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 likes | 1.01k Vues
貨品輸出入管理架構及其規定.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貨品輸出入管理架構及其規定. 一、輸出入貿易管理架構 二、出進口人之管理 三、貨品分類及一般輸出入規定 四、特殊輸出規定 五、特殊輸入規定 六、出進口簽證. 一、輸出入貿易管理架構. 精神:自由化、國際化 原則:公平與互惠 貿易體制架構: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例外之情形 A. 一般例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 (GATT 1994第二十條) B. 國防安全之例外:國防、治安 (GATT 1994第二十一條) C. 政策需要. 主要國際貿易公約組織.
E N D
貨品輸出入管理架構及其規定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貨品輸出入管理架構及其規定 一、輸出入貿易管理架構 二、出進口人之管理 三、貨品分類及一般輸出入規定 四、特殊輸出規定 五、特殊輸入規定 六、出進口簽證
一、輸出入貿易管理架構 精神:自由化、國際化 原則:公平與互惠 貿易體制架構:原則准許、例外限制 例外之情形 A. 一般例外:衛生、環境與生態保護 (GATT 1994第二十條) B. 國防安全之例外:國防、治安 (GATT 1994第二十一條) C. 政策需要
主要國際貿易公約組織 (一)華盛頓公約( CITES ) •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二)蒙特婁議定書-破壞臭氣層之氟氯碳化物 (三)巴塞爾公約- 有害事業廢棄物 (四)京都議定書- CO2排放量控管、溫室效應 (五)世界貿易組織(WTO) • 最惠國待遇 • 國民待遇 • 數量限制普遍廢除 • 貿易便捷化 • 漸進式自由化 • 透明化(可預測性)
法令依據 輸出入貿易管理法令 1. 貿易法 2. 貿易法施行細則 3.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4.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5.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6. 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7.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8. 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9.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其他與輸出入貿易有關之管理法令 • 食品:食品衛生管理法 • 化粧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農藥:農藥管理法 • 動物用藥: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 毒性化學品: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保育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保育法 • 武器、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其他
負面表列輸出入貨品種類 一、限制輸出入貨品表 第1表:管制輸出入貨品 第2表:有條件准許輸出入貨品 二、海關協助查核輸出入貨品表
負面表列輸出入貿易管理 備註: ◎貨品項目共計11,018項 ◎管制輸出入:非經貿易局專案核准發給輸出入許可證,不得輸出入。 ◎有條件准許輸出入:符合所載輸出入規定即准簽證輸出入。 資料來源:貿易局 統計日期:101.07.31
二、出進口人之管理 (一) 出進口廠商 (二)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出進口人
出進口廠商之登記 出進口廠商: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第2條規定:公司或商號 經營出進口業務,除法令另有禁止或限制規 定者外,得依該辦法申請登記為出進口廠商。 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之權利: 貿易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商號經貿易局 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經營輸出入業務,故 公司商號欲經營輸出入業務,須先辦理出進口 廠商登記。
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申請之流程 立等可取 臨櫃作業 出進口廠商登記 登記中文證明書 實績證明 3個工作小時 (不含郵務時間) 郵寄、傳真 網路申請 出進口廠商 貿易局 登記英文證明函 2個工作天 (不含郵務時間) 郵寄、傳真 網路申請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出進口人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出進口人如何辦理輸出入 輸入: 申請輸入貨品應辦理簽證,進口之貨品應以與 其身分相當,並以自用者為限,但以海、空運 或郵包寄遞進口「限制輸入貨品表」外之貨 品,其FOB為2萬美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 入。 輸出: 輸出貨品應辦理簽證,但以海、空運出口「限 制輸出貨品表」外之貨品,其FOB為2萬美元以 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出。
放寬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出進口人登記規定 • 出進口人,係指依貿易法經登記經營貿易業務之出進口廠商,或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貿易法第3條) •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依其設立目的有辦理貨品輸出入需要者,得準用第9條規定辦理登記;其準用範圍,於依第9條第5項所定辦法中定之。(貿易法第10條第2項)
三、貨品分類及一般輸出入規定 (一)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 Coding System,簡稱HS)HS分類結構:21類、 97章(2位碼) 、 1221節(4位碼) 、5052目(6位碼) 、 8726款(8位碼) 及11,018項(10位碼) 其中前6位碼採HS之國家均相同 (二)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本 (http://www.trade.gov.tw/貨品輸出入及大陸物品)
CCC0101.10.00.10-4 「馬,純種繁殖用」 01:章(第1章 活動物) 0101:節(馬、驢、騾及駃騠) 0101.10:目(純種繁殖用) 0101.10.00:款(馬、驢,純種繁殖用)(稅率2.5%) 0101.10.00.10-4:項(馬,純種繁殖用) (輸入規定「401」「B01」輸出規定「441」) 0101.10.00.20-2:項(驢,純種繁殖用) (輸入規定「B01」輸出規定「空白」)
四、特殊輸出規定 (一) 商標之申報 (二) 產地之標示 (三)瀕臨絕種動植物輸出入管理 (四)原產地證明書管理
商標之申報(1) • 商標之構成要素 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 商標之識別性 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商標法第18條)
商標之申報(2) 一、商標必需於出口報單申報之規定 • 輸出之貨品或其內外包裝: • 有商標標示者→應正確申報 • 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 • 外貨復運出口者→可免申報商標 • 國貨退回整修後復運出口者→可免申報商標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12條) • 貨品標示之商標與報單申報不符者→須提供無仿冒情事之證明文件供海關查核放行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1條) 二、管理目的 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及防杜侵權仿冒產品出口
商標之申報(3) • 申報商標之禁止行為 • 未依規定申報商標 • 「有商標」申報為「無商標」 • 「無商標」申報為「有商標」 (貿易法第17條第3款前段) • 商標申報不實 • 「A商標」申報為「B商標」 (貿易法第17條第3款後段)
商標之申報(4) • 出口違規處分原則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1) 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22之1條 規定: 一、我國產製: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 應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 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顯著性與牢 固性。 二、外貨:檢附原進口報單證明係外貨復出 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進口時 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2) 三、外貨加工復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 時,得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在臺 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字樣。但貨品只進行 下列作業情形之一者,僅得標示其在臺灣加工之 工序字樣 : (一)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 貨品為銷售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或 包裝等作業。 (三)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 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四) 簡單之裝配作業。 (五) 簡單之稀釋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者。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3) 例外: 一、免標:因貨品特性或包裝情況特殊致無法 依據規定標示者,得向貿易局申請 專案核准免標產地。 *案例:如裸裝之礦石、鐵塊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4) 二、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內、外包裝上 標示我國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 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 *案例:廠商輸出我國產製之隨身碟塑膠外殼供 中國大陸客戶組裝成品使用,申請於塑 膠外殼標示成品隨身碟之最終產地, 即『MADE IN CHINA』。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出口貨品產地標示規定(5) • 出口違規處分原則
何謂CITES • CITES係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之簡稱。 • 1973年80個國家於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簽署故又簡稱為「華盛頓公約」。 • 25條條文,其目的乃在藉國際合作,防止因國際貿易致稀有或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遭受濫用,以達保護之目的。
CITES附錄Ⅰ、Ⅱ、Ⅲ 附錄Ⅰ:受貿易影響或可能受其影響而致有滅種威脅之物種;其貿易必須嚴格管制,以免危及其生存。(530種動物及300種植物) 附錄Ⅱ:目前族群數量相當稀少,雖未必遭致滅種之威脅,但除非其貿易予以嚴格管制並防止有礙其生存之利用,否則將來仍有遭致滅種之可能者。(4,400種動物及28,000種植物) 附錄Ⅲ:經任何會員國指明之物種,在該國管轄下受管制,以預防或限制濫用,及需其他會員國合作者,以便有效控制貿易之物種。(240種動物及40種植物)
CITES附錄物種之進、出口規定 法源依據 • 貿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CITES 執行機關 管理機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BOFT) 科學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COA) 其他機關: 財政部關稅總局及各地關稅局等
CITES附錄物種之進、出口規定 進口規定(1) • 輸入華盛頓公約列管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 • 進口地海關查驗出口國核發CITES許可證正本,貨證相符,許可證或證明書上加註進口報單號碼、項次及數量。
CITES附錄物種之進、出口規定 進口規定(2) • 另如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應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報關 • 大陸CITES出口許可證稱「華盛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CITES附錄物種之進、出口規定 出口規定 ※輸出華盛頓公約列管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 ※非CITES附錄物種,但屬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應檢附農委會同意文件→報關
何謂原產地規則 我國產證申請與管理 ECFA原產地證明書簡介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
什麼是原產地規則? 原產地規則: 認定進出口貨品之 【國籍】之認定基準
原產地之認定方式 完全取得 完全用土產材料產製; 且產製過程均在我國境內完成者 本國 完全生產 原 料 來 源 Rule 1.稅則號列變更 (6位碼) 實 質 轉 型 非本國 Rule2.附加價值 >35%
完全取得或完全生產之貨物 完全用土產材料產製;且 產製過程均在締約國完成 本節1-3係節錄財政部關政司簡報
附加價值率之計算方式 RVC﹦TV-VNM *100 TV RVC:附加價值率以百分比表示 TV:貨品出口價格(FOB價) VNM:進口原料價格(CIF價)
附加價值率規則案例說明 • 產品名稱:車輪(HS8708.70.90) • 進口材料:車輪零件(HS8708.70.90) • 成本:每個車輪FOB價100元,進口之車輪 零件CIF價60元
簽發單位 申請人 我國產證申請與管理 貿易法第20條之2 1.出口人輸出貨品需要申請產證.2.貿易局委託政府機關,財團法人及授權工商團體,及農漁會等合計90個簽發單位辦理核發產證 貿易法第28條 簽發單位違反規定貿易局得警告或處3~3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簽產證 Law Relationship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1.產地認定基準 2.產證格式 3.簽發單位條件 4.申請產證檢附文件 5.其他 P/L, Invoices 國際貿易局 核發 申請 出口人違反貿易法第17條相關規定,貿易局得依貿易法第28條警告或處3~30萬元罰鍰或停止1年以下輸出貨品
目前僅俄羅斯/烏克蘭 • 格式:Form A GSP產證 • 台巴、台瓜、台尼及台薩宏FTA • 格式:約定之格式 FTA產證 優惠關稅 ECFA產證 (100.1.1起實施) • 適用大陸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產品 • 格式:約定之格式 • 祕魯(課反傾銷稅及平衡稅) • 巴西(飲料、酒、醋) 特定產證 非優惠 關稅 一般產證 輸美洋菇、 竹筍罐頭 輸歐盟大蒜 產證 紡織品 加工 產證 外貨復運出口產證 + + 第三國出口產證 (100.5.1起實施) 我 國 產 證 種 類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 緣起 • 99.08.17--立法院會議決議通過 • 99.09.11--海基會及海協會書面相互通知 • 依協議第15條規定自99.09.12生效 第15條: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 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 • 台灣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267項 • 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共539項 • 2012年因大陸稅則調整,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增加為608項 • 早期收穫產品可至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www.trade.gov.tw)ECFA請支持兩岸經濟協議早收清單查詢
ECFA產證簽證機構 • 簽證機構指一方有關規定授權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之機構 • 貿易法第20條之2 但為履行國際條約、協定及國際組織規範或應外國政府要求之特定原產地證明書,且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者,未經該局核准,不得簽發。 • ECFA產證除將由貿易局委託之16家政府單位及紡拓會簽發外,共44家工商業團體等民間簽發單位亦可簽發
ECFA產證申請流程(1) • 申請人透過貿易局網站或自便捷貿e網 (關貿及汎宇) 軟體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 • 申請人填寫所有必填欄位並送出申請案 • 系統產生「收件編號」時,申請人列印申請書及申報書,經蓋章或簽字後,可併同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先傳真至簽發單位,由簽發單位核對交易文件與產證資料等無誤後核可。 • 簽發單位核可並產生「產證編號」後,申請人可至貿易局產證線上作業系統自行列印產證
ECFA產證申請流程(2) • 申請人將 (1)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2)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請書 (3)生產商或已獲授權人蓋章或簽字之申報書(4)經由出口商或已獲授權人簽字之產證交簽發單位 • 授權書正本係由被授權人留存,簽發單位應保留至少1份之授權書正本或副本(即影本加蓋授權者公司大小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字樣) • 簽發單位於產證蓋印及簽發人員簽字後交予申請人,商業發票、申請書及申報書由簽發單位留底 • 貨物出口放行後,申請人應至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案(產證簽發後30日內) • 簽發單位審核報單資料與產證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ECFA原產地證明書核發情形 • 截至本年8月31日止,ECFA原產地證明書共核發78,829件,總金額約111億3,371萬美元 。 • 工業產品:77,049件 金額約110億9,472萬美元,占總金額99.65% • 農產品:1,780件 金額約3,899萬美元,占總金額0. 35%
成立ECFA服務中心 • 為協助廠商解決ECFA早期收穫貨品及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實施及後續協議所面臨之問題,99年12月29日成立「ECFA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廠商詢問事項。 電話0800002369 傳真 02-23970522 官網 http://www.ecfa.org.tw 電郵 ecfa@trade.gov.tw 服務時間 8:30~17:30
五、特殊輸入規定 (一) 應施動植物檢疫 (二) 應施進口檢驗 (三) 食品、中藥材、酒類等輸入查驗 (四) 產地認定及產地證明 (五) 產地標示及產地標示不實之處理 (六) 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
應施動植物檢疫 輸入規定 B01: 進口時,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編訂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有關檢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