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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汛期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2013 年汛期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一、 《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 解读. ( 一 ) 、报表体系概况. —— 《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 —— 三个台账表.    一是 《 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 , 要求同快报一同上报。    二是 《 因灾倒房户台账 》 中家庭类型改为: 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 四类,房屋结构: 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和其它 。    三是 《 春荒、冬令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       (二)、报灾注意事项.        ( 1 )初报 ( 2 小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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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汛期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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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3年汛期灾害信息管理工作培训

  2. 一、《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解读

  3. (一)、报表体系概况

  4. ——《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

  5. ——三个台账表 •    一是《因灾死亡人口台账》,要求同快报一同上报。 •    二是《因灾倒房户台账》中家庭类型改为: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四类,房屋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和其它。 •    三是《春荒、冬令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6.       (二)、报灾注意事项 •        (1)初报(2小时报告制度) •    各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 迅速、及时最为重要,特别是灾害发生的初期阶段,不要求每项指标都填写、数据不要求很精确,有多少报多少,但在随后的每日一报中应及时作出修正和补充。

  7.      (2)续报(零报告制度) •    要求: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使灾情没有任何变化也必须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 •    乡镇续报的工作重点: • 1)密切关注灾情的发展; • 2)不断补充、核实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数据; • 3)旱灾每10日一续报; • 4)上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

  8.         (3)核报 •    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均以填报自然灾害核报为标志,每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必须填报核报表。同时上报文字材料。 •    核报中,应核实全部灾害基本情况、灾情和救灾工作,填写核报表。 •    应根据灾种,将快报内容填全,各指标的填报应尽量反映实际情况。 •    整理填报《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户台账》。

  9. 按照灾害损失情境,民政部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一、二、三、四级逐级递减,级别划分以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倒塌房屋数量3个指标为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指标,即要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按照灾害损失情境,民政部将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设定为四个响应等级,一、二、三、四级逐级递减,级别划分以死亡人数、紧急转移安置人数和倒塌房屋数量3个指标为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指标,即要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 (一)、四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小于50人; 2)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小于30万人; 3)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小于10万间; (二)、三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小于100人; 2)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小于80万人; 3)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小于15万间; (三)、二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小于200人; 2)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小于100万人; 3)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小于20万间; (五)、一级响应 1)死亡20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100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20万间以上; 民政部启动响应标准

  10.       (三)、灾情指标解释 • 1、灾害种类: • (1)旱灾(包括干热风); • (2)洪涝(包括暴雨洪涝、融雪洪涝、冰凌洪涝、溃坝洪涝、风暴潮洪涝和山洪灾害等); • (3)风雹(包括冰雹、大风、龙卷风、雷暴和沙尘暴灾害等); • (4)台风(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和强热带风暴等); • (5)地震; • (6)低温冷冻和雪灾(包括冻害、冷害、寒潮灾害和雪灾等); • (7)高温热浪; • (8)滑坡和泥石流(包括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 • (9)病虫害和其他灾害等。

  11. 2、灾害发生时间: • 指灾害发生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一般准确到天,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瞬时性灾害发生时间要准确到分钟) • 3、灾害结束时间: • 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灾情稳定后,损失不再继续扩大,人员不再受到灾害的直接影响,即为灾害的结束时间)

  12. 4、受灾区域: •    指本行政区域内受到灾害影响,且造成一定损失的地区。(县指乡、镇、村。)

  13. 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5、台风登陆地点: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登陆地点。 • 6、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 • 7、地震震中经纬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中经纬度填写。 • 8、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 • 9、地震烈度:指地震对地面及房屋等建(构)筑物所造成的破坏或影响的程度。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烈度分布,填写本行政区域内的最大地震烈度。

  14. 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0、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1、因灾死亡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2、因灾失踪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 13、因灾伤病人口: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5. 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这一指标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14、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这一指标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 •     指因受到灾害威胁、袭击,离开住所转移安置到其他地方,并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或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生活困难,需提供紧急救助的人口数量(包括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的受灾人员)。(此指标是衡量一地区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紧急救援能力,以及灾害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根据对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的方式,分为投亲靠友、借住房屋、租用房屋、搭建帐篷及简易棚等临时住所四种方式分别予以统计)

  16. 15、被困人口: • 指因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中断,被围困在居住地48小时以上,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17. 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此指标主要突出掌握临时性和短期性的饮水困难情况)16、饮水困难人口: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指因旱灾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枯竭或因洪涝等灾害造成的水源污染、破坏,短期内解决不了饮水问题的人口数量。此指标主要突出掌握临时性和短期性的饮水困难情况) • 17、饮水困难大牲畜:指因灾饮用水困难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猪、羊、鸡、鸭不计算在内) • 18、受淹县城:指受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水位升高致使县城主要街区进水,居民住房、企事业单位等受淹,造成损失的县城数。(国际指进水最深处超过60厘米,积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县城数)

  18. 19、农作物: •     指粮食、经济和其他作物的总称。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

  19. 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减灾一成以内为正常生长范围,主要反映是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20、农作物受灾面积:指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只计算其中受灾最重的一次(下同)。(减灾一成以内为正常生长范围,主要反映是农作物受到灾害影响的范围) • 21、农作物成灾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3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 • 22、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反映农作物受灾的严重程度,在一次灾害过程中,填报其实际受灾面积;在半年报、年报中,同一块地当一季农作物多次遭灾则只计算其中最重的一次;同一块地不同生长季分别受灾,就累计统计) • 23、毁坏耕地面积:指因灾导致被冲毁、掩埋、沙砾化等,在短期内不能恢复的耕地面积。(为辅助指标,只在快报中填报)

  20. 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这一指标也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24、倒塌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坍塌,或房顶坍塌,或房屋结构濒于崩溃、倒毁,必须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数量(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倒塌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这一指标也非常重要,数据上报可适当从宽 • 25、倒塌居民住房间数:指倒塌房屋中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间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救济重点,只倒一间的,也应计算户数。) • 26、倒塌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包括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等四类家庭。(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和救济重点) • 27、损坏房屋间数:指因灾导致房屋部分承重构件出现损坏,或非承重构件出现明显裂缝,或附属构件遭受破坏,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修复才可以居住的房屋间数(包括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损坏的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21. 28、因灾死亡大牲畜: •    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大牲畜(牛、马、驴、骡、骆驼等)数量。(猪、羊、鸡、鸭不计算在内)

  22. 2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一是受灾人口、死亡人口、伤病人口不能计算在内;二是救灾投入不计算在内;三是因灾停产减产,停运、停业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因灾造成的低价变动,因灾造成的搬迁费用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29、直接经济损失:指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袭击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一是受灾人口、死亡人口、伤病人口不能计算在内;二是救灾投入不计算在内;三是因灾停产减产,停运、停业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因灾造成的低价变动,因灾造成的搬迁费用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 30、农业损失:指因灾造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 31、工矿企业损失:指因灾造成采矿、制造、建筑、商业等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 • 32、基础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交通、电力、水利、通信、市政等公共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 33、公益设施损失:指因灾造成教育、卫生、科研、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 • 34、家庭财产损失:指因灾造成居民住房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农机具、运输工具、牲畜等的直接经济损失。

  23. 35、需救济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含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受灾人员)。(需救济情况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灾害发生过程中以及灾害发生后及时解决灾民在救灾阶段内的基本生活需要)35、需救济人口:指因灾需要政府予以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含农垦企业、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农户受灾人员)。(需救济情况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灾害发生过程中以及灾害发生后及时解决灾民在救灾阶段内的基本生活需要) • 36、已救济人口:指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

  24. 37、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不含上级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不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37、省级、地级、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费(不含上级政府财政补助的资金,不含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财政救灾款支出。 • 38、省级、地级、县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县级政府拨付与分配给当地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物资折款数,由各级民政部门填写本级政府救灾物资投入折款。 • 39、救灾工作和其他损失情况:指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

  25. 40、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40、需口粮救济人口: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数量。 • 41、需救济粮数量:指按需口粮救济人口每人每天500克成品粮计算,维持到下一个收获季节期间,扣除自力可以解决的口粮后的粮食短缺数量。 • 42、己救济口粮人口:指需口粮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救济粮或口粮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 43、已安排口粮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用于口粮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粮的资金)。 • 44、已安排救济粮数量:指已经发放给需口粮救济人口的救济粮数量。

  26. 45、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济的人口数量。45、需衣被救济人口: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衣被救济的人口数量。 • 46、需救济衣被数量:指因灾缺衣少被需要救济的衣被数量。 • 47、已救济衣被人口:指需衣被救济人口中已经得到衣被救济或衣被救济款的人口数量。 • 48、已安排衣被救济款: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用于衣被救济的资金数量(不含各级用于购买救济衣被的资金)。 • 49、已救济衣被数量:指已经直接发放到需衣被救济人口的衣被数量。

  27. 50、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50、需救济伤病人口:指因灾造成伤病人口中需要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 51、已救济伤病人口:指需救济伤病人口中已经得到医疗救济的人口数量。 • 52、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救治因灾伤病人口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之和。

  28. 53、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53、需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的民房数量。 • 54、需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民房的家庭数量。 • 55、已安排恢复居民住房款:指已经安排并投入实际使用的用于恢复灾民住房的资金数量和实物折款数之和。 • 56、已恢复居民住房间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间数。 • 57、已恢复居民住房户数:指需恢复住房中已经重新修建的永久性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

  29. (四)、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 1、人口受灾情况: •  一是受灾人口应大于或等于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 •   二是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大于或等于投亲靠友人口、借助公房人口、租用公房人口、搭建帐篷和简易房人口五项之和。 • 因灾失踪人口和因灾伤病人口有可能会转化为因灾死亡人口。 • 因灾失踪人口是否转化为因灾死亡人口,要按照公安部门的统一规定来认定   2、农作物受灾情况: • 一是农作物受灾面积应大于或等于农作物成灾面积; • 二是农作物成灾面积大于或等于农作物绝收面积。

  30. 3、损失情况: • 一是倒塌房屋间数应大于或等于倒塌民住房间数; 损坏房屋间数与倒塌房屋间数之间的关系 • 只要发生因灾倒塌房屋,就必然有损坏房屋存在。损坏房屋间数是倒塌房屋间数的数倍。损坏房屋间数是倒塌房屋间数的几百倍情况就十分少见。 •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倒塌房屋796.7万间,损坏房屋2454.3万间,倒损比约为1:3.1。 • 2008年年初发生的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倒塌房屋48.5万间,损坏房屋168.6万间,倒损比约为1:3.5。 • 二是倒塌居民住房户数等于倒塌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和一般户之和; • 三是直接经济损失应大于或等于农业损失、工矿企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益设施损失和家庭财产损失。

  31. 4、人口受灾情况与农作物受灾情况指标之间的关系4、人口受灾情况与农作物受灾情况指标之间的关系 • 人口受灾情况指标中能够与农作物受灾情况指标之间产生关系的指标只有受灾人口。 • 受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当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 • (我县人均耕地面积是0.05公顷)

  32. 5、人口受灾情况指标与损失情况指标间的关系5、人口受灾情况指标与损失情况指标间的关系 • 受灾人口与因灾损失情况指标之间的关系 • 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因灾死亡大牲畜、饮水困难大牲畜等对应的所有者家庭人口都是受灾人口。 • 如果有受淹城区,就一定有受灾人口;但有受灾人口时,不一定就存在受淹城区。 • 对于不同的灾害,不是所有灾害信息统计指标都有具体统计数据的,但受灾人口指标必须要有统计数据,否则,灾害信息统计数据肯定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完整的。

  33. 6、救济情况: •    一是受灾人口应大于或等于需救济人口; •    二是受灾人口大于或等于已救济人口。 • 7、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投入情况: •    一是救灾资金投入合计大于或等于省级、地级和县级财政救灾款支出之和;救灾物资投入折款合计依此类推。

  34. (五)、《因灾死亡人口台账》中死亡原因分类解释(五)、《因灾死亡人口台账》中死亡原因分类解释 • 1、建筑物倒塌:指房屋和构建物两大类建筑物因灾倒塌致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烟囱、广告牌等。 • 2、溺水:指人淹没于水中致死,包括直接落水致死以及因洪水卷走等外在因素致死。 • 3、石岩坍塌:指岩土体脱离山体母体滑动、崩落、滚动直接致人死亡。 • 4、泥石流掩埋:指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粘稠泥浆对人直接掩埋致死。 • 5、雷击:指雷电直接击中或引起导电物体放电致死。 • 其他:除上述死亡原因之外的其他因自然灾害致死的原因。

  35.        (六)、附表指标解释: • 1、户主姓名:指户籍上户主的姓名,具体指对大多数家庭事务享有主要的决定权和责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的人的姓名。 • 2、家庭类型:指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以及一般户四类。 • 3、家庭人口:指家庭中有户籍的人口数和没有户籍但在此户居住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人口数。 • 4、房屋间数:以居住为使用目的且正在使用的居民住房。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不统计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 5、房屋结构:指土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结构。 • 6、现有粮食:指被调查家庭目前拥有粮食的数量。 • 7、其他收入:指农业收入之外的家庭收入。

  36.       (七)、灾害种类术语解释: • 1、自然灾害: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和生存条件的各类事件统称为自然灾害。 • 2、干旱灾害:指在较长时间内降水异常偏少,河川径流及其它水资源短缺,致使土壤水分严重不足,对人类生产、生活(尤其是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和吃粮)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灾害。 • 3、洪涝灾害:一般由于强降雨、冰雪融化、冰凌、堤坝溃决、风暴潮等原因引起江河湖泊及沿海水量增加、水位上涨而泛滥以及山洪暴发所造成的灾害称为洪水灾害;因大雨、暴雨或长期降雨量过于集中而产生大量的积水和径流,排水不及,致使土地、房屋等渍水、受淹而造成的灾害称为雨涝灾害。由于洪水灾害和雨涝灾害往往同时或连续发生在同一地区,有时难以准确界定区别,所以常统称为洪涝灾害。

  37. 4、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4、风雹灾害:强对流发展成积雨云后出现狂风、暴雨、冰雹、龙卷风、雷电等所造成的灾害,因有时难以区别界定,统称为风雹灾害。沙尘暴所造成的灾害,也一并计入风雹灾害。 • 5、台风灾害:热带或副热带海洋上发生的气旋性涡旋大范围活动,伴随大风、巨浪、暴雨、风暴潮等,对人类生产生活具较强破坏力的灾害。中国气象局颁布的《热带气旋等级国家标准GBT 19201-2006》将热带气旋按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速分成六个等级,即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在我国,一般将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造成的灾害统称为台风灾害。

  38. 6、低温冷冻和雪灾:低温冷冻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灾害。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牧区人畜和野生动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6、低温冷冻和雪灾:低温冷冻是指在作物的主要生长发育阶段,气温降至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甚至造成减产的灾害。一般包括倒春寒、夏季低温、寒露风、霜冻、寒潮等灾害。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牧区人畜和野生动物生存,以及因降大雪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 7、高温热浪灾害:指连续5天以上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威胁群众生命、导致财产和生产损失的灾害。 • 8、地震灾害:指由地震引起的强烈地面振动及伴生的地面裂缝和变形,使各类建(构)筑物倒塌和损坏,设备和设施损坏,交通、通讯中断和其它生命线工程设施等的破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物质泄露、放射性污染、场地破坏等所造成的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39. 9、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整体向下滑动造成的灾害。泥石流灾害是指山区沟谷中,由于暴雨、冰雹、融水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所造成的灾害。崩塌灾害是指从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山体崩落、滚动,并相互撞击,最后堆积在坡脚(或沟谷) 形成倒石堆的地质现象所造成的灾害。一般把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也归入滑坡和泥石流灾害中统计。 • 10. 病虫害: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农作物、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统称为病虫害。 • 11. 其他:除旱灾、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滑坡和泥石流、病虫害等之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40. 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农业损失、 • 工矿企业损失、 • 基础设施损失、 • 公益设施损失、 • 家庭财产损失。

  41. (一)农业损失评估 • 1、受灾面积评估。农业(粮食作物、油料作物、经济作物、林业等)受灾面积评估,可采取抽样评估的方法进行,第一时间选取一个样本点,以样本点的受灾率去测算辖区受灾面积。 • 2、测算公式:受灾面积×亩产量×作物价格×受灾率 • 3、民政救灾必须提前做的功课是:与乡镇农技、林业等相关部门沟通,弄清辖区内各类农业面积指标,在这基础上的农业受灾面积的评估才是靠谱的。 • 4、一般指导公式:绝收损失=1500元/亩×绝收亩数 • 成灾损失= 500元/亩×绝收亩数 • 受灾损失= 200元/亩×绝收亩数

  42. 金寨县2012年部分农业指标

  43. 全县板栗面积分布情况(单位万亩)

  44. 全县茶叶种植情况统计表(产值3500元/亩)

  45. 全县蚕桑生产情况统计表(产值5000元/亩)

  46. (二)家庭财产损失评估 • 1、倒塌房屋15000元/间 • 2、严重损坏房屋8000元/间 • 3、一般损坏房屋3000元/间

  47. 感谢聆听! Thanks for your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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