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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張金鏘所長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與承攬管理. 主講人: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張金鏘所長. 曾文溪越域引水隧道爆炸 2 死災害. 因入口處爆炸壓力過大,導致停放於隧道外之噴漿機翻覆。. 感電 3 死災害. 中毒 2 死災害. 被夾受傷事故. 歷年減災策略奏效,減災幅度已趨緩 -減災任務更形艱鉅!. 統計時間 : 88 年至 97 年 11 月 9 日止. 重大職災業別-營造業仍為重點. 災害類型仍以墜落居首位. 民間工程為營造業減災重點. 公共工程職災減災有成. 91 年 ~96 台電 各系統 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 人數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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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張金鏘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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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與承攬管理 主講人:勞委會南區勞動檢查所 張金鏘所長

  2. 曾文溪越域引水隧道爆炸2死災害 因入口處爆炸壓力過大,導致停放於隧道外之噴漿機翻覆。

  3. 感電3死災害

  4. 中毒2死災害

  5. 被夾受傷事故

  6. 歷年減災策略奏效,減災幅度已趨緩 -減災任務更形艱鉅! 統計時間:88年至97年11月9日止

  7. 重大職災業別-營造業仍為重點

  8. 災害類型仍以墜落居首位

  9. 民間工程為營造業減災重點

  10. 公共工程職災減災有成

  11. 91年~96台電各系統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人數統計91年~96台電各系統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人數統計

  12. 91年~96年台電各系統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人數分析91年~96年台電各系統承攬商勞工職災死亡人數分析 計72人死亡

  13. 企業發生職業災害之代價 •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之規定。

  14. 過失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刑14-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14-2)

  15. 雇主及各級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責任 • 雇主 • 一、安全衛生責任: • 負勞安法之所有應盡義務(例如做好標準安全衛生設施及時施安全管理等) • 二、過失: • 勞安法刑事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或刑法276條第2項過失致死罪

  16. 雇主及各級主管人員之安全衛生責任 • 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責任 • 一、安全衛生責任: • 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例如執行承攬安全管理),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 二、過失: • 刑法276條第2項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之罰金)

  17. 定作人之責任 • 民法第一八九條: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 對象:定作人係指原事業單位或業主 定作人可能構成之定作過失: 1.未編列安全衛生費用或是未量化適當編列 2.合約未訂定施作時之安全衛生約定

  18. 馬總統政見-減災目標值(外部) • 97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1% • 98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3% • 99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6% • 100年-勞保職災千人率較96年減少10% 4年累計減少10% (96年基礎值為千分之4.439)

  19. 馬總統政見-減災目標值

  20. (1)作業人員何以發生傷害?乃是災 害發生所造成。 (2)為何發生災害?是作業人員有不 安全的動作(Unsafe Acts)或接 觸、暴露、操作、使用了危害的 能量或有害的物質之不安全的作 業條件(Unsafe Work Conditions) 因素所形成。 (3)作業過程或工作場所何以會出現 不安全的動作或不安全的作業條 件?問題乃是錯在於人的缺失。 (4)然追根究底的結果,一切罪魁禍 首,則應由人之本性及政策失當 與管理監督上的誤失,肩負最主 要的責任。 基本原因 間接原因 直接原因 職業災害發生的原因 災害發生的模式 加 害 物 加 害 物 災害 種類 不安全的 作業條件 起因物 起因物 現象 媒介物 致傷物 致傷物 Unsafe Work Conditions 安全管理 上之缺失 接觸 暴露 操作 使用 Unsafe Acts 不安全 的動作 知識 技能 態度 意識 勞工

  21. 可見/沒見的問題 可見的問題-意外冰山一角(意外或損失事故) 沒見的問題- 「不安全動作或行為」及「不安全狀態或環境」次數累積。 一件重大工安事故,是不安全行為或環境長期累積所造成。 實施自主安全衛生管理與承攬管理以減少員工或承攬商勞工產生不安全行為或環境,以控制職災之發生 意外或損失事故 「不安全動作或行為」及「不安全狀態或環境」次數累積 21

  22.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

  23.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是企業營運管理之責任 • 安全非一蹴可成,應有一套有系統,讓員工在安全常軌內規範運作,以保持續安全。 •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應融入企業經營的系統化管理體系降低企業風險 • 自主安全衛生管理應遵循PDCA之管理模式提昇安全衛生管理績效 • 因此,自主安全衛生管理可採用「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簡稱TOSHMS(Taiw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指引

  24. P P P 規劃 P D D D A A A C C C 改善 A 執行 D 追蹤 C 改善 提昇 持續改善 提昇 •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可協助企業遵循PDCA之管理模式,將傳統重點式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制度邁向系統化與國際化發展,引導企業將安全衛生管理內化為企業營運管理之一環,逐步邁向系統化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發展,有效降低工作場所危害及風險 持續改善 零 事 故 零 災 害

  25. 大型高風險事業已法令規範強制推動TOSHMS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2) • 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建立包括 • 1.政策 • 2.組織設計 • 3.規劃與實施 • 4.評估 • 5.改善措施 • 之職業安全衛管生理系統 • 並應保存紀錄三年

  26.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雇主應依據組織的規模及性質,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訂定書面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預防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

  27. 安全衛生政策(參考例) 本公司為從事汽車製造之企業,結合品質、環境管理制度,提昇公司之全方位管理效能。為能夠掌握重大職業安全衛生風險、持續符合法規與政策要求、展現良好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保障員工安全與健康及展現公司持續改善、永續經營、邁向國際化之優質企業之決心,持以: 預知危害風險要「快」 安全衛生要求要「狠」 工安設備改善要「準」 為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宣言,在此我捫承諾: 1.提供必要資源,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效運作,持續推動改善活動,降低安全衛生損失風險。 2.加強對作業環境、活動、產品或服務過程之安全衛生風險控制,貫徹安全衛生各項法規規定。 3.建立全公司職業災害診斷、實施個人健康風險評估,提昇公司生產力並促進員工健康與福祉。 4.加強員工溝通、強化教育訓練,提昇全員職業安全衛生認知參與度,並提供相關諮詢機制,徹底落實安全衛生責任。

  28. 組織設計 • 組織設計非單單僅只依法規設立勞安管理單位、人員而已 • 組織設計應安衛化,例如: • 1.雇主應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之情況下,管理階層皆應提供建立、實施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的資源,並展現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善的承諾。 • 2.雇主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義務與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立、實施與執行績效,並達到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 3.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以辨識、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9. 4.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4.訓練應是免費的,如可能,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 5.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 • 6.組織應訂定並維持對內、外部溝通的作法和程序,確保員工及利害相關者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想法和建議被接收,並獲得考慮和答覆。

  30. 管理單位之設置依風險等級分類

  31. 第3條 事業單位設置管理單位、人員一覽表

  3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條之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條之1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擬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並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三、未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四、置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事業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主管及督導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3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條之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5條之1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擬訂、規劃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六、工作場所負責人及各級主管: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協調及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七、一級單位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協助一級單位主管擬訂、規劃及推動所屬部門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人員實施。

  34. 訓練需求規範參考例

  35. 規劃與實施(PLAN&DO) • 1.先期審查 • (a) 確認適用的法令規章、國家指引、特制指引、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 • (b) 辨識、預測和評估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及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及風險。 • (c) 確定現有的或欲採取的控制措施,可有效的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 (d) 分析員工健康監控資料。 • 2.系統規劃、建立與實施 • 根據先期審查、管理審查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訂定能夠滿足遵守國家法令規章,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36. 系統架構建置期 文件期 準備期 系統運作及矯正期 安衛系統文件展開與整合 風險評估結果確認 政策,目標及方案 環安衛風險評估 內稽及管理審查 申請驗證/驗證 外稽及矯正措施 法規鑑別查核 先期審查 系統運作及紀錄 緊急應變演練 進行教育訓練 召開啟始會議 成立推動小組 準備階段 管理系統建置流程圖(參考例) 37

  37. 規劃與實施(續) • 3.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 (a)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先期審查或管理審查的結果,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具體、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 (b)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38. 安全衛生目標可包含之承諾項目(參考例) 降低風險等級 在管理系統導入新加的管理功能 改進現有控制的功能 消除或降低某些特定事故發生的機率 相關目標應與受影響的員工溝通,並透過定訂相關管理方案展開實施。組織各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應文件化,並可量測。

  39. 定訂相關管理方案展開實施以達成目標 • 管理方案與目標逐條互相對應 • 每一個目標,至少須有一方案或計畫與之對應 • 管理方案應切合實際,可以達成 • 當有新活動時,須特別注意包含性,否則應修定或另立方案 目標一 方案一 目標二 方案二 目標三 方案三

  40. (參考例)

  41. 規劃與實施(續) • 4.預防與控制措施 • (a)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以持續辨識和評估各種影響員工安全衛生的危害及風險,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 (i) 消除危害及風險。 • (ii)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 (iii) 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響減到最低。 • (iv) 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餘的危害及風險時,雇主應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的使用和維護。 • (b)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程序或方案,以消除或控制所鑑別出的危害及風險。

  42.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通識。 四、有害作業環境之採樣策略規劃與測定。 五、危險性工作場所之製程或施工安全評估事項。 六、採購管理、承攬管理與變更管理事項。

  43.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1 七、安全衛生作業標準之訂定。 八、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及現場巡視。 九、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個人防護具之管理。 十一、健康檢查、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十二、安全衛生資訊之蒐集、分享與運用。 十三、緊急應變措施。 十四、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與統計分析。 十五、安全衛生管理記錄與績效評估措施。 十六、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44.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紀錄、計畫、規章,依規模及風險建立分級管理機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紀錄、計畫、規章,依規模及風險建立分級管理機制

  45. 規劃與實施(續) 5.變更管理 (a)組織在修改或引進新作業方法、材料、程序或設備之前,應進行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b)應確保在實施各項變更時,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都被告知及接受相關的訓練。

  46.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3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3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變更管理) • 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設備,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 前項變更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教育訓練。 • 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變 更 管 理

  47. 變更案件啟用前檢查表 (參考例) 48

  48. 規劃與實施(續) 6.緊急應變措施 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並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練。 49 49 49 49 49

  49.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6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12條之6 (強制規範第一類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實施緊急應變管理) 緊 急 應 變 管 理 •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準備及應變之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 • 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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