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

防范和打击 保险业非法集资

防范和打击 保险业非法集资. 合规管理部 2013-5-3. 为了全面深入推动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 《 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 ,要求各保险公司于 2013 年 5 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 2007 年即印发 《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 、 2010 年印发了 《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 2010 - 2015 年) 》 。本次宣传活动即为“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 2.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防范和打击 保险业非法集资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防范和打击 • 保险业非法集资 合规管理部 2013-5-3

  2. 为了全面深入推动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为了全面深入推动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保监会于近期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集中开展保险业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2007年即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0年印发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本次宣传活动即为“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 2

  3.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 非法集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集资诈骗罪 • 二、保险业非法集资案例解析 • 1.何丰非法集资案 • 2.杭州民丰代理公司非法集资案 • 3.王付荣集资诈骗案 3

  4. 什么是非法集资? • 非法集资的定义 • 一般而言,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非法集资的特征 •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 非法集资可能构成以下两类犯罪: •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2.集资诈骗罪 4

  5.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针对保险业而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是单位触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6.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刑事责任将更严重。 6

  7.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 针对保险业而言,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如果是单位犯该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还可能被处以死刑。 •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即,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7

  8.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 针对不同的集资诈骗数额,刑罚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表: 8

  9. 保险业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析 何丰非法集资案 • 案件事实 • 2010年,辽宁保监局查处了琛德保险代理公司负责人何丰。经查,何丰在展业过程中,不对应任何保险产品,只是单纯地通过半年期投资计划,高息吸收资金,还以享受团队利益为诱饵,吸引公众交钱购买保险卡加入公司后,不断增员。 • 监管措施 • 何丰已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

  10. 杭州民丰代理公司非法集资案 • 案件事实 • 2010年,浙江保监局查处了杭州民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等违法行为。 • 经查,杭州民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权益证”与保险产品进行捆绑销售,即代理人销售、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按一定比例获取股权凭证后,可在短期内兑换现金或在公司上市时兑换股票。该公司的营销员片面夸大“权益证”的预期收益,吸引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成为代理人,并以不等金额补贴诱使其代理人发展新的投保人。 • 监管措施 • 杭州民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已被注销。 10

  11. 王付荣集资诈骗案 • 案件事实 • 2003年6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王付荣利用其先后担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团体部负责人、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从本单位收取的团体长险保费中非法截取5646万余元,其中3400万余元被其投入个人开办的泰州市众诚乳业制品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于营利活动。 • 2007年4月至2009年10月间,被告人王付荣为弥补之前挪用资金形成的巨大亏空,在其调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分公司”)后,明知自己对泰州公司团体部已无管理职能、泰州公司团体部已停止接受团体保险新业务,却擅自使用私刻的“泰州公司保险合同专用章”、另行租赁办公场所,以“发放工资和奖金”等利诱指使泰州公司相关人员继续违规经营团体长险业务,采取“收取保费”、“整单退保”等手段骗取资金。 • 被告人王付荣以泰州公司团体部名义收取“团体长险保费”计人民币30221万余元,其中仅有60万元缴入公司账户并承保,另从公司承保系统退出资金10519万余元,兑付、退保计23035万余元,仍处于公司有效承保状态的金额计4609万余元。被告人王付荣个人占有使用保费计人民币17706万余元,其中4920万余元被用于兑付、退保2007年4月9日前挪用的资金,其余被用于个人办企业、挥霍、随意处置等。 • 200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付荣在无法兑付投保人到期保费的情况下,向江苏分公司主动说明情况,并退还本人所购房产、车辆、所办企业等资产,价值计人民币3500万余元。 11

  12. 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 •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追回赃款计人民币800.7万元、价值280万元的汽车7辆、价值71万余元的南通志诚网吧等,并已发还给江苏分公司。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 • 1、被告人王付荣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从事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 2、被告人王付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 被告人王付荣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根据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法院于2012年3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付荣有期徒刑八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

  13. 监管措施 • 保监会责成新华人寿依据其内部问责管理办法,对其总公司、江苏分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 责任追究共涉及28人,其中,开除4人,劝退7人,降职处分2人,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2人,严重警告4人,警告处分4人,通报批评4人,罚款合计25.7万元。被追责的人员包括:  • 1、总公司层面9人。 • 总公司分管团体业务和销售的时任总公司副总经理3人、总公司销售管理中心主任1人、分管风险管控的监事长、副总经理3人、时任团险业务部负责人2人。  • 2、分公司层面8人。 • 江苏分公司时任总经理、现任总经理、分管团体业务的时任副总经理、法人部负责人、法人部业务总监、两核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客服部总经理,各1人,共计8人。  • 3、支公司层面11人。 • 泰州中支原任负责人1人、现任负责人1人、营销业务室团体险部员工1人、团体业务分部外勤2人、法人部经理1人、计划财务部原任负责人1人、计划财务部原任负责人、现任分公司风控部经理1人、客户服务部负责人1人、客户服务室员工1人、信息技术岗员工1人,共计11人。 13

  14. 重视合规经营, 打击非法集资, 防范金融犯罪! Thank You 14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