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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

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 【 国名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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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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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印度尼西亚 简 况 • 【国名】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     【国旗】旗面由上红下白两个相等的横长方形构成,长与宽之比为3∶2。红色象征勇敢和正义,还象征印度尼西亚独立以后的繁荣昌盛;白色象征自由、公正、纯洁,还表达了印尼人民反对侵略、爱好和平的美好愿望。 【国徽】由一只金色的鹰、一面盾和鹰爪抓着的一条绶带组成。鹰象征创造力。鹰两翼各有17根羽毛,尾羽8根,这是为了纪念印度尼西亚的独立日——8月17日。鹰胸前的盾面由五部分组成:黑色小盾和金黄色的五角星代表宗教信仰,也象征“潘查希拉”——印尼建国的五项基本原则;水牛头象征主权属于人民;榕树象征民族意识;棉桃和稻穗象征富足和公正;金色饰环象征人道主义和世代相传。盾面上的粗黑线代表赤道。鹰爪抓着的绶带上用印尼文写着“异中有同”。

  2. 【独立日】8月17日(1945年) • 【国庆日】8月17日(1945年) • 【国家政要】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Susilo Bambang Yudhoyono),2004年10月当选,2009年10月20日,苏西洛宣誓就职,连任总统;副总统优素福·卡拉,2004年10月当选。   前总统苏哈托病故

  3. 【自然地理】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马来西亚接壤,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隔海相望。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由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17508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约6000个有人居住。陆地面积为1,904,443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166,163平方公里(不包括专属经济区)素称千岛之国。北部的加里曼丹岛与马来西亚接壤,新几内亚岛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相连。东北部面临菲律宾,东南部是印度洋,西南与澳大利亚相望。海岸线总长54716公里。热带雨林气候,年平均温度25-27℃。印尼亚是一个火山之国,全国共有火山400多座,其中活火山100多座。火山喷出的火山灰以及海洋性气候带来的充沛雨量,使印尼成为世界上土地最肥沃的地带之一。全国各岛处处青山绿水,四季皆夏,人们称它为“赤道上的翡翠”。【自然地理】位于亚洲东南部,地跨赤道,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帝汶、马来西亚接壤,与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澳大利亚等国隔海相望。印尼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由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17508个大小岛屿组成,其中约6000个有人居住。陆地面积为1,904,443平方公里,海洋面积3,166,163平方公里(不包括专属经济区)素称千岛之国。北部的加里曼丹岛与马来西亚接壤,新几内亚岛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相连。东北部面临菲律宾,东南部是印度洋,西南与澳大利亚相望。海岸线总长54716公里。热带雨林气候,年平均温度25-27℃。印尼亚是一个火山之国,全国共有火山400多座,其中活火山100多座。火山喷出的火山灰以及海洋性气候带来的充沛雨量,使印尼成为世界上土地最肥沃的地带之一。全国各岛处处青山绿水,四季皆夏,人们称它为“赤道上的翡翠”。

  4. 【人口】2.376亿,继中国、印度和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有100多个民族,包括爪哇族、巽他族、马都拉族、马来族等。印尼是全球华人最多的国家之一,有1000多万华人,占印尼总人口的约5%。(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他居民信奉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以及其他宗教。印尼有200多种民族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 印尼语5年增加17%新词汇印尼人口2010年内将达到2.35亿【人口】2.376亿,继中国、印度和美国之后位居世界第四位。有100多个民族,包括爪哇族、巽他族、马都拉族、马来族等。印尼是全球华人最多的国家之一,有1000多万华人,占印尼总人口的约5%。(大多数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他居民信奉基督教新教、天主教以及其他宗教。印尼有200多种民族语言,官方语言为印尼语。 印尼语5年增加17%新词汇印尼人口2010年内将达到2.35亿

  5. 【首都】雅加达(Jakarta),位于爪哇岛上;人口有838.5万(2000年)。【首都】雅加达(Jakarta),位于爪哇岛上;人口有838.5万(2000年)。 • 【行政区划】 共有一级行政区30个,包括雅加达首都特区,日惹和亚齐达鲁萨兰2个地方特区,27个省即北苏门答腊、西苏门答腊、廖内、占碑、朋古鲁、南苏门答腊、楠榜、邦加-勿里洞、西爪哇、中爪哇、东爪哇、万丹、巴厘 、西努沙登加拉、东努沙登加拉、北马鲁古、南马鲁古、巴布亚、北苏拉威西、中苏拉威西、东南苏拉威西、南苏拉威西、哥伦打洛、东加里曼丹 、中加里曼丹、南加里曼丹、西加里曼丹。二级行政区(县/市)410个。   仙之国──万隆小岛有座土地庙

  6. 【简史】公元3-7世纪建立了一些分散的封建王国。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在爪哇建立了印尼历史上最强大的麻喏巴歇封建帝国。15世纪,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先后侵入。1596年荷兰侵入,1602年成立具有政府职权的“东印度公司”,1799年底改设殖民政府。1942年日本占领印尼,1945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8月17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7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1949年11月签订印荷《圆桌会议协定》。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12月27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1950年8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简史】公元3-7世纪建立了一些分散的封建王国。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在爪哇建立了印尼历史上最强大的麻喏巴歇封建帝国。15世纪,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先后侵入。1596年荷兰侵入,1602年成立具有政府职权的“东印度公司”,1799年底改设殖民政府。1942年日本占领印尼,1945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8月17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7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1949年11月签订印荷《圆桌会议协定》。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12月27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1950年8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7. 政 治 • 实行总统内阁制。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修改与颁布宪法和国家总方针政策,选举总统,副总统(2004年后改由全民直选),监督和评价总统执行国家大政方针情况和在总统违背宪法时对其进行弹劾或罢免。只设中央一级。成员700名,任期5年。 •     国会(全称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立法机构,行使修宪和制定国家大政方针之外的一般立法权。国会无权解除总统职务,总统也不能宣布解散国会;但如总统违反宪法或人协决议,国会有权建议人协追究总统责任。共有议员500名,兼任人协成员。任期5年。 •     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行政首脑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直接领导内阁,有权单独颁布政令和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法令;对外宣战或媾和等。自2004年起,总统和副总统不再由人民协商会议选举产生,改由全民直选;只能连选连任一次,每任五年。总统任命内阁,但需征得国会同意。

  8. 2003年5月30日,昂山素季在国内开展政治活动时,两派群众发生流血冲突。军政府为维护政局稳定,拘禁了昂山素季及民盟其他领导人,关闭了民盟总部及其他分部。同年8月,军政府宣布了旨在实现民族和解、推进民主进程的七点民主路线图计划,包括恢复举行制宪国民大会、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公决、举行多党制大选、向民选政府移交国家权力等。2003年5月30日,昂山素季在国内开展政治活动时,两派群众发生流血冲突。军政府为维护政局稳定,拘禁了昂山素季及民盟其他领导人,关闭了民盟总部及其他分部。同年8月,军政府宣布了旨在实现民族和解、推进民主进程的七点民主路线图计划,包括恢复举行制宪国民大会、就新宪法草案举行全民公决、举行多党制大选、向民选政府移交国家权力等。 • 2004年,中断8年的制宪国民大会复会。 • 2007年9月,制宪国民大会完成使命 ; • 2008年5月,缅甸新宪法在全民公决中获得通过。根据新宪法,缅甸国名将为“缅甸联邦共和国”,首都为内比都,缅甸实行总统制,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分民族院(相当于上议院)和人民院(相当于下议院)。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还是包括三军总司令在内的国家国防和安全委员会的主席。三军总司令为各种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军队将继续在国家民族政治方面发挥作用,军队在各级议会中拥有25%非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席位。缅甸实行多党制、市场经济制度,奉行自主、积极、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不允许外国在缅甸驻军。 • 2010年3月,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颁布大选法和与之相配套的政党组织法。这些法律包括《联邦选举委员会法》《政党注册法》《议会人民院选举法》《议会民族院选举法》和《省邦议会选举法》。 •   2011年3月30日,吴登盛在联邦议会全体会议上宣誓就任缅甸联邦共和国总统,同日,缅甸国家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和发委)主席丹瑞大将签署和发委2011年5号声明。根据这项声明,自联邦官员在联邦议会宣誓就职起撤销各级和发委,完成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的交接。 • 总之,目前缅甸的宪政制度是处于一种极不正常的状态当中。在东盟各国当中,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最不完善的。

  9. 军 事 • 《国防法》规定,总统对全国武装力量拥有最高领导权,在国防与安全委员会及国防部长协助下就国防与安全事务作出重大决策,通过国民军司令和警察总长对全国武装力量实施领导和指挥。国防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防政策,国民军司令部负责全军的管理、教育和训练及战时指挥。国家武装力量由正规军和准军事部队组成。 •     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期2年。 •     正规军印尼国民军(TNI):1945年10月5日成立,由荷兰殖民时期的“荷印殖民军”和日本占领时期的“国民后备军”改编而成。设陆、海、空三个军种,现役总兵力36.6万人。其中陆军27万人,海军6.4万人,空军3.2万人。 •     陆、海、空三军分别设军种参谋长负责部队日常管理和训练。军队曾长期拥有国防安全和社会政治双重职能,现主要担负国防安全任务。 •     准军事部队包括警察和民兵。警察部队曾于1964年纳入武装部队总部领导,与国民军合称“印尼武装部队”(ABRI)。2000年7月正式独立并直接由总统领导,负责维护国内安全,目前警力近23万人。 •     实行积极防御的国防政策,将“全民国防安全体系”作为巩固国防的基础,在国防建设上倡导“军民一体化”的指导方针。

  10. 外 交 • 奉行独立自主、不结盟的积极外交政策,主张平等、相互尊重和大国平衡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 • 【与美国关系】2010年11月,美国与印尼签署全面伙伴关系协议。 • 【与中国关系】1950年4月13日,印度尼西亚同中国建交。1967年10月30日中断外交关系,1990年8月8日,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中国国务院总理李鹏就对印尼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标志着两国关系翻开了新的一页。近年来,双方高层互动频繁,两国关系取得实质性进展,在政治、安全、经济、教育、投资以及能源等方面的合作进展迅速。1994年11月,国家主席江泽民对印尼进行国事访问。1999年12月,印尼总统瓦希德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2000年5月,中国与印尼在北京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未来双边合作方向的联合声明》。2002年3月,梅加瓦蒂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2005年4月13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印尼总统苏西洛·班邦·尤多约诺近日互致贺电,祝贺两国建交55周年。2005年4月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印尼进行国事访问,并出席2005年亚非峰会和万隆会议50周年纪念活动,胡锦涛和印度尼西亚总统苏西洛签订中国与印尼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005年7月,苏西洛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发表联合声明。中国与印尼同意将2010年确定为“中印尼友好年”。2010年1月,双方签署两国关于落实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的行动计划。2010年11月,吴邦国委员长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正式友好访问。

  11. 经 济 印尼是东盟最大的经济体,农业、工业和服务业均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地位,其中农业和油气产业为传统支柱产业。1997年,印尼在亚洲金融危机中蒙受重创,经济严重衰退,货币大幅贬值。经过10年的经济改革和结构调整,印尼逐步回到发展轨道,个人消费、投资和出口等逐渐成为印尼经济增长的引擎。2007年,印尼国内生产总值比上一年增长6.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946美元。2009年印尼经济增长率为4.5%,高于政府此前预期4.3%的增幅。  印尼专家认为该国已深陷经济危机印尼成为世界最大棕榈原油出口国

  12. 货币:卢比(盾) • 【资源】资源丰富的印尼有“热带宝岛”之称,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锡、铝矾土、镍、铜、金、银等矿产。其渔业资源也很丰富,官方估计潜在捕捞量为每年620万吨。 • 【旅游】印尼政府重视旅游业,注意开发旅游景点,旅游业已成为印尼创汇的重要行业。主要旅游点有巴厘岛 、婆罗浮屠佛塔、印尼缩影公园、日惹皇宫、多巴湖等。 •     爪哇岛是印尼经济、政治和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一些重要的城市和名胜古迹都坐落在这个岛上。

  13. 文化教育 • 【文化】 •   ◆ 印度巴厘岛 • 巴厘岛全岛名胜古迹不计其数,每年吸引着数百万国外游客前往观光。当地政府最近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申请,将帕格里桑河流域的自然及人文景观、加蒂录威梯田、西巴厘国家公园、达曼阿永神庙等四处景观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 【教育】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     2006年教育预算开支4.69万亿盾,占GDP的1.5%。2000年小学入学率为95.5%,初中入学率为78.7%,高中入学率为49.1%,高中以上学历占10岁以上公民的18.32%。2004年文盲率为8.5%。 •     著名大学有雅加达的印度尼西亚大学、日惹的加查马达大学、泗水的艾尔朗卡大学、万隆的班查查兰大学等。

  14. 第一节 宪法 一、印度尼西亚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公元3——7世纪在现在的印度尼西亚建立了一些分散的封建王国。13世纪末至14世纪初,在爪哇建立了印尼历史上最强大的麻喏巴歇封建帝国。15世纪,葡萄牙、西班牙和英国先后侵入。1596年荷兰侵入,1602年成立具有政府职权的“东印度公司”,1799年底改设殖民政府。1942年日本占领印尼,1945年日本投降后,印尼爆发八月革命8月17日宣布独立,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47年后,荷兰与印尼经过多次战争和协商,于1949年11月签订印荷了《圆桌会议协定》。根据此协定,印尼于同年12月27日成立联邦共和国,参加荷印联邦。1950年8月印尼联邦议院通过临时宪法,正式宣布成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1959年7月5日,苏加诺为推行“有领导的民主”体制,以总统令宣布恢复1945年宪法。1998年5月,苏哈托在执政32年后辞职,有哈比比副总统接替总统职务。根据印尼人民协商会议(简称人协)1998年特别会议决定,1999年6月7日举行了第七次全国大选。1999年10月20日,人协选举瓦希德为印尼第四任总统。21日选举梅加瓦蒂.苏加诺.普特丽为副总统。2001年7月23日,人协特别会议以渎职罪罢免瓦希德总统职务,副总统梅加瓦蒂接任总统。26日,人协特别会议选举哈姆扎.哈兹为副总统。

  15. 从历史上看,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荷兰法律的影响,同时,历史上习惯法也是印尼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印尼独立前,大陆法系和习惯法同时在印尼得到使用。在荷兰殖民统治期间,印尼的人口被分为三大部分:欧洲人、外国亚洲人和印尼本地人。每部分人都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于大多数穆斯林人来说,家庭法方面适用伊斯兰教法。从历史上看,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荷兰法律的影响,同时,历史上习惯法也是印尼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印尼独立前,大陆法系和习惯法同时在印尼得到使用。在荷兰殖民统治期间,印尼的人口被分为三大部分:欧洲人、外国亚洲人和印尼本地人。每部分人都适用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对于大多数穆斯林人来说,家庭法方面适用伊斯兰教法。 • 独立以后,荷兰殖民时代的法律仍旧被继承下来。根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的宪法规定,独立时(1945年)所有有效的法律和法令,除了与宪法精神相违背的外,依然有效,直到按照宪法制定新的法律为止。就是到目前,印度尼西亚也还没有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印度尼西亚的法律文化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特点。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习惯法、伊斯兰教法和荷兰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和法令以及独立后印度尼西亚制定的法律法规。荷兰殖民地时代的《民法典》、《刑法典》和1848年的《商法典》至今还是调整印度尼西亚社会活动的主要法律。同时,根据印度尼西亚政府的有关数据,大约有400件殖民时代的法律至今还有效,这显然与时代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

  16. 随着内地尼西亚日益融合于全球话得大趋势,处于国际商务和投资活动的考虑,其某些私法以及形成统一的法典,如《土地法》(1960年)、《公司法》(1995年)、《破产法》(1998年)和《劳动法》等法律。目前,印度尼西亚正在全方位地堆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和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进行大规模地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随着内地尼西亚日益融合于全球话得大趋势,处于国际商务和投资活动的考虑,其某些私法以及形成统一的法典,如《土地法》(1960年)、《公司法》(1995年)、《破产法》(1998年)和《劳动法》等法律。目前,印度尼西亚正在全方位地堆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和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进行大规模地改革,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是1945年8月颁布,1949年11月废除,1959年7月重新颁布实施至今,其间又修改了多次。 • 1945年6月1日,印尼民族主义领袖苏加诺在“印尼独立准备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了著名的“建国五项原则”演说。在演说中苏加诺提出未来印尼共和国的指导思想,即在印度尼西亚的民族主义、国际主义或人道主义、协商制或民主、社会繁荣和信仰神道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印度尼西亚。上述五项原则构成印尼共和国宪法的思想基础,又称建国五基或潘查希拉。同年8月17日,印尼宣告独立。次日,“独立准备委员会”选举苏加诺和哈达为印尼共和国第一任正副总统,任命七人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一周后宪法起草完毕,8月23日,“独立准备委员会”通过宪法并正式实施。

  17. 1949年11月,荷兰侵略印尼,印尼被迫作出妥协,与荷兰签订《圆桌会议协定》,同意成立“印尼联邦共和国”,同年12月,印尼共和国联邦代表签署“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1945年宪法被废除。1950年,在印尼各地人民要求民族统一和成立单一共和国的压力下,组成印尼联邦的大多数成员纷纷宣布解散并加入印尼共和国。同年5月,联邦各成员同意取消联邦,建立新的统一的印尼共和国。1950年8月15日,《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正式颁布实施。1949年11月,荷兰侵略印尼,印尼被迫作出妥协,与荷兰签订《圆桌会议协定》,同意成立“印尼联邦共和国”,同年12月,印尼共和国联邦代表签署“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1945年宪法被废除。1950年,在印尼各地人民要求民族统一和成立单一共和国的压力下,组成印尼联邦的大多数成员纷纷宣布解散并加入印尼共和国。同年5月,联邦各成员同意取消联邦,建立新的统一的印尼共和国。1950年8月15日,《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正式颁布实施。

  18. (一)国家机构 • 按照1945年宪法,印尼的人民协商会议、总统、人民代表会议、最高评议院、国家审计署、最高法院等机构属国家机构。 • 1. 人民协商会议 • 1945年宪法第一条规定,印度尼西亚主权属于人民的共和国,由选举产生的人民协商会议充分行使人民主权。因此人民协商会议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该机构表达其政治和社会要求。人民协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和选举任期5年得正副总统(2004年之前)。2002年8月10日人民协商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该宪法修正案规定总统、副总统将不再由人协选出,改由人民直选产生,并从2004年下届正副总统改选时开始实施。2002年宪法修正案还规定新的正副总统选举将采取两轮投票制,以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过半数选票者当选,若无人获得过半数选票,就由票数最高的前两名候选人参加第二轮投票,以得票数最高者当选。

  19. 根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人民协商会议由立法机构人民代表议会的全体代表、各政党、职业团体、地区政府和军方共同分配产生。根据2002年8月之前的宪法,人协会议由700名代表组成,其中500名代表由立法机构人民代表议会的全体代表组成,包括由总统直接指派产生的军方和警方代表。2002年8月30日人民协商会议的另一项重大修宪决议,就是取消人协会议中的军警委任代表席位。军警代表人数38人从2004年起被全数剔除。 一位军方代表表示,此举意味着军警人员未来将“更专心于本职工作”。 • 在2002年8月l0日人民协商会议为期10天的年会中,人协会议代表也同意,职业团体席位有必要加以取消,下届2004年举行的地区代表选举,其方式也有必要加以规范。 • 印尼社会各阶层及学牛长期以来都要求国家2004年实行总统直选,取消军人在议会中的席位。他们组织了街头抗议活动,掀起了苏哈托下台后的又一轮政治动荡,吓跑众多外国投资者。2002牛8月10日这次印尼宪法的修订有助于印尼局势稳定,可以说是印度尼西亚自1960年以来最大的宪政改革。

  20. 人民协商会议主席的选举,采取会议成员—致赞同原则,如不能取得一致,则按宪法规定以投票决定。人民协商会议主席同时兼任人民代表会议主席。由五名副主席协助其工作。人民协商会议主席的选举,采取会议成员—致赞同原则,如不能取得一致,则按宪法规定以投票决定。人民协商会议主席同时兼任人民代表会议主席。由五名副主席协助其工作。 • 2. 人民代表会议 • 人民代表会议的人数是根据下列原则决定的,即每一当选议员至少代表40万公民,印尼人口约2亿多,因此当选议员应为500人。在大选期间,每一省应产生的议员名额,可根据上述计算办法,即每40万人口可产生一名议员的办法加以确定。

  21. 人口过少的省份,该省的议员名额不得少于该省的行政区数,即每一个区应有一名议员。人口过少的省份,该省的议员名额不得少于该省的行政区数,即每一个区应有一名议员。 • 人民代表会议划分为若干常设委员会,每一委员会负责处理一定领域的事务。除正副议长外,所有议员都必须属于11个常设委员会中的一个委员会。11个委员会名单如下:第一委员会:处理与外交、国防安全、新闻、武装部队、全国国防理事会、国家情报协调机构和国家“法典”制定等部门有关的工作。第二委员会:处理与内务、行政改革、国家秘书处、内阁秘书处低级部长、公共行政、民事管理、国家档案和指导“潘查希拉”的理解与实践、教育应用推广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第三委员会:处理司法部和总检察长办公厅有关的工作。第四委员会:处理与农业、林业和移民部门有关工作。第五委员会:处理与交通、旅游、邮电通讯、公共工程、人民住房和电讯委员会等有关工作。第六委员会:处理与工业、矿产、能源、人力和投资协调委员会的有关工作。第七委员会:处理与财政、贸易、合作社、中央银行和国家后勤局机构有关的工作。第八委员会:处理与公共卫生、社会事务、妇女作用和家庭计划有关的工作。第九委员会;处理与教育文化、宗教事务、青年与体育有关工作。第十委员会:处理与国家发展计划、人口与环境、研究与技术、国家开发计划署、技术研究与应用委员会、印尼科学院、国家原子能署、国家测绘协调局、国家空间航天院和印尼航空委员会有关工作。第十一委员会:处理与国家预算有关工作。

  22. 人民代表会议对各项工作审议的目的是对问题取得一致看法。如不能达成一致,该问题需提交指导委员会。如该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通知全体议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应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该问题是付与表决,推迟表决还是搁置。人民代表会议对各项工作审议的目的是对问题取得一致看法。如不能达成一致,该问题需提交指导委员会。如该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通知全体议员。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该问题应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该问题是付与表决,推迟表决还是搁置。 • 投票程序是,要求人民代表会议各组成派别都要出席、出席人数必须达到代表会议全体成员的2/3法定人数。决议或决定的通过要求多数票表决。提名和任命事项由秘密投票决定,其他事项则用举手表决方式。如因未达2/3法定人数,或各派未能都出席以致投票不能进行,该议案要退回指导委员会。

  23. 人民代表会议每年的年会由8月16日开始至次年8月15日止。但每次年会可分若干间隙期休会。人民代表会议每年的年会由8月16日开始至次年8月15日止。但每次年会可分若干间隙期休会。 1945年宪法规定人民代表会议是国家的立法主体,政府须提交法案给代表会议研究和批推,但议员也能提出自己的法案。每项法案必须有30名议员签名并附有一份解释性的备忘提交给议长。在讨论该法案期间,议员可改变或撤回提案。法案批难前,程序要求对该法案进行四读。四读程序如下:—读:政府或发起议员在全体公开会议上介绍法案;二读:在全体会议上进行一般性辩论,然后由政府或法案发起人回答;三读:该法案由一联合委员会或一特别委员会进行讨论,如法案是政府提交的,则与政府举行工作会议,否则则与发起人进行讨论;四读:法案草案的最后一次讨论由全体会议进行,各派不同观点可在会上表达,代表会议将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如法案获得通过,经总统签署后使成为法律。经总统授权,国家秘书部长将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家公报上刊登后,该法即生效。如总统否决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案,则该法案不能在同一年的年会上第二次提交讨论。

  24. 3.总统 • 按照宪法,印尼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井为武装部队最高统帅。总统任期5年,连选可连任,总统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因此,总统必须履行符合人民协商会议所制定的国家大政方针的职责。总统在出现国家危机时期,有权通过颁布紧急状态法令进行治理,但上述采取正常立法程序的法令必须得到人民代表会议下一届会议的批准,只要人民代表会议在—年内没有行动,法律承认总统的紧急状态命令有效。总统因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被免职时,其任期未满时间内的总统职位由副总统继任。

  25. 4 内阁 • 印尼实行总统制内阁,内阁是总统行使政府权力最高也是最重要的机构。内阁任期与总统均为5年。现内阁共设21个部,它们是:内务部、外交部、国防安全部、司法部、新闻部、财政部、贸易部、工业部、农业部、矿产能源部、林业部、公共工程部、交通部、旅游和邮电通讯部、合作社部、人力资源部、移民部、教育和文化部、卫生部、宗教事务部和社会事务部。为减轻总统工作负担,按传统,印尼内阁还设4个统筹部长,协助总统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它们是:经济、财政和发展监督事务统筹部,工业和贸易事务统筹部,政治安全事务统筹部和人民福利事务统筹邪。统筹部长享受国务部长待遇。除上述四个统筹部外,还没13个国务部(相当于国务部长的中央银行行长、武装部队总司令和总检察长也是内阁成员)。

  26. 内阁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参加者有总统、各部部长和其他相同级别的高级官员。内阁会议讨论的主要政策事项都采取一致同意原则,而非形式上的票选。根据议题的性质,一些高级国家官员,如总检察长、印尼银行行长、武装部队副总司令兼恢复治安与秩序行动司令部司令和国家情报协调署长也参加内阁会议。出于总统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总统的职责就是执行人民协商会议的各项决议。为此,总统在任期内必须制定一项执行人民协商会议决议的内阁政策,该政策由一行动纲领组成,它是依据包括五年计划及其他决定在内的国家大政方针制定。除内阁外,还有3个政府机构对总统和国家起着重要作用,它们是负责经济计划、协调和实施的经济智囊团、负责国内安全与情报的安全局和负责情报分析和行动以及协调监督其他情报部门的国家情报协调署。内阁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参加者有总统、各部部长和其他相同级别的高级官员。内阁会议讨论的主要政策事项都采取一致同意原则,而非形式上的票选。根据议题的性质,一些高级国家官员,如总检察长、印尼银行行长、武装部队副总司令兼恢复治安与秩序行动司令部司令和国家情报协调署长也参加内阁会议。出于总统是人民协商会议的委托人,总统的职责就是执行人民协商会议的各项决议。为此,总统在任期内必须制定一项执行人民协商会议决议的内阁政策,该政策由一行动纲领组成,它是依据包括五年计划及其他决定在内的国家大政方针制定。除内阁外,还有3个政府机构对总统和国家起着重要作用,它们是负责经济计划、协调和实施的经济智囊团、负责国内安全与情报的安全局和负责情报分析和行动以及协调监督其他情报部门的国家情报协调署。

  27. 5.最高评议院 • 最高评议院根据1945年宪法和1967年第3号法令及1976年第4号法令,该院为总统提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军事问题方面的咨询意见,评议院自己也可就国家大事以备忘录形式发表看法。评议院成员由国会提名,总统任命,任期5年。一般是从全国知名人士中提名,为保证其独立性、正直性和超党派性,评议院成员不可同时担任其他公职。评议院没主席1人,副主席4人,委员45人,并没有4个常设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经济、财政和工业委员会,公共福利委员会,国防安全委员会。

  28. 6 最高法院 • 印尼司法权由最高法院和其下属各级法院执行。印尼法院有四种类型:一般法院、宗教法庭、军事法庭和行政法庭。所有的法院都是按宪法规定不受外部影响独立行使其职责。根据1970年最高法院法,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它独立于司法部,能对其他各级法院的法律程序和法官的正直性行使监督权,但是,最高法院校宪法规定所授予的司法监督权也有若干限制,司法部保留了对较低级法院法官的任命、提升、调动和薪金支付的权力。此外,1970年授予最高法院的法律监督权不得扩大到人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制定,即最高法院无权使国会的法律无效,最高法院的法律监督权仅限于审议低级的行政条例是否符合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法律。。

  29. 最高法院是一般法院审判的民事、刑事案件上诉的终审法院,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仅是审查其法律根据而非事实或证据本身。对军事、宗教和行政法庭裁决可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是否能够真正受理此类上诉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可对涉及高级政府官员的渎职或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也有权向政府提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解决一般法院间的司法矛盾。最高法院是一般法院审判的民事、刑事案件上诉的终审法院,但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仅是审查其法律根据而非事实或证据本身。对军事、宗教和行政法庭裁决可上诉到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是否能够真正受理此类上诉不太清楚。最高法院可对涉及高级政府官员的渎职或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也有权向政府提出法律问题的咨询和解决一般法院间的司法矛盾。 •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人民代表会议根据司法部长准备的总统提名名单选举产生。助理法官由总统根据人民法代表会议的提名任命,但实际上,提名是由司法部长和大法官共同商量的。 • 7国家审计署 • 1945年宪法第23条规定了国家审计署的职能,它主要是对政府财政账目进行审查。该署的调查结果要提交人民代表会议,因为政府预算需由代表会议批准。总统在每年8月16日的国务演说中,应向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在过去一个财政年度期间政府的工作。一份详细的政府收入和支出账目,以及在开发和行政管理上所取得的进展,都要包括在总统演说的补充材料内。

  30. (二)地方政府 • 全国行政区划分为四级。第一级称省(或称地区),第二级称县或市三级称区,第四级称村。 • 印尼历史上曾有过各式各样的行政管理模式,它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逐步发展而来。印尼独立后,中央集权和行政管理模式统一化的问题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一直是政治纷争的焦点,有人认为中央集权对创造有效、稳定的政治秩序是必要的条件。有的认为达到上述目标不一定实行中央集权,通过非中央集权的政治结构也能做到,他们引用在分散的、相距遥远的各岛上传统的地方自治制度作为论据。一般说,当时地方势力的支持者赞成实行地方自治。1957年法律规定省、县和市镇设立议会,由议会选举同级的行政官员,这是向地方自治发展的重要步骤。但1959年苏加诺恢复1945年宪法、开始实行有领导的民主时,上述地方自治发展方向被扭转过来。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以及当地选举产生的行政首长全部改为任命。省长由总统任命,县长、市长由内政部长任命。1966年后,为了鼓励地方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地方选举又重新恢复。1971年,在省和县,设立地区代表会议.但省长、县长和市长仍由政府任命。

  31. 目前,印尼地方政府模式与中央类似,省长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设立省立法机构。地区政府与立法机构一起讨论和决定地区立法与预算。在县和市,行政首长分别是县长和巾长,县长与地方立法机构一起决定有关地方政府的规章和预算,省和县政府都被授予自治权c省长既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中央政府在本地区的代表。同样,县长是该区行政首长,同时又是省长在该区的代表。省长的任命程序是先由省立法机构选出2至3名候选人通过内政部将选举结果报告中央政府,总统按部长的推荐从上报的候选人中任命一人为省长。同样,县立法机构选举出2至3名县长候选人提交内政部,内政部长根据省长的推荐从中任命一人为县长。目前,印尼地方政府模式与中央类似,省长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设立省立法机构。地区政府与立法机构一起讨论和决定地区立法与预算。在县和市,行政首长分别是县长和巾长,县长与地方立法机构一起决定有关地方政府的规章和预算,省和县政府都被授予自治权c省长既是省的行政首长,同时又是中央政府在本地区的代表。同样,县长是该区行政首长,同时又是省长在该区的代表。省长的任命程序是先由省立法机构选出2至3名候选人通过内政部将选举结果报告中央政府,总统按部长的推荐从上报的候选人中任命一人为省长。同样,县立法机构选举出2至3名县长候选人提交内政部,内政部长根据省长的推荐从中任命一人为县长。 • 县以上的行政单位不享有自治权。县以下行政单位有区和村。区是县或市的行政分部,区设区长及共工作人员。区办事处负责区行政事务、社会福利和经济事务。某些国家政府部门也在区办事处设立分支部门。例如新闻部、教育文化部、宗教事务部、社会事务部等。同时,区还有地区警察和区军事司令部的小派驻单位。民防组织也在区设立自己的组织。

  32. 村的行政组织与区组织区别不大,村长由一秘书和若干事务部门负责人协助工作。但是中央政府各部不在村设立办事机构。区长和村长都是从地方政府雇员编制系列按政绩任命的民政公务员。村与区的区别在于,村长通常由本村成年人选举产生,选出的村长候选人由区长以省长名义任命。每一个村都设立村长委员会,由15名本村杰出的头人组成。委员会与村长一起对本村事务作出决定。上述村基层行政组织具有民主与互助性质,在印尼被认为是反映了共和国创建者的理想。

  33. 中央各部虽未在村设立办事机构,但村本身也一些组织,负责改善本村社会经济条件,尤其是开发活动,它包括安全程序、教育、“潘查希拉”的实践、新闻、经济事务、基建、环境、宗教事务、家庭福利运动、保健、人口与家庭计划、青年工作、体育、艺术和社会福利等,但是上述活动都是自愿性质的,负责组织这些活动的团体一般由村长充当领导,再从本村社区吸收若干人士而组成。此外,村的开发活动还得到小区的一些开发单位的协助.而后者是与省级地方开发计划署协同工作的。

  34. 第二节 刑法 • 印尼准备大规模翻修十九世纪末叶荷兰殖民时期遗留下来的刑法,严禁在光天化日之下公开接吻,否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三亿印尼盾(三万三千美元)。 • 印尼总统苏西洛.尤多约诺和国会议员料将花费两年时间,审议和修改新刑法草案。印尼司法部官员阿布杜拉表示,这个新版刑法草案内容包括禁止公开接吻、未婚同居、通奸以及不准公开展示色情图片或影像等条款。 • 按照新版刑法草案,未来被逮获的违法公开亲吻者,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高达三亿印尼盾(三万三千美元)罚款。这项法案预计在两年后实施。 • 不过,印尼国内已经有部分法律人士,批评这项法案有剥夺人权的嫌疑。

  35. 第二节 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 • 一、审判制度 • 印度尼西亚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各级法院。法院包括四种类型: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 • (一)普通法院 • 普通法院对所届辖区内—切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管辖权。普通法院分为三级: • 1 地方法院 • 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印度尼西亚的每个二级行政区(即县、市级行政区)都有一所地方法院,它们均是在最高法院的同意下由司法部负责建立的。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地方法院开庭时由三名法官会同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审理中,特别是民事案件时,往往只有一名法官审理并判决。

  36. 2 高等法院 • 高等法院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各省都建立。 • 3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构,由首席法官和法官组成。首席法官由总统根据国会的提名任命,法官由首席法官和司法部长推荐,经国会提名后由总统任命。 • 最高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是不服高等法院的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由3名法官共同审理。

  37. (二)宗教法院 • 宗教法院由宗教事务部监督,其官员包括首席法官在内均由该部任命。在区或市、在一般法院附近,都设有宗教法庭,它受理婚姻和继承案件。宗教法庭依据伊斯兰法所作的决定,必须得到同级区法院的批准。伊斯兰高级法院只适用于中爪哇地区,但其他地方初审宗教法庭的决定通常是终审。 • (三)军事法院 • 军事法院审理以军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军队中的陆军、海军、空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各有其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军事法院由精通法律的军官主持,由3名法官组成的专门小组宣布判决。除通常的军事法院外,在危急时期,如发生叛乱时,还可成立特别军事法庭。

  38. (四)行政法院 • 印度尼西亚的行政法院种类很多,主要用于裁决各种有关行政性的争议。主要包括: • 1 税务审议局 • 税务审议局主要是处理个人因政府税务机关征税不当或派税过多而提出的指控。 • 2 土改法院 • 土改法院是20世纪6()年代为实施《土地基本法》而设立的。土改法院分地区级土改法院和中央级土改法院。中央级土改法院作为受理地区土改法院上诉案件的法院。私人间的争议以及个人与当地土改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由审议局预审。各地地方法院院长要担任当地土改法院院长,法院的其他成员选自政党和群众组织的代表。 • 3. 住房事务委员会 • 依照印度尼西亚法律规定,普通法院不受理令关住房和建筑物使用方面的争议,这方面的争议由住房事务委员会处理。

  39. 20世纪8年代初,印尼力图使法律与法院程序标堆化和简化。因为印尼继承了三种法律:习惯法(adat)、伊斯兰法(sharia)和荷兰引进的欧洲法律。在伊斯兰法和欧洲法被引进到印尼以前,习惯法一直是维护农村和谐与稳定的基础。虽然各地情况不同,但在处理农村有关婚姻、继承、社会和个人义务、司法行政以及选择头人的模式的方面,都得依靠习惯法。伊斯兰法适用于正统的穆斯林,尤其是爪哇和苏门答腊地区的穆斯林。这些地区的结婚和离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调解和继承都使用伊斯兰法。然而,即使是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习惯法仍旧支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未编成法典的习惯法本身当然有时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18世纪下半期引进印尼的欧洲民事和刑事法并未取代习惯法。相反,欧洲法典与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同时并存,由于地域和种族的差异,以上三种法律一直继续使用。20世纪8年代初,印尼力图使法律与法院程序标堆化和简化。因为印尼继承了三种法律:习惯法(adat)、伊斯兰法(sharia)和荷兰引进的欧洲法律。在伊斯兰法和欧洲法被引进到印尼以前,习惯法一直是维护农村和谐与稳定的基础。虽然各地情况不同,但在处理农村有关婚姻、继承、社会和个人义务、司法行政以及选择头人的模式的方面,都得依靠习惯法。伊斯兰法适用于正统的穆斯林,尤其是爪哇和苏门答腊地区的穆斯林。这些地区的结婚和离婚以及一定程度上的调解和继承都使用伊斯兰法。然而,即使是穆斯林占多数的地区,习惯法仍旧支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未编成法典的习惯法本身当然有时也受到伊斯兰法的影响。18世纪下半期引进印尼的欧洲民事和刑事法并未取代习惯法。相反,欧洲法典与习惯法和伊斯兰法同时并存,由于地域和种族的差异,以上三种法律一直继续使用。

  40. 作为一项规定,1948年起生效的欧洲的私法和商法,一直适用于习惯法含糊不清的案例中。例如有关劳工关系和契约的案件。此外,传统法律继续作为实际上的民法使用。欧洲商法典适用于欧洲人,日本人、美国人、澳大利亚人等在内的一切外国人,外国族裔人士(阿拉伯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和华人)也包括在内。但是,印尼的刑事审判和司法管辖是统一的,不分印尼人还是外国人,刑法都一样适用。作为一项规定,1948年起生效的欧洲的私法和商法,一直适用于习惯法含糊不清的案例中。例如有关劳工关系和契约的案件。此外,传统法律继续作为实际上的民法使用。欧洲商法典适用于欧洲人,日本人、美国人、澳大利亚人等在内的一切外国人,外国族裔人士(阿拉伯人、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和华人)也包括在内。但是,印尼的刑事审判和司法管辖是统一的,不分印尼人还是外国人,刑法都一样适用。

  41. 二、检察制度 • 印度尼西亚设有国家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由总统任命的最高校检察长领导。最高检察长向总统负责并报告工作。助理检察长由最高检察长指派并受其监督。检察机关通常只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作为例外,有时也干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 • 印度尼西亚检察机关的核心权力是行使刑事案件的公诉权,对于警察机关侦查完备的刑事嫌疑案件,在判断应否提起公诉,由检察官出庭支持并完成公诉。由于印度尼亚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国家追诉主义及起诉垄断主义,因此,法律上公诉权只赋予检察官行使,因此,检察官掌握有在“不告不理”原则下实行国家刑罚权的主动枚,即在刑事司法领域,检察官选择何种案件交付审判、何时将案件交付审判,其主动枚掌据在标察官的手中。同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处分或暂缓起诉处分同样属于公诉权的内容。

  42. 印度尼西亚的检察官,有时也干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印度尼西亚的检察官,有时也干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对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施法律监督。 • 三、仲裁和备选纠纷解(ADR)制度 • 印度尼西亚现行的仲裁法是1999年通过的《仲裁和备选纠纷解决法》(Law Concerning Arbitration and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其主要内容包括: • (一)仲裁与被选纠纷解决的含义 • 根据该法的规定,仲裁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在普通法院外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仲裁协议必须是一种书面协议,可以是纠纷产生前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产生后当事人达成的单独仲裁协议。

  43. 备选纠纷解决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机制,例如通过协商、谈判、调解、调停或专家评估的方式在法院外解决。备选纠纷解决是一种通过当事人同意的程序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机制,例如通过协商、谈判、调解、调停或专家评估的方式在法院外解决。 • 如果签有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管辖。 • 只有商事性质的纠纷,或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完全由纠纷当事人自主解决的权利有关的纠纷,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 (二)被选纠纷解决的程序 • 不是刑事性质的纠纷或意见分歧,可以通过当事人放弃通过法院诉讼而基于善意用备选纠纷方式来解决。具体的程序是: • (1)通过ADR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需在14日内召开大家参加的直接会议解决,并将结果制作成书面协议。 • (2)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在一个或多个专家顾问或一个调解人的帮助下进行解决。

  44. (3)如果按照(2)的方法在14日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ADR机构任命—名调解人。调解人任命后,应于7日之内展开调解。调解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解决结果应制成书面协议,交由各方在30日内签字。该协议对于有关当事人具有终局件的法律约束力、须善意愿行。在签字后30日应向地区法院登记。在登记以后的30日内,协议规定的内容应完全执行完毕。(3)如果按照(2)的方法在14日内仍不能达成协议,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ADR机构任命—名调解人。调解人任命后,应于7日之内展开调解。调解应在保密状态下进行。解决结果应制成书面协议,交由各方在30日内签字。该协议对于有关当事人具有终局件的法律约束力、须善意愿行。在签字后30日应向地区法院登记。在登记以后的30日内,协议规定的内容应完全执行完毕。 • (4)如果按照(3)的方法不能达成和解,纠纷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将该纠纷提交一个仲裁机构或特别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45. (三)仲裁的条件、仲裁员的任命和取消 • 1. 仲裁的条件 •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他们之间将会产生的分歧或可能产生的分歧交由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应由公证员起草,制作成公证书。如果发生纠纷,仲裁申请人应通过挂号信、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信使的方式通知被申请人开始适用仲裁程序。仲裁通知应至少明确包括下面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址、应适用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纠纷的对象、索赔的根据和数量、希望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员数量,如果没有达成协议,申请人可以提出仲裁员的数量,但必须是奇数。 • 在纠纷发生后,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该签订由各方签字的书面协议,该协议应包含下述内容:(1)纠纷的对象;(2)当事人的全名和住所、住址;(3)仲裁员的全名和住所;(4)仲裁员或仲裁庭做出裁决的地点;(5)秘书的全名;(6)纠纷解决的期限;(7)仲裁员愿意担任仲裁员的声明;(8)纠纷各方愿意承担所有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所必须的开支。没有包含前述内容的书面协议是无效的。

  46. 任何下述情形的发生不会造成仲裁协议无效:(1)当事人一方去世;(2)当事人一方破产;(3)替代;(4)一方无力偿还债务;(5)继承;(6)主合同撤销;(7)征得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同意,协议的执行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8)主合同无效期满。任何下述情形的发生不会造成仲裁协议无效:(1)当事人一方去世;(2)当事人一方破产;(3)替代;(4)一方无力偿还债务;(5)继承;(6)主合同撤销;(7)征得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同意,协议的执行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三人;(8)主合同无效期满。 • 书面仲裁协议的存在就排除了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或意见分歧的权利。除了本法规定的特别情形外,法院应拒绝干预任何通过仲裁解决分歧的决定。

  47. 2.任命仲裁员的条件 • 仲裁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1)被授权或有能力执行诉讼事务的人;(2)至少满35周岁;(3)与纠纷任何一方没有三代以内由于血缘或婚姻引起的亲属关系;(4)与仲裁裁决没有金钱或其他利益;(5)至少有15年的仲裁经验;(6)法官、检察官、法院的职员和其他政府或法院的官员不能被任命或指定为仲裁员。 • 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的选择达成协议,或没有确定选择仲裁员的条件,则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有权任命仲裁员或仲裁庭。 • 如果是特别仲裁庭,当事人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的任命有任何分歧,可以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以解决纠纷。

  48. 如果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当事人必须尽力就任命仲裁员达成一致。申请人应将自己选定的独任仲裁员通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的14日当事人无法就人选问题达成协议,一方可以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独任仲裁员。考虑到相关因素,首席法官应从当事人提供的名单中或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中任命一名仲裁员。如果由独任仲裁员进行仲裁,当事人必须尽力就任命仲裁员达成一致。申请人应将自己选定的独任仲裁员通知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的14日当事人无法就人选问题达成协议,一方可以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任命独任仲裁员。考虑到相关因素,首席法官应从当事人提供的名单中或从法律规定的仲裁机构中任命一名仲裁员。 • 当事人选择的两位仲裁员决定第三位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该第三位仲裁员必须被任命为仲裁庭的主席。假如这两位仲裁员在最后一位仲裁员任命的14日内,无法就第三位仲裁员达成一致,则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可以任命该第三位仲裁员。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第三位仲裁员不能以任何方式宣布无效。

  49. 如果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当事人一方没有任命—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成员,则另一方选择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被申请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当事人一方没有任命—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的成员,则另一方选择的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该仲裁员的裁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 被任命或指定的仲裁员可以接受或拒绝任命。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应在任命或指定后的14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仲裁员任命后,就与当事人构成民事合同关系。仲裁员有义务公正、公平地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裁决;当事人有义务接受这种裁决为终局性的有约束力的裁决; • 如果仲裁员或仲裁庭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裁决,仲裁员应赔偿由于延误给当事人造成的成本和损失。

  50. 3 仲裁员的取消 • 如果有充足的理由和真实的证据证明仲裁员不能独立履行其义务或可能做出带有偏见的裁决,则可以提出取消仲裁员的资格。同时,如果证明仲裁员与当事人—方或其有关的法定代表有任何家庭、经济或雇佣关系,也可以提出取消仲裁员的资格。 • 申请取消由地方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仲裁员资格,须向该地方法院提出;申请取消独任仲裁员的资格,须向该仲裁员提出;申请取消仲裁庭一成员的资格,须向该仲裁庭提出。 • 如果各方无法就取消仲裁员的资格达成一致,则有关当事人可向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请求取消,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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