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4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企业所得税政策. 1. 常见涉税问题. 2. 纳税人日常易发生的问题.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个要素. 扣除. 收入. 确认金额 确认时点. 基本原则. 资产. 税务处理. 无论货币、非货币;无论何种来源. 收入总额的范围. 视同销售. 销售商品. 其他收入. 提供劳务. 接受捐赠. 转让财产. 租金. 特许权. 利息. 股息红利. 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再划分.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ray-dorsey
Télécharger la présentation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2. 企业所得税政策 1 常见涉税问题 2 纳税人日常易发生的问题 3

  3.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三个要素 扣除 收入 确认金额 确认时点 基本原则 资产 税务处理

  4. 无论货币、非货币;无论何种来源 收入总额的范围 视同销售 销售商品 其他收入 提供劳务 接受捐赠 转让财产 租金 特许权 利息 股息红利

  5. 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再划分 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6.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确认收入实现: • 没有保留继续管理权、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 合同已签订,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7.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现时间 托收承付 需要安装、检验 办妥托收手续时 安装检验完毕时.简单按照,发出商品时。 预收款 委托代销 发出商品时 收到代销清单时

  8. 其他方式销售商品 售后回购:售出按售价,回购按购进商品。融资:收到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原售价的差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1 以旧换新: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 2 商业折扣: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3

  9. 其他方式销售商品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 折让、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 买一赠一: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

  10. 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时间 • 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本期劳务收入=合同总额×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确认收入;本期劳务成本=预估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年度已确认成本. 收入、成本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可靠估计 完工百分比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11. 转让财产收入 • 实施条例 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总局2010年19号公告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 债务重组、接受捐赠、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 不论是以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2. 投资 股权性投资 投资方: 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免税。 被投资方: 税后分配。 债权性投资 投资方: 利息收入,征税。 被投资方: 利息支出,税前有条件扣除。 投资收益 被投资方宣告分配 确认收入实现 合同约定应付息日期 确认收入实现

  13. 视同销售的判定 资产所有权属未改变不视同 资产所有权属改变视同 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改变形状、结构或性能 改变用途 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用于交际应酬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用于股息分配 用于对外捐赠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4.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15.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 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 • 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16. 租金收入 •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税法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提前一次收取的,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7.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8. 捐赠收入 •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9. 税前扣除原则 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 确定性、不得重复扣除原则 什么能扣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扣除时间 什么情况下必须凭发票 什么情况下可使用除发票以外的凭证 扣除凭证

  20. 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规定调整 1 会计核算已确认支出,未超过税法扣除范围标准的不调整 2 当年发生费用,汇缴前取得凭证,不调整,汇缴后取得,需调整。 3

  21. 扣除项目一览表

  22. 扣除的具体规定 • 1、工资薪金支出(任职、雇佣,实际发生合理的) • 2、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发生,14%) •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际发生,2.5%) • 4、工会经费支出(实际发生,2%) • 5、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5‰) • 6、捐赠支出(12%) • 7、利息支出 • 8、住房公积金 • 9、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 • 10、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实际发生5% )

  23. 其中: • 1、职工教育经费: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2.5%,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利息支出: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 向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可以扣除; • 向非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不得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利率。

  24. 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 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

  25. 广告宣传费 • 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并允许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6. 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27.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28. 准备金 • 除金融、保险等行业,一般企业不允许扣除准备金。

  29. 借款费用 •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30.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31.  一、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在费用发生当期扣除。 •  二、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予以分期扣除或者摊销。 •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 此类费用必须限于这些资产的购建期间,在这些资产购建后,或者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后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允许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32. 需要注意的是,借款费用应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企业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置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全部可直接扣除。 •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3. 税前弥补亏损 •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4. 第二部分 常见涉税问题

  35. 法人 居民企业 合伙企业 自然人 居民企业 自然人 居民企业 先分后税 间接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LOGO

  36. 间接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7. 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按免税收入处理。

  38.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扣除折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39.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提取折旧,财务会计上并未确认支出,因此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提取折旧,财务会计上并未确认支出,因此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0. 企业购买古玩字画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 非艺术品经营企业为收藏、提升企业形象等购入古玩、字画及其它艺术品,属于企业购入的资产,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不得在其购入年度税前扣除,应在其实际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能否扣除折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42.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提取折旧,财务会计上并未确认支出,因此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提取折旧,财务会计上并未确认支出,因此不得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43. 企业购买古玩字画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 非艺术品经营企业为收藏、提升企业形象等购入古玩、字画及其它艺术品,属于企业购入的资产,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不得在其购入年度税前扣除,应在其实际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4. 欢迎指正!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