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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科技大學

建國科技大學. 學生賃居安全宣導資料 學務處生輔組 關心您. 學校辦理賃居訪視之用意. 學校基於愛護與關懷學生校外賃居及工讀安全,輔導訪視並不會對學生產生困擾,瞭解情況才能適時給予協助,學生如實填報資料,有助於知悉學生動態,如有親屬緊急聯絡之情事時,方便立即通聯找到人,讓親屬與學校師長都放心。. 賃居訪視任務之分配. 1. 各班導師負責該班學生校外賃居工讀之輔導訪視,重點在於人員輔導與關懷(教育部指示例行辦理之工作項目)。 2. 軍訓室教官與校安人員負責學生校外賃居處所之安全評核工作(教育部現階段要求持續辦理之工作項目). 近年縣政府單位請本校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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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建國科技大學 學生賃居安全宣導資料 學務處生輔組 關心您

  2. 學校辦理賃居訪視之用意 • 學校基於愛護與關懷學生校外賃居及工讀安全,輔導訪視並不會對學生產生困擾,瞭解情況才能適時給予協助,學生如實填報資料,有助於知悉學生動態,如有親屬緊急聯絡之情事時,方便立即通聯找到人,讓親屬與學校師長都放心。

  3. 賃居訪視任務之分配 • 1.各班導師負責該班學生校外賃居工讀之輔導訪視,重點在於人員輔導與關懷(教育部指示例行辦理之工作項目)。 • 2.軍訓室教官與校安人員負責學生校外賃居處所之安全評核工作(教育部現階段要求持續辦理之工作項目)

  4. 近年縣政府單位請本校宣導事項: • 1.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99年08月06日彰警分五字第0990028162號函知本校,有關介壽社區居民於99年7月15日八卦山派出所社區治安會議反映:「本校學生於上、下課騎機車行經中興路時車速過快,易與當地居民發生車禍」,除允諾將加強取締外,亦請 本校協助宣導學生騎乘機車行經路口時減速慢行,以共維行車安全。

  5. 近年縣政府單位請本校宣導事項: • 2.彰化縣彰化市公所99年12月13日彰市工務字第0990050993號函知本校,有關建寶里、華陽里居民於99年12月里長業務聯繫會報暨市政建設座談會反映本校學生上下課騎來機車,造成巨大噪音及廢氣,且所騎機車未能減速慢行及橫衝直撞易肇事當地居民安全堪虞,建請本校能加強對學生宣導交通安全,以利當地居民住的品質及行的安全。

  6. 近年縣政府單位請本校宣導事項: • 3.彰化縣政府99年10月21日府教設字第0990267853號函知本校,各車輛行經彰化縣政府體育場環場道路時,請依號誌規定減速慢行且嚴禁逆向行駛,並禁止任意騎車穿越草皮區,請本校加強宣導。

  7. 近年縣政府單位請本校宣導事項: • 4.彰化縣彰化市公所100年04月11日彰市民政字第1000013595號函知本校,依據光南里辦公處100年4月6日彰市光南里字第07號函暨本市建寶里辦公處100年4月6日彰市建寶字第6號函揭示,有關本市光南、建寶里各路口(尤其是建寶街與中興路戶政事務所前),汽機車流量大、交通擁擠,日前又發生機車追撞事故,請 本校加強督導學生上下學汽機車行經各路口時要減速慢行,以改善交通並確保附近居民安全。

  8. 近年縣政府單位請本校宣導事項: • 5.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0年08月17日彰警分三字第1000033136號函知本校,依據100年6月21日彰化市介壽里社區治安會議有關民眾反映:本校的學生,經常於深夜12點、1點左右,在縣立體育場游泳池周邊及後門燃放鞭炮,致令居民困擾,請 本校卓處。

  9. 租屋安全─租屋前安全須知 • 租屋前,儘量詢問朋友找信譽佳的仲介公司, 確實了解租屋訊息 • 看房子最好有人陪同 • 若需單獨屋時,可事先與家人或朋友約定時間,互打電話確認安全 • 單獨前往看屋時,應注意出入口的位置,並保持開放,不要關閉出入的大門 • 屋前,最好先了解住家環境、治安狀況、前任住戶及房東的評價

  10. 租屋安全─租屋守則 • 租屋時請屋主更換新鎖,並加裝門栓鏈、鐵門、鐵窗等 • 養成隨手關門(鎖門)的習慣 • 睡覺前記得鎖門窗 • 單獨在家時,不要隨便讓陌生人進入屋內,應門時應詢問清楚 • 若有室友同住,應保持良好關係,互相熟悉彼此生活習慣,相互照應,對其經常出入家中的朋友更應有基本的認識與瞭解。建議最好選擇同性、社交單純的室友

  11. 居家安全─安全守則 • 敦親睦鄰,守望相助 • 少談自己生活作息、財經狀況 • 遷入新居應更新鎖具,或加裝鎖具與防範裝置 • 經常檢視家中門窗、鎖具 • 養成隨手關門習慣,短暫出門,應隨身帶鑰匙,勿僅虛掩門戶 • 電話常是歹徒打探工具,對猥褻、不明電話應立即掛斷 • 人夜訪時,服裝、言談舉止宜莊重,只在客廳接待訪客,同時室內照明燈光不宜過於昏暗

  12. 居家安全─返家時 • 到達住所前注意是否遭人跟蹤? • 若發覺有人跟蹤,不可立即回家,應到附近商店求助 • 到家後注意居家外觀是否有異? • 如果發現門、窗、鎖具遭破壞,不要入屋,立刻報警處理

  13. 居家安全─上下電梯 • 儘量站在控制鈕旁,以便遇事能立即反應 • 上電梯前,若有陌生人與自己單獨搭乘電梯,最好改搭下次電梯 • 若陌生人己進入電梯共乘,應注意其特徵及所按的樓層 • 如其所按的是頂樓、地下室或空屋樓層時,最好按即到的樓層迅速出電梯

  14. 居家安全─單獨在家時 • 不要隨便開門或找人修繕 • 不要叫外燴或外送餐點

  15. 居家安全─入夜就寢前 • 開啟照明設備與防範裝置 • 檢查空間死角、間隙及門窗是否鎖好 • 同時拉下窗簾,避免外人偷窺

  16. 居家安全─家中安全設備 • 可由內而外透視的眼孔 • 有插栓的門鎖選用自動上鎖型式 • 前後門上方應裝上照明設備,以利夜間看清來訪的人 • 外門結構用耐撞的金屬材料製作 • 窗戶應加裝窗簾的方向或位置 • 養成外出睡前關閉並上鎖窗戶的良好習慣 • 床邊另外裝設一架備用的電話機 • 求援的個人警報器 • 陽台後門應隨時上鎖

  17. 外出安全─被跟蹤時 • 若懷疑被人跟蹤,則試試橫過馬路,若該人仍然跟,則應走向燈光較亮,人潮較多處,並打電話請家人、朋友前來陪伴同行 • 確定被跟蹤時,應變換路線移到路中行走或往燈光人潮較多處行走,同時就近進入熱鬧的商店或有憲警治安人員的地方,或找最近的居家按鈴向主人求援 • 同時應隨身攜帶零錢及電話卡,以方便打電話求救 • 如遭跟蹤,不妨踢或搖動路邊停放的車輛,讓車輛警報器大響

  18. 外出安全─行走安全守則 • 避免深夜、凌晨單獨外出活動或行經暗街、陋巷及荒涼的街道 • 儘量避免行走於有沿牆的街道,因為在轉角處易生危險 • 切勿為了抄近路,走黑暗荒僻的小巷或荒涼公園、街道 • 走路時應面對來車方向行走,如馬路的左邊 • 行路機敏,注意超過你的可疑人物,強暴犯者經常先經過後再回來尋覓被害人的

  19. 外出安全─行走安全守則 • 注意來往車輛是否回頭駛向自己,避免發生假車禍真強暴事件 • 行走時儘量走人行道中央,不要太靠近建築物或停放在路旁的可疑車輛 • 對上前問路的人車,應保持距離,以免被強行擄走 • 如果因工作,就學的關係,經常必須於夜晚走路回家,最好攜帶哨子或警報器,放在衣袋中,以供遭到威脅時,嚇遏侵襲者

  20. 消防安全─防火逃生安全 • 1.隔間裝潢是否為防火材質或易燃物。 • 2.房屋內部走道是否過於狹小影響進出。 • 3.房東是否有提供火警警報器滅火器備用, 有無定時檢查、補充,是否仍堪用。 • 4.逃生避難通道或安全梯是否暢通。 • 5.安全門是否上鎖無法打開。

  21. 消防安全─防火逃生安全 • 6.防火巷是否通暢,有無置放雜物。 • 7.鐵窗鎖頭是否有鑰匙,或是生銹無法打開影響 逃生。 • 8.自己房間的逃生路線是否清楚。 • 9.電器本身的安全性是否瞭解。

  22. 消防安全─用電瓦斯安全 • 1.房屋內部電線配備是否過於老舊,用電負荷量是否過高。 • 2.插座或總開關旁是否有熏黑痕跡,如果有的話,可能是電線走火或是不當使用的結果。 • 3.房間內插座數須在2個以上,避免插滿延長線超過負荷。 • 4.總開關內之電線是否雜亂,有否出現電線內部裸露現象。

  23. 消防安全─用電瓦斯安全 • 5.不論是桶裝瓦斯或是天然瓦斯,其管線接縫處是否老舊、生銹、破損,是否發生漏氣現象。 • 6.熱水器或桶裝瓦斯筒存放的無論置於室內或室外,均應陰涼通風。若瓦斯熱水器置於室內應請房東裝設強制排煙裝置。

  24. 消防安全─滅火器使用方法 • 乾粉滅火器:同學們的租屋處常會看見這一種滅火器,也是市面上最普遍之滅火器。乾粉滅火器適用於以下火災: • A類火災: • 木材、紙張、綿紗、布料、塑膠類等易燃物質。 • B類火災: • 溶劑、油料類、液化瓦斯等石油系列物質。 • C類火災: • 通電中設備(尚未切斷電源的火災)。

  25. 消防安全─滅火器使用方法

  26. 消防安全─乾粉滅火器使用步驟:

  27. 消防安全─乾粉滅火器使用步驟:

  28. 契約內容應注意事項 • 原則上租賃契約之成立,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必要,只須當事人對於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等租賃要素之彼此間意思合致,即得成立生效,且不以租賃物之交付為必要。租屋時只要房東與房客對房屋之使用收益與租金之支付有所約定並互相表示同意,

  29. 契約內容應注意事項 • 房東就有義務要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之屋況的房屋交付給房客使用(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而房客亦有依約定支付租金之義務(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所以口頭上約定房屋租賃契約是有效的,惟時下大多數的人都希望能在租屋時,和房東(或房客)「打契約」,

  30. 契約內容應注意事項 • 即簽一份書面的租賃契約以求慎重。如此即能留下一個書面證據,而且白紙黑字亦可減少法律關係上之紛爭。所以無論租賃契約是以口頭或書面訂立,只要符合要件即得有效成立,這是必須先予了解的。其次,無論口頭或書面訂立契約時,

  31. 契約內容應注意事項 • 由於租賃雙方意思一經合致即生效力,即所謂「一言九鼎」或「一字千金」,此時就必須注意到租約內容之約定是否符所需,否則契約一經成立生效,房東與房客皆須同受拘束。所以在訂約時,以下注意事項可供房東房客做為參考:

  32. 1.確認誰才是當事人 • 在房客方面,必須注意到房東是否確係屋主本人,如房東並非屋主,則要了解屋主是否有請其親友代為出租房屋;例如,請房東出示原屋主的委託書或授權書。這層關係要弄清楚,才能避免事後真正的屋主出來表示並未要出租房屋,因而造成屋主要求房客搬家之紛爭發生。

  33. 1.確認誰才是當事人 • 若房客是向二房東租屋,須注意大房東是否反對轉租,如果大房東對二房東具有反對轉租之約定,則將來大房東可以終止與二房東之租約(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並要求「二房客」搬離,則房客的權益將受到損失。在房東方面,要確定房客的真實身份(姓名),以便確認將來收取租金或主張契約上權利時的對象,避免張冠李戴,徒生不必要之麻煩。

  34. 2.確認約定租賃房屋的使用、收益狀態為何 • 大部份的人都有沿街找紅色租屋廣告的經驗,通常廣告中有所謂的「吉屋出租」、「雅房出租」或「 套房出租」,甚至詳細一點的,尚會表明「傢俱全」、「無炊」或「住家、辦公皆宜」等等,這些 都表示房東希望以如何狀態的房屋出租。

  35. 2.確認約定租賃房屋的使用、收益狀態為何 • 想租房屋的人自然可以選擇自己所想要的,但是在真正訂契約時,須就房屋是否僅供住家用或可供營業,房客可否轉租分租、或是否附傢俱等等房屋出租之狀態詳予約定,因為這涉及到房東應交付房客如何狀態之房屋,以及房客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應返還如何狀態之房屋。

  36. 3.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 就租金而言,原則上租金之數額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城市地 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而對房屋租金加以限制以便保護通常較為弱勢的房屋承租人。而就押租金部份,在租賃房屋時,

  37. 3.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 除支付租金外,我國民間向 有繳納押租金(土地法稱擔保金)之習慣,但土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租賃之擔保金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土地法 就押租金(擔保金)之數額作限制,以保護房客,

  38. 3.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 此在簽訂契約時房東房客都要特別注意。此外,押租金依據我國最高法院的見解屬於「要物契約」,亦即彼此押租金契約的成立,除了雙方表 示同意外,尚須有「金錢」之交付。這點在房屋所有權易主時,更凸顯其重要性。因為若發生房屋所有權移轉的情形

  39. 3.關於租金及押租金的約定 • 而新、舊屋主和房客三方未做押租金轉讓事宜時,我國法院傾向於請房客向原屋主要回其押租金,此時,若找不到原房東,而新房東又向房客要求給付押租金時,房客將蒙受押租金的損失。所以,一定要記得三方共同協議押租金歸還的問題,以免遭受損失。

  40. 4.房屋之修繕由何人負責 •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就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例如屋頂漏水或水管不通等等,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的使用,

  41. 4.房屋之修繕由何人負責 • 但當事人雙方亦得約定,由房客(即承租人)來負責修繕義務,甚至亦可約定何種房屋之毀損由房東負責修繕,何種毀損由房客負責修繕,只要訂約時明確約定,則房屋有毀損時不虞無人修理,房東不怕房屋未受良好保持,房客也住的安心愉快。

  42. 5.租賃期限的約定 • 租賃房屋是否定有期限以及定多長的期限,端視房東房客的自由約定,惟應受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不得逾二十年之限制。此外,依司法實務見解,在不定期限之租賃時,出租人(即房東)如要終止租約,受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嚴格限制,亦即出租人須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得終止租約:

  43. 5.租賃期限的約定 • 1.出租人欲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人時 3.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之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4.承租人違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44. 另依民法第四二二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出租人(即房東)在訂立契約時要特別留心契約是否要約定期限,如果超過一年,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並注意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特別規定。另依民法第四二二條之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出租人(即房東)在訂立契約時要特別留心契約是否要約定期限,如果超過一年,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並注意到土地法第一百條之特別規定。

  45. 又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的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未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所以;期限逾一年的租約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約,受土地法第一百條及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的限制。逾五年之租賃契約以字據訂立者,沒有土地法第一百條的問題,但仍受民法第四二五條第二項的限制。

  46. 【法律諮詢服務參考資料】 • 《教育部學生賃居糾紛處理服務專線》 • 詢問時間:24小時受理 • 服務電話:(02)3343-7856  

  47. 【法律諮詢服務參考資料】 •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服務團 • 登記時間:周一~周五 • 下午1:00~5:00 晚上7:00~9:00 • 回答時間:每週固定排班三天,於晚上7:30~9:00服務 • 電話:(02)2365-8140      

  48. 【法律諮詢服務參考資料】 •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律師服務團 • 網址:www.tmm.org.tw • 方式:1)服務時間內接受電話預約登記 • 2)晚上時間進行回答 • 3)不接受現場面談

  49. 【法律諮詢服務參考資料】 • 《台北市政府聯合法律服務中心》 • 時間:週一~週五,9:00~12:00,2:00~5:00 • 地址:台北市市府路一號 • 電話:(02)2765-6168       

  50. 【法律諮詢服務參考資料】 • 《台北市政府聯合法律服務中心》 • 網址:http://www.appeal.Taipei.gov.tw • 方式:1)服務時間內接受面談、電話諮詢 • 2)宜事前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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