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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97 年度稽核業務說明會

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97 年度稽核業務說明會. 謝秘書宏偉 97 年 10 月 17 日. 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 貳、採購稽核業務簡介 叁、稽核監督狀況分析 肆、稽核缺失態樣及改善對策. 壹、前言. 95 年民眾對行政人員清廉程度最差前三名 : 河川砂石管理業務人員、立法委員、 政府採購或公共工程人員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依上級命令執行與阻卻違法 刑法第 21 條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 為,不罰。 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判例 :下級公務員對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有「 形式審查權 」 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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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 97 年度稽核業務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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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97年度稽核業務說明會臺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97年度稽核業務說明會 謝秘書宏偉 97年10月17日

  2. 簡 報 大 綱 壹、前言 貳、採購稽核業務簡介 叁、稽核監督狀況分析 肆、稽核缺失態樣及改善對策

  3. 壹、前言 • 95年民眾對行政人員清廉程度最差前三名: 河川砂石管理業務人員、立法委員、政府採購或公共工程人員(資料來源:法務部) • 依上級命令執行與阻卻違法 • 刑法第21條:「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 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 判例:下級公務員對上級公務員之命令有「形式審查權」 • 作為 • 簽呈敘明法令依據,委婉陳述可辦理之方式 • 有不同方式選項時,應比較優劣

  4. 貳、採購稽核業務簡介 一、採購稽核之法源 (一)政府採購法第108條。 (二)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 (三)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 (四)台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 (五)台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標準作業程序

  5. 二、採購稽核小組組織 • 召集人 :陳副縣長威仁 • 副召集人:沈參議陳成 • 執行秘書:謝秘書宏偉 • 稽核委員:33人(本府各局室) • 稽查人員:35人(本府各局室及4位專職人員)

  6. 叁、稽核監督狀況分析 一、採購種類統計表

  7. 二、採購種類統計圖 94年度 95年度 96年度 97年度

  8. 三、採購種類比例統計 33% 45% 22%

  9. 四、稽核案件來源統計表

  10. 五、稽核案件來源比例統計 17.2% 11.5% 3.6% 1.1% 39.8% 7.1% 19.7%

  11. 肆、常見缺失態樣內容及 改善對策 一、規劃設計階段 二、採購招標階段 三、履約管理階段 四、驗收保固階段

  12. 一、規劃設計階段 • 缺失態樣( 態樣一~三 ): • 未妥善規劃致減損採購效益 • 設計成果品質不良或錯誤 • 招標文件過簡或資料錯誤 • 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 • 綁標 • 廠商資格( § 36、37 ) • 產品規格( § 6、26 )

  13. (一)廠商資格訂定作業實務 • 訂定原則 • 參考「臺北縣機關常用招標資格範例」,並依採購法第36、37條及認定標準訂定基本或特定資格。 • 需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 • 「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及「應符合幾家以上廠商之特定資格」 ,應依個案情形認定,不宜單獨以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家數,作為認定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依據(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8810078號函)。 • 注意是否有採購法15條(迴避條款) 、38條(關係企業)、101條(刊登公報之不良廠商)、及細則38、39條(利益衝突)等特別規定。

  14. 資格標準第4條第1項第1款與第5條規定之比較

  15. 廠商資格之特別規定 • 施行細則第38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 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一)及(二)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 • 工程會88工程企字第8812951號函 機關委託設計時,前階段規劃之成果若予以公開,為規劃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設計服務。

  16. 案例1:某機關辦理「偵訊室數位錄影錄音系統設備案 」採購案,預算金額250萬元,委託A公司設計監造,招標文件規定機櫃需具備「恆溫恆溼」功能,且驗收須檢具「微電腦恆溫恆溼機櫃安規認證」;驗收時A公司派遣公司顧問甲協驗。惟因承商B提供之產品無法達成契約規範要求,遲無法完成改善及驗收,復經查證甲為本案另一投標廠商C之負責人。請問上述採購有何缺失? • 稽核結果 • 「恆溫恆溼」櫃及「微電腦恆溫恆溼機櫃安規認證」妥適性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並無相關恆溫恆溼標準,A公司有設計疏失之責 -可修正為:「微電腦冷凍式自動除濕結構恆溫恆濕櫃」,相關品質驗證有 1.中華民國CED工廠及防潮箱安規認證書 2.CE歐洲安規EMC電磁相容檢測LVD電氣安規驗證書 3.工研院量測中心溫溼度校正驗證書。 • 違反招標文件規定之本法施行細則38條第1項第1款內容

  17. 態樣二、(三)-公會 • 工程企09100473380號函: •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第二點之(五)所指「協會」,係指「非屬法規規定」應成立者,其所出具之「協會會員證」,並非係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公會所出具之「公會會員證」。 • 第二點之(八)所稱「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係指不得僅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始能投標,如僅限「xx市」公會會員。 • 第二點之(九)所稱「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如一採購案有二以上公會會員皆可承做,而招標機關僅限其一公會會員始可投標。 • 上開各點所述錯誤行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及第37條第1項「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且均非指不得訂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如有機關認為依該錯誤行為態樣即不得訂定公會會員證為基本資格,誠屬誤解所致

  18. LED宣導看板採購案例 • 案例2:某機關辦理『LED宣導看板』財物採購案,預算金額8000萬元,廠商資格訂定為甲級電氣承裝業;該機關原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公告期間廠商提出「將低價搶標後再由維修赚回」之意見後,該機關為免影響採購品質改採「異質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履約期限訂定「自機關通知日起至97年12月20日止」。 • 缺失一、廠商資格訂定「甲級電氣承裝業」之違法性 1、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4條:「承裝業之登記,分甲、乙、丙三級,其承裝工程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級承裝業:承裝所有電業供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二、乙級承裝業:承裝電業低壓供電設備及用戶低壓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三、丙級承裝業:承裝低壓電燈用戶用電設備裝設維修工程。」 2、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第3條第17款之名詞定義:「電壓:……。其分類如下:(1)低壓:電壓在七五○伏以下者。(2)高壓:電壓超過七五○伏但未滿三三、○○○伏者。(3)特高壓:電壓在三三、○○○伏以上者。 3、LED顯示看板系統其電源安裝配置並未涉及高壓供電設備及裝備維修,乙級承裝業亦可承作,限定廠商資格為甲級承裝業,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19. LED宣導看板最有利標採購案評估表

  20. LED宣導看板經費分析表 註:採購機關認定之異質項目以※表示

  21. 缺失二、不宜採最有利標:理由如下 • 硬體設備多數均已訂定基本規格,LED燈點壽命多僅二至三萬小時(即僅三年左右),且目前技術似尚未達成熟階段。 • 硬體設備電腦及系統伺服器等項目可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目前國內近二年所有LED「新設」採購案均以「訂有底價最低標」方式決標,可見其尚屬「異質性較低」之採購 • 軟體設計部分具異質性,該項經費僅18000元,應將軟體部分另案以小額採購方式辦理,以免有「以小綁大」之錯誤行為態樣 • 缺失三、履約期限不合理 •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97年12月20日止」 之「自機關通知日起」之規定不明確,易引起投標廠商遐想及日後履約爭議,與政府採購法第6條規定不符。 • 本案開工前如無其他甲方待辦事項,改為於決標後一週內開工為宜。 • 缺失四、採購屬性歸類錯誤 • 本案「興建」比例較高,依政府採購法第7條規定改以「工程」採購方式辦理為妥,俾適用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工程品管規定,以維採購品質。

  22. 案例3、請問以下招標文件訂定有何不妥? 案由:某公所辦理A、B工程案 -A道路工程預算金額600萬,招標文件資格限制需綜合營造業以上並限制投標承攬廠商須完成道路駁崁及相關工程經驗者。 -B道路災害搶修工程預算金額700萬,招標文件資格為土木包工業以上,並需完成與災害搶修、搶險道路駁崁、溝渠類似承造經驗,及承商投標時須具備挖土機等搶修機具限制廠商資格。

  23. (二)規格訂定作業實務 • 步驟 • 委託專業單位規劃設計,或公開徵求,並依採購法第26條及其注意事項審查規格。 •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予以公開閱覽。 • 檢核是否有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二「規格綁標」情形。 • 原則 • 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 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勿以小綁大)。 • 「同等品」廠牌須僅供廠商參考,目前均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其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須相當。 • 勿直接向特定廠商徵求規格,以免有「抄襲特定廠商規格」態樣

  24. 審查: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 審查對象: • 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 • 特殊技術規格、商名、專利型式、特定供應者 •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資料審查 • 審查方式: (1)自行審查 (2)開會審查 (3)委託審查

  25. 案例4:某公所辦理公告金額以下腳踏車採購招標案,指定採購特定廠牌捷安特G-2800SL型號腳踏車。案例4:某公所辦理公告金額以下腳踏車採購招標案,指定採購特定廠牌捷安特G-2800SL型號腳踏車。 • 案例5:某公所辦理垃圾車及廚餘回收車一批,規格訂定係參考其他機關。經稽核有下列缺失: • 鋼板強度為70kgf/mm2 • 高強度易造成脆性破壞—建議強度35kgf/mm2 • 廚餘回收車應無須沿用垃圾車高強度鋼板之規格 • 投標時檢附控制電路作動圖供審查 • 單價較本府環保局建議金額為高 • 建議:以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26. 二、採購招標階段 • 常見缺失:(四~七) • 招決標方式錯誤 • 決標原則不適宜 • 採購類別認定錯誤 • 等標期違反規定 • 底價訂定違反規定 • 評選委員組成或評選過程違反規定 •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 不派員監辦及書面審核監辦之濫用

  27. (一) 採購類別認定錯誤 • 案例6:某採購標的為車輛之零件採購,依招標公告勾選為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却登載財物採購,招標文件資料前後矛盾。 • 案例7:招標機關認定市面所採用涼亭多為製成品,將其以財物採購方式辦理,但涼亭組合及其基座有一定施工過程,且招標廠商資格係以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及其施工過程亦有辦理工程自主品管,可見本案已屬一般工程。 (二) 招標方式錯誤 • 案例8:本縣某公所道路景觀綠美化工程、道路駁坎及排水溝工程等未具異質性工程採用統包「最有利標」或取統包「最有利標精神」決標方式辦理。 • 案例9:某機關道路緊急搶修工程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限制性招標,直接以單一廠商議價,而未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6條規定邀請兩家以上廠商辦理「比價 」

  28. (三) 等標期違反規定 • 工程企字第09300219880號函: 主旨:重申各機關辦理各類採購案件,應視案件之規模、複 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合理」訂定等標期,不得逕以下限期限定之。 說明: 一、世界各國知名建築物之工程比圖時間長達7個月,而本國公共工程之比圖時間大都只有14天,影響建築品質,使得形塑臺灣淪為口號,爰請各機關重視此項問題 。 二、依本會訂頒之「各種採購方式等標期下限表」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公開於本會網站),應視案件之規模、複雜程度及性質,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必需之時間酌予延長等標期,例如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公有建築物之「競圖」技術服務,規定廠商提出為該採購案特別繪製或製作之設計圖、模型、檢測文件或樣品者,應依上揭規定「合理」訂定等標期 。

  29. 案例10-本縣某二級機關辦理廳舍改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用約2000多萬元,其上級督導機關於11月底追加預算補助50萬元予該機關先辦理委託作業,並要求於年底前完成招標發生權責,該機關乃訂定14天等標期,致違反前揭函示規定。案例10-本縣某二級機關辦理廳舍改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費用約2000多萬元,其上級督導機關於11月底追加預算補助50萬元予該機關先辦理委託作業,並要求於年底前完成招標發生權責,該機關乃訂定14天等標期,致違反前揭函示規定。 • 解析:上級督導機關於預算補助時應考量執行機關可能發生問題(如:預算執行能力、等標期合理性)。 • 案例11-某機關辦理工程採購,經廠商異議後逕行修正圖說內容,惟修正內容後未答覆異議廠商,亦未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

  30. 態樣六、(二) - 底價訂定 案例12:○○機關辦理採購案建議底價單係參考本府範本,惟底價單上相關調整係數及分析說明欄未填寫,無證據資料顯示有依採購法第46條:「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及細則第53條:「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規定辦理。

  31. 應予填寫分析

  32. (四)評選委員組成或評選過程缺失態樣 • 機關允許原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投標 • 評選主席(主持人) 由機關首長核派(定)非委員擔任。 • 評選會議紀錄只記載名次及總序位,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第 1項、第4項及第11條等規定辦理並作成紀錄。 •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 評選委員有異議,並未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 評定最有利標後,登載決標公告時,僅公布最有利標之標價,未敘明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33. 案例13.違反評選委員組織準則第6條保密規定

  34. 案例14.符合保密規定

  35. 態樣七、(二十二) 圍標--重大異常關聯 • 工程企09100516820號令 :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 工程企0920043875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36. 工程企字第09500256920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37. 案例15、○○公所辦理年度里鄰長研習採購案,採購金額為525萬元,參與投標廠商計有3家,審標結果其中2家投標廠商未繳交押標金,此2家廠商顯為圍、陪標之行為,公所未依前揭規定辦理,核屬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九之(二) 「對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38. 態樣七、(二十二) 圍標--重大異常關聯 • 工程企09100516820號令 :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 工程企09200438750號函: 機關辦理採購,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形,本會依本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39. 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圍陪標(補充資料) • 案例15-1 、某公所辦理村里道路檔土牆、水溝等小型工程共11件皆有A、B及C廠商投標,並皆由A廠商得標,由B及C廠商擔任保固金保證人,各案保固期均有重疊,核其違反契約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之3及33條之4規定,並有圍、陪標之虞。 • 解析: •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保固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同辦法第33條之3規定:「連帶保證廠商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為限」 • 同辦法第33條之4第1項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40. 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格式(補充資料) 一、立連帶保證書人(連帶保證廠商) (以下簡稱連帶保證廠商)同意就(得標 廠商) (以下簡稱得標廠商)與(機關名稱) (以下簡 稱機關)簽訂之(採購標的) 契約負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 二、機關依契約規定認定有不發還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情形者,一經機 關書面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後,連帶保證廠商當即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 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辦理補繳或履約,絕不推諉拖延,且無需經過任何法律或 行政程序。連帶保證廠商亦絕不提出任何異議,並無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 連帶保證責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三、連帶保證廠商係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 四、連帶保證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未逾二契約。 五、因本保證書涉訟時,同意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六、本保證書有效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發日起,至機關通知廠商解除保證責任時止。 七、本保證書正本一式三份,由機關、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各執一份。 八、本保證書由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負責人或代表人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 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此致 (機關名稱) 得標廠商:

  41. 案例16、各公所每年均多件縣外研習活動,均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或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其活動內容與行程明細各項需求條件大致均同,均由固定旅行社業者得標。經稽核有下列缺失:案例16、各公所每年均多件縣外研習活動,均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或準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其活動內容與行程明細各項需求條件大致均同,均由固定旅行社業者得標。經稽核有下列缺失: • 規劃內容與實際行程不符: • 多數標案僅景點參觀,無授課時數,似未達預期效益。 • 部分案件時間地點相近,有分批採購之疑慮 • 為避免有分批情形,對於採購時程相近之同性質或類似購案,併案招標採分項決標方式辦理 • 參加人員僅憑廠商提報名冊資料即驗收紀錄記載「准予驗收」 • 加強督導查驗(與照片核對) • 建議:考量政府部門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應依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本府97年6月10日北府工稽字第0970422480號函示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

  42. 三、履約管理階段 • 缺失態樣: •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 • 未依契約規定執行 • 計價不實或重複計價 • 未依規定辦理契約變更 • 開口合約應注意事項 • 異質最低標—監視器採購

  43. 案例17、某公所辦理「購置登山步道涼亭」財物採購,預算金額90萬元,其決標方式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評比得標廠商。案例17、某公所辦理「購置登山步道涼亭」財物採購,預算金額90萬元,其決標方式以參考最有利標精神評比得標廠商。 • 稽核缺失如下 • 公所認定涼亭為製成品,故以財物採購方式辦理;惟投標廠商資格規定為土木包工業廠商,施工過程有工程自主檢查資料,公所本意以「工程」方式辦理,前後矛盾。 • 以統包方式招標,未依「統包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評估採購效益,確保採購品質及縮減工期;且涼亭為一般設施,應先設計後施工為妥。 • 預算書圖及需求說明書過於簡略、材質、結構基礎及施作地點等,均未於書圖內圖示清楚。 • 底價核定單未依本法46條按規定考量圖說強度、規範強度、契約嚴謹性、成本分析、市場行情及決標情形等項目逐項填列。 • 評比廠商未依通知出席即視為無效標。 • 本案屬雜項工作物建築,公所未依建築法請領雜項執照。

  44. 無施作基礎 板面接合不平整

  45. 開口合約--計價不實 • 案例18:某公所辦理年度清潔車輛零組件更換及維修(10萬元以下),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每年採購金額約400至600萬元。經稽核有下列缺失: • 分批採購:違反法規 • (88)工程企字第8814729函「..行車紀錄器之維修,每部紀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 (94)工程企字第09400460960函:「機關於同一年度內未經公告程序逕向同一廠商辦理多次公務車輛維修,應合併計算採購金額。如該合計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或達公告金額以上,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辦理,並彙送或公告決標資料。」 • 計價不實:同一台車每1至3個月重複檢修相同零組件、維修次數過於頻繁、車歷登記卡記載不清,及同一維修項目單價卻不同等。 • 改正對策: • 併案以開口合約採購,加強內部查核控管

  46. 案例19:某機關辦理工業區周邊道路拓寬及箱涵工程,工期135日曆天,94年8月開工,原預計95年2月完工,因主辦單位變更設計作業延誤,遲至96年4月才完工。案例19:某機關辦理工業區周邊道路拓寬及箱涵工程,工期135日曆天,94年8月開工,原預計95年2月完工,因主辦單位變更設計作業延誤,遲至96年4月才完工。 • 案例20:某機關辦理某景觀工程,因變更設計遲未定案及工程介面未妥善有效協調解決,完工期程延誤2年,導致無法利用完整場地辦理嘉年華活動。 • 改正策略: • 契約變更程序應儘速完成,以確定變更金額及工期,據以管控進度。 • 屬契約外之「額外工作」在雙方尚未達成「承攬合意」以前,乙方並不當然負有依甲方指示完成此一額外工作之義務 。 • 即「擬制變更」仍應至少完成核定程序方有實質依據。 • 如有管線施工,管線調查應全面性,協調應主動積極,管線施工進度應予列管。 • 定期由主管主持進度檢討會,列管督導。

  47. 開口合約--災害緊急搶修 • 案例21:某機關辦理高灘地緊急修繕工程開口合約,履約標的需經主辦機關通知承包廠商據以施作,履約內容多為機具及人工費用(如清除違法菜園、整地等使用挖土機、卡車並配合修繕工),各施作位置及內容,均由人員會同承商現場勘查確認後施作。 • 稽核缺失: • 施作工項含棒球場草皮移植、連鎖磚步道修繕等一般維護及修繕性質,與工程名稱「緊急修繕」略有不符。 • 無會勘紀錄,無正式書面通知,實際履約內容、數量無相關資料確認,施工期限亦未給予限制。 • 已施作完成部分無辦理分段查驗。 • 變更設計程序及引用法條錯誤。 • 契約變更增加經費,未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 未依規定期限內辦理初驗及驗收。

  48. 開口合約應注意事項 (1)規劃設計資料應依本府採購規範規定製作設計預算書圖及辦理審查。 (2)施工前,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及施工承商(必要會同當地公 所)先辦理會勘,確定施作地點、範圍、數量及責任分工,並留下 紀錄作為簽辦依據。 (3)施工中,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及施工承商應依合約執行品管制 度,監造單位應記載監工日報表,施工承商應記載施工日報表,二 者應吻合。 (4)施工中主辦機關應隨時辦理督導查驗,確實掌握施工過程、機具調 度及出工情形,施工管理記錄照片(前、中、後三比照片)需清楚 完整。 (5)合約內如同時有搶修及復建工項時,應將二部份工項施工時間區隔 清楚,以免產生搶修及復建工項混淆計價或重複計價。 原來如此 我懂了

  49. 訂頒「臺北縣政府數位式影像遠端監視 系統基本需求規範」--96年3月29日實施 • 壹、總則 • 貳、基本規範訂定目標 • 参、整體功能需求 • 肆、軟硬體功能需求 • 伍、招決標方式 • 陸、工程施作規則 • 柒、驗收 • 捌、維護運作管理 • 玖、保固期限與責任

  50. 異質最低標與異質最有利標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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