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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研究 Research on Bonus-Malus System of China’s motor insurance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研究 Research on Bonus-Malus System of China’s motor insurance. 吉彩红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 Ji Caihong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Tel: (86)1368-106-2932 E-mail: jich99@sina.com. 主要内容. 一、引言. 二、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三、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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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研究 Research on Bonus-Malus System of China’s motor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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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研究Research on Bonus-Malus System of China’s motor insurance 吉彩红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 Ji Caihong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Tel: (86)1368-106-2932 E-mail: jich99@sina.com

  2. 主要内容 一、引言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五、结论

  3. 一、引言 • 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即BMS(Bonus-Malus System),在我国也称为无赔款优待(No-Claim Discount,NCD),它依据风险在上一保险期的索赔记录来确定续保年度时应缴的保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有索赔,则在续保保费上给予一定的惩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没有索赔记录,则在续保时可以享受保费的折扣,给予一定的优待。 • 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是经验费率计算保费的一个应用,这种保费与实际损失直接挂钩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风险的不均匀性。

  4. 一、引言 •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实施奖惩系统的目的主要在于: • (1)公平保费负担,有助于减少各费率级别中的风险非均匀性,使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反映其真实的风险水平。保费与风险相适应,即高风险对应高保费,低风险对应低保费。如果实施统一费率的话,无论被保险人的风险如何都实行同样的费率,这对于低风险的被保险人是有失公平的,违背了车险保费的公平合理原则,而车险中实施奖惩系统就可以克服这一弊端。 • (2)避免小额赔款发生,降低索赔成本和管理费用,同时也降低了保费,增强了保险人的竞争力。

  5. 一、引言 (3)鼓励被保险人安全行车。可主动控制风险,避免驾车人的心理风险。实施奖惩系统后,风险与保费相适应,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如果想少缴纳保费,一个有效的方法是提高驾车技术和安全意识,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继而减少理赔次数与理赔金额,这样就可以在续保时少缴纳保费。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实施奖惩系统,可以提高被保险人的安全意识、减少心理风险。 (4)优化风险,通过提供保费折扣将优良风险留在公司,使风险更加优化。

  6. 主要内容 一、引言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五、结论

  7.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 我国车险业务已经经营20多年,车险条款进行了多次调整,奖惩系统在我国车险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险种中都有所使用。 • 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汽车保险条款中,最初叫“无赔款安全奖励”,1988年确立称为“无赔款优待”。 • 1995年我国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一年无赔款,折扣率10%;连续两年无赔款时,折扣率15%;三年以上无赔款时,折扣率20%。

  8.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 2003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对车险条款和费率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沿用多年的全国机动车辆统一保险条款费率不复存在,由原来监管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条款费率改由监管机关对费率制定中应考虑的各项风险因素(如随车、随人因素等)进行指导。 • 汽车保险费率全面市场化,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水平和经营数据,通过精算,自主制定费率,报监管机关审批后执行,各保险公司纷纷制订了各自有特色的车险条款和定价体系。

  9.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 2005年1月颁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中规定:被保险人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 2007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

  10.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 根据2009年9月出台的《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2010年1月1日起,在京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车险浮动费率, • 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适当修改了按照连续没有发生赔款的年数等来确定浮动系数值的规定,从而使原费率浮动方案关于连续没有发生理赔的年数来计算费率的规定更加科学化和人性化。 • 目前除北京外,深圳、厦门、江苏、大连等地也相继启动了车险浮动费率的试点工作。

  11. 主要内容 一、引言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五、结论

  12.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1. 风险细分程度不足 2. 浮动费率的厘定不合理 3.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尚不完善

  13. 1. 风险细分程度不足 • 车险的费率厘定是由多种风险因素决定的,基本包括有: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婚姻状况,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等。 • 而我国2009年9月出台的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仅设置了4项风险因子,即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多险种同时投保、平均年行驶里程、特殊风险。由于考虑的风险因子效少,所以目前的奖惩系统并不能够充分有效的达到风险与保费挂钩的目的。

  14. 2. 浮动费率的厘定不合理 • 目前实施的车险奖惩系统的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一栏中,仅按照上一年发生赔款的次数等来确定浮动系数的值,进而影响最终的浮动费率值,是不合理的。 (1)将浮动费率与以往的赔款次数相挂钩,这就存在有些被保险人出险次数多但理赔总金额少、有些被保险人虽然出险次数少但是理赔总金额很高的情况,这种费率计算规则对频率高、理赔低的投保人造成不公平,又不能有效限制频率低、理赔高的投保人,难以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有效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和保险公司的赔付。

  15. 2. 浮动费率的厘定不合理 (2)车险费率与理赔次数挂钩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是:被保险人为了减少理赔次数,继而降低保险费率,当发生一些比如轻微刮蹭、追尾等小型事故时,会隐瞒这些小事故,不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实际上车辆已经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坏,这样小事故后果不断累积,使潜在风险不断增大,会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使保险公司面临巨额赔偿。 (3)从浮动费率促进车主提高驾车安全意识角度来说,不应笼统的按照赔款次数来确定浮动系数,因为这其中也包括由玻璃单独破碎险和汽车自燃险等这类与驾驶员的驾驶行为无关的险种所导致的赔款次数,应将切实与驾驶者行为相关的险种的出险理赔次数作为计算费率的影响因素。

  16. 2. 浮动费率的厘定不合理 (4)目前我国浮动费率的计算基础是基础保费,即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定计算的保险费,但是由于我国基础保费的变化,即便是一个无索赔年度也很可能导致投保人所缴的续保保费要高于前一年。 • 例如若投保人上一年所享受的折扣比例为30%,基础保费为100,则应缴保费为70,如果本年度他无索赔发生,则可享受40%的折扣,但是如果此时基础保费增加为120,应缴的续保保费就变为72,与上一年度相比,投保人反而受到了惩罚。原因在于我国车险的基础保费会发生变化,这种强制性的变化淡化了不同折扣等级的保费差距,淡化了低风险投保分得到优待折扣的实惠,从而在根本上淡化了实施奖惩系统的初衷。

  17. 3.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尚不完善 • 现行我国车险信息平台的主要参与机构是保险行业协会、交管局以及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信息平台的内容主要是以查询交通事故及理赔情况为主。 • 从长远考虑,车险信息平台应当加强与公安、交管、城管等部门的协作,共享其掌握的违法信息、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信息、违章驾驶及停车等综合信息,通过多方位联合监管与资源共享构建一个大型的车险信息综合平台,这不仅能够提高投保人的防损意识,更有助于保险公司防范承保风险和道德风险。 • 另外,车险信息共享平台还应当做好后台的统计工作,对车险业务的出险情况进行详细的分类统计并分析,为车险费率浮动体系积累数据。

  18. 主要内容 一、引言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五、结论

  19.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1.风险分级进一步细化 2. 厘定浮动费率时综合考虑索赔次数与索赔金额两类因素 3.完善车险共享信息平台

  20. 1.风险分级进一步细化 • 在推行车险费率浮动制时我们应多向国外借鉴,扩大风险因子的范围,充分考虑投保人的个人因素,调整车险保费收入内在结构,完善浮动费率的实施细则,建立综合考虑安全驾驶、客户忠诚度、无赔款优待等车险费率浮动因素的计算规则,实行差异化费率,达到保费与赢利同步增长的目的。 • 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水平、地理环境、人口素质等影响风险水平的变量差异较大,因此要因地制宜,对不同地区应选择不同的风险分级变量,划分不同的组别,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差异性。

  21. 2.厘定浮动费率时综合考虑索赔次数与索赔金额两类因素2.厘定浮动费率时综合考虑索赔次数与索赔金额两类因素 •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辆奖惩系统仅考虑索赔次数来调整后验保费,这会有失公平性与效率性。 • 在厘定车险浮动费率应当参照国际做法,加入对索赔金额因素的考虑,选择合理的索赔次数和索赔金额的统计分布,这不仅对索赔金额小的投保人较为公平,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风险评估。

  22. 3.完善车险共享信息平台 • 我国应建立一个能满足保险业、政府和公众对保险服务需求的一个公共信息服务性的车险共享信息平台,应当实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及各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动态数据信息互联,这对规范车险市场竞争秩序、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保险监管信息化水平、防范承保风险和道德风险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 另外,整个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做好后台的统计工作,对车险业务的出险情况进行详细的分类统计并分析,如不同年龄段、性别、婚姻状况、行车范围的出险概率等,为车险浮动费率的厘定提供精算基础。

  23. 主要内容 一、引言 二、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现状 三、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存在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建议 五、结论

  24. 五、结论 • 2003 年我国进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各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了自己的车险条款和费率体系,我国的机动车辆奖惩系统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 但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风险分级较为简单粗糙,不能对风险做出较严格的细分,浮动费率厘定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车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还不完善,都会造成对大多数投保人的不公平,因而对被保险人形成不了激励,也会导致保险人的利益受损。

  25. 五、结论 • 随着我国车险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必将借鉴国内外机动车辆奖惩系统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的机动车辆奖惩系统进行相应的调整。 • 如进一步对风险分级进行细分,合理厘定分级费率,并且逐步完善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机动车辆奖惩系统风险区分的能力,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更加符合其相应的风险水平,这样才能使得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取得更好的发展。

  26. 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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