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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國民年金暨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管理師 高雄市勞工局協調人 毛大中. 員工退休之生活保障. 國民年金簡介. 自 97 年 10 月 1 日 起開始施行。 主要納保對象 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 25 歲至未滿 65 歲 國民。 給付項目 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現行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有工作的時候應參加職域保險 ( 勞保 、 公教保、軍保、農保 ) ,沒有工作的時候就應參加國保。.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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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國民年金暨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中華勞資事務基金會管理師 高雄市勞工局協調人 毛大中

  2. 員工退休之生活保障

  3. 國民年金簡介 • 自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 主要納保對象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 • 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現行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 有工作的時候應參加職域保險(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沒有工作的時候就應參加國保。 3 3

  4. 勞保局以戶役政之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前述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被保險人不需向勞保局申報加保或退保。勞保局以戶役政之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前述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被保險人不需向勞保局申報加保或退保。 納保手續 4 4

  5. 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 1.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2.勞保年金實施(98.01.01)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3.勞保年金實施(98.01.01)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4.如為國保開辦15年(2012年)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領取後即不得再加入國保。 領勞保給付後可加入國民年金? 5 5

  6. 保險費率 • 施行第1年之保險費率為6.5% 。 • 施行第3年起調高0.5%(即7%),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第23年)。但精算結果如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不予調高。 • 施行第1年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目前為17,880元)定之。 • 施行第2年起,投保金額於主計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按該成長率調整。 6 6

  7. 保險費負擔比率 7 7

  8. 繳款單寄發及保險費繳納 保險費按雙月計算開單(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底前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保險費繳納方式: • 以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自動轉帳繳納。 • 持單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繳納。 • 持單於便利商店繳納。 8 8

  9. 保險年資 • 以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計算;未滿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保險年資 • 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不計入保險年資。 •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9 9

  10. 未繳保險費之處理 10 10

  11. 給付項目-老年給付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以上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國保開辦時 未滿65歲 年滿65歲時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55歲起每月3,000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年滿55歲之 原住民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年滿65歲時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1

  12. 給付項目-身心障礙 參加國保期間 遭遇之傷病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符合資格 12

  13. 65歲 給付項目-死亡 年滿65歲 以後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喪葬給付 未滿65歲 參加國保 期間死亡  遺屬年金給付 13

  14.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14 14

  15.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選擇A式: 15 15

  16. 老年給付排除

  17. 原住民給付排除

  18.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18 18

  19.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欠費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情形,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 保險年資 • 計算至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當月為止 •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併入計算 19 19

  20. 身心障礙給付排除 20 20

  21.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滿65歲前)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以月投保金額17,880元為例 可領取17,880元x5個月=89,400元 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但以1人為限。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21 21

  22.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有符合資格遺屬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遺屬順位 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22 22

  23. 遺族年金請領要件

  24. 配偶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 無謀生能力。 • 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24 24

  25.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25 25

  26.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孫子女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26 26

  27. 遺屬請領條件之認定 27 27

  28.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核付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 年金停發 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 配偶再婚 • 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其子女不符請領條件 •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請領條件 •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 失蹤 28 28

  29.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年金給付之擇領 • 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罰則 •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29 29

  30.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請求權時效 •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年金給付請求權,係以每月應發放之年金逐期認定。 30 30

  31. 勞保年金

  32. 平均月投保薪資的計算方式 1、年金及老年一次金: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 2、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仍同舊制規定,退保之當月起 前3年之平均。 3、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 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最高等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33. 保險年資計算方式 本次勞保條例修正施行後,不論是「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是「三種年金給付」,如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為止,小數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 以往為未滿半年算半年,1天也算半年 例如:實際投保年資16年3個月15天,則以「16又12分之4」年(16.33年)計算核給

  34. 年金給付之申請與核發原則

  35. 老年年金給付─條件 【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2、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及第58條之2(展延或減額)規定。 【老年一次金】: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 (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至65歲為限。

  36. 老年年金給付─內容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3,000元 2、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6/12)×1.55%= 17,608元

  37. 老年年金給付─展延年金 ★每延後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舉例 陳先生繼續工作延至63歲退休, 保險年資38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38+4/12)×1.55%×(1+4% ×3)= 21,293元

  38. 老年年金給付─減額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每提前1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4%,以提前5年請領為原則。 舉例 陳先生57歲退休時, 保險年資32年又11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 33×1.55%×(1-4% ×3)= 14,404元

  39. 失能年金給付 【失能年金】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失能程度未達終身不能從事工作者,仍同現制發給一次金。

  40. 失能年金給付 1、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2、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 舉例 張小姐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41. 失能年金給付─加發眷屬補助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 張女士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有眷屬2人, 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25%×2)=15,312元

  42. 失能年金給付─眷屬資格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列第二點之子女,不在此限 。 一、配偶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眷屬資格 未成年。 二、子女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43. 失能年金給付─眷屬補助停發 (1)配偶: 再婚。 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前 述資格之條件。 不符合前述眷屬資格之條件。 (2)子女不符合前述子女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44.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要件 1、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45. 遺屬年金給付─內容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除發給年金外,加發10個月職災補償一次金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46.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金額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第58條第2項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50%發給 舉例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47. 遺屬年金給付─遺族加計 ★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舉例3 李先生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5+4/12)×1.55% ×(1+25%×2) =18,846元 舉例4 例2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50%: 6,282元 每月年金金額:6,282×(1+25%×2)=9,423元

  48. 遺屬年金給付─遺族資格 (1)配偶(2)子女 (同眷屬補助之條件) (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 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 第1級。

  49. 遺屬年金給付─遺族順位

  50. 遺屬年金給付─遺族停發 (1)配偶: 再婚。 未滿55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 資格之條件。 不符合前述配偶資格之條件。 (2)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合前述遺屬資格之條件。 (3)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4)失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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