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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4 日

商 务 酒管知识讲 座. 2013 年 10 月 24 日. 长沙县商务局 曹杨. 目 录. 一、酒类流通管理范围 二、酒类管理制度 三、如何开展酒类检查 四、酒类管理法律法规 五、开展酒类管理的建议. 酒 类 的 概 念. 酒类,是指酒精度( 乙醇 含量)大于 0.5% (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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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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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商 务 酒管知识讲 座 2013年10月24日 长沙县商务局 曹杨

  2. 目 录 一、酒类流通管理范围 二、酒类管理制度 三、如何开展酒类检查 四、酒类管理法律法规 五、开展酒类管理的建议

  3. 酒 类 的 概 念 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4. 一、酒类流通管理范围 烟酒 专卖店 酒类 批发企业 各类超市 KTV 酒吧 餐饮单位 本行政区域内酒类行业

  5. 二、酒类管理制度 (一)酒类零售备案制度 (二)酒类批发许可制度 (三)《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台账制度 (四)警酒牌制度

  6. (一)酒类零售备案制度 从事酒类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必须向所在地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 有效期为三年,超过期限视为未备案登记

  7. (二)酒类批发许可制度 批发是指:以向再销售者转售酒类商品为目的的交易活动方式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级市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向省级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酒类批发许可证》

  8. (三)《酒类流通随附单》及台账制度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时,须向上级供货商索取《随附单》,《随附单》应为第三联(随货同行),《随附单》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公章(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所有酒类商品应与《随附单》单货相符,消费者有权查阅《随附单》。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9. (四)警酒牌制度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酒类经营区内显著位置粘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的警示牌

  10. 三、如何开展酒类检查 查证照、 警酒牌 批发企业:《酒类批发许可证》 零售企业:《长沙市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 查看酒类经营者索取的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复印件,批发企业还需查看生产企业的《授权书》 查供货商资质 查看酒类经营者记录的酒类购销台账,查看采购酒类索取的《随附单》,索取的《随附单》是否符合规范 查台账 及《随附单》 对酒类经营者酒类经营柜台及仓库的酒类商品进行检查,核对《随附单》。 查销售及库存酒类

  11. 供 货 商 资 质 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12. 四、酒类管理法律法规 地方性 法规 部门规章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 2006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公布  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于2005年11月7日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3. (一)关于证照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规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罚则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从事酒类批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酒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擅自批发酒类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批发酒类,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 (二)关于警酒牌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规定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酒类经营者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酒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罚则

  15. (三)关于供货商资质、《随附单》、台账的法律法规(三)关于供货商资质、《随附单》、台账的法律法规 一、规定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 二、罚则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6. (四)关于假冒酒类商品的法律法规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规定 罚则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五、开展酒类管理的建议 一、做好宣传工作。 二、配合上级酒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酒类企业的摸底和监督。

  18. 一、做好宣传工作 《条例》和《办法》是酒类流通法制化管理、规范化建设的重大进展。落实好《条例》和《办法》,是今后一段时期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手段。要向,广大群众细心讲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随附单溯源管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等制度,争取全社会的支持与认可。在农村百人以上集体聚餐时,要督促聚餐主办者采购酒类商品时: 一是要查看酒类经营者的证照尤其是要查看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最好是将证照复印并保。 二是一定要索取或查看酒类流通随附单,就是看酒的身份证,认真核对酒的生产日期和批号与随附单上填写的是否一致,就如同拿身份证相片与本人核对一样,酒主要是核对号码。

  19. 二、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酒类企业的摸底和监督二、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酒类企业的摸底和监督 一是掌握本乡镇、村级(社区)的酒类生产经销商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农村酒类生产小作坊的情况。 二是监督酒类批发企业办理并悬挂好《酒类批发许可证》,监督酒类零售企业办理并悬挂好《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 三是监督酒类流通企业是否悬挂, “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警示牌。 四是监督酒类流通企业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单货是否相符。 五是监督散装酒是否在固定场所贴标销售等。 六是对酒类制假、销假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和上报,配合查处和打击。

  20. 酒管工作达标标准 一、酒类经营者悬证(《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经营率100% 二、悬挂或粘贴“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标语)应达100% 三、酒类经营者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使用率达100% 酒类管理三个100%解读

  21. 申请酒类零售备案登记须知 一、办理国产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提交材料 1、填写零售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A4); 3、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证原件(副本)复印件(A4); 4、税务登记证原件(副本)复印件(A4); 5、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A4); 6、经营场地和仓储地租赁合同(A4)。 (以上材料各一份,向企业所在地县(区)的酒类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办理进口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 2、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需要提交资料同一(证号不变)

  22. Thank You ! 举报电话:84022501 84071142 长沙县商务局 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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