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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概論 課程網頁: 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二週:市場與道德 什麼東西不應該用錢買?. 一、前 言. 當代許多有關正義的爭論都涉及市場的角色。 俗語說:「有錢能使鬼推磨」,但思考一下: 有沒有什麼東西是錢買不到的? 更重要的問題: 有沒有什麼東西不應該用錢來買? 如果有,那麼買賣這些東西錯在哪裡?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兩個議題: 1. 徵兵制 (conscription) v.s . 募兵制(志願役) 2. 代理孕母 (surrogate motherhood). 二、徵兵制 v.s . 募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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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概論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哲學概論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十二週:市場與道德 什麼東西不應該用錢買?
一、前 言 • 當代許多有關正義的爭論都涉及市場的角色。 • 俗語說:「有錢能使鬼推磨」,但思考一下:有沒有什麼東西是錢買不到的? • 更重要的問題:有沒有什麼東西不應該用錢來買?如果有,那麼買賣這些東西錯在哪裡? • 在今天的課程裡,我們要談兩個議題: 1.徵兵制(conscription) v.s.募兵制(志願役) 2.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 在美國南北戰爭期間,林肯(Abraham Lincoln)總統在1862年簽署兵役法,施行徵兵制。 • 兵役法規定,收到徵召令卻不願服役者,可以花錢雇其他人來代替。 • 美國國會在1863年通過新版兵役法,收到徵召令的役男只要支付政府300美元便可免役。 • 接到徵召令者約207,000人,付免役費者87,000人,付錢找人代替者74,000人,只有46,000人入伍。 • 請問:這種兵役制度是正義的服役分配方法嗎?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 你贊成徵兵制還是募兵制?為什麼? • 如果付費找人代替服兵役是階級歧視,所以不公平,那麼相同理由為什麼不能用來反對募兵制? • 付費找人代替服役和國家施行的募兵制之招聘方式不同,重要問題是:兩者在道德上有何不同? • 比較三種服役分配方式: 1.徵兵制 2.徵兵但允許付錢找人代替(南北戰爭的兵役法) 3.市場體系(募兵制-志願役)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一)支持志願役的理由: • 極端自由主義者:徵兵制是一種強制(奴役),所以不正義。志願役則尊重了人的選擇自由。 • 效益主義者:徵兵制限制人民選擇,降低了整體幸福。進行交易的自由似乎增加了各方的效益,又無損於其他人,故募兵制優於南北戰爭時期的兵役制度,後者又優於徵兵制。 • 對於「募兵比徵兵更花錢」的反對意見,效益主義者的回應:強制措施造成的不幸福將超過節省納稅人的公帑之利益。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二)反對志願役的理由: 1.公平(fairness)和自由: • 反對者認為,對那些僅有有限選擇的人來說,自由市場並非如此自由。例如,遊民選擇睡橋下。 • 如果社會普遍存在貧窮和經濟上的劣勢,那麼選擇入伍僅反映出缺乏選項,是受經濟需求所迫。 • 若此,則徵兵制是以法律力量進行強制,志願役則是透過經濟需求的壓力來進行強制。 • 證據:來自中低收入家庭、學歷較低者佔美軍最大比例,社經條件最佳的年輕人都不選擇從軍。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 民主黨籍眾議員Charles Rangel主張恢復徵兵制。因為透過市場來分配服役,對擁有最少選擇的族群不公平。 • 第一種反對理由關注不公平和強迫:不公平來自階級的差異,強迫則來自經濟上的劣勢。 • 這種反對理由反對的不是志願役本身,它僅適用在存在實質不平等的社會中施行志願役。 • 若能縮小這種不平等,便可取消這種反對理由。 • 進一步的延伸問題必須檢視其他視「自由」(而非效益)為正義的核心之道德與政治哲學理論。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2.公民德行和共善(common good): • 反對者認為,服兵役是公民的義務,所以把它放在市場上出售是錯的。 • 以美國公民擔任陪審團成員的義務為例。它不僅是審理案件的一種方法,也是一種公民教育。 • 同樣地,服兵役表達出且深化了民主公民身份(citizenship)。雇人幫我們打仗之所以是錯的,乃因其放任人們拋棄公民的義務。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 歷史學家David M. Kennedy:免除人民為國家犧牲的責任將付出腐蝕政治責任的代價。 •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 1762)指出,把公民義務變成市場上的商品,將會破壞自由。 • 支持志願役的人也表示,許多人從軍是出於愛國心,而不僅是為了薪資和福利。 • 如果相信服兵役是公民義務,是公民身份的表現,那麼就有理由反對以市場機制來招募兵員。
二、徵兵制v.s.募兵制 • 問:服兵役是所有公民都必須履行的義務?還是像其他可交由勞動市場掌控之困難且具高風險的工作(例如採煤、捕魚)? • 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思考更廣泛的問題:在民主社會裡,公民對彼此負有什麼義務?這些義務是怎麼來的? • 對此,不同的正義理論給出不同的答案(我們將在未來幾週探討這些理論)。
三、代理孕母 • Baby M的案例: • 紐澤西州一對夫婦William Stern和Elizabeth Stern雇用29歲的Mary Beth Whitehead當代理孕母。Whitehead同意使用William Stern的精子做人工受孕,孩子出生後放棄親權,交給Elizabeth領養。William Stern則同意在交出小孩後支付一萬美元。 • Whitehead在1986年3月生下一名女嬰,Stern夫婦替她取名為Melissa。但Whitehead捨不得跟小孩分離而反悔,帶著嬰兒逃至佛羅里達州。Stern夫婦告上法院,由紐澤西州法院進行審理。
三、代理孕母 • William Stern和Mary Beth Whitehead訂了契約,從道德(暫時忽略法律問題)的觀點而言,應該執行這個契約嗎? • 支持應履行契約的理由:合約就是合約。兩位自願同意的成年人簽了為雙方提供利益的合約。 • 反對應履行契約的理由: 1.代孕婦女並非充分知情同意:當初的同意出自缺錢以及對於跟孩子分離的感受缺乏充分瞭解。 2.不應該買賣嬰兒:把懷孕和生育當成市場買賣是對婦女的剝削。
三、代理孕母 • 主審法官索柯(Harvey R. Sorkow)訴諸契約的神聖性,判決代孕契約有效。 • 索柯法官對兩種反對意見的回應: 1.反對Whitehead的同意並非出於自願或雜有外力:沒有任一方強迫對方或擁有談判優勢。 2.反對代孕等同於販賣嬰兒:William Stern不是跟Whitehead買嬰兒,而是買懷胎九個月的服務。孩子有Stern的基因,本來就屬於他。提供這種服務並非剝削婦女(付費代孕跟付費取得精子捐贈的類比)。
三、代理孕母 • Mary Beth Whitehead上訴到紐澤西州最高法院,無異議通過推翻先前判決結果,裁定代孕契約無效。 • 雖然最高法院最後仍基於孩子最大利益的理由,把監護權判給William Stern,但恢復Whitehead做為母親的身份,並要求次級法院審理探視權的問題。
三、代理孕母 • 首席法官威倫茨(Robert Wilentz)指出,代孕契約之所以無效,有兩個理由: 1.同意有瑕疵:Whitehead的同意並非真正的自願,而是因為知情不足。此外,她的同意雜有外力(tainted consent),缺錢使得貧困婦女“選擇”成為有錢人的代理孕母。 2.代孕即販賣嬰兒:販賣嬰兒是錯的,就算那是出於自願。在文明社會裡,有些東西不可以用錢來買。
三、代理孕母 (一)支持代孕契約的論點: • 極端自由主義者:因為契約反映出自由選擇。承認自願同意的成年人之間的契約,就是尊重他們的自由。 • 效益主義者:因為契約促進了整體福祉。雙方達成協議,想必都可從中獲得某些利益或幸福。
三、代理孕母 (二)反對代孕契約的論點: 1.雜有外力的同意:質疑人是在何種情況下做出選擇。唯有在沒有不當壓力且對替代選項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才可能做出自由的選擇。 • 把正義視為尊重自由的理論的內部爭論:有意義的同意需要哪些背景條件? (1)極端自由主義主張,只要個人的選擇沒有違反他人的權利,無論其選擇為何都須尊重。 (2)其他理論(例如往後要談的羅爾斯(John Rawls)的自由主義)則對選擇的條件設下某些限制。
三、代理孕母 2.對小孩和婦女的降格(degradation): • 把嬰兒和婦女的懷孕能力當成商品,是一種降格,未能適當看待他們的價值。 • 這種反對意見背後的深意:事物或社會實作的價值衡量並非任憑我們決定。 • 衡量商品價值的依據是用途(use):去使用、製造和銷售它們。 • 衡量人的價值的依據是尊重(respect):因為人值得尊重,不可以被當成可用之物。
三、代理孕母 • 道德哲學家Elizabeth Anderson:代孕契約把小孩和婦女當成商品,是對他們的一種降格。 • 降格:根據比適當價值衡量方式更低的方式來對待某事物。 • 愛或尊重一個人就是以較高的方式來衡量他的價值。商業代孕是對小孩和婦女的降格: 1.把小孩當成獲利的工具,而非值得愛與關懷的人。 2.把婦女的身體當成工廠,付錢要求壓抑母愛等於是把懷孕生子變成一種疏離的勞動。
三、代理孕母 • Anderson的論證的核心:事物有種類之別,故以相同方法來衡量所有事物的價值乃是錯誤的。 • 如果這個想法是對的,便可用以解釋為什麼有些東西不應該用錢來買。 • 對效益主義構成的挑戰:以效益(或金錢)來衡量所有事物的價值,對小孩、懷孕和父母身份這類適用更高價值衡量規範的事物來說,是一種降格。
三、代理孕母 • 但這類更高的價值衡量規範是什麼?我們怎麼知道哪種事物適用哪種價值衡量規範? • 康德(Immanuel Kant):從自由的概念出發,強調人與物的區別。因為人擁有自由的能力,所以不應該被當成物來使用,必須受到尊嚴與尊重的對待。 •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衡量事物價值的適當方法取決於該事物所服膺的目的。
三、代理孕母 (三)外包代孕(outsourcing pregnancy): • 體外受精(IVF)的技術使得可由一名女子出卵子,另一名女子出子宮來懷孕。 • 哈佛大學教授Deborah Spar分析新的代孕方式的商業利益:藉由取消掉卵子、子宮、母親三者之間的傳統連結,妊娠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降低了傳統有血緣的代孕之法律與情感風險。這促進了代孕市場的成長。 • 如今,付費代孕如今已外包給成本低廉的供應者。2002年,印度把商業代孕合法化,希望吸引海外顧客,阿南德(Anand)成為全球代孕重鎮。
三、代理孕母 • 有人認為,因為代孕者不出卵子,所以這種商業代孕比Baby M案例中的代孕少了一些道德困擾。 • 然而,妊娠代孕並沒有解決道德困境:把母親的角色一分為三(養母、卵子捐贈者、代孕者),而不是二分,並沒有解決孩子應該歸誰的優先順序問題。 • 由於商業代孕能夠提高整體福祉,故效益主義者不會反對商業代孕成為全球的新興產業。 • 但全球性的代孕外包也激化了道德疑慮:貧窮國家的代孕婦女並非出於自由選擇、對小孩和婦女的降格。
小組討論 • 鼓勵絕育的獎金: • 為了減少有毒癮的婦女生下染毒新生兒,且其中多數日後遭虐待或疏於照顧的問題,北卡羅萊納州的慈善機構「防制計畫」(Project Prevention)的創辦人哈里絲(Barbara Harris)想出以下解決辦法:有毒癮的女性若願意接受絕育或長期節育計畫,便可獲得300美元。 • 自1997年實施這項計畫以來,已有超過三千名女性接受了這項計畫。 出處:《錢買不到的東西》,第66頁 • 請問:從道德的觀點而言,你們是否支持這個計畫?為什麼?
四、結 語 • 區分不同正義觀的兩大問題: 1.我們在自由市場裡所做的選擇究竟有多自由? 2.有沒有哪些德行和更高價值是市場不看重但不能用錢買的? • 當市場(金錢)成為指導所有個人行為和社會實作的依據,將可能腐蝕掉自由、公民德行和人的價值。
參考書籍 • 指定閱讀: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正義:一場思辨之旅》,臺北市:雅言文化,2011,第四章〈募兵制與代理孕母/ 市場的角色〉 。 • 延伸閱讀: 邁可‧桑德爾(Michael J. Sandel),《錢買不到的東西:金錢與正義的攻防》,吳四明 譯,臺北市:先覺,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