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2

高雄市教育局 國小教育科 借調教師 林劭陽 t0257@scjh.kh.tw

高雄市教育局 國小教育科 借調教師 林劭陽 t0257@scjh.kh.edu.tw. 主要承辦業務. 國際 教育、英語教育(含英語村遊學 ) 非 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 常態 編 班 學籍 管理 ( 含大陸學歷認證 ) 校務系統 臨時 交辦 業務. 國際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上傳期間: 103 年 5 月 14 日起至 11 月 10 日止。 上傳位址:高雄市教育局首頁(網址: http://web.kh.edu.tw ) /E 化公務系統 / 資訊服務入口 / 業務網站 / 學校評鑑。. 業務推動重點.

lani-norton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高雄市教育局 國小教育科 借調教師 林劭陽 t0257@scjh.kh.tw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高雄市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借調教師 林劭陽t0257@scjh.kh.edu.tw

  2. 主要承辦業務 • 國際教育、英語教育(含英語村遊學) •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常態編班 • 學籍管理(含大陸學歷認證) • 校務系統 • 臨時交辦業務

  3. 國際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上傳期間:103年5月14日起至11月10日止。 上傳位址:高雄市教育局首頁(網址:http://web.kh.edu.tw)/E化公務系統/資訊服務入口/業務網站/學校評鑑。 業務推動重點 • 高雄市103年度提升國中小英語文教學成效」成果上傳

  4. 國際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國小3-6年級103學年度第1學期定期評量皆應包含1次英語聽力測驗。 建置雙語情境,設置雙語標示,並確認雙語標示正確性(無錯誤用語及錯誤拼字;拼音不拘羅馬拼音或漢語拼音)。 英語授課教師(含正式、代理、代課)通過英語檢定比率達35%(英語檢定CEF架構B2級以上)。 鼓勵英語教師全英語授課,指該學期英語課程中課堂用語(classroom English)或運用教學媒體,使用英語教學比率達70%以上。 鼓勵各校辦理英語營隊。 英語文代理代課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比率在20%以下。 業務推動重點 • 為達成103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英語相關檢核項目,請各校自行檢核如下:

  5. 統合視導統計表格範例

  6. 國際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請各校鼓勵符合下列資格老師踴躍申請: 合格教師 符合CEF語言參考架構B2級以上英語檢定 年資證明書: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4節、年資至少5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3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 或參加學分班 業務推動重點 • 加註英語專長

  7. 國際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申請學校第2期補助經費應於於103年8月22日(星期五)前請款。(至9月4日尚有9校未送經費明細表:上平、龍興、多納、桃源、復安、大湖、興糖、旗津國中、路竹高中) 經費核結、成果及賸餘款請於103年11月28日(星期五)前呈報及繳回教育局。 業務推動重點 • 提升中小學英語文教學成效計畫-子計畫一:充實英語教學設備

  8. 國際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變更遊學地點或其他特殊狀況(改為半日、新增或取消):務請與本局資訊及國際教育科聯繫以協調安排,聯絡人:林香美小姐,電話:(07)7995678轉3117 本計畫所需交通費用:偏遠、特偏地區學生全額補助;一般地區學生以低收、中低收入學生為補助對象。請學校於遊學日1週前,與英語村襄理聯繫,做最後確認,同時提供用餐人數。 請各校自先行支付車資,補助費用待英語村彙整後,統一由局撥款給各校。 業務推動重點 • 英語村遊學

  9. 常態編班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各校應成立編班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編(調)班事宜。編班委員會成員7人至11人,其中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由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各不得少於三分之ㄧ。 多數學校委員會成員為9人,行政、教師、家長各3人,即合乎規定。 業務推動重點 • 編班委員會

  10. 常態編班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有關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班級之調整,由班級導師或家長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由學校編班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同意,並做成紀錄後,行文教育局申請調班(副本給左營國小)。 業務推動重點 • 特殊個案及適應不良學生之調班

  11. 常態編班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雙(多)胞胎是否要同班或不同班,應書面調查家長意願。104學年度編班作業時提出。 導師子女不得編於導師班。 104學年度編班前應注意相關規定。 業務推動重點 • 電腦編班

  12. 常態編班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應準備3年內各指標書面資料 各年級若只有一班,轉出轉入資料仍應留存 業務推動重點 • 103年常態編班訪視評鑑暨教學正常化視導 • (尚未發文103年度共訪視75校 • 預計11月底前完成)

  1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已申請截止 請設籍學校通知個人申請者於9月底前提出102學年度學習成果報告書,函文送本局備查。 若學生只已放棄在家自學,回歸普通班,請各校向家長收取放棄切結書後行文教育局。 業務推動重點 • 103上學期申請

  14.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9月1日已函文通知各校申請103學年度個人實驗教育申請時程及申請書。請協助公告及送件。 請設籍學校通知個人申請者於104年9月底前提出103學年度學習成果報告書,函文送本局備查。 預計103年10月17日,於民族國小召開申請說明會。 業務推動重點 • 103下學期

  1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申請個人實驗教育學生申請轉學,請與轉出學校轉銜相關資料。 如學年中轉學後入一般班就讀,請轉出學校收取放棄申請書後,函局備查。 如學年末轉學,請原學校協助學習成果報告書送件。 業務推動重點 • 轉學、放棄資格

  16.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鼓勵及建議申請個人實驗教育每週返校上課。但評量方式仍依家長所提之教育計畫。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跟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第11條辦理。 學期成績單、畢業證書應加註申請非學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理。 業務推動重點 • 返校上課及成績

  17. 學籍管理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學校對轉出之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資料移轉回報單,交由學生家長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轉入學校應將資料移轉回報單於二日內寄回轉出學校。 轉出學校於七日內未接獲資料移轉回報單者,應即追蹤、協尋,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業務推動重點 • 轉學生

  18. 學籍管理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學生因疾病達到無法就學程度,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申請休學,經學校詳實審查後,發給休學證明書。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復學。 出國就學者,應向學校辦理休學手續,經學校詳實審核後,發給休學證明書。 休學以一學年為原則,並得隨時申請復學。 學校對申請復學之學生,得經甄試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休學學生應在原校復學後方得轉學。 在臺設籍赴大陸地區或國外就學返臺申請復學者,得由學校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休學學生復學時遇年級人數已額滿者,仍應准予原校復學,不受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生人數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之限制。 業務推動重點 • 休學與復學

  19. 學籍管理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大陸、港澳生→教育局辦理 僑生→僑務主管機關辦理 其餘外籍生→學校辦理(憑居留證),列冊報局(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0條) 業務推動重點 • 外籍學生入學(大陸、港澳、外籍、僑生)

  20. 學籍管理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依教育部101年12月26日臺國(一)字第1010241250號函示略以: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外勞或外配因外遇、逃逸、逾期居留、遣返等因素致其在臺生育之非我國籍子女入學條件應予放寬以保障就學權益。 次依103年01月22日修正發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規定略以: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於戶籍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 復依「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2點新生入學規定:「依規定保護或特殊原因之個案,得由學校專案處理」。 業務推動重點 • 無國籍、無居留證兒童

  21. 學籍管理 請各校配合辦理之事項 因轉學係屬學童之重大事項權利,於民法第1089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特殊狀況可能有爭議,可先來信討論。 業務推動重點 • 監護權爭議

  22. END 各種問題,或發文前,可先E-mail聯絡討論 t0257@scjh.kh.edu.tw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