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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点 隋朝 《 开皇律 》 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十恶 ” 和 “ 八议 ”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隋朝 《 开皇律 》 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十恶 ” 和 “ 八议 ”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 、 《 新律 》 :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 2 、 《 开皇律 》 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 成 ,共 12 篇, 500 条, 开皇律上承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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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知识点 隋朝 《 开皇律 》 的立法成就 唐朝的立法概况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十恶 ” 和 “ 八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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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 隋朝《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 唐朝的立法概况 •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 • 唐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 “十恶”和“八议” • 唐朝司法制度的发展

  2. 一、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1、 《新律》: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制成 2、《开皇律》开皇三年,苏威、牛弘等人修新律而 成 ,共12篇,500条,开皇律上承汉律, 下开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3、《大业律》:隋炀帝于大业二年命牛弘等修律,于 大业三年四月完成,内容与开皇律基 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共18篇 (二)隋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1、加强经济立法和司法活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3. (1)发布“均田令” (2)整顿户籍 (3)整顿货币制度 2、规定“十恶”,“八议”之款,以镇压农民反抗和保护地主特权 (1)特权法进一步发展:除规定八议制度外,对九 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 等项规定 (2)“十恶罪”的确立:《开皇律》吸收《北齐律》 “重罪十条”,正式形成“十恶”制度,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 不睦、不义、内乱。

  4. 3、改革刑制,确立了封建五刑体系 《开皇律》废除酷刑,确定笞、杖、徒、流、死五刑 (1)死刑为绞、斩两等 (2)流刑分1000、1500、2000三等 (3)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杖刑从杖60到杖100五等 (5)笞刑从笞10到笞50五等 4、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诉讼和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纠察,参谋某些案件的审判 地方行政、司法合一

  5. (2)诉讼制度-——允许直诉 (3)死刑慎重制度——实行“三奏复核制” (4)提高司法官员素质的措施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 1、隋文帝晚年对法制的破坏 2、隋炀帝对法制的破坏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主要立法 1、《武德律》的制定。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 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唐立法的开端 2、《贞观律》的制定。太宗贞观年间,花费11年时间 完成《贞观律》的修订,至此唐朝基本法 典即告定型

  6. 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3、《永徽律疏》的制定。唐高宗永徽二年,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篡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三年,制定“律疏”,次年颁布,与 律合《永徽律疏》,后世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订《永 徽律》,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和称谓, 颁行天下 5、《唐六典》的制定。玄宗开元年间经十余年时间制 定《唐六典》,它“以官统典”为原则, 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将 内容分为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 刑职、事职6部分,共30卷。它是中国封建 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7. 6、《大中刑律统》的制定。唐宣宗时制定 (二)唐朝法规的基本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 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三、唐律的主要内容 唐律广义上是指唐王朝修定的三十余部法典。狭义是指“唐律疏议”,它共12篇,502条

  8. (一)、《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 (1)死刑:分为绞、斩两类 (2)流刑:分为2000、2500、3000三等 (3)徒刑:分为一年——三年共五等 (4)杖刑:分为60、70、80、90、100共5等 (5)笞刑:分为10、20、30、40、50、共5等 2、“十恶”制度:按性质可分为三类 (1)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2)严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手段残忍的犯罪 不道 (3)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不义、 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9. 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3、八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法律制度 (1)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 规定。凡属议亲、议贤、议能、议功、议贵、 议勤、议宾之内的人物,犯死罪者可以上 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 (2)请:指皇太子妃大功,八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五 品以上官吏。犯死罪者上请皇帝裁决,流 罪以下例减一等 (3)减:对象为七品以上官吏及应请者祖父母、父母、 兄弟、姊妹、妻、子孙等,犯流罪以下可以 例减一等

  10. (4)赎:凡八议、上请及享有减的权利者,以及九品 以上官吏和七品以上官吏亲属,犯流罪以下 可以钱赎罪。 (5)当:所有官吏。五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二年,公 罪三年;九品以上,一官当私罪一年,公罪 二年;罪大官小,余罪收赎;罪小官大,留 官收赎 (6)免:指免除官职抵罪 4、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私罪原则 公罪——“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从轻 私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从重

  11. (2)、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自首不实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事发亡,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不在自首之列” (3)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共犯罪以“造意”为首,“倡首先言谓之造意”,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家人共犯,只坐家长; 监临主首为犯,以监主为首。 (3)、关于合并论罪 “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

  12. (4)、累犯加重原则 三入科刑,谓“怙终其事”,而要“峻之以法,用惩其罪”,“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5)、同居相隐原则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勿论,即漏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 (6)、比况类推原则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13. (7)、老幼废疾者减免刑罚原则 A、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犯流 罪以下依律师收赎 B、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 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 C、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加刑 (8)、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 相犯者,以法律论”

  14. (二)唐律其它各篇的主要内容 1、《卫禁律》,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 要塞方面的规定。 2、《职制律》,59条。重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 规定 3、《户婚律》,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 家庭方面的规定 4、《厩库律》,28条。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5、《擅兴律》,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 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6、《贼盗律》,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 的政治利益和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

  15. 7、《斗讼律》,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 等方面的法律 8、《诈伪律》,27条。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9、《杂律》,62条。不能编入其它篇的罪,都归入此篇 10、《捕亡律》,18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等方面的法律 11、《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 的法律。 《唐律疏议》的意义: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 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 治利益、经济利益和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 的基本原则严整、概括,犯罪种类及其他各 种法律关系规定详尽、细密,它是封建制法 典的代表。

  16. (三)唐朝的经济立法 1、土地立法——颁布“均田令” 2、财政立法——颁布“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3、工商立法 (四)民事立法 1、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 (1)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2)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继承、买卖、无主物 的取得、埋藏物的取得 、孳息物的归属 2、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1)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2)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范围

  17. 四、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一)唐律的主要特点:“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1、在立法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礼本 刑辅、明刑助礼。 2、从条文看,“一准乎礼”。唐律把人们划分成不同 的等级,并给每个人规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 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 制史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 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 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高度的成熟性并 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18. 唐律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唐律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 生了重大影响 五、唐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1)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百官 与京师徒以上案件,重审死刑及地方上送疑难案件。 (2)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理大理寺及 州、县审判的案件 (3)、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大理寺和 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大案的审理

  19.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 大 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 共同审理 “小三司”:皇帝命令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舍 人、和御史台御史组成特别法庭审理 伸冤案件的制度 2、地方司法机关 (1)唐朝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长官 (2)州县设佐史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州设法曹参军,县设司法佐、史 (3)基层乡官:里正、坊正、村正

  20.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制度 (1) 起诉有两种方式 A、 举劾和告发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告发:重大犯罪,强制告发 B、告诉。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 同时对告诉的主体作了限制 (2)诉讼须有“讼牒” 2、审判制度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 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1.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不得状外别求他罪,否 则以故入人罪论处 (3)审讯时采取“五听”进行分析,然后调查证据,以“众 证定罪”,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即“罪从供定”,并规定 拷讯制度: “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 解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5)规定了回避制度

  22.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 (7)对律文中应该“言上”或“待报”的案件,不得擅 自判决 (8)判决的执行的规定 徒流刑应送配所;死刑的执行,须报请皇帝批准, 死刑执行“三复奏”和“五复奏”制,犯恶逆以上除外。 (三)监狱管理 1、设置不同层次的监狱 京师、州、县设有监狱,大理寺设有“大理狱” 2、唐律规定囚粮、囚衣、入视等制度

  23.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为辅佐, 台院: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百官参加大 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 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效 祀、朝会等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 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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