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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聯合國關係之前瞻 96.9.22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

我國與聯合國關係之前瞻 96.9.22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 林滿紅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 學歷:哈佛大學歷史與東亞語文研究所博士 專長:臺灣史、東亞經濟史、政治經濟思想史 相關著作:晚近史學與兩岸思維(台北:麥田出版社, 2002 ). 一、歷史與現實. 《 聯合國憲章 》 特別指明要加入聯合國必須是:愛好和平,且能接受本憲章所載義務之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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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聯合國關係之前瞻 96.9.22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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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我國與聯合國關係之前瞻96.9.22 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 林滿紅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授 學歷:哈佛大學歷史與東亞語文研究所博士 專長:臺灣史、東亞經濟史、政治經濟思想史 相關著作:晚近史學與兩岸思維(台北:麥田出版社,2002)

  2. 一、歷史與現實 • 《聯合國憲章》特別指明要加入聯合國必須是:愛好和平,且能接受本憲章所載義務之國家。 • 《國際法》在國家能否成為國際法人方面,一直有兩種理論,一種是「宣示論」,一種是「構成論」。前者認為外交承認只是甲國宣示乙國是一個國家,不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後者則認為外交承認是構成國家的基本要素。 • 在《國際法》的「宣示論」與「構成論」之間,「構成論」只是若干學者的主張,國際組織實際執行的是「宣示論」,也就是先要是一個國家才能取得外交承認,也才能進入國際組織。《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為1933年由美國及中南美國家共19國所簽訂,是「宣示論」寫入《國際法》的一個先例。在領土與人民主權、政府、與他國往來能力之外,外交承認不列為國家基本要素。歐盟的會員國一定要是國家,其有關國家的定義即依照《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3. 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是否為一個國家來自歷史發展

  4. 影響此等變化的國際條約:馬關條約

  5. 臺灣人變日本國民

  6. 臺灣人出國用日本護照

  7. 1952年以前臺灣人國籍未定

  8. 1952年《中日和約》簽約對象為中華民國 簽訂地點:台北賓館

  9. 簽訂者: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國為河田烈

  10. 我們的所有權狀:現存外交部的約文原本

  11. 財產移轉的對象

  12. 新舊臺灣人皆為中華民國國民

  13. 中華民國領土:有效統治範圍

  14. 主權確定 • 山本草二《國際法》:關於國籍變更起始的時間,依照通例,並非領土割讓、合併、放棄、歸還等領土主權變更事實上發生的日子,而是正式確認此一關係的條約生效的日子。 • 丘宏達:由日本的地方法院判例看出在1952年台北簽訂的《中日和約》生效的8月5日,也就是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主權確定之日。

  15. 二、國際法觀點與國際政治觀點 • 1. 馬關條約與中日和約皆為處理國際戰爭的和平條約。臺灣的主權移轉與美國向英國宣布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在中國大陸的領土、人民、主權為國內戰爭造成的政權移轉不同。 • 2.兩個條約意味著亞太世界崛起將臺灣由中國拉出來,以1912年在大陸成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成立的中華民國成為美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的緩衝國。 • 1895年的《馬關條約》背後也有美國政府的鼓勵。而 1952年的《中日和約》簽字為美國同意日本《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前提條件。

  16. 美日的崛起 • 1848年加州設州、1898年夏威夷的納入、1898年佔領菲律賓。 • 1869年蘇伊士運河通航,在1910年代,巴拿馬運河在1914年的開航,到了1930年代,在世界重要港口的排行榜中,神戶、大阪分居三、五,香港淪為第七。固然紐約、倫敦分居一、二,但在亞太地區,負責聯繫亞洲與世界的渠道,因為太平洋航運的崛興,起了一番重整。 • 東亞秩序之中,也由中國獨佔鰲頭轉為中、日互爭雄長。

  17. 亞太時代的來臨

  18. 三、台灣與中華民國地位未定? • 1945-1952未定:國際法上針對戰爭造成的領土移轉只有經過和平條約的簽定,新統治者才能取得合法的有效統治。《馬關條約》英文稱:Treaty of Peace signed at Shimonoseki,也在滿足國際法的這項要求。很多人將《中日和約》與《中日合約》混用是錯誤的,其實是「和約」而非「合約」。 • 1952-1971:冷戰託詞。 • 1952之後事實上已定。由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確保中華民國在台澎主權、臺灣關係法視臺灣為國家,1965-1971雙重代表權案可見。

  19. 未定論中的放棄、未簽與廢除: • 放棄:有關領土主權變更的國際法用語,有「割讓」、「合併」、「放棄」、「歸還」等項,由於日本對於台澎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為《馬關條約》之「完全主權永久割讓」,所以不用「歸還」。此次領土主權移轉亦非「合併」。就剩下的「割讓」、「放棄」二詞而言,「放棄」最為貼切。

  20. 未簽: • 《舊金山和約》係為《中日和約》的母法。《舊金山和約》針對將由日本進行主權移轉的領土,包括韓國 (條約中稱「高麗」)、台澎、千島列島、南冰洋、南沙群島等均用:「日本茲放棄其對於...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等語詞。 • 《舊金山和約》第4條也規定就日本與放棄各地間之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韓國與日本的正式和約遲至1965年6月22日簽訂,同年12月18日生效。 • 而1952年的《中日和約》之所以趕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之前七小時簽字,亦因1952年的《中日和約》簽字為美國同意日本《舊金山和約》生效的前提條件。《中日和約》約文第2條也表達其與《舊金山和約》的子法與母法關係。

  21. 1972年以後依然有效 •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只有外相大平正芳在新聞記者會上片面聲明終止《中日和約》,但這就像《開羅宣言》不能片面終止《馬關條約》賦予日本的台灣主權一樣,台灣主權仍只有中華民國才有權處理。1978年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中,隻字未提台灣,也是因為日本不能重新處理其已經向中華民國放棄的台灣主權。 • 我們常說一到機場的海關,就是返抵國門;我們用的錢,我們說是國幣;護照、關稅、貨幣、軍隊都是一個國家擁有主權的制度表徵。

  22. 四、重返?加入?參與? • 從1971之後,中華民國這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直在聯合國未享受其原應享受的代表權,其所受的不公平待遇與1949年至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同。 • 《聯合國憲章》也特別指明要加入聯合國必須是:愛好和平,且能接受本憲章所載義務之國家。《聯合國憲章》第1條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根據《中日和約》我國也才能履行此一宗旨。 • 應該回到1965年到1971年7月間美國推動的「雙重代表權案」,讓中華民國在聯合國代表台澎金馬。

  23. 重新檢討2758號返聯 • 以中華民國名義返聯,以根據《聯合國憲章》 (創始會員國留下的政府及普遍原則中,小國與大國同等對待)及《中日和約》所賦予中華民國之主權。以新國家入聯,依《聯合國憲章》第4條,新會員申請入聯,「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將遭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否決。民進黨有義務告訴人民以新國家入聯之《聯合國憲章》規定,及其不可能性。

  24. 五、兩岸關係的未來走向: • 台灣海峽兩岸的主權區隔雖有百年,但現在台灣住民絕大部分與大陸人民都有血源關係,台灣也保留了更多的中國正面文化。中國大陸政權雖未放棄以武力征服台灣,但兩岸的民間交流正快速發展。在這些背景下。我們衷心禱祝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如其所聲稱的和平崛起。 • 《聯合國憲章》第1條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依據《中日和約》、 《蒙特維德公約》 《聯合國憲章》等等國際法恢復1971年以來在台澎金馬的中華民國所應享有的國際權益,促進兩岸雙贏及東亞和平,也應可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和平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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