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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修改的主要内容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修改的主要内容. 李 峰.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123 号令的基本结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123 号令. 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内容 和方法. 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 和国机动车 驾驶证件. 修改的主要内容. 申请条件 放宽大货年龄下限 。 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下限由21岁改为20岁,年龄上限为50周岁不变。. 禁止申请规定 吸毒人员限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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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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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修改的主要内容 李 峰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 123号令的基本结构

  3.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 123号令 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内容 和方法 机动车驾驶 人考试系统 通用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 和国机动车 驾驶证件

  4. 修改的主要内容

  5. 申请条件 放宽大货年龄下限。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年龄下限由21岁改为20岁,年龄上限为50周岁不变。

  6. 禁止申请规定 吸毒人员限制申请 123号令细化了吸毒人员申领驾驶证的限制条件,完善了取得驾驶证的吸毒人员管理措施:一是将原来“吸毒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驾驶证”的规定,明确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二是明确取得驾驶证后具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三种情形的,视为吸毒成瘾未戒除,予以注销驾驶证。三是明确持有驾驶证有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予以注销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7. 调整酒驾人员限制申请条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调整了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人员的限制申请条件。 修正案中,针对酒后、醉酒后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质做了区别限制。 不是酒驾就终生禁驾

  8. 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需要提醒的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申请驾驶证。

  9. 需要说明的是: 注销驾驶证包括:死亡、提出注销申请、失民事行为能力、身体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正在执行戒毒的、超有效期一年未换证、未按时提交身体证明、到年龄未降驾等。 撤销驾驶证包括: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驾驶证的。 吊销驾驶证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报废车上路行驶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将机动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的,超速50%以上的。

  10. 禁止增驾情形: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禁止增驾情形:123号令进一步严格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限制条件,更加突出了对申请人安全驾驶经历的审查: ☆有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增驾大中型客货车。 ☆新增有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 ☆针对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记满12分记录的年限条件。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客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11. 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属主观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属主观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驾驶人考试内容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 试科目 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科目

  13. 科目一内容的变化 将原科目一考试拆分为两个部分: ☆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最基本的知识,作为科目一。 ☆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作为科目三中的一个考试项目。可以使学员结合驾驶培训考试经历进一步加深对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14. 大中型客货车科目二考试内容: (一)原有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删除百米加减挡,增设窄路掉头和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7个考试项目 (二)场地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变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

  15. 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内容 为提高小型汽车考试的针对性和实用性,123号令优化了小型汽车科目二考试项目:一是简化了小型汽车桩考考试线路,改为倒车入库,取消两个桩位之间的移库要求。二是将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等两个项目调整至实际道路驾驶考试中。百米加减档主要考核学员对档位熟练操作,起伏路主要考核对车速的控制和油离配合,放在实际道路正常驾驶过程进行考核更合理。三是取消限速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通过单边桥3个项目。

  16. 考试内容为5项:倒车入库、坡起、侧方停车、曲线行驶和直角转弯 ☆调整后考试项目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 ☆在科目二场地考试中,将用施划标线替换现有的标杆,防止考生以标杆为基准点背口诀应试,使考试更贴近实际场景。

  17.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取消了原来部分车型13选10的考试要求,增加到16个项目必考,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此外,对于大中型客货车,还规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18.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主要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等,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一、考试题型: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 二、考题内容: ☆增加事故典型案例题、视图情景题 ☆试卷由50道题组成。 ☆两个理论考题,题目不公开。

  19. 科目三考试里程要求 • 123号令规定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

  20. 考试合格标准 ☆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21. 预约各科目考试的规定: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应当重新预约考试。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三年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即: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各有十次考试机会。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22. 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没有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23. 考试间隔时间的规定: 科目二、科目三考试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的间隔时间由二十日缩短为十日。

  24. 按时参加考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 ☆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25. 严格对驾校培训工作的监督 • 从确定受理考试人数、考试质量公开排名、通报驾校违规问题等方面做了严格规定:一是车管所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二是公安交管部门要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三是公安交管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26. 领证前后规定 ☆规定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7. 满分扣证学习考试规定 ☆新增累积24分的,加考路考 记分周期:初次领证月日后的十二个月为一个记分周期。如初次领证是5月20日到来年的5月20日为一个记分周期。

  28. 记分清除规定 引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对未达到12分,罚款缴纳的,予以清分;但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29. 审验制度规定 驾驶证审验制度,是加强驾驶人日常管理的重要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的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在有效期满换证和转入换证时予以审验。

  30. 突出重点驾驶人群的审验管理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31. 审验内容 ☆通用的审验内容:违法、记分、事故、身体和满分学习考试。 ☆审验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身体条件、违法记分和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教育等情况。

  32. 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转入换证业务时接受审验。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应当在发生事故的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接受审验。

  33. 持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除审验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记分和满分学习、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以外,还要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法律法规学习和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34. 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年内没有记分的免于当年审验,不必参加法规等学习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励驾驶人安全守法驾驶。

  35.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担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未被吊销的驾驶人,参加审验时只需填表自主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不必再到医院进行体检。

  36.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还要按照原有规定期限,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7. 实习期基本规定 扩大实习期范围 增驾大中型客货车纳入实习期管理。新取得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人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持军本换证、境外本换证的,没有实习期。

  38. 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9. 所有车型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

  40.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41. 驾驶证注销规定 ☆与原规定相比,将禁止申请驾驶证的疾病规定细化为注销的情形之一。 ☆取消了因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因未提交体检证明而注销驾驶证的情形。 ☆增加了被查获有吸毒后驾车行为以及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措施的,予以注销驾驶证的规定。

  42. 大中型客货车降级制度

  43. 一、注销降级条件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将被注销降级。

  44. 对于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记录,且实习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除按照实习期管理规定注销其实习车型驾驶资格外,还要按照降级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资格。

  45. 在注销降级时,只注销其当前的最高准驾车型的准驾资格,逐级降低其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资格,最终只保留其小型汽车驾驶资格。 二、实行逐级降级制度

  46. 法律责任 申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申领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47. 造假证和使用假证法律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8. 委托代办规定 审验教育,必须本人参加。

  49.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内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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