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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 境人權之再定位 - 簡評 SAREI V. RIO TINTO 中對生命權與健康權之討論 -.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三年級研究生 呂尚雲. 1. 前言. 1.1 研究動機. 1.2 本文架構. 具體 環境 開發行為 v. 人權侵害 帶有環境訴求之人權主張出現 美國 ATCA 訴訟之啟示. 2. 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 〈外國人侵權行為法〉 ( ATCA ). 2.1 人權主張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路徑 環境人權,係指 以個人為基礎,而與環境議題相關之權利 。 2.2 ATCA 使美國法院成為重要之環境人權訴訟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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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人權之再定位-簡評SAREI V. RIO TINTO中對生命權與健康權之討論-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三年級研究生 呂尚雲
1.前言 1.1研究動機 1.2 本文架構 • 具體環境開發行為v.人權侵害 • 帶有環境訴求之人權主張出現 • 美國ATCA訴訟之啟示
2.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TCA)2.環境人權訴訟與美國聯邦〈外國人侵權行為法〉(ATCA) • 2.1人權主張作為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之路徑 • 環境人權,係指以個人為基礎,而與環境議題相關之權利。 • 2.2 ATCA使美國法院成為重要之環境人權訴訟場域
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 3.1 事實概述 • 英澳集團Rio Tinto在布加因維爾島上開採礦物,因此導致人權侵害及環境汙染等問題。 • 3.2 法院判決-環境人權部分之法院判決 • ATCA中「習慣國際法」之認定:「普遍」、「具體」、「強制義務性」。 • (1) 生命權、健康權:權利內涵以及侵害手段不明確、且美國並未批准相關公約X • (2) 永續發展權利:權利內涵及侵害手段亦不夠明確X • (3) 傾倒廢棄物於海洋之行為,構成對國際海洋法之違反O,國際海洋法為ATCA下之習慣國際法。
3. Sarei v. RioTinto案之事實及判決 • 不可司法性之審查 • 環境污染必須由巴紐政府與Rio Tinto 共同承擔。 • 一、國家行為主義(Act of State Doctrine)之適用。法院審理破壞環境行為,勢必判斷到巴紐政府行為之合法性。Sabbatino原則也指向環境侵權的國際共識低、易引起外交爭議。 • 二、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法院認為本案訴訟的進行將對政治部門的外交政策帶來尷尬,且有不尊重之餘。 • 三、本案存在內外國法衝突,且開採行為涉及巴紐政府主權,因此環境侵害也會因國際睦誼(Doctrine of International Comity)而具不可司法性。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 4.1 ATCA中對習慣國際法之要求與認定標準 • 「具體特定」:特定違反習慣國際法之行為存在。 • 「普世」 • 「具強制義務性」 • 4.2生命權於國際法上之地位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 4.3 健康權於國際法上之地位
4. 生命權、健康權之再定位 • 4.4 法院論理之評析與省思 • 4.4.1生命權及健康權為獨立且更有利之請求權基礎 • 不需證明mens rea。 • 4.4.2 ATCA訴訟所建立之國際法規範 • ATCA促使美國法院對可能該當於請求權基礎之人權保障表態。 • 優點之一為具體化權利的內涵。 • 優點之二為法院所主導之跨國憲政主義。
5. 不可司法性之合適性? 5.1限縮適用國家行為主義 5.2人權保障重於外交政策與國際睦誼 5.2.1政府外交利益為考量? • 單純侵權訴訟之進行會對美巴的具體外交關係產生重大影響? • SOI為唯一證據。 5.2.2人權保障之優先性與本案必要性 • 國際睦誼並非國家義務。 • 保障兩權利為習慣國際法,法院應優先處理人權侵害爭議。
6. 結論:發展中之環境人權 環境人權訴訟促成內國政府更加重視環境政策。 ATCA訴訟原告之主張讓法院形塑更有利於環境人權保障之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