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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處理與刑事糾紛預防. 簡榮宗 律師 明沂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上海)遠睿法律事務所 資深顧問 (上海)華東政法大學 法學博士研究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及決策 EMBA 研究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榮譽諮詢律師 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諮詢顧問 . 前言. 1. 兒子交往了三個女朋友 ! → → 道德 2. 買賣中,債務人遲不還債 。→→ 民法 3. 行為人不遵守大家的生活規範: 例如 騎機車不戴安全帽 。→→ 行政法 ( 罰鍰 ) 4. 行為人侵犯了某種法律上的權益 ( 法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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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處理與刑事糾紛預防 • 簡榮宗 律師 • 明沂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 (上海)遠睿法律事務所 資深顧問 • (上海)華東政法大學 法學博士研究 • 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及決策 EMBA研究 •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榮譽諮詢律師 • 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國青年創業協會總會 諮詢顧問
前言 1.兒子交往了三個女朋友!→→道德 2.買賣中,債務人遲不還債。→→民法 3.行為人不遵守大家的生活規範: 例如 騎機車不戴安全帽。→→行政法(罰鍰) 4.行為人侵犯了某種法律上的權益(法益) : 例如 公務員把公款帶回家。→→刑法 (徒刑、罰金)
呆帳預防 一、倒帳風險的控制方法 • 買賣交易現金化 • 各種擔保的設定 • 強制執行的保全 • 消滅時效的中斷 • 帳款的確定化 • 帳款的票據化 • 帳款的公證書化 • 帳款的抵銷.承受.代償 • 取得執行名義
呆帳預防 二、履約保證 (一)履約保證條款之重點 • 提供履約保證的方法 • 提供履約保證的期限 • 履約保證的解除 • 履約保證的執行 (二)人的擔保 • 一般保證 • 特殊保證(連帶、共同、最高限額)
呆帳預防 (三)物的擔保 • 抵押權(動產、不動產) • 動產質權 • 附條件買賣 • 信託占有 • 保證金 (四)定金與違約金 (五)票據保證 (六)保險(保固責任、履約責任)
呆帳預防 三、對方倒債時的補救措施 • 對債務人實施假扣押、假處分 • 對債務人實施假執行 • 行使留置權 • 帳款之抵銷 • 取得執行名義 • 參與分配
呆帳預防 • 假債權之排除 • 虛偽抵押權之排除 • 撤銷訴權之行使 • 聲請限制出境 • 提起刑事訴追 • 聲請法院宣告其破產
帳款催收 壹、準備程序 一、找出債務人的方法 • 取得戶籍謄本 • 依址找人 • 查詢是否出境 • 蒐集年籍資料、信件、電話帳單 • 子女就學、轉學資料 • 上班公司、同事、親友、同學 • 調閱公司登記事項卡及股東資料 • 調閱不動產謄本 • 財政部財產資料的運用
帳款催收 二、找出債務人財產的方法 • 戶籍地的產權 • 住居所的產權 • 配偶、子女、父母住居所的產權 • 用門牌號碼調出產權 • 打聽地段地號 • 動產資料
帳款催收 • 原料、成品、半成品 • 生財機具 • 貴重物品、高級飾品 • 古董字畫、藝術品 • 存款、股票、有價證劵 • 工程款、應收債款、債權
帳款催收 三、多樣的催收策略 • 民間帳款催收公司 • 法院強制執行 • 刑事訴訟 1.找人 2.以刑逼民 3.出氣 4.節省訴訟費
帳款催收 四、討債策略及技巧的運用 • 存證信函 • 律師函 • 支付命令 • 支票裁定 • 抵押物之拍賣 • 法院的調解及和解
帳款催收 貳、假扣押程序 假扣押的要件 • 金錢請求 • 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 舉例說明(與假處分之區別) • 管轄法院(本案或假扣押標的物所在地)
帳款催收 參、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的特色(簡便、迅速、省錢) • 形式上審查 • 書面上審查 • 不訊問債務人 • 不調查證據 • 不命兩造到庭言詞辯論 • 依聲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據資料准駁
帳款催收 四、債務人異議之效果 •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法院後續處理方法
帳款催收 肆、本票裁定 一、甲存本票與一般本票 • 區別(付款人不同) • 實益 • 票據交換 • 信用增強 • 甲種活期存款戶 • 核發之信用調查 • 退票記錄 • 偽報掛失之處罰
帳款催收 二、本票應記載之事項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年月日 • 發票人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
帳款催收 三、本票裁定之效力 • 不待確定,即有執行力 • 無實體確定力(既判力) • 不生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 能否再起訴(權利保護要件)? • 本票係偽造變造? 1.刑事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 2.非訟事件法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強制執行 一、事前之準備 • 先查調債務人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 評估財產的殘存價值(稅金、執行費、優先債權、參與分配債權) • 評估實際可能拍定的價額 • 優先債權額之確定(抵押權債權額) • 主動提出聲請
強制執行 二、執行名義之種類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強制執行 三、執行不能滿足債權 • 發給債權憑證 • 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狀況 • 聲請查調債務人財產 • 債務人之拘提管收 • 撤回執行 • 再執行
常見犯罪態樣 竊盜罪 • 須係有體物:但其物為固形體、為流動體、為瓦斯體(即氣體)均無容區別。電氣係屬無體之物〔煤氣(即瓦斯)可以收貯,固為有體,而電氣不然〕,不在有體物之內,故刑法第三二三條特規定之。 • 須係可以移動之物:若侵奪田園屋宇等不動產,係竊占罪,而非本罪。 • 財物須為他人現所持有者:若無主物、遺失物、遺棄物等,非他人所持有者,雖移入於自己持有之內,不得以竊盜罪論。 • 至所謂強盜,其解釋與竊盜相同,惟手段上有異爾,蓋強盜以用強暴脅迫之手段成立,無此強暴脅迫者,即屬竊盜。
常見犯罪態樣 侵占罪 • 行為人須有持有關係,故為身分犯。 • 行為客體 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至於其持有原因,無論係基於法令、契約或其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均無礙之。 • 行為 稱侵占,亦即通說所謂「易持有為所有」之概念。 本罪為即成犯,凡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物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
常見犯罪態樣 詐欺罪 • 行為人施用詐術: 所謂詐術,乃行為人對被害人提供了不是真實資訊之資訊。只要其所提供者,並非符合真實之事實描述,即足當之。 • 被害人因此詐術而使其判斷能力陷於錯誤: 所謂判斷能力,係指被害人能夠因行為人於提供詐術之情狀下,有所辨識真偽之能力與機會。若無,則即便行為人施以詐術,亦無詐欺罪審查上之意義。 • 被害人因此錯誤而為處分財產法益;財產法益因此遭致損害。
常見犯罪態樣 偽造文書罪 • 刑法上之「偽造」,指無製作權而冒用他人名義,所製作內容不實而言。刑法上之「變造」,係指無改作權之人,就已存在之真正客體,於不變更原有之本質,擅自更改或變更其內容,但未達於完全更新該客體之意義之謂。 最廣義文書: 凡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皆屬之(刑§220Ⅰ)。
常見犯罪態樣 • 另外86年修法時,增列第220條第2項,將「錄音」、「錄影」、「電磁紀錄」亦視為文書之規定,以應實際需要。 • 有體表示:文書須表示於實際之有體物上,凡如書本、絲帛、甲骨皆可。 意思表示:文書須能表示出作成人之意思,以展現其權利義務關係。至於作成人以何種方式為之,如文字、符號、象形、圖畫則不問。 持續表示:文書須能持續以展現其內容方足為之。故如蘆葦書於砂則不認。 名義表示:文書須有製作權人方足當之。
常見犯罪態樣 背信罪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此為背信罪之規定,綜觀其構成要件,與一般社會上以為只要違背誠信、不守信用,即會成立背信罪之觀念有別。。
常見犯罪態樣 • 自本條規定觀之,就客觀方面,本條加害人必須有「為他人處理事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加害人與本人間需有特定的關係,例如委任關係,加害人有為本人處理事務的義務;此外,本條的行為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行為結果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主觀上,行為人需要「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為損害本人之利益」,也就是說行為人需要故意為此犯罪行為,始構成本罪,故本罪不處罰過失犯,若有過失為上述行為者,則應自民法上就其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例如委任關係)處理之。附帶一提,本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本罪亦處罰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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