴保健品厂加工生产,标注德国NUK品牌在国内市场销售。 据了解,苏州德宝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发出通知,要求所有经销商将NUK爽身粉下架,停止销售。北京、天津、兰州等城市的部分商家也将NUK婴幼儿爽身粉下架。质检总局要求有关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 请思考: 1.入境化妆品的报检范围? 2.入境化妆品的标签审核如何规定? 3.入境化妆品如何监督管理?
化妆品是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化妆品是指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一、报检要求 1.报检人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按规定填制《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进口化妆品标签检验相关资料(化妆品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原标签及翻译件及化妆品成分配比等)、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证书)等相关外贸单据。 2.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并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3.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要加贴CIQ标志,方可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4.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6.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者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三、化妆品标签审核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复合型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1)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分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4)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