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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八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备货及报检 第二节 催证、审证和改证 第三节 托运、投保和报关 第四节 制单结汇 第五节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第六节 对违约的处理. 出口贸易的程序. 第一阶段. 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办理商标注册. 开展广告宣传. 调研 国外 市场 状况. 制定 出口 商品 经营 方案. 建立 客户 关系 和推 销网. 编制出口计划. 组织出口货源. 第二阶段. 对外进行洽谈. 询盘. 发盘. 接受. 还盘. 签订合同(假设为 CIF )合同. 催证 审证 改证. 办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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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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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 第一节 备货及报检 • 第二节 催证、审证和改证 • 第三节 托运、投保和报关 • 第四节 制单结汇 • 第五节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 第六节 对违约的处理

  2. 出口贸易的程序 第一阶段 出口前的准备工作 办理商标注册 开展广告宣传 调研 国外 市场 状况 制定 出口 商品 经营 方案 建立 客户 关系 和推 销网 编制出口计划 组织出口货源

  3. 第二阶段 对外进行洽谈 询盘 发盘 接受 还盘 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

  4. 催证 审证 改证 办理保险 保险单 制作有关单据 第 三 阶 段 申请 出口 许可 证 租 船 订 舱 发运 货物 办理 报关 海关 检验 放行 货物 装船 后取 得提 单 向买 方发 装船 通知 持全套 货运单 据连同 信用证 向银行 办理议 付 汇集 有关 的单 证 履 行 合 同 向商 检局 报检 检验 证书 备货/加工/ 包装/刷唛

  5. 买卖双方的义务 —交货 —交单 —转移货物所有权 出口商 进口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受领货物 —支付货款

  6. 出口合同的履行 以CIF贸易术语合同为例 • 货:备货、报验 • 证:催证、审证、改证 • 船:租船订舱、办理货运手续 • 款:制单结汇

  7. 此外,卖方还应担保货物合法 一、备货和报检 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及船期相衔接 (一)备货 • 备货时间 • 货物本身 • 货物数量 • 货物包装 质量和规格、花色品种与合同规定相符 数量满足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要留有余地 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运输标志应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 (二)报检 法定 申报 合格 商品检验检疫局 发证 合同规定 不合格

  8. 二、催证、审证、改证 • 信用证什么情况需要修改? • 修改向谁提出? • 部分接受是否有效? • 修改前的内容是否依然有效? 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已经开证? • 信用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 • 对单据填制和份数的要求? • 注意软条款或特殊条款? 通知银行和出口单位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9. 一、催开信用证 (一)催证的条件: 1、买方拖延开证、故意不开证 2、发现客户资信不好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 3、我方提前备好货,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二)催证的方法: 1、直接向国外客户发函通知 2、请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10. 二、审核信用证 审核信用证是通知银行和进出口企业的共同职责 通知银行审核项目: 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 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 进出口公司审核项目: 审核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条款相一致

  11. (一)总的方面审核 • 政策上审核: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国家规定不能与之进行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能接受;带有歧视性或错误的政治性条款的信用证,应视具体情况予以退回,或要求改正。 • 对开证行资信情况的审核 • 对信用证是否已经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 以上几点,是银行审证的重点,进出口公司只作复核性审核

  12. (二)专项审核项目 与合同规定相同 1、支付货币: 2、信用证金额: 一般与合同金额相符信用证中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1)《UCP500》第39条a款规定:在金额前有“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文字:有____增减幅度 (2)发票和/或汇票金额_______信用证金额,否则将被全部拒付 10% 不能超过

  13. (二)专项审核项目 3 、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 (1)未规定________的信用证是无效信用证,不能使用 (2)晚于到期日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 (3)交单期:运输单据出单后向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提交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 (4)出口企业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信用证的到期日。 (5)《UCP500》规定: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按惯例,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____天后提交的单据。 到期日 21

  14. (二)专项审核项目 3 、到期日、到期地点、交单期和最迟装运日期 (6)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如交单地点在我国的,通常要求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限后15天。 (7)对装运日期的规定: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可能快”,否则银行将___________ (8)装运日期规定为“于或约于”或类似词语,银行将解释为规定于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之内装运,起讫日均包括在内 (9)双到期:信用证中规定的最后装运期和交单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 不予置理

  15. (二)专项审核项目 4、转运和分批装运: 开证申请人:买方 受益人:出口企业、卖方 当我方某个企业对外磋商订合同,而由其他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交货,受益人与发货人名称不同,则如信用证中规定“可转让”,就可通过转让解决。 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若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中也未明确规定,则被视为可以转运和分批装运。 5、开证申请人、受益人

  16. (二)专项审核项目 • 6、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若买卖合同规定凭即期汇票付款,而信用证要求受益人签发远期汇票但在信用证条款中列明由开证行保证贴现,所有利息和贴现费由申请人负担(买方),受益人可以即期收汇,即假远期信用证。 对假远期信用证一般可接受。

  17. (二)专项审核项目 7、保险条款: 与合同规定相符 • (1)投保的险别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合同中规定保险险别按规定的险别投保;若没有规定,则选择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 • (2)信用证规定的保险金额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一般按CIF/CIP发票金额加10% • (3)按《UCP500》规定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的,信用证一般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险单和/或保险凭证。

  18. 案例分析 •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为“payment by L/C”。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P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我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议付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60%的货物在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 问:(1)开证行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2)本案在何教训可以吸取?

  19. 分析 • (1)开证行拒付是有理的。因为信用证规定“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而案例中60%的货在途中被大火浇毁,并未到达鹿特丹,所以根据此条规定,开证行有权拒付货款。 • (2)从本案中,我方出口公司应在审核信用证时要注意:若发现一些有违于《UCP500》的规定,比方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或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无所谓但实际是无法满足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如本案中这句话:“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P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的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即所谓的软条款,应向进口商指出,要求其修改,否则有可能造成自己履约困难或收汇困难。

  20. 4、告知受益人 修改内容 受益人 通知行 3、发出修改通知书 2、请求开证行 修改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 三、修改信用证 (一)、修改信用证的步骤 1、提出修改要求

  21. 案例分析 •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顺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 • 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22. 分析 (1)A公司不能结汇。   理由:(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A公司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延期要求仅得到B公司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B公司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4月15日”,而A公司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5月10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23. 三、修改信用证 (二)、改证的原则 ◆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各当事人一致同意,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开证行自发出修改通知书之时起,即受该修改内容的约束,而且对已发出的修改不得撤销;在受益人未将接受修改的意见告知银行时,原信用证条款(未修改的)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对修改通知作出接受或拒绝的答复,如未作答复,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和尚未被接受的修改的单据时,即视为受益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 ◆对同一修改通知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是无效的 在一份信用证中,有多处条款需要修改的,最好一次向开证行提出,否则会增加手续和费用。

  24. 1、通知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审证 2、通知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 3、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条款是否与合同条款相符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 申请开证 审证 通知 开证 通知行 开证行

  25. 案例分析 • 我方某进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给我方出口公司。我方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转动,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 • 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是怎样的?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将修改的意见通知开证申请人,由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办理修改信用证的手续。 (1)可能遭到开证行的拒绝,从而延误了信用证修改的时间。

  26. 小结 第二节 催证、审证和改证 总的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 一、催证 通知银行 二、审证 进出口公司 专项审核(信用证的种类、申请人、受益人、金额、货币、有效期、付款方式、提交单据、转船、分批转运等) 三、改证

  27. 第三节 货运、投保和报关 (一)办理货运的步骤 • 1、查看船期表,填写出口货物托运单(B/N) • 2、船公司或代理人签发装货单(S/O)或下货纸 • 3、装船完毕,由船长或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R)或收货单 • 4、托运人凭收货单向外轮代理公司交付运费并换取正式提单(B/L)。 • 5、取得提单后,出口企业根据合同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 (二)投保 1、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投保 2、CFR和FOB术语成交—买方投保 (三)报关 • 报关企业的类型有三种: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和自理报关企业。

  28. 托运订舱程序图解 6.S/O 9.签发B/L 2.托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其它单证 货主 船公司 8.M/R 1.订舱委托书 货代 3.配舱回单,S/O等 7.大副签发M/R 交托运人 5.S/O盖章放行 海关 4.S/O, 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

  29. 案例分析 • 我国A公司向巴基斯坦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国外来证中单据条款规定:“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套(full set)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预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内并注明“按《UCP500》办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于至期日前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即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其理由是单证有一列不符: • (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的签字; • (2)正本提单是以一份组成,不符合全套要求; • (3)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因此,投保金额不足。 • 试分析开证行单证符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0. 分析 • 开证行单证不符的理由(1)(2)不成立,(3)成立 。 • (1)商业发票习惯上均有发货人(受益人)的正式签字或盖章,但根据《UCP500》第37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无需签署”,所以我A公司提供的商业发票可以没有受益人的签字。 • (2)正本提单份数:根据《UCP500》规定,全套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全部正本份数,包括单份正本提单,当然按习惯填制为一式两份或三份,所以我A公司正本提单以一份组成,也符合全套要求。 • (3)《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金额不能低于发票金额的110%,而本案中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相等,所以投保不足,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31. 单据齐全 内容完整 四、制单结汇 (一)信用证下制单结汇的三种做法 •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 • 定期结汇 •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 (二)对结汇单据的要求 正确、 完整、 及时、 简明、 整洁 有效期 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 单货一致 内容 简化 布局美观 表面洁净

  32. 信用证与单据不符的情况 • 1、出口人提供的是不清洁提单 • 2、无货物确已装船的证据 • 3、保险单的日期晚于提单日期 • 4、迟期装运 • 5、提单上未注明运费是否付讫 • 6、汇票上付款人名称、地址不详或不符或缮打有错 • 7、信用证逾期 • 8、逾期交单 • 9、在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货物短装 • 10、单据不全,或份数不足 • 11、未按信用证规定在有关单据上签字。

  33. 案例分析 • 我国A出口公司出口100%全棉儿童服装1500件,客户开来信用证中注明商品名称是“100%全棉儿童服装”,A公司发运货物后持单到银行议付,银行发现发票上写明“100%全棉儿童服装,而提单和保险单上仅写为“儿童服装”,就以单单不一致为由拒绝付款, •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 A商可以要求银行付款。 因为根据《UCP5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而在其他单据中,货物的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在本案中,发票上货物名称与信用证中完全一致,提单和保险单上的名称没有信用证抵触,因此单证相符,银行应该付款。

  34. (三)常用的出口结汇单据 1、汇票 2、发票 3、提单 4、保险单 5、产地证明书

  35. (一)汇票 填制要点: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 信用证没有规定填开征行 信用证方式 1、付款人 托收 进口商 2、受款人 凭指示抬头(pay to order) 按信用证规定文句填写 没有规定填开征行名称、地点,信用证号及开证日期 信用证方式 3、依据 托收 合同号

  36. (二)发票 概念: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表明所交易商品的品质、数量、 价格、包装等条件的一种商业单据。 注意问题: 1、发票抬头 收货人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是开证申请人 2、发票上的品名、规格、数量、 包装、价格条件及唛头等 必须与信用证所规定的完全一致 不可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与汇票上的总金额一致 有佣金的按规定扣除佣金后计算出净额 3、金额

  37. (三)提单 概念:是货物运输时当承运人或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同时又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一种物权凭证,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 空白抬头 (To order) 记名指示抬头(To order of) 记名收货人抬头(很少使用) 1、收货人 2、托运人 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卖方 3、提单的货物名称 不能用概括性商品统称,除另有规定外

  38. 一般不具体填写运费金额 CIF或CFR条件,注明“运费已付” FOB条件,注明“运费到付” 4、金额 5、目的港和件数 原则上应和运输标志上的内容一致 6、提单签发份数 一般正本提单1—3份,注明正本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 或船长或船长的代理人 7、提单签署人 8、其他条款

  39. (四)保险单 1、发票号次 商业发票的编号 2、保险单号次 填保险公司指定的编号 CIF条件下,一般填出口商名称 信用证下填信用证受益人名称 托收下填委托人名称 3、投保人 4、标记 应与运输单据、发票等单据一致 填写最大包装件数, 散装货物,填In Bulk 5、包装及数量 6、保险货物项目 填商品名称

  40. 7、保险金额 按发票总值的110%填写,取整数 8、总保险金额 填英文大写的保险金额及货币全称 无须填写 9、保险费 海运方式直接填船名,需转船加二程船名 其他运输方式填相应原名称 10、运输工具 11、开航日期 填运输单据签发日期 12、起讫地点 填写装运港和目的港名称,与单据一致 按信用证规定填写,需填保险险别的英文缩写,并注明保险条款及颁布年份 13、承保险别

  41. 由保险公司指定,并注明地址 14、保险勘查代理人 按信用证规定填制 未规定填目的港名称 15、赔款偿付地点 保单日期应不迟于运输单据日期 签发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地 16、签发日期和地点 必须经保险公司签章, 在保险单右下方 17、保险公司签章

  42. (五)产地证明书 1、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2、主要用途是提供给进口国海关凭以确定货物的生产国别,从而核定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 3、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在我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

  43. 小结 第四节 制单结汇 收汇结汇 一、我国出口结汇的做法 定期结汇 出口押汇 二、对结汇单据的要求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三、常用的出口结汇单据 1、汇票 2、发票 3、提单 4、保险单 5、产地证明书

  44. 第五节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一、出口收汇核销 是国家对出口企业的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加强出口收汇管理,确保国家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的一种重要措施。 领取 如实填写 外汇管理部门 出口单位 出口报关 核对报关单和核销单内容 盖“验讫单”章 海 关 信用证托收下在汇票或发票上注明核销单编号 汇付方式下向国外进口商说明核销单编号 出口单位 结汇水单 收账通知 办理核销手续 银 行 出口单位 外汇管理部门

  45. 二、出口退税 概念:是指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出口货物在报关离境后,由出口经营的主体企业凭有关单证向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在生产、加工、出口销货等环节上的增值税、消费税进行免征或退还的税收政策。 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据: “两单两票”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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