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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

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 法规知识班课程安排 第一天: 08 : 30-09 : 00 教学安排、教学目标、合格评定介绍 09 : 00-10 : 00 环境法律法规基本框架 10 : 00-10 : 15 课间休息 10 : 15-12 : 00 环境法律法规讲解 14 : 00-15 : 30 环境法律法规讲解 15 : 30-15 : 45 课间休息 15 : 45-17 : 30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讲解 19 : 00-21 : 00 个人复习. 法规知识班课程安排 第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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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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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

  2. 法规知识班课程安排 第一天: 08:30-09:00 教学安排、教学目标、合格评定介绍 09:00-10:00 环境法律法规基本框架 10:00-10:15 课间休息 10:15-12:00 环境法律法规讲解 14:00-15:30 环境法律法规讲解 15:30-15:45 课间休息 15:45-17:30 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讲解 19:00-21:00 个人复习

  3. 法规知识班课程安排 第二天: 08:30-10:00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分组练习 10:00-10:15 课间休息 10:15-11:00 学员分组发言、教师讲解 11:00-12:00 环境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分组练习 14:00-15:15 学员分组发言,教师讲解 15:15-15:30 课间休息 15:30-17:30 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讲解 19:00-21:00 个人复习

  4. 法规知识班课程安排 第三天: 08:30-10:00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解 10:00-10:15 课间休息 10:15-12:00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解 14:00-15:00 学员分组案例练习 15:00-16:00 学员发言及教师讲解 16:00-16:15 课间休息 16:15-17:30 合格评定

  5. 持续改进 环境方针 管理评审 规划(策划) • 环境因素 • 法律与其他要求 • 目标和指标 • 环境管理方案 实施与运行 • 组织结构和职责 • 培训、意识与能力 • 信息交流 • 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 文件控制 • 运行控制 • 应急准备和响应 检查与纠正措施 • 监测和测量 •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 措施 • 记录 •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

  6. 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注---在这个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

  7. 4.6 管理评审 4.5.4 记录 4.2 环境方针 4.4.1 组织结构与职责 4.4.2培训、意识与能力 4.4.3信息沟通 4.3.1 环境因素 4.5.1/2 监测测量 合规性评价 4.3.3 目标和指标 4.3.3 环境管理 方案 4.4.6/7 运行控制 应急准备与响应 4.4.4/5 EMS文件 文件控制 4.5.3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 4.3.2 法律与其他 要求 4.5.5 EMS审核

  8. 一法律名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90314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0515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 19951030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0429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971101

  9.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0705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031001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 •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 19910629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二 法规名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00320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18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126

  10. 4征收排污收费管理条理 20030701 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020623 三其它要求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20011227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104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0622 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19920814 5国务院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0803 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0625 7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14

  11. 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6号令20010122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6号令20010122 • 9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16号令199991230 • 10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32号令20020602 • 11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0301 • 1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21231 • 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19940125

  12. 14压力管道安全与监察规定 19960423 • 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0030519 • 四 国际公约 • 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91230 • 2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20820

  13. 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环境保护标准 三、环境管理制度

  14. 环境法的特点 (1) 广泛性 (2) 综合性 (3) 较强的科学技术性 (4)世界共同性 (5) 社会公益性 (6) 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 (7) 地域特殊性

  15. 法律体系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6.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法体系组成 1、宪法 2、环境保护法 3、环境保护单行法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6、环境标准 7、其它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 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17. 环境法体系 宪 法 环保法 环保单行法 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刑法 消防法 节能法 环评法 清洁生产 土地利用规划法 污染防治法 环境资源 环境标准 环境保护国家性法规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18. 环境法的制定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全国人大特别程序通过 环境保护法律、其它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有关国际公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法规(国务院) 国务院通过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省会特区直辖市) 环境保护 地方性法规 环境保护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局、办通过 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通过

  19. 环境法的实施 是指环境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环境法的实施需要人来进行。在我国根据“人”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国家立法机关: (2)国家司法机关: (3)国家检察机关: (4)国家行政机关: (5)企事业单位: (6)社会团体: (7)公民个人:

  2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04日 2004年3月14日修订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要) 1989年12月26日(6章47条)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 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3.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4.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25.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6.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 (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7. 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令 (15)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 解振华 2002年11月1日

  28.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1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2002年10月13日

  29.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0.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31.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四十一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32. (3)环境保护单行法 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 污染防治法---水、气、声、渣海洋等 环境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 05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 09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1996 04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 03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污染防治法 2000 04 01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5. 第二条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36.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第五章 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38.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39.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三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0. 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第四十四条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

  41. 关于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公告 • 1、国际社会1987年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列尔议定书 • 2、1991年6月我国加入议定书 • 3、承诺1999年开始逐步淘汰 • 4、清洗业在2003年6月1日全国禁用四氯化碳 关于在非必要场所禁止重新在配置1211哈龙灭火器 • 1、1994年11月11日 • 2、1995年10月12日 • 2005年12月31日 • 2010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43.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44.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46.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47.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第四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4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 (1998年1月4日 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公安部颁布 1998年7月1日实施 环发[1998]089号)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说明   一、为防止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  三、对需要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废物类别,在其鉴别标准颁布以前,仅作为危险废物登记使用。   四、危险废物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洁法》中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条款执行。   五、本次公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第一批执行《名录》。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不定期修订。   六、本《名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49. 编号 废物类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 HW01 • 医院 • 临床废物 • 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 • ——手术、包扎残余物 • ——生物培养、动物试验残余物 • ——化验检查残余物 • ——传染性废物 • ——废水处理污泥 • 手术残物、敷料、化验废物、传染性废物,动物试验废物

  50. 编号 废物类别 废物来源 常见危害组分或废物名称 • HW02 • 医药废物 • 从医用药品的生产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包括兽药产品(不含中药类废物) • ——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 ——高浓度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 ——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 ——用过废弃的吸附剂、催化剂、溶剂 • ——生产中产生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 废抗菌药、甾类药、抗组织胺类药、镇痛药、心血管药、神经系统药、杂药,基因类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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