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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預防工作總論 ─防貪工作重點說明

廉政預防工作總論 ─防貪工作重點說明. 政風班 31 期 102.07.10 廉政署防貪組. 防貪工作項目. 防貪工作項目.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風險評估 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 機關弊失風險評估一覽表 機關風紀顧慮人員名冊.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風險評估風險評估 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督導所屬 每年年初 編撰「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 併同「機關弊失風險評估一覽表」及「機關風紀顧慮人員名冊」報署 簽報機關首長 ,適時 提報機關廉政會報 報告內容包含: 貪瀆不法案件函送偵辦、起訴、判決統計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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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預防工作總論 ─防貪工作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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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廉政預防工作總論─防貪工作重點說明 政風班31期 102.07.10 廉政署防貪組

  2. 防貪工作項目

  3. 防貪工作項目

  4.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風險評估 • 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 • 機關弊失風險評估一覽表 • 機關風紀顧慮人員名冊

  5.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風險評估風險評估 • 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 • 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督導所屬每年年初編撰「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報告」 • 併同「機關弊失風險評估一覽表」及「機關風紀顧慮人員名冊」報署 • 簽報機關首長,適時提報機關廉政會報 • 報告內容包含: • 貪瀆不法案件函送偵辦、起訴、判決統計及分析 • 查處作為 、稽核清查或其他預防措施(依重要性及優先性排序敘明)

  6.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風險評估 • 機關弊失風險評估一覽表 • 風險事件的提列: • 近年弊案;已偵辦中案件;已(擬)提列線索案件; 檢調調卷案件;審監單位、媒體或民代質疑事件;檢舉案件有查處或預防價值;異常採購(工程)案件;業務會辦異常事件;他機關發生的違失事件… • 注意偵辦中、已(擬)提列線索案件之提列方式。 • 風險事件因應作為: • 函送偵辦、配合偵辦、持續蒐報情資、專案稽核、專案清查、導正缺失、追究行政責任、研提興革建議。 • 預警作為。

  7. 防貪工作項目 機關弊失風險評估一覽表

  8.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風險評估 • 機關風紀顧慮人員名冊 • 風紀顧慮類型: • 曾涉貪瀆、曾涉刑案、作業違常、操守不佳。 • 風紀顧慮人員之處理: • 加強查處作為(函送偵辦、配合偵辦、追究行政責任)、調整職務(調職、停職 )、加強考核、持續列管並建議首長輔導。

  9. 防貪工作項目 機關風紀顧慮人員名冊

  10. 防貪工作項目

  11. 防貪工作項目

  12.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預警作為定義:係指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由政風機構即時簽陳首長,或循政風體系陳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及本署,機先採取防範作為。 • 結合風險評估及各項預防工作提出個案預警: • 嘉義縣LED燈採購案 • 臺北自來水處輸水幹管延伸潛盾統包工程案

  13.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分案標準 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經查有貪瀆不法或違失之虞,惟尚未構成刑事犯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員工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不當招待。 • 涉足不妥當場所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 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 涉及請託關說事件。

  14.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分案標準 • 員工承辦案件延宕、藉機刁難、未經授權查詢公務資料或個人資料、不依法規辦理等作業違常。 • 員工違法經營商業、收支顯不相當、參與合會積欠會款或惡性倒會、財務困窘、交往關係複雜等生活違常。 • 業務稽核、監辦(會辦)採購、會同業務檢核發現異常者。

  15.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分案標準 • 受理檢舉、媒體報導、上級交查、民代質詢機關員工疑有違失之案件。 •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廉政法規。 • 其他出現嚴重影響機關聲譽之風險。

  16.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分案程序 • 「聲廉預警」字案號: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函報本署奉准。 • 「廉預警」字案號:本署交由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17.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登錄方式 •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逐案登錄於本署「預警作為案件管理作業」子系統。 •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追蹤預警作為後續執行情形及效益。 • 預警作為案件,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完成預警措施,逾期未完成者,每2週以書面稽催1次;但有正當理由者得辦理展延,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註記列入績效考評。

  18. 防貪工作項目

  19.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結案方式 預警作為案件應定期追蹤管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陳報本署核准者,得予以結案; • 經政風機構即時簽陳首長核定後,採取妥適預警作為並發揮效益,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酌認得以解除列管。

  20.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結案方式 • 評估提列之風險事件及人員,風險顯著降低,追蹤逾6個月後(必要時得延長),認無後續追蹤之必要(如相關人員離職、退休、調職等)。 • 政風機構知悉本署或其他司法機關開始偵查者。 • 其他經本署防貪組敘明理由得解除列管。

  21. 防貪工作項目 預警作為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其他規定 • 政風機構提出預警作為,惟未獲機關首長採納,應層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原則處理,若仍無法發揮預警效果時,則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陳報本署;政風機構遇風險事件或人員涉及機關首長時,亦同。 • 預警作為案件件數按月納入本署業務統計,並對外公布。

  22.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研究 • 本項成果可包括:廉政專報(防貪專報)、問卷調查(廉政民調)、防貪指引或手冊。 • 透過研究實作,採量化(如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或質化(如個案研究、深度訪談等)研究方法,蒐集佐證資料並深入研析,完成對促進廉能有助益的廉政研究專題報告、問卷調查或可供機關、企業、社會大眾參考之防貪指引或手冊。 • 得委託專業或學術機構辦理。 • 專報參考格式與範例

  23. 防貪工作項目 廉政研究(補充說明) • 貪腐量測的主重調查 • 本署「臺灣地區廉政指標民意調查」。 • 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三項調查: • 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 • 全球貪腐趨勢指數(Global Corruption Barometer, GCB) • 「行賄指數」(Bribe Payers Index, BPI)

  24. 防貪工作項目 採購監辦 • 法令規定 • 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 •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會同監辦時,僅得監視承辦採購單位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不包括涉及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條件及驗收方法等採購之實質或技術事項;但發現該等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25. 防貪工作項目 採購監辦 • 各政風機構會同監辦採購之人員於監辦採購案後,應逐案詳實填載「政風機構監辦採購案件自主檢核表」,簽報單位政風主管,併附開標及驗收紀錄存檔備查,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虞,應蒐集相關佐證資料,俾建立風險預警資料庫。 • 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針對機關採購規劃、招標作業、履約管理等階段之作業流程控制重點,適時規劃專案稽核或自主檢查,並於採購案件會辦過程,加強辨識可能發生的錯誤行為態樣,以即時導正缺失。

  26. 防貪工作項目 採購案件綜合分析 • 「採購案件綜合分析及異常案件提列」標準作業 • 登錄採購案件一覽表 • 採購案件綜合分析 • 填報異常採購案件彙整表 • 聯合採購稽核平臺 • 政府電子採購網異常採購案件警示系統 • 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 技師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資訊系統

  27. 填表說明: 一、本表請陳報當期(○年/○季)各政風機構已「移送偵辦」或「導正缺失」 之採購違失案件資料。

  28.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分案處理 • 再防貪案件之定義:係指政風機構針對員工涉貪瀆不法或行政責任案件,就發生原因、過程、內部控制監督作業漏洞等進行研析,研提弊案檢討專報、興革建議等預防措施,經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追蹤辦理情形。 • 涉貪起訴案件→提交貪瀆弊案檢討專報 • 行政肅貪案件→提列改善建議

  29.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分案處理 • 分案標準:機關員工涉貪瀆不法或行政責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立法院或監察院關注重大案件。 • 經媒體顯著披露之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如經平面媒體全國性版面報導、電子媒體專題討論等。

  30.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再防貪案件分案處理 • 分案標準:機關員工涉貪瀆不法或行政責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 • 經法院判決後,有重新檢討之必要。 • 經依「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辦理行政肅貪後,有啟動再防貪機制必要者。 • 其他經署長指定分案者。

  31.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分案程序 • 「聲廉再防」字案號: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函報本署奉准。 • 「廉再防」字案號:本署交由權責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處理。

  32.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登錄方式 •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逐案登錄於本署「再防貪工作管理作業」子系統。 •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追蹤預警作為後續執行情形及效益。 • 再防貪案件,原則上應於1個月內完成再防貪措施,逾期未完成者,每2週以書面稽催1次;但有正當理由者得辦理展延,無正當理由逾期者,註記列入績效考評。

  33.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結案方式 再防貪案件應定期追蹤管考,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陳報本署核准者,得予以結案; • 政風機構所提再防貪建議已採行且執行完成,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審酌認得以解除列管。 •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針對已分案案件每3個月檢討再防貪措施執行情形,經追蹤後已發揮顯著效益。

  34. 防貪工作項目 再防貪案件 • 政風機構預警作為案件分案處理原則 • 其他規定 • 政風機構提出再防貪措施,惟未獲機關首長採納,應層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依本原則處理,若仍無法發揮預警效果時,則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陳報本署;政風機構遇風險事件或人員涉及機關首長時,亦同。 • 再防貪案件件數按月納入本署業務統計,並對外公布。

  35. 防貪工作項目

  36. 防貪工作項目

  37. 防貪工作項目

  38. 再防貪報告(格式) 壹、前言 貳、案情概要 一、基本資料 (一) 涉案被告之姓名、服務 機關及職稱 (二) 行政肅貪之機關 (三) 起訴之檢察機關 (或判決確定之法院) (四) 相關案號 二、犯罪事實(或行政違失) 三、涉犯法條、起訴或判決 理由 參、弊案發生原因分析 一、弊端態樣 二、內部控制漏洞 三、原因分析 (一) 法規面 (二) 制度面 (三) 執行面 肆、檢討與再防貪作為 一、內控漏洞之因應措施 二、強化預防機制 三、興革建議 (一) 法令制度變革之建議 (二) 執行措施變革之建議 伍、結語 防貪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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