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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管理(四) 第 8 次身障機構評鑑 - 福利服務中心評鑑指標. 政大會計系教授 許崇源 傑勝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顏碧慧 2010.09. 會計及財務管理評鑑大綱. 會計 : 包括會計制度 、年報完整性及正確性、帳冊設置、憑證取得、會計資料保存等 5 項 指標 。 租稅 : 包括各類所得扣繳情況 、扣繳憑單填發及申報情況、所得稅結算申報等 3 項指標。 財務管理 : 包括預算執行 、目的事業支出比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現金 ( 票據 ) 收入處理、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 管理制度、財產管理、捐贈財物使用情況等 7 項 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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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及財務管理(四) 第8次身障機構評鑑- 福利服務中心評鑑指標 政大會計系教授 許崇源 傑勝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顏碧慧 2010.09.
會計及財務管理評鑑大綱 • 會計:包括會計制度、年報完整性及正確性、帳冊設置、憑證取得、會計資料保存等5項指標 。 • 租稅:包括各類所得扣繳情況、扣繳憑單填發及申報情況、所得稅結算申報等3項指標。 • 財務管理:包括預算執行、目的事業支出比例、經費支出管理制度、現金(票據)收入處理、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 管理制度、財產管理、捐贈財物使用情況等7項指標。 • 揭露:包括補助經費核銷、捐贈財物之徵信情況等2項指標。 • 向上提升的共同目標:缺失補正情況等1項指標。
會計制度(1301) 1.訂定健全之會計制度且有落實 2.訂定之會計制度至少包括會計與出納應分別獨立作業、支出皆應經主管核處、經費收支分別記帳且有落實 3.置有專責人員辦理會計業務(機構記帳人員應具會計能力,至少為高職商科畢業以上或曾修習會計相關學科)
年報內容完整性與正確性(1306) • 年報內容應包含收支決算表(損益表)、現金出納表(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基金及餘絀變動表)等 • 年報均依規定函報主管機關 • 年報經主管機關查核結果無誤 • 若年度收入金額達3千萬元者,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帳簿設置(1302) • 應設置日記帳、現金帳及總分類帳 • 金融機構往來設有金融機構別明細紀錄並定期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銀行存款調節表) • 有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款者,應設置專戶並專款專用 • 受評當日機構應備97~99年各年度存摺或對帳單供查核,未附者本項以0級分計算
外來憑證(1303) • 各項支出均依法取得政府規定之合法憑證(發票或收據) • 交通費及伙食費得以經手人支出證明為合法憑證
會計報表、帳冊及憑證保存情形(1307) • 會計報表、帳冊及憑證依規定期限保存 • 列各項應妥善保存,且便於調閱
各類所得扣繳情形(1304) • 給付各類所得均應依法扣繳及繳付。
扣繳憑單之填發與申報(1305) • 依規定填發扣繳憑單 • 於規定期限內為各類給付彚總申報 • 編製各類給付扣繳稅款與申報金額調節表
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1312) • 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
預算執行(1308) 經費動支按預算執行並符合以下標準 • 支出超過時應予以管控 • 年度收支決算金額未達預算之80%時,應研提年度檢討且有完整紀錄,並提董(理)事會同意。(設有監察人/監事者並提同意)
目的事業支出比例(1309) • 支出應占支出合計之70%以上 • 各項支出比例均屬合宜。
經費支出處理制度(1311) • 經費之支出在新臺幣1萬元以上應全數開立支票或透過金融機構撥付。
現金(票據)收入處理(1310) • 現金(票據)收入應於當日或次營業日全數解存金融機構,但積存金額未滿機構內部規定限額與距離機構專戶在規定里程以外者(依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財務收支處理要點規定),最多得保管5日。
有價證券及印鑑分層管理制度(1314) • 訂有有價證券(含支票、存單)及印鑑之分層管理辦法 • 印鑑分由機構負責人、財務主管保管,有價證券應由專人管理
財產管理(1317) • 政府補助購置財產或代管財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 各項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均依規定編列財產清冊及財產標示(固定黏貼於財產上可供識別處) • 有專人管理,每年至少盤點1次並有紀錄 • 列帳之財產清冊應與資產負債表金額核對相符
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1316) •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管理辦法 • 受贈財物之使用符合捐贈者指定用途(用途以所開立收據為準) • 受贈財物應有合理管理
補助經費核銷(1313) • 經費核銷應依規定期限辦理 • 符合標準(4分); • 依規定期限核銷,有誤經通知後均能補正(3分); • 逾期核銷,錯誤經通知後均能補正(2分) • 逾期核銷且須催辦,錯誤經通知後常未能一次補正(1分); • 截至評鑑時,仍有逾期未核銷案件(0分)
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1315) • 應有完備之受贈財物徵信辦法 • 開立收據予捐贈人 • 依規定報主管機關備查 • 公開徵信: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至少每六個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及捐贈年月,有指定用途者應予載明 • 法人附設機構,標準1、3、4得以其上級機構或基金會之運作狀況評分,但標準2相關資料仍應檢視評核受評機構執行狀況。
缺失補正與改善 —向上提升
受查核缺失之補正情形(1318) • 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財務查核而列有缺失者,應依規定補正或繳回經費。 • 評鑑期間(97~99年)內未曾受查核者不適評,但應於申請不適評時一併提出。本項需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 各項缺失均已補正、改善(2分) ;部分缺失已補正、改善(1分)
評鑑實施方式 • 審閱書面資料 • 必要時與工作人員晤談 • 現場實務觀察評估: 財產管理;捐贈財物之使用情形;捐贈財物之徵信情形; • 必要時與服務對象 • 必要時與服務對象或家長(屬)訪談或電話訪談