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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简介

优抚政策简介. 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来体现党和政府关怀。. 优抚处主要职责 :.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 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 负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供养; 承办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2004 年以来优抚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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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优抚政策简介 湖北省民政厅优抚处

  2. 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来体现党和政府关怀。优抚工作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直接服务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它通过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来体现党和政府关怀。

  3. 优抚处主要职责 :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 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 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 负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供养; 承办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

  4. 2004年以来优抚工作的发展 • 国家和我省先后7次大幅度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 实行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合并,实现在职残疾军人和在乡残疾军人统一享受一个抚恤标准;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首次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 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原8023部队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达不到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条件的退役人员给予生活补助; • 对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生活补助; • 将所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范围,并享受相应的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

  5. 一、优抚对象的分类 目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共16类 : 四类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这类人员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中央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这类人员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标准由中央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红”人员(在乡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这类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由中央确定,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在乡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目前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51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47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病情的退伍士兵。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由中央、省、县级财政共同负担。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255元。

  6. 一、优抚对象的分类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参试退役人员。是指参加过核试验达不到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条件,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农村籍退役士兵。即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从2011年8月1日起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老年烈士子女。从2011年7月1日起,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按每人每月130元标准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7. 二、主要优抚政策 • 抚恤政策(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 补助政策 • 优待政策 • 烈士褒扬政策

  8. (一)死亡抚恤政策 • 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死亡军人及其它属于民政部门抚恤范围的人员死亡性质的界定及对其家属的抚慰和恤赈,是国家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和生前事迹,给予其相应的政治褒扬和保障其遗属合法权益的总称。分为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形式。

  9. 1.死亡抚恤的分类 • 1980年之前分为两类:一类为因公牺牲(当时因公牺牲与烈士未作区分,统称牺牲,但都按烈士对待),一类为病故 。 • 1980年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把革命烈士同一般的因公牺牲区别开来,从而使我国的死亡抚恤分类由原来的两类,增加为三类,即:烈士、因公牺牲、病故。

  10. 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 对死亡军人,根据死亡性质,由死者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其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发给)。目前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 病故,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11. 3.遗属享受定期抚恤的条件 •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 我省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一条规定,即“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后代、无生活费来源的”也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12. 定期抚恤金标准 •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 城镇 10480 8990 8460 • 农村 6030 5760 5510

  13. (二)伤残抚恤政策 • 伤残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伤残人员的抚慰和恤赈。我国对伤残人员实行终身抚恤,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供养终身。

  14. 1.伤残抚恤的分类 • 按伤残对象分为: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 按伤残性质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仅限于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按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的障碍程度分为:一至十级。

  15. 2.伤残评定工作 • 现阶段,民政部门主管伤残评定工作的对象和范围是: • 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 二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 三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四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 五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 六是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 其中四、五、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16. 3.伤残抚恤待遇 • 残疾抚恤金 •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 残疾军人辅助器械

  17. 分散供养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71元; •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民兵民工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36元; • 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702元。

  18. (三)补助政策 • 所谓补助,是指国家对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又不能享受抚恤待遇的部分优抚对象给予经济补助。补助的形式主要有两种: • 一是定期定量补助,是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 • 二是临时补助,主要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突发性困难。

  1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军队医疗证明是指下列之一: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二是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20. (四)优待政策 • 优待,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国家优待,即以国家为主体对优抚对象提供一系列优先、优惠、优厚措施。 • 二是群众优待,即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优抚对象给予经济物资、思想、政治关爱等方面的优待。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主要表现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特殊不同形式优待,如义务兵家庭优待,伤病治疗优待,就业、教育优待,社会福利优待,住房优待,乘车、船、游览优待,税收减免等优待等

  21. 目前的优待主要包括 • 1.医疗优待。这是当前优抚工作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内容,也是近几年国家和我省重点推进的工作之一。 • 2.义务兵家庭优待。以义务兵法定服役年限即二年确定,服役期满即停止发给优待金。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其家属不再享受优待。 • 3.其他优待。包括乘车(船)优待,浏览优待,以及优抚对象教育优待等。

  22. (五)烈士褒扬政策 • 烈士褒扬是指对烈士进行纪念和颂扬,既是优抚保障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评定烈士的程序、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23. 烈士褒扬金制度 • 主要是解决烈士遗属抚恤待遇偏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烈士的褒恤力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4. 1.烈士的审批机关 • 现役军人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非现役人员除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由国家民政部批准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5. 2.申报审批烈士的程序 •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26. 3.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 • 烈士纪念建筑物是各级人民政府为献身革命事业和人民大众利益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纪念性建筑设施。主要形式有烈士陵园、烈士纪念馆(堂)、烈士纪念碑(塔、亭)、烈士祠、烈士墓、纪念雕塑等。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主体功能是“褒扬烈士,教育群众”。 •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规定,烈士纪念建筑物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级保护单位、市州级保护单位、县级保护单位。对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目前,我省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56家,其中,国家级10家,省级16家,市县级30家。

  27. 三、双拥工作 • “双拥”,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简称,是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我们党、政府、军队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优良传统,是人民军队的本质和人民共和国性质的生动体现,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显示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双拥工作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不同历史时期双拥工作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

  28. 双拥工作主要内容 • 开展国防教育 • 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 协调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 开展军民共建活动 •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

  29. 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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