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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010 医院规划设计与设施管理 会议 —— 工程招标 程序介绍

湖南 2010 医院规划设计与设施管理 会议 —— 工程招标 程序介绍.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第一部分. 公司介绍. 本次主讲人员. 耿学勤,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电话 : 010-63448252 , 13910893259 传真 : 010-63448255 Email: gengxq @mail.cmec.com.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 CMEC). 成立时间: 1978 年 10 月 法定代表人:贾志强 注册资金: 陆亿贰仟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人民币 公司正式职工人数: 50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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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010 医院规划设计与设施管理 会议 —— 工程招标 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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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湖南2010医院规划设计与设施管理会议——工程招标程序介绍湖南2010医院规划设计与设施管理会议——工程招标程序介绍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2. 第一部分 公司介绍

  3. 本次主讲人员 耿学勤,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部门副总经理 高级经济师、高级国际商务师 电话: 010-63448252,13910893259 传真: 010-63448255 Email: gengxq@mail.cmec.com

  4.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CMEC) • 成立时间:1978年10月 • 法定代表人:贾志强 • 注册资金:陆亿贰仟肆佰肆拾玖万柒仟元人民币 • 公司正式职工人数:502名 • 专业人员人数:374名 • 经办政贷业务:20年

  5. CMEC 与世界上 120 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领域涉及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

  6. 第二部分 工程招标介绍

  7.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号令)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号令)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 •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89号令)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发改委第56号)

  8. 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 国家广电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 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湖南省卫生厅省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9. 法规之间、政策之间的效力层次: • 纵向效力层级:宪法最高,其后依次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 横向效力层级: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适用特殊规定”

  10. 时间顺序效力层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 • 特殊情况处理原则:法律之间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还不能确定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还不能确定时,由制定机构裁决;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各部门之间的规章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1. 招标监管职能 根据国办发[2000]34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招标办负责对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职能具体为:招标方式抄报、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合同备案、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12. 市场分工 • 总承包交易市场受理范围: 1、新建工程 2、改造范围中牵涉多种专业的,如旧楼抗震加固 • 专业劳务市场受理范围: 1、劳务分包 2、专业工程分包 3、重要材料设备采购

  13. 入场登记提供的资料 施工类招标应提供:施工许可申请表、单体回执单、规划许可证 监理类招标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监理)或规划意见书(设计监理)

  14.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第11条 。竞争性谈判 。直接采购:在招标范围的项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了:可以不进行工程施工项目;

  15. 招标采购组织方式 自行招标采购:招标人具备条件;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以外的项目; 委托招标采购;

  16. 公开招标流程 •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 编制招标文件 •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有资格预审的,就直接向入围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 现场踏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 •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开标 • 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 提交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并定标 • 合同签订 • 履约担保 • 退还投标保证金

  17. 资格预审流程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领取以及申请文件递交 组成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评审 提交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 资格预审结果登记

  18. 发布招标公告应提供的资料 • 施工许可申请表 • 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 • 计划立项部门的关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相关表格 • 委托协议(自行招标材料) • 法人授权委托书

  19. 填写表格应注意的事项 • 申请人资质要求:不能以资质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避免出现“小工程,大资质”的现象; • 表1-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中“自行招标”栏以及表2招标方式登记表中“招标方式”栏内容填写要求; • 增加了新表格,修改了部分表格; • 表格加盖上招标人的公章

  20. 资格审查 •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采取资格预审; •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1. 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 资格预审须知(申请人须知、资格要求) • 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22. 资格预审文件的总体要求 • 系统全面; • 结构紧凑; • 语言简练得体,表述一致,逻辑关系合理

  23. 资格预审须知 •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投标申请人条件、联合体条款、申请费用、资格预审文件的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构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和相关要求、申请文件的形式和签署、申请文件的密封要求、申请文件的递交、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投标人数量、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和投诉处理

  24.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 • 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以成本价出售,不得背离编制印刷成本; • 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和方法拒绝投标申请人的领取要求

  25. 联合体 • 资格预审须知中应包含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条款; • 对于联合体投标,不得拒绝、禁止和排斥,也不得强制,而只能“不提倡”或“不反对”

  2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和相关要求 • 明确投标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文件的编排顺序; • 详细说明申请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材料的要求

  27. 集团公司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 要求集团公司在申请文件中应明确是否独立完成施工任务; • 拟安排子公司参与具体施工任务的,或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投标的,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申请文件中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 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中有相应的评审原则和具体办法

  2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 从停止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 在接收按时送达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应向投标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 对于在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29. 申请文件的密封 • 密封的目的:确保申请文件能够完好无误的参加资格预审评审; • 申请文件的密封要求不宜太繁杂,达到密封的效果即可,基本要求:在封袋开口处密封,并在骑缝处加盖申请人公章; • 申请文件的拆封由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完成

  30. 投诉处理 • 有关的投诉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本工程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活动,此规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1. 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 包括:总则、评审程序和评审内容、评审标准和条件以及名词解释

  32. 资审委员会组成原则 • 取消《资格预审初审管理办法》 • 全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金额超过100万的工程,招标人可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必须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其他工程,可以参照政府投资工程组建,也可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

  33. 招标人代表的资格要求 • 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经济或技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从事过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相关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满8年,并从事过三项以上工程技术、工程管理或评标工作。 • 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4. 招标人代表的证明材料 • 提交《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并提供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招标人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招标人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身份的证明材料。招标人未设立人事部门的,应提供招标人代表与招标人签订的聘用期一年以上的劳动人事合同以及招标人为招标人代表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35. 具有技术、经济等专业职称人员 • 具有市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 • 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等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其中,技术专家应编制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主持过同等规模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济专家应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36. 社会专家遵循回避原则 • 社会专家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申请人有利益关系、亲属关系、隶属关系的,不得参与资格预审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或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回避;

  37. 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 填写《资格预审评审专家资格登记表》,注明评审时间和地点,加盖招标人公章并经专家签字确认 ; • 具备市评标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应提供专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不是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专家资料最迟应在评审前一天提交招标办,经工作人员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评审

  38. 强化评审过程的监督 • 招标人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资格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审结束后,在填写《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时,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纪检监察部门的印章予以确认,没有纪检监察部门的,应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党组织印章; • 招标办随机进行抽查

  39. 母子公司投标 • 法定代表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招标人只能择优选择一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 • 同一母公司的几个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加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时,通过资格预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40. 关联公司投标 • 凡投资参股、代建、管理或者为前期工作提供过咨询服务的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但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可以参加工程的投标。招标人在确定投标人名单后,应向招标办提交书面承诺书,确认所有投标人与其无参股、代建、管理或者服务等关联关系。

  41. 拒绝申请的条件 •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被拒绝的事项进行约定,并对这类约定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应本着“慎重拒绝”的原则设定; • 具体条件的设定应参照“指导意见”,对其中的内容做如下修改:不提倡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格式”和“申请文件内容遗漏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列为拒绝申请的条件

  42. 澄清和质疑程序 • 当申请文件中存在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内容矛盾等问题时,可启动澄清和质疑程序; • 评审委员会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澄清,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内容不得改变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3. 名词解释 • 针对评审标准和条件以及评审办法中出现的重要名词进行解释,便于投标申请人和评委理解和把握,包括: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同类工程、时限(近X年)、法律诉讼、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恶意投诉等

  44. 必要合格条件 • 必要合格条件是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必要条件; • 约定“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的复印件”;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中不限定专业,只要求等级,在建造师注册工作未开始前,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不能等同于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 总监理工程师应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以及监理公司的任命书; •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中,与前版“指导意见”不同的是删除了“安全”

  45. 附加合格条件设定 • 附加合格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自己要求,切合资格预审目的设立的附加条件,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标准和条件应当以审核投标申请人履约能力为目的; • 附加合格条件中评审因素具体标准、条件、分值及权重的设定应具体参照“指导意见”,包含:人力资源、财务状况、机械设备、企业管理体系、在施和新承接工程情况、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内容; • 评审条件的设定应遵循科学、合理、择优的原则

  46. 确定投标人 • 资格评审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 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 招标人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合格投标申请人确定投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投标人

  4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申请文件格式的编制应以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中所列的内容为依据,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应超出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范围; •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要求应与须知部分一致

  48. 代建制工程 •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招投标手续时,所有表格和文件中要求招标人盖章处,必须盖建设单位的公章; • 代建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以招标人代表的身份参与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

  49. 如何处理评审偏差 • 属于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对评审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申请复议; • 属于笔误或计算错误的,可以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修正

  50. 如何处理评审偏差 • 属于评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并对评审结果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可以申请复议; • 属于笔误或计算错误的,可以提请评审委员会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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