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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倒楣的總是我 ? --- 教師申訴實例研討

為什麼倒楣的總是我 ? --- 教師申訴實例研討. 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彭利源老師. 990112 蘋果日報爆料: 林園高中教師 洪文裕 涉及言語 管教不當 「野蠻人 與妳媽滾回印尼」 惡師竟說開玩笑 女學生受辱割腕自殘. 否認歧視. 女學生認為教師洪文裕管教不當,多次拿美工刀自殘,洪師表示,一切都是出於好意,並未歧視任何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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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倒楣的總是我 ? --- 教師申訴實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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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為什麼倒楣的總是我?---教師申訴實例研討 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彭利源老師

  2. 990112蘋果日報爆料: 林園高中教師洪文裕涉及言語 管教不當 「野蠻人 與妳媽滾回印尼」 惡師竟說開玩笑 女學生受辱割腕自殘

  3. 否認歧視 • 女學生認為教師洪文裕管教不當,多次拿美工刀自殘,洪師表示,一切都是出於好意,並未歧視任何學生。 • 【林錫淵╱高雄報導】高雄縣林園鄉林園高中國中部教師洪文裕管教學生時,竟罵母親是印尼人的女學生是「野蠻人,滾回印尼去」,見該生考試成績進步,還質疑是作弊;女學生不堪老師辱罵及誣陷,四次以美工刀割左手腕自殘,人本教育基金會痛批洪師:「不適任!」洪師坦承不諱,但強調是開玩笑;該校將召開考績會調查洪師不當言行。

  4. 枉為人師 • 洪文裕前年四月也遭投訴摑學生耳光,遭學校記一支小過;日前又遭學生投訴,上月底因學生忘記將午餐餐桶抬回廚房,竟用棍子戳學生肚子,且曾誣賴另名女學生作弊、要她滾回印尼,女學生不堪受辱、持刀自殘。

  5. 考試進步被誣作弊 • 自殘女學生昨說,一個多月前,她小考成績進步,老師發考卷時竟說:「考這麼好,是不是作弊?」她內心受創,「明明是自己努力用功考來的,卻被老師誣賴作弊」,一時想不開就在教室內拿美工刀自殘數刀流血,但沒人發現。兩周前,女學生沒拿到洪師發的考卷,隔天才跟老師報告此事就被罵,她回座位時拿美工刀割破且用力撕考卷,洪師怒罵:「妳是野蠻人啊?妳寒假要與媽媽回印尼,妳就滾回去印尼當野蠻人!」女學生當下又持刀自殘。女學生左手有一、二十道自殘傷痕,代表悲憤與無助。她說,割腕四次,一次是換季穿長袖,她穿短袖,老師竟罵:「乞丐喔,沒錢跟我講!」另一次是老師怪地沒掃乾淨,沒查清楚就記她警告,「老師好像對我很有成見,很歧視我!」 校長坦承管教不當

  6. 人本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主任張萍痛批:「老師嚴重歧視及羞辱學生,會讓學生一輩子內心有陰影,學校應立即以不適任教師處理。」南洋台灣姊妹會南部辦公室主任賴梅屏批評:「台灣社會對多元文化的理解、尊重不足!」洪文裕昨坦承說過作弊、乞丐、野蠻人等話,但強調「都是疑問句」,都是以開玩笑方式說的,無辱罵之意,是希望學生好,「我沒有要傷害學生,以後會改進,加強自己情緒管理。」該校校長蘇恭敏說,洪師教學認真嚴格,但管教方式確有不當,洪師若真的對學生講那些話,就屬言語暴力,可記小過至申誡,並討論是否提列不適任老師及換老師,也會輔導女學生。高縣教育處長李黛華說,洪師管教不當,督學會介入調查。人本基金會南部聯合辦公室主任張萍痛批:「老師嚴重歧視及羞辱學生,會讓學生一輩子內心有陰影,學校應立即以不適任教師處理。」南洋台灣姊妹會南部辦公室主任賴梅屏批評:「台灣社會對多元文化的理解、尊重不足!」洪文裕昨坦承說過作弊、乞丐、野蠻人等話,但強調「都是疑問句」,都是以開玩笑方式說的,無辱罵之意,是希望學生好,「我沒有要傷害學生,以後會改進,加強自己情緒管理。」該校校長蘇恭敏說,洪師教學認真嚴格,但管教方式確有不當,洪師若真的對學生講那些話,就屬言語暴力,可記小過至申誡,並討論是否提列不適任老師及換老師,也會輔導女學生。高縣教育處長李黛華說,洪師管教不當,督學會介入調查。

  7. 教師申訴制度

  8. 教師救濟的途徑 • 請願(憲法16、請願法、立院組織法、地制法…) • 陳情(總統府組織法、立院組織法、行政程序法…) • 申訴(教師法29) • 訴願(教師法33) • 行政訴訟(教師法33) • 訴訟 (教師法33) • 其他保障法律 (教師法33)

  9. 權益遭受侵害 查驗侵權行為適用法條,並搜集有關證據。 與造成侵權作為人溝通尋謀改善 求助律師或教師組織 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作為人改善或賠償。 提出申訴 訴願 行政訴訟 民刑事訴訟 問題解決 權益受損追究流程圖

  10. 完備正當法律程序,確保教師權益 • 教師就申訴案件或相牽連之事件,同時或先後另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或刑事訴訟者,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評會。申評會依前項通知或依職權知有前項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停止申訴案件之評議。 • 行政訴訟本身也須經當事人訴願遭駁回不服後,才受理案件,當事人不得直接採取行政訴訟。

  11. 陳情於行政程序法的定義是? 行政程序法第七章 陳情 • 第 168 條(陳情之定義)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 情。 • 第 171 條 受理機關認為人民之陳情有理由者,應採取適當之措施;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 • 第 172 條 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12. 請願法 • 第一條    (法律之適用)人民請願,依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    (得請願之事項及受理機關)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 第四條    (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事項不得請願)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請願。

  13. 訴願法 • 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第 81 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 行政訴訟法 • 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第200 條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左列方式之裁判: 一、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 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第 238 條 對於 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 於最高行政法院。

  15. 教師申訴的沿革 • 仲裁委員會:77年,教育會時代。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暫行設置要點:80年2月。 •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發布:85年8月修正:88年6月、94年8月、95年4月。

  16. 教師權益受損害 知悉措施起30日內 以書面提出申訴 通知 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原措施學校或教育局 提出說明或撤銷變更原措施 評議決定 申訴有理由獲得補救 申訴無理由被駁回 評議書送達雙方30日 雙方均未提再申訴,評議決定即為確定 任何一方不服再申訴 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再申訴評議書送達,評議即確定 尋求訴願或其它訴訟管道救濟 教師申訴流程圖

  17. 申訴、救濟 一、依教師法29條二項規定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二、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利,得提出申訴。 三、申訴之管轄: 對學校措施不服者,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之申訴會提出申訴。如不服其決定,向其上級機關之申評會提出再申訴。 直轄市政府所屬學校對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四、申訴之提起: 教師於知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申訴。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五、申訴案不受理之情形: (1)提起申訴超過規定三十日之期限。 (2)申訴人不適格。 (3)非屬教師權益而應由法院審理之事項。 (4)申訴已無實益者。 (5)對已決定或已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出申訴者。

  18. 申訴可達成的效果 • 申訴結果即使成功,亦只能做成「撤銷」處分,意思是: 只能將原先加諸於申訴人身上的不利處分撤銷其法律效果。但無法直接做成申訴人想要達成的「確認」處分,意思是:不是申訴人想怎樣就怎樣。所以如果申訴人想要有強制性的確定處分或賠償…等處分時,應循司法途徑而非申訴途徑解決。

  19. 申訴可達成的效果例子 • 例一:小明被學校考績打乙等,若小明進 行申訴並且成功,也只能撤銷乙 等,但無法直接要求學校改成甲 等。 • 例二:小美被學校不續聘,小美未申訴, 直接去法院告學校,小美即可請求 法院判決:「確認」與學校聘任關 係存在,並要求學校應發放訴訟期 間之薪水。

  20. 第九條 【再申訴找誰】 • 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 四、對於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措施 不服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評會提 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向中 央主管機關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五、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 論。

  21. 第十二條 【申訴書怎麼寫】 •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 學校及 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 碼、住居所、電話。 三、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訴訟。 九、再申訴時,應另檢附原申訴書、原申訴評議書,並敘明其受送 達之時間及方式。

  22. 第十四條【原措施單位說明書何時提出】 Ⅰ.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 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Ⅱ.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 二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Ⅲ.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屆前項期限未提出說明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 Ⅳ. 第一項期間,於依前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23. 未來申訴之隱憂 • 解聘 • 停聘 • 不續聘 • 資遣 • 減班調動

  24. 哪些身分可以申訴 • 適用:專任教師(教師法29) • 得準用:校長(教師法36-1) *準用範圍:無規範 • 得準用: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 ) *準用範圍:解聘、待遇

  25. 專任教師之法律定義:教師法第3條 • 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6. 哪些人會進行申訴? • 教師法: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 • 考績:四條二、四條三 • 懲處:編班、工作不力、不當管教、行為 不檢… • 敘薪 • 升等 • 其他權益:請假….

  27. 申評會--主管機關 • 中 央:教育部 • 直轄市:直轄市政府

  28. 申評會--申訴程序 • 申訴: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 提出。 • 再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提出。 • 應具「申訴書」:內容參考申評會組織第 12條。 • 資料不全:通知補正,否則逕為評議。

  29. 申評會--申訴評議 • 10日內請原措施機關提說明 • 原措施機關20日內提說名原措施機關得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 原措施機關未提說明—逕為評議 • 申訴人撤回:決定書送達前 • 同一原因事實不得重提.

  30. 申評會--申訴評議 • 停止評議: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民事或 刑事訴訟者。 • 繼續評議:停止原因消滅後經書面請求。

  31. 申評會--列席、答辯、調查 • 列席:申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指派人員 • 偕同輔佐人:一人 • 調查:委員至少三人實地調查 .

  32. 申評會--評議確定 • 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 再申訴評議書送達於再申訴人者 • 評議決定確定後,主管機關應確實執行,並監督所屬學校執行.

  33. 準則概述暨實務探討 • 一、程序不備實體不論:各種會議召開之正當性、適法性、會議進行 程序、引用之法源…… • 二、比例原則:懲處與過錯是否成比例 . • 三、引用法源 • 四、主管機關 • 五、申訴條件 • 六、不受理評議種類.

  34. 相關法規 • 一、中央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教師法、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大學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行政程序法、 …… • 二、北市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規程、規則、細則、準則、辦法、 綱要、標準(行政規則、行政指導…… )

  35. 學校行政適用行政程序法案例: • 彰化縣張姓老師考核評列四條三款,學校只給評定結果不給理由。 • 法務部回函: 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定有明文,上開所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指以教育為主要目的的機構,而「內部程序」則包括課業輔導、成績評量及維持紀律之合理措施(如記過、警告、留校查看)等。

  36. 行政程序法 • 第 9 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 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 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 第 49 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 為準。 • 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110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 • 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37. 申訴原則、困境 • 先查程序、後論實體 • 引用法規、詳實舉證 • 尋求外援、多方請益 • 沙盤推演、強化攻防 • 說明簡潔、不卑不亢 • 心情沮喪、長期抗戰

  38. 申訴案件舉例 • 1.辦事不力 2.教學不力 3.班級經營欠佳 4.曠職 5.上班遲到 6.上課遲到 7.減班調動 8.敘薪 9.扣薪 10.職務分配 11.分配行政工作 12.違反聘約 13.完全中學作息時間不同 14.解聘 15.停聘 16.不續聘 17.資遣 18.編班 19.核假 20.離職 21.升等 22.市內介聘 23.進修 24.班級人數 25.工作不力 26.校內章則 27.不當管教 28.體罰 29.行為不檢 30.授課時數 31.會議建言 32.考核 33.喝花酒 34.差別待遇 35.退休 36.其他。

  39. 範例 --不受理實例: • 一、 原因:原措施學校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因申訴人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 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通過 申訴人九十三學年度起不續聘乙案。 理由:查申訴人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接獲「九十三學 年度起不續聘」通知,並於其上簽名,其後於九十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提起申訴,依知悉措施之次日起 至提起申訴時,共計三十一日,已逾越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一條所規定之申訴期 限。

  40. 二、 原因:申訴人為不服該校000校長多年之迫害、同 校男同事000及輔導主任000、前教務主 任000、人事主任000、教學組長000 及同事000、000、000、000、0 00等聯合迫害而提出申訴。 理由:教師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 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 訴。 • 按申訴人申訴之性騷擾事件及同事之迫害抹黑,並非屬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故本會對此事件並無評議權限。

  41. 三、 原因: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性騷擾申訴案 決定書,為申訴人所提性騷擾申訴案 不成立之決定,提出申訴。 理由: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行 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 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 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 本件性騷擾案依法應移送「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

  42. 四、 原因: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00年0月00 日所為00學年度不予續聘之處 置,依法向本會提起申訴。 理由:「不續聘」非「解聘」,亦非關 於「個人待遇」,故不在代理教 師可依教師法提出申訴的措施範 圍內。

  43. 四條二款有理由實例: • 一、 原因: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將其 九十一學年度成績考核考列為 「四條二款」,提出申訴。 理由:申訴有理。成績考核委員會組 成名單中,將教師兼圖書館主 任000及教師兼秘書000 列為當然委員。

  44. 二、 原因: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認教師誣控濫告或 生活品德不良者,均應透過成績考核委員會審 議,不得考列四條一款,而將申訴人九十一學 年度考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 理由:教師誣控濫告或生活品德不良者,均應透過成 績考核委員會審議,不得考列四條一款。明顯 與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十 一條之規定有違。所謂「誣控濫告」字義強 烈,但要件不夠具體明確,極易流於濫 用,實不宜作為教師考核之準則。

  45. 三、 原因:申訴人不服學校考列申訴人,成績考核 為四條二款。 理由:原措施學校申請學務主任應「迴避」參 加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o主任出席會 議並行使投票權,影響申訴人權益。 • 知悉措施應為收到成績考核通知書之時,此於教職員成績考核通知書之備註欄均有說明。若因故由措施機關以掛號郵寄方式將成績考核通知書寄 達,則以收件日期為知悉措施之日。

  46. 四、 原因:申訴人不服原措施機關,將申 訴人..成績考核為乙等。 理由:當時舉國因SARS疫情而惶恐不 安,申訴人之疏失難以苛責。 行政機關於做成行政處分時,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及 證據均需注意。

  47. 不續聘有理由實例: • 一、 原因:申訴人不服原措施學校不續聘而提出申訴。 理由: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將申訴人停聘 及不續聘。 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所謂「行為不檢」是泛指涉及賭博、 聲色場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倫常之行 為,申訴人長期以來因自覺受同仁性騷擾之迫害,以致與 同仁之間的相處頻生緊張,與同仁溝通也常有不當之言 詞,在自我情緒管理及人際之間的溝通確實欠佳,但若因 而即認為申訴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卻也略嫌沉重。

  48. 二、 原因:申訴人為不服原措施學校予以 「不續聘」,提出申訴。 理由:舉手投票表決方式為予以申訴 人不續聘之決議,應採無記 名秘密投票方式表決之規定。

  49. 不服因體罰學生被記過有理由實例: • 原因:經督學調查並向申訴人查證屬實,該校訓 導處簽擬懲處,依程序提經成績考核委員 會,請給予記過乙次處分。 • 理由:措施學校00國民小學教師成績考核委員 會組織誤將出納組長、資料組長列為當然 委員,且參與申訴人記過之考核會議,此 又與考核辦法規定有違。

  50. 校長申誡有理由實例: • 原因:任由家長會租用學校力行館展售校 服,未盡督導之責,懲處校長申誡 壹次,而提出申訴。 • 理由:原措施機關未組成成績考核委員會 及依法定程序為決議之瑕疵進行審 查,並未對實質內容加以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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