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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否應承認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民主與法治. 夜企管三甲. 國家是否應承認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指導. 魏虎嶺 老師. 組員. 洪孟伶 99870002 王竣夆 99870005 柯芊卉 99870009 潘怡君 99870014. 彩虹旗─同性戀的驕傲. 簡報大綱. ■ 簡報大綱 ■ 前言 ■ 壹、議題探討 ■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 結論 ■ 引註.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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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是否應承認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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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民主與法治 夜企管三甲 國家是否應承認     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指導 魏虎嶺 老師 組員 洪孟伶 99870002 王竣夆 99870005 柯芊卉 99870009 潘怡君 99870014 彩虹旗─同性戀的驕傲

  2. 簡報大綱 ■ 簡報大綱 ■ 前言 ■ 壹、議題探討 ■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 結論 ■ 引註

  3. 前言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社會正邁向戀愛及伴侶型態多元化的發展,然而在異性戀霸權的時代,主流價值觀的自我中心與排他性,間接造成社會的壓迫。學術界雖對同性戀者(又稱同志)不再以精神疾病論定,不過社會大眾仍存在許多主觀偏見,其中雖然不乏溫情的關懷與寬容,但仍舊在無形中增加同性戀者對自我概念的負面認知,進而抑制同性戀者發展戀情的機會。   事實上同性戀者要的不僅是社會大眾認同,同時他們也希望應該擁有的人權要歸還他們。

  4. 1-1歷史 壹、議題探討   台灣同性戀歷史,由過去傳統社會之污名化手法,「同性戀本身就是罪的論述」,至1990年第一個女同性戀社團「我們之間」的誕生,1992年金馬影展設立「同志影展」單元後,每年的影展成為同性戀固定出現的公開場合,同性戀已不再是躲在角落的一群人。   近些年,台灣同性戀運動儼然進了另一個境界,有關同性戀的各種論述已被各式媒體與公眾空間大量討論,甚至同性戀公民權運動,都成了台灣同性戀者及相關人士積極推動的重大里程碑,後段台灣文學、藝術活動等演變,便是一段台灣近十年來的同性戀歷史。

  5. 1-2定義 壹、議題探討   就一般定義而言,同性戀是指「一個人無論是在性愛、心理、感情及社交上的興趣主要對象均為同性別的人,即使這樣的興趣並未由外顯行為中表露出來。」白話一點來說,同性戀會希望有一個同性別的人作為其伴侶,就跟一般異性戀的模式是一樣的。 同性戀定義:1、對同性有性反應 2、對異性無感 3、年滿20歲以上

  6. 1-3社會看法 壹、議題探討   歷史長河中,同性戀者總被標籤為反常、病態及罪惡。   同性戀從古至今歷經了三次轉變,由最初宗教意義上之罪人和法律上意義之罪犯改變為病人,此乃人道主義之轉變,因而他們由被詛咒和鎮壓的,變成被理解和幫助的;第二次轉變承認了同性戀非病態,為一種異於常人的,違反了社會規範之個人傾向;隨著同性戀解放運動的發展和在許多國家合法地位之取得,再次發生了第三次轉變,即認為它便是一種與眾不同之生活方式罷了!

  7. 1-4迷思 壹、議題探討 ◎同志=同性戀 ◎同性戀不等於AIDS。 ◎同性戀的行為不是不正常的。 ◎並非同性戀者的感情生活都很亂。 ◎同性戀並非就是會討厭異性。 ◎大家都變成同性戀,世界就要絕種了? ◎同性戀者為什麼不敢大聲說出來? Q:為什麼明知道同志的路難走,仍然要繼續下去呢? A:因為同性戀是正常的,喜歡自己喜歡的人也是很正常很快樂的,這條路變的坎坷是因為異性戀者在裡面加了太多不諒解,同志們期待誤會有化解的一天,期待自己可以快樂的走出衣櫃的一天。

  8. 2-1台灣同志人權運動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9. 2-1台灣同志人權運動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1986 祁家威與同性伴侶到法院結婚被拒。 1993.12 針對立法院待審的「反歧視法」草案未列入保障同性戀權益條款。台灣的同性戀人權問題首度進入國會討論。 1995 「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成立,討論同志議題,爭取同性戀婚姻合法權。 1998.09 邀集同志運動人士發起全國第一場市長候選人同志政策廣播辯論會,呼籲高雄市長及公職候選人重視同志人權及政策。 1998.11 「1998選舉同志人權聯盟」發表「同志人權宣言」邀三黨台北市長候選人簽署。 1999.11 男同志酒吧「Corner's」持續一個月被警方惡意臨檢,警方明言要以臨檢施壓至該pub停業,同志社群關注聲援。 2000.09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編列預算一百萬舉辦第一屆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這是官方首度以常態預算科目編列同志相關活動經費。 2001.12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發佈釋字第535號解釋文,明確指出,警察不得不顧時、地及對象任意臨檢。對長期遭受警察惡意臨檢的同志社群而言,是保障基本人權的一項重要宣示。 2002. 國防部公布「憲兵兵員甄選實施計劃」,明訂同性戀者不能擔任憲兵勤務,引發違反人權爭議;5月2日四十多個同志團體代表聚集博愛特區國防部前抗議,國防部給予正面回應,立即修訂此一排除條款。 2004. 同志抗議高雄餐廳遭警盤查,事後警方連續臨檢 2010 同志性別團體抗議:北市議會審預算發表歧視同志言論 2011 總統府國家人權報告撰寫小組6月底開會,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納入遠景

  10. 2-2台灣同志大遊行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2003年11月01日第一屆以「看見同性戀」為主題。 首屆的台灣同志遊行為第四屆台北同玩節(同志諮詢熱 線協會主辦)系列活動之一。 2004年11月06日第二屆以「喚起公民意識」為主題。 本屆開始台灣同志遊行由跨社團組成出的「台灣同志遊行聯盟」主辦,組織代表圖案為六色愛心標誌。 2005年10月01日第三屆以「同心協力101」為主題。 2006年09月30日第四屆以「一同去家遊Go Together」為主題。 首次突破10000人,成為亞洲地區最具規模的同志遊行。 2007年10月13日第五屆以「彩虹有夠力Rainbow Power」為主題。 2008年09月27日第六屆以「驕傲向前行 Run the Rainbow Way」為主題。 2009年10月31日第七屆以「同志愛很大」為主題。          本次遊行的參與人數達到2萬5千人,為歷年之最。

  11. 2-2台灣同志大遊行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2010年10月30日第八屆以「投同志政策一票」為主題。 2011年10月29日第九屆以「彩虹征戰,歧視滾蛋」為主題。

  12. 2-3人權基本草案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在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第三年度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人權基本法」草案

  13. 2-4國家人權報告 貳、台灣同性戀之歷程

  14. 3-1婚姻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婚姻」是一對彼此相愛的戀人,交往到某個程度後必須思考是否轉換的「關係」。在我們一般人的觀念中,這是理所當然的結果。但在同志的世界中,這或許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我們不難發現,同志間彼此的情誼,一種絕妙、且難以言喻的關係。不只僅止於性、愛,更有著一種異性戀伴侶永遠無法達到的境界。這是一種心靈層次的關係,你或許不能想像,但是你卻不能否認他的確存在。

  15. 3-2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全國性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只有:   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第一個批准同志情侶擁有『準夫妻』關係的國家是丹麥(1989) (準夫妻:准許同性伴侶登記,但不是「婚姻關係」,只能算「準婚姻關係」)

  16. 3-2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同性婚姻有關的其他形式的同性伴侶關係包括: ●民事結合(civil union): 通常在權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沒有婚姻的名分;目前沒有國   家提供異性之間的民事結合。 ●同居伴侶關係(domestic partnership)或 註冊伴侶關係(registered partnerships): 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於婚姻的權利。在有些國家或司法區域,   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可以註冊為同居伴侶。EX:法國、英國、徳  國、紐西蘭等國家 ●法國1999年通過「共同生活公約」(簡稱pacs)

  17. 3-3爭議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同性婚姻目前是引起諸多政治與法律爭論的話題。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認為無論異性戀或同性戀,婚姻權是基本人權之一,人人生而平等應該讓所有人都享有。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則多根據傳統或宗教觀念來提出反對。   同性婚姻並不只是象徵性的議題,而有實際的需要 ※贊同角度  從大多數的同性戀者的需求思考,無異是希望能夠獲得生活上的  保障和一些基本權利以及方便。  1、家庭(如子女的監護權)  2、財產(如共同財產、稅務、繼承)  3、社會(如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  等多方面的權利

  18. 3-3爭議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19. 3-3爭議 叁、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 ◆ 婚姻是介於男女之間的建制 ◆ 婚姻的目的在於生育 ◆ 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不適於撫養孩子 ◆ 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影片) ◆ 婚姻是為了確保人類的傳宗接代 ◆ 同性婚姻威脅婚姻機制 ◆ 婚姻是一個傳統的異性戀的機制 ◆ 同性婚姻未經試驗證明可行

  20. 結論   同性戀總徘徊在社會制度邊緣,或許會認為是一種次文化,近幾年經歷許多歷程,同性戀發展從沉默妥協到現身抗議,希望要回他們所應該擁有的權力。其中宗教、法律和醫學都是困擾同性戀的三大因素和歧視同性戀的意識形態,雖然沒有銷聲匿跡,但已漸日衰。   同性戀的文化特徵和歷史過程反應在文化及社會環境之中,客觀條件和主觀選擇的雙重影響下,他們表現了妥協與反抗的雙重性和矛盾性,現今同性戀運動帶來了衝擊給社會,使人們不得重新考慮社會的倫理道德、價值標準、個人的地位及其存在意義。

  21. 引註 公共電視 http://talk.news.pts.org.tw/2011/07/blog-post_12.html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 http://tapcpr.wordpress.com.tw 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90%8C%E6%80%A7%E5%A9%9A%E5%A7%BB 鳳凰網 http://big5.ifeng.com/gate/big5/www.ifeng.com/home/zhuanti/fhxd/fanchuan/p&n/2004 06/24/280204.html 性別人權協會 http://gsrat.net/events/events_content.php?et_id=10 聯晟法網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691 傳統家庭促進會 http://tfccal.homestead.com/index.html

  22.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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