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3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消費稅科 王美華. 使用牌照稅課程大綱.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認識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按日計徵. 性質. 定義.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動態. 行駛. 靜態. 臨時停車. 路邊停車.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所有人. 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車主 ( 營利事業 ) 廢止、撤銷、解散 未選任清算人. 冒領. 外籍人士離境. 使用人. 侵占.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使用牌照稅 實務介紹 消費稅科 王美華

  2. 使用牌照稅課程大綱 認識使用牌照稅 節稅方法 免徵減徵申請 避免權益受損 案例說明

  3. 認識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性質及定義 按日計徵 性質 定義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動態 行駛 靜態 臨時停車 路邊停車

  4. 認識使用牌照稅 納稅義務人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所有人 行車執照登記之車主 車主(營利事業) 廢止、撤銷、解散 未選任清算人 冒領 外籍人士離境 使用人 侵占 車主死亡 繼承人拋棄繼承 拒不過戶

  5. 認識使用牌照稅 課徵對象:機動車輛 小客車(座位 9人以下) 大客車(座位10人以上) 貨車 機器腳踏車(151CC以上)

  6.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輛年繳稅額-小客車(每車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 單位:元

  7.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輛年繳稅額-大客車及貨車(每車乘人座位10人以上者) 單位:元

  8. 認識使用牌照稅 每輛年繳稅額-機器腳踏車 單位:元

  9. 認識使用牌照稅 電動車馬達馬力與排氣量對照表

  10. 認識使用牌照稅 臨時及試車牌照 • 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除補徵稅額外,並處1倍罰鍰 • 機動車輛領用臨時牌照之期間,以15日為限,應納稅額依『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中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 • 又領用臨時牌照逾期使用被查獲,處以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使用牌照稅法第29條)

  11. 認識使用牌照稅 自用車每年徵收一次 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車 營業用車分兩期徵收 上期:每年 4月 1日至 4月30日 下期:每年10月 1日至10月31日 汽車運輸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汽車貨運業…)之營業車輛 計程車客運業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2條第3項免徵使用牌照稅 使用期間:○○月○○日至○○月○○日止計○○天

  12. 認識使用牌照稅 繳納方式 除金融機構繳納不受限外,餘繳納方式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

  13. 認識使用牌照稅 滯納金 每逾2日加徵 1% 滯納金 (最高15%) 逾繳納期間 • 本稅 7,120元 • 繳納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 • 繳 納 日:5月 6日 • 滯納金 7,120 * 2% = 142元 • 5/1 - 5/2 不加滯納金 • 5/3 - 5/4 加 1% 滯納金 • 5/5 - 5/6 加 2% 滯納金 逾30日未繳納 移送強制執行 逾繳款期限請向金融機構繳納

  14. 100年使用牌照稅開徵 開徵期間:4月1日至4月30日 繳納期限至5月3日 4月 5月 繳納期限 加徵1% 滯納金 金融機構不上班 逾期繳納

  15. 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期間 A. 自用汽車:每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徵收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費額。 • B. 營業汽車:分春、夏、秋、冬,四季開徵。 • 春季: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徵收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夏季: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 • (徵收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 • 秋季: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 • (徵收當年7月1日至9月30日) • 冬季: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 (徵收當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C. 機車:每2年換發行車執照一次預繳兩年費額。

  16. 燃料使用費費率 燃料使用費

  17. 免徵申請

  18.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海關助航之輪船 屬軍隊編制內車輛 警備車、偵察勘驗用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公共安全 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 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垃圾車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 外交人員使用之車輛 外交部核定專用號牌之交通工具

  19.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交通工具 電信郵件車 • 教育文化宣傳巡迴使用 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誌之交通工具 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 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

  20. 節稅方法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 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1輛為限 專供身心障礙者用車 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汽車客運 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所轄之小琉球、台東縣所轄之綠島、蘭嶼、小蘭嶼、宜蘭縣所轄之龜山島、基隆市所轄之基隆嶼、棉花嶼、花瓶嶼、彭佳嶼、高雄市代管之東沙島、南沙島、國防部管理之太平島 離島車輛 限小客車 2400cc以下

  21. 節稅方法 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22.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人士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身心障礙者領有駕照 條件 每人一輛 車主 使用人 身心障礙者 同一人 身心障礙手冊 行照 駕照 地址須一致 均於有效期限 檢附資料 • 1身分證 • 2身心障礙手冊 • 3行車執照 • 4駕駛執照 • 5私章

  23.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人士申請免稅條件與檢附資料 每戶一輛 條件 身心障礙者未領有駕照 車輛所有人:身心障礙者 或同戶親屬 身心障礙手冊 行照 戶口名簿 地址須一致 均於有效期限 • 戶口名簿 • 身心障礙手冊 • 行車執照 • 私章 檢附資料 限自用小客車 自用小客貨車

  24. 身心障礙人士免稅申請注意事項 • 同一戶有2位均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 • *申請1戶1輛(同戶親屬) 同一戶1位有駕照及1位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 *申請1人1輛(車主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申請1戶1輛(同戶親屬) 同一地址辦理分戶設籍 *申請1戶1輛

  25. 身心障礙人士免稅申請注意事項 • 手冊地址未變更(與戶籍地址不同) • ●稅捐處服務櫃檯辦理地址變更通報社會局 • 行照地址未變更(與戶籍地址不同) • ●申請人應至監理機關辦理變更後再申請 • 退稅申請 • ●檢附車主存摺帳號影本 • ●異動登記書影本 停車證申請 ●民眾攜相關資料至市政府聯合服務中心 申請

  26.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車主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任何一方遷離戶籍,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戶籍遷出原申請免稅地址致與車籍地址不符,於輔導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未遷回,將自遷出日恢復課稅(車籍、戶籍須為同一地址) 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者未於原鑑定有效日屆滿前辦妥後續鑑定,將自原身心障礙手冊有效期屆期次日起恢復課稅

  27. 節稅方法 身心障礙免稅申請恢復課稅原因 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車輛轉讓 車輛改變用途(改裝、改設、變更使用性質) 車主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死亡,已不符免稅要件自死亡之翌日起恢復課稅 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恢復健康,應恢復課稅

  28. 減徵申請

  29. 節稅方法 申報停止使用 申報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期間免徵使用牌照稅 (停駛逾1年牌照註銷) 交通管理機關 車輛不使用 恢復使用 恢復課稅 未申報停止使用 視為繼續使用

  30. 節稅方法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 遺失(失竊) 警察機關 失竊報案 減徵 ○失竊證明單○政府機關出具之扣押證明文件 交通管理機關 註銷牌照 停駛 重新領牌 復駛手續 車輛尋獲恢復行駛 恢復課稅 • 車輛失竊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稅費計徵至失竊前一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31. 節稅方法 災害(颱風地震)減徵 修復期間 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證明文件(車輛維修、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交通管理機關 報停 毀損不堪使用 ◇證明文件(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公所) ◇身分證 ◇行車執照 ◇車輛號牌 報廢

  32. 節稅方法 一般異動減徵 交通管理機關 1.車輛老舊不 堪使用 2.不擬使用 3.申辦註銷 4.繳銷牌照 異動登記 報廢 停駛 失竊註銷 繳銷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 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溢繳稅款可辦理退稅

  33. 節稅方法 廢棄車輛清除處理 廢棄車輛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之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交通管理機關 回收證明單 身分證 行車執照 車輛號牌 攜帶 證件 辦理報廢手續 使用牌照稅自車輛回收日起停徵 • 辦理車輛回收(合法回收商) • 回收專線0800-085-717(您幫我清一清)

  34. 節稅方法 車輛免(減)徵申請退稅 • 免徵 車輛被扣押 車輛遺失 變更車種 監理機關 註銷牌照 颱風地震 辦妥手續 繳銷 報廢 申請退稅 停駛 稽徵機關 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已繳納全年期稅額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

  35. 節稅方法 年度使用牌照稅已完納可申請退稅 遭扣押或遺失者 已核准免徵者 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停駛、註銷等異動者 車輛變更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如自用小客貨車變更車種為自小貨車) 檢具資料 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收據 車主存摺帳號影本 使用牌照稅按日計徵 如有溢繳稅款均可辦理退稅

  36. 如何避免收到裁罰通知書

  37. 使用牌照稅開徵地址寄送原則

  38. 車籍地址異動 檢附證件 行車執照 身分證 保險證 辦理方式 通信 臨櫃 監 理 機 關 地址變更 戶籍地址變更 通信 e-mail 傳真 網路 增設住居所 非戶籍地址變更 • 臺北區監理所 2688-4366轉402 403 405 406 • 樹林區中正路248巷7號

  39. 申請新增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限制 1 申請對象限定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主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 2 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3 公路監理機關 臨櫃 辦理方式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申請書 申請辦理 通信、傳真、電子郵件、網路

  40. 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 辦理增設或變更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檢附 申請書 車籍:身分證及行照影本 駕籍:身分證及駕照影本 注意事項 臨櫃越區辦理者,由受理之公路監理機關收件後,移轉 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提出申 請,以利公路監理機關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之權益受 損,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增設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後,各項便民服務之通知事項、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

  41. 常見違章 第28條第2項 第29條 第28條第1項 第30條 第31條 第11條第12條 28條第2項 第31條 28條第1項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 違反新車領用牌照規定 違反領用臨時、試車 牌照規定 逾期未完稅 轉賣、移用 應納稅額 1倍罰鍰 應納稅額1倍罰鍰 應納稅額 2倍罰鍰 應納稅額2倍罰鍰 應納稅額 1倍罰鍰

  42. 違章來源 要件 逾期未完稅 轉賣移用號牌 逾檢註銷 違反報停繳銷規定 第11條第12條 28條第2項 第31條 28條第1項 監 理 機 關 稽徵機關裁 處 書 路 邊 停 車 警方當場舉發 違 規 拖 吊 逕 行 舉 發 車 輛 檢 查

  43. 車輛檢查舉發單 車籍號碼 背景影像 查獲日期 年月日時分秒 查獲地點 鄉鎮市路段門牌號

  44. 違章處罰對象 裁 處 車 主 違章當時具結人 查證車輛持有人 使 用 人 新所有人 (使用人)

  45. 車輛轉讓,拒不過戶註銷之處理 拒 不 過 戶 註 銷 車輛買賣 買方不願配合過戶 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 身分證 印章(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登報2份(或存證信函) (姓名、身分證字號) 至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 妥善保管車輛買賣契約(買主之姓名、身分資料)

  46. 違章 逾期未完稅 §28(1) 補稅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 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查獲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免加徵滯納金 定義 • 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 車輛行駛公共水陸道路屬動態使用公共道路,在公共道路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靜態使用公共道路

  47. 欠繳使用牌照稅吃大虧 2010/03/01【記者吳雲英/台北報導】 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如仍繼續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被查獲,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被處欠額1倍之罰鍰。 稅捐處表示,該處近年積極清理欠稅,繳款書送達率幾達百分百,已合法送達之繳款書,如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仍未繳納者,將均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被移送執行後,欠稅人之存款帳戶或不動產可能遭凍結、扣押或被查封拍賣等。該處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欠繳使用牌照稅仍續行公共道路的處罰相當重,為免被罰,可利用該處分處或監理機關服務據點辦理補發稅單。

  48. 違章案例 逕行註銷案例 §28(2) 車輛經逕行註銷牌照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補稅並依第28條第2項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 -------------------------------------- 全年應納稅額 7,120元 • 96年12月 1日 逾期檢驗遭註銷牌照 • 98年10月31日 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應納稅額2倍罰鍰 補 稅 96年(96.12.1-12.31) 593 593 * 2 = 1,186 97年(97.1.1-12.31) 7,120 7,120 * 2 = 14,240 5,933 * 2 = 11,866 98年(98.1.1-10.31) 5,933 合計應繳 40,938元

  49. 違章案例 車輛失竊註銷牌照未重新領牌案例 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補稅並依第28條第2項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 ◎ 全年應納稅額 7,120元 -------------------------------------- • 98年2月15日車輛失竊向警察局報案 • 且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手續 • 98年7月20日尋獲,未重領新牌照 • 98年12月31日查獲使用公共道路 應納稅額2倍罰鍰 補 稅 98年(98.7.20-12.31) 3,957 3,957 * 2 = 7,914 合計應繳 11,871元

  50. 違章案例 轉賣移用案例 §28§31 • 97年甲車使用牌照稅逾期未繳納 • 97年3月16日甲車牌照逾檢註銷 • 98年6月15日查獲甲車移用乙車牌照(28條、31條) 甲乙車本稅各7,120元 • 97年補稅(1/1- 3/15) 1,483 • 1倍罰鍰 1,483(第28條第1項) • 97年補稅(3/16-12/31) 5,637 • 2倍罰鍰 11,274(第28條第2項) • 98年補稅(1/1-6/15) 3,263 • 2倍罰鍰 6,526(第28條第2項) • 98年2倍罰鍰 14,240(第31條) 甲車 合計應繳 43,906元 • 乙車98年 罰鍰 14,240(第31條) 合計應繳 14,240元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